新公務員考察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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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新公務員考察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英國公務員的法制化管理
1.公務員的人員范圍和級別劃分。英國公務員的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范圍之內,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員只是當地政府的雇傭人員,不具有公務員身份。1979年撒切爾夫人執政之初,公務員的人數為79萬,經過近20年的改革,1997年為4813萬人,其中高級公務員為3000人。關于公務員級別劃分,首相是公務員的最高領導,對議會負責,內閣大臣接受首相領導并對議會負責。各部門均設永久第一部長、第二部長,第一、第二永久部長初任時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務員,以后各屆政府一般在無空缺時不做更換,第一、第二永久部長的職責是負責對所屬部門內部公務員進行指導、監督。英國公務員一般分為高級公務員和一般公務員兩類,高級公務員又分為3級,一般公務員分為8級。
2.公務員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據英國《公務員準則》及《部長工作程序規定》,各部門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公務員法律制度。(1)公務員行為規范。如規定公務員應當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客觀,幫助政府制定政策、執行決定、管理公共事務等。(2)公務員義務。如必須對議會負責,向議會和公眾通報盡可能多的關于政府政策、決定和活動的有關信息,不得欺騙和故意誤導議會和公眾,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務員準則相沖突的活動等。(3)公務員的錄用。公務員的錄用、包括其內部調動均適用《就業法》,采用與社會其他機構、單位相同的錄用程序。英國議會設立公務員服務委員會直接對議會負責,高級公務員的錄用必須得到該委員會的認可。
3.公務員的績效評價及監督。公務員績效評價首先是由本人對前一段工作進行總結,對照檢查工作計劃完成情況作出評價,并與直接上司討論同意后,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將評價結果報人事部門。每3個月或者6個月考核一次,年終由部門負責人作出評價報告,評價結果直接影響公務員本人收入。公務員晉升不僅僅根據工作年限,同時根據工作表現,通常由上一級主管推薦,越級提拔必須經過難度較大的考核。
二、關于英國維護公平競爭的行政機制
1.反壟斷的政府機構。194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專門法案,成立了調查壟斷和企業合并問題的機構———壟斷與合并委員會(MMC),專門負責調查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提出的有關壟斷與其企業合并的案件(如有關通訊、燃氣、水、電力等方面),并向政府和有關管理機構提交調查報告,由政府作出決定。20世紀90年代又在此基礎上改組成立了專門的競爭管理機構。
2.維護公平競爭立法。1998年英國通過了競爭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將英國競爭法律制度與歐洲委員會的有關法律相銜接;二是賦予政府競爭管理機構新的權利,如有權調查卡特爾和優勢企業阻礙競爭的行為,有權對被認定有阻礙競爭行為的企業處以年營業額10%以下的罰款等;三是成立了競爭委員會上訴法庭。此外,競爭法案還規定,競爭委員會由政府提供經費,向議會負責。
3.競爭委員會。英國新的競爭法案把MMC和新成立的上訴法庭合并成立了現在的競爭委員會(CC)。其主要職責是:對政府、公平貿易辦公室和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提出的有關壟斷和有礙公平競爭的企業合并等案件進行調查,并提出報告。該競爭法案同時明確規定,由英國貿工部對競爭委員會進行監督。競爭委員會委員有50名,任期3年,可連任,由國家貿工秘書負責任命。競爭委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下設三個機構:一是由董事會主席直接負責的調查機構,負責對各案件的調查和報告的起草、提交、公布與出版;二是由董事會成員負責的上訴法庭,負責審理對公平貿易辦公室及其他管理機構作出的有關卡特爾和優勢企業阻礙競爭行為處理決定不服而上訴的案件;三是由董事會成員任行政長官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專業組、案件組、戰略計劃、上訴案件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務。
4.競爭委員會工作程序。(1)對每個案件組成專門調查組,委員會工作人員分別參加各調查組的工作;(2)進行事實調查,包括由相關利益團體提供證據、聽取被調查主體的陳述;(3)根據調查的有關情況、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分析;(4)就是否有損公眾利益作出結論;(5)提出糾正措施,包括禁止合并、要求拆分業務、價格控制等;(6)起草、提交調查報告;(7)出版、公布調查報告,并接受議會、媒體的質疑。被調查對象和相關利益團體如果對競爭委員會的結論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如果認為競爭委員會報告不合理、行為違法或者報告的措施不當,有權報告結論。除競爭委員會外,英國還有公平貿易辦公室作為處理競爭與壟斷一般性問題的行政機構。一般說來,競爭案件首先由公平貿易辦公室進行審理,只有在案件比較復雜時,公平貿易辦公室才提交競爭委員會進一步調查。2001年,公平貿易辦公室涉及的企業合并案件有300多個,其中只有5個案件提交競爭委員會處理。據了解,英國將于2003年4月出臺新修訂的競爭法案。屆時將依法賦予競爭委員會對所調查案件的決定權,而不僅僅是提交調查報告。同時,對調查內容和標準也將作出新規定,重點是調查認定企業合并是否會導致實質性的減弱競爭;調查認定是否存在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市場競爭的可能等。
三、幾點啟示與建議
英國政府的行政方式,特別是在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特色。盡管我國的國體、政體、所有制結構、法律體系以及所處的發展階段與英國相比有很大不同,但從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和手段來看,他們的許多做法和經驗,為我國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推進經貿系統依法行政等,提供了頗有價值的啟示。
1.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該結合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政府管理經濟的新方式。近年來,英國政府廣泛運用合同方式規范行政管理的做法是很有創意和特色的。我國在進行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和制度改革時,從上至下都把精簡行政審批項目作為主要目標,這在近期是十分必要的。但也應該看到,我們還未能真正實現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因此,在下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特別是在對經貿領域取消47項行政審批后,如何有效地保證政府對經貿活動的必要調節和監管,需要進行新的探索。借鑒英國政府多種手段并舉的經驗,我們應該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決摒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量大面廣的政府管制、審批的陳舊方法,樹立市場經濟的新理念,使經貿行政管理職能轉變的重點以是否符合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衡量標準,真正集中到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維護公平競爭、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上來,主要依靠經濟、法律手段的靈活運用,在產業政策和經貿立法引導、稅收杠桿調節、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以及政府采購、合同招標等方面探索新途徑。
2.加強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應該高度重視公務員的隊伍建設。借鑒英國公務員管理的經驗,加強我國經貿系統公務員隊伍的培訓與監督,不斷提高經貿執法隊伍政治、業務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這是做好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的組織保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務員知識更新和專業培訓制度,尤其是對具有行政審批、審核、核準、備案等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要實行培訓考核制度。二是要加強對公務員執法隊伍的監督,通過建立經貿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各級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責任;確立內部機構的執法權限、執法責任及執法目標;制定對內部機構和執法人員完成執法職責的考核辦法,舉報、控告的受理、查處辦法等。三是應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篇2
應韓國全羅南道農業技術院和全國農業技術者協會邀請,2003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戰樹毅廳長帶領省農業廳代表團一行6人,對韓國進行了考察訪問。同時,這次考察訪問也是按照雙方協議,對2002年6月韓國全羅南道農業技術院柳仁燮院長率團來我省訪問后的一次回訪。我廳和韓方對這次考察訪問都非常重視,作了充分準備和周密安排。在韓期間,雙方多次進行了洽談交流,達成了一些新的合作意向。代表團所到之處,受到了熱情友好接待。現將考察訪問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0月29日下午代表團到達全羅南道后,考察訪問了光州農協園藝花卉批發市場、新世界農產品超市;拜訪了全羅南道農業技術院,雙方就下一步農業技術交流合作進行了商談,并出席了該院舉辦的“全羅南道農業博覽會”,參觀了茶葉試驗場等科研、試驗基地,制茶廠及大韓茶園。
11月2日代表團到達漢城后,受到了韓國“全國農業技術者協會”熱烈歡迎,與姜春成會長、林甲默部長及企業家代表進行了會談,并就下一步的合作及關心的問題進行了交流;考察了可樂洞南大門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在全國農業技術者協會農業技術振興館,舉辦了“山東省農水畜產業投資說明會”;參觀了在大田舉辦的“農機種子展覽會”,與新東物產滴灌設施制造商代表進行了交談;考察訪問了韓一飼料株式會社和農機制造廠——明星株式會社。
二、主要收獲?
