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4 23: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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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營業場所必須是獨立建筑、寫字樓、商務樓、旅游飯店或臨街門頭房等非居民住宅用房;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臨街并有醒目的標志;
2、有2臺以上電腦,其中一臺配置在p4以上且能專線上網;有2部以上的直撥電話;有傳真機以及其它相應的辦公設備。
3、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持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1名;至少二名持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至少一名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并持有會計上崗證。
4、有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并交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提交文件
填報《申請旅行社技術報告書》(一式三份)并附相關材料。內容包括:
1、設立申請書。包括:申請設立旅行社的類別、名稱(須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中須含有“旅行社”字樣和設立地;企業形式、投資者(自然人投資的應具有2名以上股東)、投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告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
2、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設立旅行社的資金條件;設立旅行社的人員條件和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內容。
3、旅行社章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旅行社管理人員履歷表和任職資格證書(須附身份證、資格證書復印件)。
5、驗資報告。
6、經營場所證明(須附場地租約合同或產權證明文件)。
7、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辦理程序
1、申請人設立旅行社,應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購買《旅行社申請技術報告書》認真進行填報。各區(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將《旅行社申請技術報告書》報至各區(市)旅游局,經審核后轉報XX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的申請人直接報至XX市旅游局。
2、XX市旅游局行業管理處自收到《旅行社申請技術報告書》后,對旅行社主要經理人員的資質情況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檢查,根據旅游業發展規劃、旅游市場需要和規定的設立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符合規定的申請者應在60個工作日內,依次辦妥以下籌建工作事項:
a、場地裝修和購置設備;
b、人員到位;
c、建立各項制度;
d、到青島日報社廣告處交納開業廣告費。
3、以上工作結束后,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驗收。
4、到市旅游局交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給予核發《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5、申請人持《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批復件到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6、旅行社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報市旅游局行業管理處備案;在領取《營業執照》后60日內根據承諾與經理人員和會計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交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驗備案。經查驗符合開業條件的由市旅游局進行開業公告。
辦理時間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辦理時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并現場檢查合格后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以文件形設立旅行社分支機構核準__旅行社營業部(代號:3703)
辦理機構
行業管理處
聯系地址及聯系電話
地址郵編:
聯系人:***電話:******
申辦對象資格
1、設立社經營旅游業務1年以上,經營業績突出,效益明顯,上一年度未發生旅游安全責任事故,并未發生重大旅游投訴;
2、設立社網絡化經營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及旅游市場需要:
3、有方便游客報名、咨
詢的20平方米以上臨街營業場所;
4、有專線聯網的電腦、直線電話和傳真機等必要的營業設施。
5、營業部負責人取得《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資信情況良好。
6、每設立一個營業部,國際旅行社應當增加20萬元注冊資本,國內旅行社應當增加10萬元注冊資本。
提交文件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書:
1、設立申請書;
2、營業部經營場所證明;
3、營業部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4、營業部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履歷表和資格證書;
5、旅行社與其設立的營業部實行四個統一的承諾書:統一人事管理制度;統一財務管理制度;統一組團活動和導游安排;統一旅游路線和產品。
辦理程序
1、申請人設立營業部,應按要求準備相應申請材料,各區(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報至各區(市)旅游局,經審核后轉報XX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的申請人直接報至XX市旅游局。
2、XX市旅游局行業管理處自收到申請材料后,根據旅游業發展規劃、旅游市場需要和規定的設立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規定的申請者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場地裝修、建立各項制度、增加注冊資本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受驗收并到青島日報社廣告處交納開業公告費。