這次訪問雖然時間較短,由于我們準備充分,韓方安排周密,考察內容比較豐富,取得了較為滿意的結果。?
(一) 通過考察訪問,對韓國農業有了進一步的了解?
通過幾天的深入細致考察,廣泛接觸了各方人士,對韓國農業的生產、科研、加工流通等方面有了初步了解,農業生產水平較高。韓國與我省地理位置相近,氣候相似,是一個多山國家,耕地資源相對緊缺,現有農民約420萬,占總人口的9%,人均耕地1.2公頃,主要農作物為水稻、果品、蔬菜、茶葉等。韓國農業具有顯著的特點:(1)農業機械化、專門化程度高;(2)建成高收入觀光農業圈,以栽培規模花卉、蔬菜等大棚和玻璃溫室為中心,綜合經營果園、農產品等;(3)農產品流通暢通;(4)重視農民培訓和農業技術教育。特別在農業設施裝備水平上,比我們高出許多。設施栽培方面,普遍采用了標準骨架、專用薄膜覆蓋栽培,微滴灌溉,機械施肥、噴藥等。?
農業科研推廣體制較為完備。韓國非常重視農業科研推廣工作,將農業科研推廣人員列為國家公務員系列,工作經費由國家負擔。訪問的全羅南道農業技術院,主要進行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試驗、研究、推廣和對農戶的技術培訓、指導等,內設試驗研究局、技術普及局2個局,7個課,5個試驗場,共有工作人員178人(屬國家公務員)。該院在花卉、茶葉、蔬菜、果樹等新品種、新技術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大批成果,并在技術普及和對農民的教育培訓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該院一年一度舉辦的“全羅南道農業博覽會”,是全面展示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的一次盛會,也是全羅南道農業名優特新產品的展覽展銷會。應柳仁燮院長的盛情要求,作為出訪禮品的山東裕華集團“雁來紅”冬棗,在博覽會的顯著位置進行了展示。作為政府為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民服務的形式,博覽會為來自全道各地參展的企業和農戶免費提供展位,費用有政府解決。
農產品加工流通體系較為健全。韓國的加工流通業比較先進。考察的寶城茶葉加工廠,除生產茶葉外,還加工生產茶飲料、茶系列生活用品等,產出效益大幅度提高。例如該廠生產的茶飲料,每公斤原料價格6000—8000韓元,可加工成1000罐茶飲料,每罐茶飲料出廠價200韓元,市場價600韓元,加工效益非常可觀。參觀的可樂洞農產品批發市場,是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日交易量8000噸,日成交額90億韓元。該批發市場交易方式先進,農戶生產出產品后經過初步加工包裝運到市場的不同交易區域,市場則通過競價拍賣的方式分售給中介商進行銷售。通過這種先進的交易方式,既把農民生產的產品銷售出去,實現了優質優價,也為農民進入市場提供了有效載體。?
與此同時,通過與韓方人員座談交流,了解到韓方有關人士在我國加入WTO后,普遍擔心我省農產品會大量進入,對韓國農業形成沖擊,希望我省農產品盡量在國內尋找市場,不要過多地向韓國出口。加之客觀上韓國人口少,地域狹小,市場需求有限。因此,今后我省出口韓國的農產品不會有大幅度提高,而且糾紛可能還會不斷出現,應當引起高度重視。我省下一步與韓國農業經濟合作,重點應該是加大技術、資金的引進合作,鼓勵韓國企業來我省投資辦企業。
(二)廣泛接觸交流,全面宣傳山東農業?
戰樹毅廳長先后在全羅南道農業技術院和韓國農業技術者協會多次與韓方人士進行座談交流,贈送了《中國農業年鑒》、《山東省農業對外合作項目》匯編及重點推出了20個招商項目。在全羅南道期間,先后會見了全國農村振興廳廳長、全羅南道知事,與全羅南道農業技術院柳仁燮院長、試驗研究局金相喆局長進行了多次會談交流;在漢城,韓國農業技術者協會官員及部分農業團體代表20多人聽取了戰樹毅廳長作的題為“山東農業及對外經濟合作”專題報告。戰樹毅廳長全面宣傳了山東農牧水產業發展現狀及在結構調整、產業化經營、科教興農、標準化生產、市場開拓等五個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詳細介紹山東省與韓、日、臺經濟貿易合作情況,闡述了國家在農業對外經濟貿易合作方面的有關政策,分析了我國加入WTO后,對中韓雙方農產品貿易的趨向和利弊,回答了與會代表提出的問題,并就下一步在農業技術交流、農產品加工等方面的合作提出了意見建議。微山縣農業局劉澤湘局長、山東裕華集團楊志國副總經理分別介紹了有關情況。投資說明會得到了韓方人士的一致好評。
(三)相互交流,為今后的雙方合作奠定了基礎?
雙方經過多次會談交流,在板栗、花卉、冬棗、茶葉等領域技術合作與交流達成初步意向;與韓國全國農業技術者協會在農業技術、信息等方面進一步合作,促進雙方農業的共同發展,互派技術人員等方面達成了意向。
11月4日,代表團拜訪考察了許多在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及農業機械、設施、投入品及在我省投資的生產企業,并與有關企業達成了初步合作意向。韓一飼料株式會社,是韓國規模比較大的飼料加工企業,在天津市設有合資企業,與微山縣農業局就利用微山湖蘆葦原料加工飼料達成初步意向,韓方確定派駐天津的代表近日赴微山縣考察;日信化學工業株式會社,是韓國最大的塑料薄膜生產企業,占全韓薄膜生產量的30%,年銷售收入1000億韓元,15%的產品出口到日本和東南亞國家,已在我省陽谷縣投資建廠,戰樹毅廳長與該企業鄭喆壽社長就幫助該企業在山東進一步發展多次交流;明星株式會社,是韓國農業機械制造企業,李寅鉉代表理事會向代表團介紹了企業的生產及與在我國投資的情況。他經常來我省考察,對山東的農機市場非常熟悉,希望與山東進行合作。?
三、幾點啟示?
啟示一:必須大力推進農業國際化進程。加入WTO后,我省農業既面臨機遇,也面臨挑戰。從考察韓國的農產品市場看,韓國的蔬菜、果品、畜產品市場價格普遍較高,有的產品是我國國內市場價格的3-5倍,高的甚至達到10多倍。
農產品批發市場部分農產品價格?
單位:人民幣元/公斤?
品種大米土豆圓蔥西紅柿白菜蘋果西瓜
價格32.9103.53-655-89
這對我省的農業發展將是很好的機遇。對其他國家和地區而言,我省的蔬菜、果品、畜產品等也具有較大的價格優勢。因此,我省必須大力推進農業經濟國際化,繼續加大國際市場開拓力度,認真研究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需求特點,及時調整出口產品結構,探索建立農產品出口加工園區。采取針對性更強的營銷策略,在鞏固日本、韓國、東南亞、港澳臺等周邊國家和地區市場的同時,積極開拓歐美、獨聯體、中東、非洲、南美等市場,力爭農產品出口有大幅度提高。
篇3
關鍵詞:新加坡;成人教育;特色
作者簡介:王曉敏(1981-),女,山東青島人,曲阜師范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碩士研究生。陳 磊(1969-),女,山東聊城人,曲阜師范大學學工部助學貸款辦公室主任。
中圖分類號:G71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7518(2008)01-0059-02
新加坡國土狹小,自然資源匱乏,然而自1965年建國后,其經濟發展迅猛,僅用了二三十年的時間就躍居亞洲經濟“四小龍”之首。究其原因就在于新加坡非常重視教育,樹立了“教育立國”的方針,大力發展人力資源。更為重要的是新加坡十分重視成人教育的發展,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形成了自己的鮮明特色。
一、方向明確:國家政策法規明確規定發展方向和目標
新加坡政府以“教育立國”的方針指導成人教育事業,明確規定成人教育的方針與改革目標應立足培養本國人才,加快培養速度,注重培養質量,優化人才結構,提高勞動者素質,適應多向型、高層次、高科技生產項目的需要,促進經濟穩定、持續、高速發展。新加坡政府把發展成人教育當作發展經濟的原動力,擺到各工廠、企業、事業單位極其重要的位置,并采取了一系列強硬的措施乃至法規,強力推行成人教育工作的發展。新加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對成人教育的組織管理機構、教師培訓與管理、經費撥款等各方面內容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新加坡的成人教育活動完全按照法律行事,一切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從而保證了成人教育的健康發展。新加坡的成人教育有國家政策和法律雙重保障,是東南亞國家中抓得最出色、最有成效的,這也是該國經濟發展最快的一條重要經驗。
二、體制完善:高效的培訓管理機構和多樣化的培訓中心保證其多元發展
新加坡政府1972年成立了生產力局,隸屬勞工部,后屬貿工部,是全國最大的成人培訓法定機構,主要負責培訓企業員工,國家每年撥款給生產力局1000多萬新元用于培訓。1979年國家又成立了工業職業培訓局,隸屬教育部,由教育部次長兼該局局長,下設15個訓練學院,27所培訓中心,并領導各行業、社團舉辦的培訓中心,主要負責組織就業前的職業技術教育和在職職工的技術、文化訓練及國家定標的一、二、三級技術工人考核、發證工作,政府每年撥給工業職業培訓局培訓費1億多新元。新加坡除了這兩大成人教育管理機構外,還辦有公務員培訓中心,負責訓練政府的公職人員;國家經濟發展局,負責組織跨國公司職工或高科技企業職工出國培訓;國家教育學院,負責所有教師崗前和在職培訓,所有中小學教師,不管什么學校畢業,不經過教育學院法定時間的特殊訓練,均不能上崗就教。政府在直接舉辦成人教育學校的同時,也積極挖掘蘊藏于社會的培訓潛力,倡導行業培訓和社區培訓。如各行業工會一般也辦有不同目標的培訓中心,中華總商會的培訓中心每年訓練的員工達3000多人。屬于政府的政策教育、時事教育、社會公德教育以及個人興趣的培訓,則通過人民協會下的100多個民眾聯合所,以社區為單位進行。多樣化的培訓中心保證了新加坡成人教育的多元發展,使其內容豐富,前景廣闊。
三、經費充裕:政府保證成人教育充足的經費,并且通過法律強制融資
經費是成人教育事業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物質保障,也是改進教學設備的基礎。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視對成人教育事業的經濟投入,為其發展承擔大部分經費,每年投入2億新元以上,主要用于國家設置的半官方的成人教育機構的辦學,如提高教師工資、改善辦學條件等。新加坡政府除了每年由國家撥款發展成人教育外,從1979年起,通過向企業集資建立了技能發展基金。政府規定,企業要為每月工資不滿750新元的職工向國家交納相當于該職工工資1%(1979年開始時為4%)的金額,由生產力局掌握作為培訓基金。到1985年,技能發展基金已積累到4億多新元。生產力局把這筆基金用于資助職工參加培訓,職工可獲相當于學費總額30%-100%的資助。企業舉辦培訓班,向國家生產力局申請后批準辦學的,國家生產力局在技能發展基金中撥給辦學補助費,數額一般是辦學所需經費的30%-70%,用于訓練月薪750新元以下的工人;企業不辦培訓班則得不到補助。私人企業舉辦培訓班,生產力局也可為之提供訓練設備和資金補助。充足的經費保證了成人教育教學設施先進,教學手段現代化,而且使所有成人教育工作者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正如一位國家生產力局的官員說:“在成人教育經費上,我們不用擔心,通常情況下,我們要多少,政府就給多少。我們所著力的是如何提高培訓質量,加快與加大培訓速度,盡快提高人的素質,為國家經濟騰飛做出更多的貢獻。”