3、經驗收合格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作出同意的批復,并核發《旅行社營業部登記證》。
4、旅行社持《旅行社營業部登記證》和批復件到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5、旅行社應在領取營業部《營業執照》后15日內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市旅游局進行開業公告。
辦理時間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辦理時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營業部設立申請書并現場檢查合格后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請者。
辦理依據
篇2
(二)擬設立外資企業的名稱、住所;
(三)經營范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
(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
(五)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七)產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
(八)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解決措施;
(十一)場地選擇和用地面積;
(十二)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
(十三)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
篇3
您們好!我們是一群熱衷于策劃的學生,我們深深感受到了由于策劃所帶來的效益和樂趣,但是我們學校卻沒有一個給眾多策劃愛好者共同學習、互相探討以提高策劃能力的平臺,因此我們懇請申請成立華南農業大學策劃協會,一個服務于廣大學子的社團,一個策劃愛好者展現才華的舞臺。
本協會是以“普及策劃知識,提升策劃知識與文化品位,培養策劃能力,造就有潛力的策劃人才”為宗旨。通過傳播策劃知識和舉辦策劃活動等途徑,給眾多的有志大學生提供一個體現自我價值,挖掘自我潛力,提升自我綜合素質,增長社會經驗的平臺。也讓大家在合作的過程中不斷充實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策劃能力。協會同時也努力為協會成員創造鍛煉自我,發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機會,爭取讓每位協會成員在協會有充分的機會參與協會實踐活動以及在畢業之后能夠成為各種業務知識過硬,社會實踐能力強,思想品質高尚的精英型人才,切實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為今后投入激烈的競爭中添帆加翼。
協會成立后,在協會的建設上將主要分為三大塊。組織上,強化協會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努力建設出一個具有相當領導、組織、決策能力的團隊,更好地為廣大會員服務;學術上,加快協會學術和會風的建設并擴大策劃協會的影響力,營造良好的學習氣氛,實現整個協會理論水平,實踐能力的提升;實踐上,努力拓寬途徑,為會員提供更多的實踐機會,使會員學到的理論知識能夠學以致用,并強化策劃知識與技能。我們將繼續致力于此,全方位建設協會,使我們協會成為一個重學術、重實踐、強交流的全校乃至全省知名的精英社團!
我們懇請團委領導,社團聯合會批準我們協會的申請,我們堅信在團委領導的支持和關懷下、在我校同學的擁護下本協會一定可以把我校學生社團事業辦得紅紅火火,使社團活動體現大學生活潑向上的積極風貌,使我校協會真真正正成為學校學生練就一身真“功夫”的搖籃,使學生社團活動成為我校的一大亮點,一道美麗的風景線。
成立策劃協會是我們所有策劃愛好者的愿望,也是策劃協會全體社員的共同期待,我們堅信有能力、有決心、有智慧辦好這個協會。
此致
敬禮
篇4
您好!
我們申請成立___學院“創業與成長”社團。
一個國家的經濟要有大的發展,必須重視對學生創業意識和創業技能的培養,而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的大學階段則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時段,創業與成長教育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培養高素質創造性人才的必然選擇,創業與成長教育也是一種創造性人才培養的重要模式。為適應社會發展需求,適應教育改革及學生成長需求,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將創業教育貫穿于每個大學生的學習,生活實踐中,使學生具有終身創業意識和能力已成為當前社會發展的必然需要,也是相關社團發展的重要契機……
高校學生社團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式,為有同樣愛好、興趣的同學提供相互交流的平臺,促使校園社團文化健康向上地發展。社團活動在提高學生綜合素質、校園文化建設、引導學生適應社會、促進學生就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學生通過參加社團活動還可以培養一些學術興趣、發展個性,增強集體意識、團隊精神等。
社團堅持“普及創業知識,培養創業能力”的理念,重在培養我們的自主創業意識與能力,做到讓每個社員都具備創業與就業方面的基本知識。并與學院相關教學內容相結合,充分利用管理,計算機,設計藝術等方面的知識創建一個科技水平良好,管理系統嚴謹,對外實踐性強的創業團隊。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和壓力,加上殘酷的就業競爭,作為大專生的我們應該更早的認識創業的客觀性與必要性,我們旨在為同學服務,為大家提供一個舞臺和展示,交流的空間,走在思想和社會的前沿而不落后,豐富生活和實踐積累經驗。社團的管理方式按照企業規定的而不是單純的學校社團管理方式,使大家盡早接觸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為人生拓展空間,打造精神自由,行動自由,開拓自由和奮斗的精神……
針對想創業的大學生很多,真正付諸行動的卻不多這問題,社團將轉變大學生的就業觀念,培養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提高綜合素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為活動目的,定期請學校相關方面的老師或從本校已畢業的學哥學姐來傳授知識和講授經歷,學習演講、商務禮儀、簡歷制作,分享師兄師姐們成功的求職經歷,開展“面試集中營”式的模擬訓練,做到讓每個社員都具備創業與就業方面的基本知識,這樣到真正找工作時,就比別人多了一些準備和成功的可能性。
社團將采取內外結合,理論指導實踐的方法參加學院及社會中的有益于學院及自身發展的活動,對內,我們將認真完成院團委交給的任務,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互助學習創業知識,形成較系統的創業理論。對外,我們加強社會實踐,定期組織參加社會活動,加強社會經驗的積累,為以后步入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社團宗旨:立足校園,服務同學,促進就業。弘楊創業精神,培養創業理念,打造中國未來一流的企業家。
團隊精神:團結合作奮斗愛國
我們的追求:在“成長中創業,在創業中成長”!