四、德育教育完備:技能培訓與職業道德教育結合,全面提高學員素質
新加坡政府對公民道德教育十分重視,并實行全面干預。新加坡把道德教育提高到關系國家命運的高度,由政府首腦和國家最高領導機構親自提出意見和要求,組織專門機構做出決策。新加坡成人教育的一個鮮明特色就是將技能培訓與職業道德教育緊密結合,其重點之一就是對成人學員灌輸德育教育,使其具有強烈的道德意識、良好的人際關系和為社會做貢獻的能力。新加坡的各種培訓都灌輸國家興衰與個人利益關系、各盡所能與個人品質的教育。他們提出了“人的品質決定產品品質”和“品質優越,生活優裕”的奮斗目標。國立大學校外培訓系一位先生說:“如果國民都是自己顧自己,這個國家是沒有希望的。所以我們各類成人教育,都安排國家意識、人際關系的教育。”由此可見,新加坡的成人教育十分重視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將其放在教育培訓的首位,為其經濟發展培養了大批高素質人才。新加坡在國土資源貧乏的情況下,經濟發展迅速的根源就在于其高素質國民形成的強大的人力資源優勢。
五、成人教育教師專業化:實行高標準、高待遇、嚴管理
新加坡的成人教育教師任職資格標準很高,而且必須定期參加定量培訓。教育部規定:教師每年必須參加10小時的在職培訓;每五年教師將參加三門核心進修課程的學習,以確保教師能趕上發展的步伐,特別是其相關專業領域的發展;具有中級職稱以上者,兩年內可以出國一次,或培訓,或考察,或學術交流。教師進修提高所需費用均由學校支付。除此之外,成人教育教師工資待遇很高。第一、二類成人教育機構的教師,其待遇與國家公務員相當,是按職稱確定基本工資:一般初級職稱者月薪0.2-0.4萬新元,中級職稱者月薪0.4-0.8萬新元,副高職稱者月薪0.8-1.2萬新元,高級職稱者月薪1.5-2萬新元。企業培訓機構的教師,其工資與企業科技人員相當。除工資外,每年年底發獎金,其數量相當于兩個月工資。這是根據工作實效來發的,成績突出者,獎金多,否則無獎金或獎金少。在新加坡謀得教師職位不容易,而且政府對教師的管理非常嚴格。教學不認真、不負責的教師要被學校解聘,教師不能從事第二職業,即使是業余時間做家教,也必須經過批準,且每周不超過六課時。高標準、高待遇和嚴管理的要求使新加坡成人教育教師專業化水平很高,專業知識扎實新穎,態度認真負責,全心全意為學員授課。
六、辦學方向實用:適應市場需要辦學,取得雙贏效果
新加坡的成人教育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辦學。新加坡正處于資本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轉移的時期,為這種轉移服務,成人教育突出高新科技培訓,如電子電氣工程技術、光學工程技術、自動化工程技術、精密機具、電腦等,從而為提高科技水平、發展高科技產業提供了人才保證。新加坡成人教育沒有指令性計劃,企業也不在工作時間安排職工參加培訓,但各級各類培訓十分火熱,這主要是因為成人教育機構適應市場需求,面向市場辦學。其辦學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同企業建立“伙伴”關系,根據生產發展需要確定合作項目,有償地為企業培訓職工;二是培訓機構“找米下鍋”,進行廣泛的社會調查,根據社會需求設置課程,廣泛宣傳,吸引職工自愿報名交費參加培訓。此外,各類成人教育機構在教學上均不設專業,只設課程,每門課程分若干單元講授,課程考試及格發結業證,實行學分制,學習時間可長可短,課程可在一定范圍內自由選擇,學分滿即畢業。而且教學內容五彩繽紛,既有職業技術培訓,也有社會文化生活教育。國立大學校外教育系開設52門課程,從琴棋書畫到時裝首飾設計,從哲學到詩詞寫作,從股票投資到按摩保健,無所不有。根據市場需求辦學,既保證了成人教育學員所學知識的有效性和創新性,也保證了成人教育機構的利益,取得了雙贏的效果。
七、激勵機制健全:充分調動成人教育機構、教師和學員積極性
新加坡政府對成人教育事業采用激勵機制促進其發展,主要通過對成人教育組織機構、成人教育教師和學員三方面進行獎勵。一是獎勵組織有效的成人教育機構和單位。國家生產力局對保送員工參加學習的單位企業領導更加重視員工的培訓。二是獎勵優秀的教師。新加坡教育部通過教師總統獎,公開表彰模范教師,并通過將他們的事跡在媒體上公布等舉措來提升教育服務業在公眾中的形象。2001年4月,新加坡教育部了教育服務業職業發展和生涯計劃,其中包括三個方面:教學能力、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2002年起,隨著優秀教師選拔新制度的建立以及在學校成倍增加的高級教師職位,教師將有望獲得更多的晉升機會。三是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員工,對其給予高額獎學金,使其免除經濟負擔,保證其全身心地投入到學習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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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美國目前的政府采購主要有以下特點:
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
除國防部和交通部外,聯邦政府其他機構及國會的政府采購統一由聯邦總務署(GSA)負責。2004年聯邦政府采購總額約3000億美元,其中聯邦總務署供應服務中心(FSS)采購400億美元,其他大都是國防采購。
1. 政策上高度統一。聯邦政府采購政策管理辦公室(OFPP)成立于1974年,為總統行政和預算辦公室(OMB)下設職能機構,負責聯邦政府采購的統一政策管理,不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執行和監督工作。設立OFPP的目的:在行政機關采購制度的制訂過程中發揮總體指導和協調功能,它通過普遍適用于各個行政機關的規章制度,協調具體采購活動的實施。目前,OFPP有13名工作人員,主任經參議院批準后由總統任命,其他人員包括采購分析師、會計師和律師等。
OFPP的主要職責是:擬訂有關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或制定法律的動議,代表政府各部門在國會立法時向國會反映意見和建議;組織制定聯邦政府適用的政府采購政策和法規,不斷規范采購程序;負責政策性指導,核批各政府部門依采購法律法規擬定的有關補充規定(包括任何制度調整)。
聯邦政府采購的政策目標是:獲得最佳價值,包括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降低成本,縮短采購時間,促進競爭,實現社會目標,降低商業和技術風險,提供一攬子采購服務。
聯邦政府機構遵循的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主要有8部:《聯邦財產和行政管理服務法》、《合同競爭法》、《誠實談判法》、《購買美國產品法》、《小企業法》、《信息自由法》、《及時支付法》、《WTO政府采購協議》。此外,還要遵循《聯邦采購條例》(FAR)。FAR是專門的政府采購法規,比較詳細地規定了最重要的采購制度、政策和程序,政府機構按照該法規具體實施政府采購。FAR由FAR本身及各部門的補充規定構成。FAR的修改工作由OFPP負責組織。OFPP專門設立FAR理事會,主任為理事會主席,成員有國防部、GSA和航天航空局的行政首長。理事會下設民用機構采購委員會和國防采購委員會,前者主席為GSA署長,成員來自各部門;后者由國防部部長和航天航空局局長共同擔任主席,成員主要來自國防機構。對FAR的修改意見須經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報理事會批準。
州政府、縣市政府甚至大學的采購組織形式大多與聯邦政府類似,也體現了采購執行管理的高度集中。加利福尼亞州是全美最大的州,州政府200多個部門和公共機構的一切采購事務統一由加州政府服務總署負責。加州政府服務總署下轄6個部和23個執行辦公室,4000名工作人員。其職能包括政府采購、電子商務、電訊、租賃、財產管理與處置、當地學校建筑批準、其他州屬建筑物管理、印刷服務指南、州政府車輛維護等。其中,服務總署采購部具體負責政府采購政策制定和執行管理,共有1300名采購官員(合同官員),其身份為公務員。州政府每年貨物、服務和工程的采購量約為60億美元,其合同是由服務總署統一簽訂后各部門分別執行。采購過程主要是:市場調查、擴大供應商范圍、提出采購需求、采購過程管理、采購評估、選擇供應商、授予合同。服務總署每年頒布《加州采購授權手冊》(PAM),授權各部門自行實施總合同計劃中不涉及的小額采購。
3. 預算管理高度集中。OMB負責聯邦政府各部門的預算管理。OMB參照GSA制定的配置標準核定各部門的預算,并編制聯邦政府預算草案,經國會通過后執行。美國所有政府部門的運行經費必須納入預算,納入預算的所有貨物、服務和工程均需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通常情況下,沒有預算不允許采購,也不允許超預算采購,更不允許挪用預算資金。
執行主體具有高度權威性
聯邦及各州、各地政府總務署負責政府采購的執行管理,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GSA是聯邦政府獨立機構,署長由總統征求參議院意" 見并經參議院通過后任命,直接對總統負責。GSA作為聯邦政府的集中采購和資產管理機構,與OMB、人事管理局一起,被稱為聯邦政府的三大管理機構。OMB主要負責聯邦政府各部門組織機構和經費預算管理等工作,人事管理局負責聯邦政府雇員的管理。這三大機構是聯邦政府正常、高效、有序運轉的重要保障。
相對穩定的合同履行方式
目前,GSA使用最為普遍的采購方式是合同采購。所謂合同采購,即與供貨商預先簽訂一定期限內的采購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為1至3年,到期可續簽;大多為無數量合同),為聯邦機構提供采購服務。合同采購制度的實施是通過政府授權任命的合同官員來進行的,對合同官員的授權范圍和界限是明確的,并且向所有的供應商公示。合同官員嚴格按照聯邦政府采購的法規、制度和程序進行采購活動,只有合同官員才有權力代表政府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合同官員通過建立對采購系統的高效管理和監督確保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同時維護公眾利益和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合同采購過程主要為:在預算執行前制定采購計劃,包括解決方案、中標條件、風險分析、市場分析、競爭因素、政府目標、社會經濟目標等;對供應商進行分析評價,組織談判,授予(簽訂)合同;告知中標和非中標供應商中標結果及未中標的原因;實施合同管理;供應商評價及綜合評估;合同終止。實施合同采購后,采購人直接從規定范圍內選擇供應商,減少了采購環節,縮短了采購周期,提高了采購效率,減少了采購成本。由于GSA擁有集中規模優勢,FAS的采購官員具備各種專業特長,可以為各部門提供低廉采購價格和優質供應服務。這種相對穩定的合同履行方式具有很強的生命力,不少州政府和縣市政府甚至大學也共享GSA的采購結果。尤其是在通用商品和通訊服務方面,GSA擁有其他采購機構無法比擬的優勢。
體現用戶意志的采購方式
美國政府采購主要通過合同采購的方式來完成,各部門在合同框架內擁有充分的選擇權。除長期供貨合同或定點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外,其他有特殊需求或需求不明確(如研究開發、方案設計、實驗室建設等)的采購由GSA授權各部門按規定程序自行采購,并將采購合同報GSA備案。美國沒有招標公司,政府機關可以直接發標進行采購。聯邦政府也沒有專門的評標專家庫,評標委員會由用戶代表組成。評標方法一般采用性價比法,投標報價事先不告訴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過程為:先評產品質量和設計方案,分值小于70的被淘汰;入圍供應商陳述;第二次打分,由用戶代表按評分辦法獨立完成。性價比得分最高的供應商被推薦為中標人候選人。評標結果需經GSA審定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授予權屬于GSA.