活動范圍:
就業促進,就業培訓,創業指導,創業宣傳,創業教育和實踐。
對于很多初創的社團沒有先例可循,在管理、運作、財務等方面會出現一些不可預見的問題。社團活動沒什么新意和特殊意義,無法調動廣大學生的積極性。同時,社團活動缺乏相關專業老師的指導,目標根本不明確。社團監管制度不完善。社團獎懲制度、文化制度、信息透明制度的建立都只是處在發展階段,并沒有在社團活動體系中完全貫徹執行,針對這些問題我們將積極聯系學院相關老師及兄弟社團進行指導和交流。
我們有信心和能力作好這項有利于社會,有利于學院,有利于同學的事,我們承諾“嚴格遵守國家,學院的相關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學院的活動,服務學院,服務同學。與其他社團團結互助,為學院的校園文化生活做貢獻,為建設和諧交院奉獻力量。誠請院團委及相關領導批準成立。
篇5
關鍵詞:電設備;散熱;專利;申請量
1 概述
電設備過熱會燒壞電子元件甚至引發火災。隨著通信技術的發展,電設備中功率器件集成度的提高,如何能有效的散去功率器件產生的熱量成為各大電設備供應商越來越志在解決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涉及的電設備,主要是通信領域的電設備,包括服務器機柜、計算機主機等通信領域的常見電設備,還涉及部分電動行駛工具控制器等電力電子器件,下面進行展開分析[1]。
散熱,即將熱量散發出去。本領域的散熱主要涉及電子設備的散熱,由于熱量大都集中于電子設備內部,自然散熱的散熱方式已不適于當今大功率、高集成度的電子設備,必須采用強制散熱。在電設備中常用的散熱方式主要有風冷散熱、液冷散熱和熱管散熱,下面結合本領域實際案件分別進行介紹。
2 國內外分析
電設備散熱國際專利分類號(IPC)[2]為H05K7/20,下面對該領域專利進行統計。
從圖1中可以看出,由于2013年至今的案件尚有不滿足18個月而未公開的案件,因此近兩年數據量下降與實際申請量無關。從表中可以看出本領域案件申請量呈逐年遞增趨勢,不過受當年國際金融危C影響,在2007年-2009年之間增幅較小,而到了2010年金融形勢回暖,申請量隨之有大幅上升。另外2012年至今每年的公開量明顯提高,這也是與近年來一些申請人會申請對未滿18個月的案件進行提前公開有關。
從圖中2可以看出我國申請量在國際申請總量上的比重呈逐年遞增趨勢,這一部分與我國近幾年電子工業水平發展勢頭迅猛有關,更重要的是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國外申請和PCT申請量也大幅提高,而VEN中對同族申請只按一件統計,因此實際比重與此會有一定差異。
3 重要專利申請人分析
數據顯示,在我國散熱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中,申請量位于前列的申請人為內地的華為、中興、臺灣地區的富士康(包括其內地的子公司)及英業達,作為制造業的龍頭企業,富士康集團申請量遙遙領先,這也體現出其具有很強的技術水平和超高的專利保護意識,這也是專利工作者致力于推進的。
4 結束語
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人們對計算機、服務器等電子裝置的數據處理能力、集成程度、安全性能等要求也越來越高,導致這些電子裝置的發熱量與日俱增。為了確保這些電子裝置能正常運作,需要對其進行有效的散熱。通過以上分析可知電設備散熱技術領域范圍較廣,專利案件申請量也呈逐年增長的趨勢,前景看好,但本領域技術人員需要增強創新能力和開創精神,爭取設計出更安全可靠的散熱裝置。
參考文獻
篇6
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于2005年設立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資助具有其他國家國籍45歲以下的華人學者全時全職在中國內地(除港澳臺地區之外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基礎研究。
申請條件
1、具有其他國家國籍的華人學者,愿為中國科技事業發展和經濟建設做貢獻,并能夠保證資助期內全時全職在中國內地開展基礎研究。
2、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3、已正式受聘于項目依托單位.聘期覆蓋項目執行期。申請者在國外沒有固定受聘職位,項目依托單位為申請者唯一聘用單位。
4、具有博士學位,現已被項目依托單位聘為教授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5、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與把握學術方向的能力。曾在中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科學研究,獨立主持過若干重要的研究項目或課題,具有較豐富的科研經歷.其研究成果已被國內外同行所認可,在本學科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6、擬開展的研究工作方向明確,具有重要的科學意義和發展前景,屬國際前沿且為國內所急需,可帶動相關領域的發展或人才培養。
7、項目依托單位具有良好的支撐條件和發展環境.能夠為申請者項目研究提供必需人力,物力和實驗設備等。項目依托單位僅限于中國內地的大學或研究單位。
注意事項
1、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著重考察申請者本人的學術水平及把握學術方向的能力。為保證公平競爭,撰寫申請書時均不填寫“項目組成員”;
2、在申請書摘要部分,應填寫“主要學術成績”。
3、該基金為人才類基金,項目名稱欄目亦應填寫”研究領域”,而不是具體的研究課題名稱。
申請報送
申請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使用通用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書,按照“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申請書正文撰寫提綱”的要求,輸入準確信息、撰寫申請書并提交相關附件材料;依托單位應對申請書進行審核,對申請者的聘用情況及全時全職工作情況進行核憲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申請人嚴格按照規定條件擇優遴選,經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將紙質申請書和附件材料一式六份報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
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資助在海外從事科學研究,暫不回國定居的,45歲以下優秀青年學者,每年在國內進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
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學風和科學道德:
2、在海外從事科學研究,可保證每年在國內工作兩個月以上;
3、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4、具有所在國副教授級以上或成績突出的相當于助理教授級的專業技術職務,在海外獨立主持一個實驗室或一個重要的研究項目;
5、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中,已取得國際同行承認的創新性學術成就,或在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的創造性科技成果擬開展的研究工作屬國際前沿且為國內所急需,與合作者有一定的合作基礎國內主要合作者一般也應是具有相當水平的青年學者。