最先進的技術手段
1. 科學完備的數據庫。GSA除了向聯邦機構提供采購供應服務外,還負責聯邦采購信息管理。主要是建立、更新、維護聯邦商機信息系統和聯邦采購數據系統。商機信息系統一方面有關采購信息公告,讓廣大供應商了解政府采購規則和需求信息;另一方面與聯邦技術中心(全國有93個辦事處)聯網,讓政府部門通過龐大的供應商信息庫和商品信息庫了解市場。聯邦采購數據系統記錄了每一單采購結果,除了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和分析功能外,該系統還能起到輔助動產管理及審核有關動產預算的作用,可以根據上一年的經驗數據推算下一年度的采購計劃。
2. 網上政府采購的應用。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購效率。
(1) 電子采購(e-procurement)。GSA按程序簽訂的長期供貨合同或定點采購合同在網上公布,并與國庫支付系統和各部門財務管理系統以及供應商網站聯網,整合所有信息資源。系統通過安全性很高的口令方式來運行,用戶同時可選用多家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的產品,一次下單,信息直接通過網絡發送到相關注冊供應商,供應商直接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供貨;國庫支付系統及財務管理系統同時收到相關信息,并根據合同條款直接付款。
(2) 網上競價(反向拍賣)。采購方在網上采購信息并設定起始價,在規定的時間內,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通過網絡投報低于起始價的價格,系統于截止時間關閉,并自動選擇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中標人。
(3) 采購卡。對于授權采購中的低價值商品采購,采購部門通過與銀行合作發放采購卡,由各部門憑卡直接采購。對采購卡的管理控制非常嚴格:一是專人使用;二是采購信息聯網,財務管理系統及時匯總,審計部門可隨時抽查;三是采購限額控制,比如:單次不超過2500美元,每天不超過5000美元,每月不超過50000美元;四是定點采購,不能隨便到定點范圍之外刷卡。
篇5
內容提要: 醫療技術的發展及其固有的高風險性,使得醫療損害往往超出了理性人標準的行為預期,也超過了侵害人的承受能力;而單純依靠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分配,無法填補醫療損害。因此,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體,以社會醫療保障和醫療意外保險等為補充,由醫療機構、政府、個人等共同分擔的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分散機制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必然要求,是應對現代風險社會中醫療損害頻發的最佳選擇。
醫療高風險性特別是新醫療技術的運用帶來的潛在風險,使醫療損害的發生幾率隨之升高。醫療損害填補問題,作為民事賠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目前許多國家已有較為成熟的醫療損害賠償混合分擔體系。但令人遺憾的是,多年來我國醫療損害賠償填補制度單一,基本上由侵權法擔負著分配損害賠償的“獨角戲”,既無法完成對醫療損害的填補,也無法分化醫療機構因醫療損害賠償造成的巨大經濟壓力。因此,如何分化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風險,有效填補受害人損害,成為法學界和醫務界面臨的新課題。
一、我國現行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
現代侵權法的思考方式已經從追求損害填補的中心轉為損害賠償的分散。而我國現行醫療損害賠償制度及風險分擔救濟途徑不足,體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現為:
第一,單一的侵權責任法填補損害功能很難保障受害者獲得實際賠償。填補損害基于公平正義,在于使受害人獲得實質、完整的填補。目前我國醫療損害賠償也主要通過侵權法救濟方式來實現,故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者(醫療機構)的賠償能力會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受償結果。其原因在于我國目前侵權責任制度設計上的局限性,即對損害填補制度單一,既不能完全保障受害者獲得賠償,也無法分散醫療機構所應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受害者的醫療風險損害。
第二,醫療機構性質及法律地位不同,患者受到損害后索賠的難易程度不同。我國現存的多種醫療機構因其設置主體以及是否營利的性質不同,給付能力也大相徑庭。雖大多數醫院對醫療損害都以其自有資金給予賠償,而大部分醫療機構屬于公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2009年3月17日國務院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公立醫院要遵循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其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能力受到限制,其他醫療機構規模及經濟實力差別較大,很難實現對受害人的公平救濟。
第三,侵權法預防功能的有限性,使對醫療損害事件發生的預防作用明顯不足。傳統侵權法中預防功能僅是損害賠償功能的“反射功能”,具有間接性,盡管損害預防勝于損害補償,但因受多種因素影響,預防功能均受有限制[1]。醫療行為固有的侵襲性和高風險性、對人和疾病認識的有限性及患者的個體差異性,使醫療損害的發生難以避免。若科以醫療機構的責任過大,會抑制醫師探索新醫療技術,轉而采取防御性醫療措施或干脆放棄對損害的預防,其結果不堪想象。
第四,醫療機構難以承擔因風險及不確定性因素所致損害而產生的損失,又缺乏合適的分擔途徑。依侵權法的責任自負原則,醫方對其醫療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但現階段醫療體制下,完全由侵權人(醫療機構)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確實不公。實踐中,一些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高額判賠脫離了不同性質的醫療機構及其收費特點。這種給付方式造成醫方利益的損害,又欠缺分擔途徑,明顯降低了醫療機構創新的內在驅動力,不利于醫學技術發展。
第五,醫療保障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患者面對醫療風險無任何承受能力和保障。現階段醫療保障存在諸多缺陷,如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需求之間差距較大,商業醫療保險發展很慢;農村基本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人頭”繳費方式有失公平;獲得貧困人口醫療救助困難;醫療保障制度缺乏規范化和法制化等等[2]。這些缺陷直接影響到患者面對醫療風險的承受能力。
綜上,醫療傷害和風險的損害賠償及補償問題,不僅事關醫患雙方之切身利益,且直接影響醫患關系的和諧及社會秩序的穩定。故通過社會化風險分化制度達到填補損害和轉移風險的雙重目的,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的法理分析
(一)社會化分擔的理論基礎
傳統侵權法是由個人承擔風險,損害賠償最初只在當事人之間分配,采取的是損失移轉方式。進入現代高風險社會個人承擔風險的能力非常有限,如何應對風險已成為現代社會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現代侵權法已由損害分散的思想逐漸成為侵權行為法的思考方式,認為損害可先加以內部化,由創造危險活動的企業負擔,再經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功能,或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由多數人承擔。其優點:一為使受害人的救濟獲得較佳的保障,二為加害人不致因大量損害賠償而陷于困難或破產。此所涉及的,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之外,尚有社會大眾,尋找有能力分散損害之人[1]。換言之,是將集中在加害人身上的損害賠償通過一定的途徑向多個人乃至整個社會分散,是集體化、社會化的損失分擔方式。可見,現代侵權法其所關心的基本問題并非是加害人行為在道德上應否非難,而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較佳之能力分散風險[3]。故現代侵權法在追求損害填補的同時,更加關注損害賠償風險的分散,思考尋找那個在經濟上最有能力將損害的費用加以分散的人。對于高風險的行業和職業而言,具備一定的風險分散機制是至關重要的。
依侵權法損失填補機制,醫療機構應承擔因醫療過失所致的損害,因醫療意外以及并發癥等無過失醫療行為所致的損害則由患者自己承擔。但醫療行業仍有許多不可預防甚至無法預見的風險,醫方即使盡到注意義務也無法防止和避免其損害的發生,若由患者獨自承受必使患者身心俱損。故依侵權法損害分散的思考方式,尋求醫療損害風險分散機制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損害的分散需要一定的連接點,處于連接點上的當事人就會成為法律上損害的承擔者,而該承擔者可繼而實現其分散損害的可能性,通過一定途徑將損害進一步分散出去[4]。與傳統侵權法不同,現代侵權法所承擔的損害賠償功能不再是侵權法的專利,相反,保險法等在很大程度上侵蝕或增加了侵權法的功能[5]。事實上侵權行為法本身卻無法直接實現損害的分散,真正能夠將損失分散的制度是市場經濟本身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如責任保險制度等。因此,構建醫療損害賠償分散救濟體系,必須厘清侵權法與其他關聯部門如社會保障法、保險法等的交叉、補充抑或并行關系,發揮各自的不同功能,并能在分散救濟途徑方面相互接軌。
(二)分擔模式間的相互關系
1。醫療侵權責任與保險
現代風險社會給侵權法帶來的沖擊突出表現為傳統侵權責任的自然人、過錯和不法三個基本要素,過渡為現代侵權責任中的企業、合法的危險活動和可保險性三個基本要素[5]。雖然保險法與侵權法各自獨立,法官在認定加害人侵權責任時并不考慮保險因素,是否具有保險并不能成為免除侵權責任的事由,即所謂侵權責任與保險區分原則。但保險從產生之初就與侵權責任有著密切聯系,特別是責任保險的興起,對侵權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保險與侵權法的發展具有相互推動、促進的作用。侵權責任的擴張和加重,催生和促進了保險特別是責任保險的發展;而保險的發展和運用,使被保險人因風險損失得以通過成本外化的方式轉移給保險人承擔,敢于面對更多的危險活動,促使侵權責任采用較嚴格的歸責原則。正如Fleming教授所言,“責任保險對侵權行為法的發展關系屬一個隱藏的說服者。”[6]另一方面,保險也對侵權法的預防功能產生影響。被保險人損害風險讓渡給保險人承擔,使被保險人對損害后果不再有“后顧之憂”,但也導致其缺乏積極防范損害后果發生的激勵,減弱了侵權法的預防功能。當然,作為專業的風險控制與防范機構,保險公司會通過風險區分,重新形成激勵機制并促使被保險人提高注意程度,轉而又提高了侵權法的預防功能[7]。
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自然也不以是否保險為要素。醫療損害的高額賠償使醫療侵權人負擔加重,通過保險特別是醫療責任保險將損害分化給保險人,保險人再通過其他被保險人繳納保費將損害分散給社會大眾,充分發揮了保險于侵權責任法填補功能之外的損害分散功能。作為受害人的患者通過自身具有的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同樣可以將醫療損害分化甚至消弭于保險的損害分散功能中,而且相較侵權責任的認定而言較為簡便,因而保險使患者更容易獲得損害救濟,侵權責任的救濟途徑自然減少。
2。醫療侵權責任與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來源于社會福利國家思想,以社會連帶主義法哲學為基礎,采取集體風險分擔和無過錯的法定損害賠償的方式,從法律經濟分析來看,其事故管理成本遠遠低于當事人之間損害求償所發生的成本,而賠償能力卻遠遠大于侵權法所提供的救濟范圍[7]。當今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特點是以國家福利為主,國家、企業、個人共建的多支柱社會保障體制,其貫徹公民權利保障、國家責任、社會伙伴參與責任以及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基本原則[8]。原則上,當人們遭受人身損害時應優先適用社會保障救濟途徑,只有在法定的社會保障救濟不能填補受害人損失時,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時,受害人才能通過侵權法損害賠償功能進行救濟。可見,社會保障為人們的社會生活風險提供了強有力的國家保障。在醫療服務領域,患者遭受醫療損害時,應優先運用法定社會醫療保險如公費醫療報銷、職工或居民醫療保險等救濟方式填補,不足部分才能依據侵權法有關規定,通過主張醫療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實現損失彌補。因此,社會醫療保障制度越完善越發達,侵權責任救濟功能就越減弱。
3。醫療侵權責任在醫療損害賠償或補償體系中的作用
目前各國醫療損害賠償救濟大體分為公法救濟和私法救濟兩類,社會醫療保障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及醫療福利屬于公法上的救濟,而侵權損害賠償以及商業醫療保險則屬于私法上的救濟。對醫療責任保險多數人認為屬于商業醫療保險的范疇,筆者對此持有異議,理由是當醫療責任保險采用自愿投保時,可以作為商業保險來看待,但倘若國家將其納入社會保障法范疇采取強制保險時,就不再是單純的商業保險了,增加了公法干預的色彩。此時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兼具公法救濟和私法救濟功能。總之,醫療損害賠償的有效分化需要公法和私法救濟“雙管齊下”,相互協力,單靠侵權法無法解決醫療損害與風險的損害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不論是保險還是社會保障,即使其救濟功能再強大,終究不能替代侵權責任法的本質功能。其一,侵權法的認定責任功能于保險法和社會保障法所不能為。醫療保險及社會保障制度雖增強了損害賠償能力,但當需要實施代位求償制度時,卻無法自己實現責任認定,還需依靠侵權法以最終實現責任的認定。醫療責任保險的救濟方式中更以認定是否屬于醫院及醫師責任為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分散責任之條件。其二,侵權責任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功能于保險法及社會保障法所不能為。醫療保險及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還無法填補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最終還需受害人依侵權責任法從受害人處獲得救濟,侵權責任的承擔依然擔任著損害填補與矯正正義的重要角色。因此,醫療侵權責任的承擔不應是填補醫療損害的唯一制度或主要制度,而應與其他損害賠償救濟制度共存,發揮各自不同的損害賠償補償功能。
三、醫療損害賠償或補償社會化分擔的比較法考察
目前,許多國家或地區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醫療損害分擔救濟體系,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普遍采用醫療責任保險方式進行分散;對于國民(患者)醫療費用及醫療風險損害,則通過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來解決;少數國家同時建立了利用政府力量的無過失補償制度。
(一)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屬于職業責任保險的范疇,是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散的典型方式,許多國家已將醫療責任保險列入其法定的責任保險范圍。
美國采用自保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由醫療機構或醫師協會向保險公司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處理和賠償的責任[9]。原因在于美國醫師為自由職業者,具有獨立負擔保險費用并承擔賠償的能力。英國醫師責任保險分兩種:一是政府投保型的商業保險。英國醫療服務屬于福利性質,醫院和醫師的醫療責任保險費用由政府支付,醫療損害賠償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實際上屬于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二是醫師互責任保險,主要由醫師維權聯合會,醫師保護協會和國民醫療服務訴訟委員會三個機構提供,提供包括責任保險、咨詢、辯護及承擔辯護費用和責任賠償在內的全方醫療服務[10]。日本是行業組織投保型醫師執業保險的典型代表。法律并不強制醫師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主要由日本醫師會為其會員醫師提供職業責任保險,另外還有些商業機構銷售職業責任保險給個體醫師[11]。
我國臺灣地區則采用“醫院綜合責任保險”,其承保范圍既包括醫方因醫療過失導致的賠償責任,且擴及到醫療機構的公共意外責任,如建筑物、電梯、儀器或其他設施,因設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當而發生之意外事故以及供應之食物飲料缺陷,而發生之意外事故[12]。這種保險適合于我國大陸就職于各類醫療機構的醫師。
(二)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
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制度主要用來分散患者所受醫療損害的風險。德國一直推行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法定醫療保險是其主體部分,其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由雇主和雇員繳納,政府酌情補貼。私人醫療保險作為補充,保障公職人員、私營業主和高收入人群的醫療需求[13]。瑞典醫療保險亦稱健康保險,患者均有資格領取由地區社會保險局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其醫療保險基金來源于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分擔的費用[14]。英國實行全民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由國家稅收的醫療基金和強制性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掛號費及少量處方費、醫療費等構成,全體公民免費接受醫療服務[15]。美國實行醫療市場化,其醫療保險主要通過大部分私立醫保險和小部分政府醫療計劃來實現的,政府提供的公立醫療保險范圍很小[16]。但今年3月通過的醫療改革法案,將95%的美國人納入醫保覆蓋范圍,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將醫保覆蓋幾乎所有公民[17]。