6、在國內的合作研究單位(簡稱“合作單位”)已經落實并與其簽訂了合作研究協議書(簡稱《協議書》)。在協議書中,雙方應就以下主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1)合作研究的課題名稱以及研究方向、預期目標等;
2)合作單位承諾保證合作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設備以及人力、物力等條件的配備;
3)獲資助者每年在合作單位的工作時間至少在兩個月以上。
7、合作單位系指國內合作申請者所在單位,即本基金申請獲資助后的項目依托單位。
注意事項
1、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注重考察的是申請人學術水平、國家需求及合作基礎,因此申請者在申請該項基金之前首先須落實在國內的合作者及合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協議書》
2、申請書摘要部分應填寫申請者的“主要學術成績”;
3、合作者信息填寫在“項目組成員”欄目的第一行。
4、申請者供職單位用英文原文填寫。
申請報送
申請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使用通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書,按照“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申請書正文撰寫提綱”的要求,輸入準確信息。撰寫申請書并提交相關附件材料;通過合作單位提出申請。合作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申請者及合作者嚴格按照規定條件擇優遴選,經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后,按通告要求報送。
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工作講學專項基金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自1994年起設立資助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工作講學專項基金。
申請條件
本基金擇優資助已獲得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包括出國留學以后已獲得外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留學國再入境資格者)。申請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學術成就,包括:獲得過有影響的科學技術獎勵,有突出的發明創造,
近期在權威性學術刊物上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等;
2、本人短期回國工作講學有助于國內新興和交叉學科的發展:
3、已落實國內接待單位和回國短期工作講學計劃。
符合上述條件的其它留學人員也可申請。
資助內容
1、參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國內同行就某一基金課題進行合作研究;
2、作為主講人參加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有關的講習班或研討班;
3、參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的國際會議,并口頭宣讀其學術論文;
4、參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承擔單位的實驗室建設;
5、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認可的其它活動。
申批程序
1、申請人需通過國內接待單位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提出資助申請。接待單位需填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工作講學申請書》,并附該留學人員要求回國短期工作講學的信函和工作講學詳細計劃及證明其學術成就的材料,一并報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有關科學部;
2、在一時難于找到接待單位的情況下,申請人可通過我駐外使、領館科技和教育處、
組或直接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際合作局或有關科學部聯系,協助落實接待單位;
3.根據本專項基金資助經費金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常年受理留學人員申請,擇優資助,直到本年度專項基金經費額滿為止。申請者應在項目實施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對獲得資助或未獲得資助的申請者,都將在受理申請書之后及時給予答復。
注意事項
本基金原則上資助留學人員在國內工作講學期間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費用(包括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等)。留學人員在國內期間的研究費用由接待單位承擔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則要另報申請和經費預算,并經同行專家評審后決定資助與否。本基金也少量擇優資助國內接待單位和留學人員發起和舉辦的講習班或學術研討會。
補充規定
為鼓勵海外留學人員與國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承擔者開展深層次和可持續的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以支持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逐漸形成研究工作基地(簡稱“兩個基地”模式),1999年9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又制定了本基金的補充規定。
申請“兩個基地”模式經費資助的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合作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留學人員在海外已有永久或相對穩定的工作崗位,獨立主持實驗室、研究組,有獨立的研究經費,有條件接待國內合作者進行合作研究;
2、留學人員一年內一次或多次累計回國工作時間應不少于一個月;在國內有合作單位和合作者,已商定合作研究內容并明確各自承擔的實質性工作,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合作研究計劃;
3、國內合作單位應有在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并具備完成該合作研究計劃的人員和設備條件;
4、雙方的研究內容應具有創新性并體現優勢互補,能促使國內合作單位人才培養、項目研究和基地建設的有機結合,同時,雙方已按國際慣例對分享合作成果達成共識。
由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已設立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和香港,澳門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用于為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留學人員提供研究經費。為避免重復申請,對申請“兩個基地”模式資助的留學人員按以下兩種情況受理申請:
篇7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在華設立廣播電視辦事機構的活動。
第三條境外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廣播電視機構或編輯部。
第四條國家對境外機構設立駐華廣播電視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駐華辦事機構)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許可,不得擅自設立駐華辦事機構。
第五條境外機構申請設立駐華辦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機構在所在國(地)為合法存續的機構;
(二)申請機構對中國友好,具有良好信譽;
(三)業務范圍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申請設立的目的。
第六條申請設立駐華辦事機構,需向廣電總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該機構簡況、設立駐華辦事機構的目的、駐華辦事機構的名稱、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范圍、駐在期限、辦公地址等;
(二)申請機構在所在國(地)合法存續的證明;
(三)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由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任駐華辦事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簡歷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七條駐華辦事機構的首席代表或代表,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持合法普通護照的外國公民(不含外國在中國的留學生);
(二)在境外已經獲得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內地公民;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的香港、澳門、臺灣人員。
聘請除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外的中國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當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中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申報手續。
第八條駐華辦事機構名稱應以申請機構國別(地區)+申請機構名稱+在華所駐城市名+辦事處的方式確定。
第九條廣電總局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應征求意見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批準同意的,由辦事機構的首席代表向廣電總局領取批準文件,持批準文件等材料到工商、公安等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等相關手續后,方可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條駐華辦事機構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如需延期,應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廣電總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一條境外機構申請駐華辦事機構延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境外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延期申請書;
(二)該駐華辦事機構在前一個駐在期內的業務活動情況;
(三)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境外機構在所在國(地)合法存續的證明;
(五)第九條所規定的該駐華辦事機構的批準文件及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境外機構要求變更駐華辦事機構的名稱,更換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變更辦事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或辦公地址,需由境外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申請書(變更辦公地址的申請書可由辦事機構首席代表簽署)報廣電總局批準。
第十三條駐華辦事機構的延期、變更申請獲得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到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辦理延期、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駐華辦事機構期限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或境外機構申請撤銷駐華辦事機構的,應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辦理其他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所有申報材料,應以中文書寫。如用其他文字書寫,應當附中文譯本。
中文譯本與原文理解不一致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審批機關在必要時有權要求境外機構就其全部或部分申報材料提交經所在國(地區)公證的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中央政府駐香港、駐澳門機構認證。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對其駐華辦事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一切業務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駐華辦事機構及成員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按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駐華辦事機構應按要求每年向廣電總局書面報告業務活動情況。