綜上,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都擁有全民醫療保險模式,政府將醫療服務作為確保的消費項目提供給全體公民,醫療服務設施部分隸屬于政府,部分隸屬于私立機構或個人,醫療費用的支付大多數由第三者(政府)負擔,政府通過稅收或企業雇主和雇員出資的渠道解決經費問題。這種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得到了肯定和推廣,也是分散和減輕人們醫療損害風險的有效手段。此外,各國都針對貧困人群以醫療救助制度或其他保障形式來保障其健康權以及醫療風險的分散,其資金大部分來源于政府,社會捐助和慈善機構也提供一些醫療援助。
(三)無過失補償制度
目前世界上比較成熟的無過失補償制度有瑞典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新西蘭的全民意外傷害補償制度以及美國的Vir-ginia州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神經傷害補償制度。
瑞典于1975年開始實施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與傳統侵權責任并存,構成對醫療傷害賠償與補償的雙軌制。該保險是對重大醫療傷害給予賠償的意外險,當屬無過失保險[14]。
新西蘭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對人身傷害意外事件采取全面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國家,但與瑞典不同,該意外傷害補償制度涵蓋范圍廣泛并非只適用于醫療意外事故賠償,且與侵權責任制度是相斥的,采取補償單軌制,即受害人盡可能由補償制度獲得賠償,而無法依照傳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向法院主張[18]。
美國1987年Virginia州“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部傷害無過失補償法”確立了適用范圍更為狹窄的醫療無過失補償制度,其限于產科醫院及醫務人員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神經之傷害。補償范圍上還要求補償的是實際醫療上必要且合理之醫藥費及康復保健費,但應扣除任何受害人得以自其他之醫療保險或救助系統得到之醫療及康復保健補助費[19]。
我國臺灣地區“衛生署”于1988年6月30日制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也屬于一種無過失補償制度,其目的在使因預防接種而導致嚴重疾病、殘障、死亡者能夠迅速獲得救濟[1]。
綜上,醫療損害賠償的分擔問題已在世界范圍內引起關注并通過采取多種途徑的混合填補和分散制度,其中也不乏體現出一些共性因素,如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及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等,其根源在于各國大都要面對日益增多的醫療傷害和醫療糾紛案件。因此,比較借鑒外國成熟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對構建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分擔體系起著重要的參照作用。
四、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體系構建
筆者認為,應在發揮侵權法損害填補功能的同時,設計其他損害分散制度與之協力配合,構建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風險分散體系。
(一)建立強制醫療賠償保險制度
實踐證明,保險是最有效的風險轉移制度。強制醫療損害保險制度理論上通過找到保險和侵權責任的契合點,發展和完善了侵權行為法理論。要使醫療賠償保險發揮其應有的損害分散功能,必須完善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并實行強制保險。
1。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即將現行的醫療責任險完善后,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強制購買。對因醫方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內的損害,適用全面、限額賠償原則,屬非商業性保險;基本醫療服務項目以外及醫患雙方有特殊約定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損害,適用全面、全額賠償原則,由商業性保險公司運作,屬于商業性保險[9]。
對其保險資金來源,筆者認為應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而采取政府投保和自保相結合的方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保險費,由政府作為主要承擔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負擔較小比例,既利于醫療損害賠償的有效分散,也不會加重其經濟負擔。營利性醫療機構則采取醫院和醫務人員共同繳納保費的方式,醫院可以通過醫療服務產品將保險費分化給其他社會個人。強制責任保險作為公益性保險,國家有必要對其運行進行適當干預,如確定責任限額、保險范圍、費率等,以真正發揮其彌補損害、化解風險的功能。還可借鑒英國醫師互責任保險模式,由醫療行業協會等非營利性組織負責,其成員繳納會員費或接受社會捐助,作為醫療責任賠償基金,會員因醫療過失產生損害賠償時,由該組織給予賠償。這種模式可促使醫院和醫生加強自律,發揮行業監管的積極作用。
2。醫療意外保險。實踐中法院常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醫方向患者補償一部分因醫療意外造成的人身損害,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配由醫患雙方共同承擔。雖有法律依據但效果卻不盡理想。故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強制醫療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購買醫療意外保險,有效分散醫療意外所致的損害風險。保險資金來源可采取政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病人、社會團體多渠道籌集,對醫療意外損害的賠償應適用限額原則,不應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
(二)建立無過失補償制度
反對無過失補償制度者認為,“即使于無過失補償制度下毋需顧慮醫療供給者有無過失,仍須判斷醫療行為與病患所受損害間有無因果關系,而此一因果關系的判斷與過失責任下過失的判斷相同困難,因此,實行無過失補償制度亦不見得能真正減少訴訟或行政上花費。然若放寬無過失補償制度之因果關系的認定,則無過失補償制度可能淪為一般社會保險,致無過失補償制度將為所有醫療所無法防止或治愈的傷害、死亡負賠償責任,愈益加重社會大眾的負擔。”[20]筆者認為,這一觀點過于悲觀。無過失補償制度旨在解決患者因醫療行為遭受損害迫切需要得到賠償,但無法通過侵權救濟、醫療保險等獲得的情況下,國家通過補償基金等模式予以及時補償。因為在現代風險社會,醫療損害已不再是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單純的風險分配問題,而是整個社會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倘若由個體成員單獨面對無疑有失公平,而國家作為保障個人生活安全義務的承擔者,有義務在國民遭遇醫療風險時“挺身而出”。該補償雖無需考慮醫療服務者的過失,但補償范圍應是醫療行為所致的、可避免的損害,而非醫療風險所致。故無過失補償制度本質上應屬于國家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
(三)完善醫療保障制度
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障體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患者面對疾病所生之損害及費用的承受能力明顯不足。筆者認為應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針對不同人群、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醫療保障形式,構建以全民醫療保障為基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主體、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公務員醫療補助、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互助醫療基金、商業醫療保險、老年醫療保障)為延伸、醫療救助制度為托底的“四位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每個層次都應有特定的覆蓋對象、籌集資金標準以及該層次醫療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標和職能。
總之,醫療損害賠償補償的分擔應是多階層賠償和補償體系相互協力,共同作用的有機體系。在該體系建立初期,以侵權法填補損害功能為主要分擔途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一分擔體系也將隨之改進,侵權法損害填補功能會逐漸減弱,醫療保障制度的損害分散功能將日益增強,但始終是各種制度相互配合,公平有效配置社會資源,使受害人獲得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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