對設在京外的駐華辦事機構,當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對其開展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篇8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四項基本條件:1)在申請設立學校的時候,應當有可靠的合格教師的來源,能夠通過聘任專職的或者兼職的教師來保證教育教學任務的完成;2)要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3)學校設立時,必須建立較為健全的內部組織管理機構;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除此以外,舉辦者還要依法辦理設立審批等手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各級各類,其履行審批手續也要按相應的級別層次到相應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審批。履行審批手續的具體程序大致為:
1、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按照有關設置標準載明有關事項;
2、由審批機關進行審核,包括到辦學場所實地調查了解情況;
3、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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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房屋登記辦法》已于~年1月22日經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xx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xx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 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 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 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 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 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 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 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xx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xx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xx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六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10
第一條為使申報、審批工作民主化、科學化,客觀、公正地擇優確定項目承擔者,確保申報工作有序地開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展中心受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委托,承擔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項目的申報、評審與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章申報
第三條教育部在8所師范大學設立的基礎教育課程研究中心、中央教科所、課程教材研究所以及各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教研部門依據《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項目》組織申報。
第四條項目申請人和項目組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規定:
1.申請人須具有副研究員(或相當于副研究員)以上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申請人同時只能申請一個項目。
3.申請人必須是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真正組織者和指導者,擔負實質性工作并對項目負有責任。掛名或不擔負實質性工作者不得作為申請人。
4.項目組應由具有改革意識、專業研究能力和豐富經驗的專家、教育實踐工作者組成。
5.項目組主要成員應具有在實驗學校或實驗區進行研究、實驗的經驗。
6.年老體弱多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保證完成項目者,不得充當項目組主要成員。
7.準備出國3個月以上者不得充當項目組主要成員。
第五條申請人應按要求認真填寫項目申請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申請書送交項目申請的組織單位。
第六條項目申請的組織單位應對其所組織的各項目申請書進行資格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于2000年2月15日前將申請書一式八份及軟盤一并送交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展中心。
第三章評審
第七條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展中心應按規定時間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分初審與復審;評審本著民主、平等和公正的原則,擇優立項。
第八條初審小組由部分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專家工作組及有關人員組成,對申報材料與課程改革總體思路的一致性以及內容的科學性、組成人員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并向評審委員會提出項目承擔者的建議。
第九條由著名的教育家、科學家、中小學教育實踐工作者及有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所有項目申請書和初審小組的建議進行復審,提出項目承擔建議報告。
第四章審批
第十條項目的承擔者填寫《***項目實施計劃》,由基礎教育司審批。
第十一條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展中心根據基礎教育司的審批意見向各項目申請的組織單位發出立項通知書。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條各項目組應嚴格按照《***項目實施計劃》開展工作;如果確有調整研究計劃的需要,必須報請基礎教育司批準后方能調整;項目成果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研究工作結束。
第十三條各項目組織單位應對項目進展情況及時了解、跟蹤和檢查,并向中心提供各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展中心將通過定期召開專題研討會的方式,了解、協調并把握各項目的工作進程和方向。
第十五條各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應嚴格執行《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