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常識輔導
時間:2022-12-08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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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的種類
(1)人身自由罰。即短期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此類處罰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兩種形式。
(2)行為罰(能力罰)。即限制或剝奪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或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責令從事違法行為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
(3)財產罰。即行政機關強制限制或者剝奪從事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一定的財產權益,主要形式有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產。
(4)聲譽罰(申誡罰)。即行政機關通過某種形式使違法者的名譽、聲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貶損,以使其不再違法。主要形式有警告。
3.行政處罰權的設定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3)省級人大及常委會,省會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經濟特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授權的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設定行政處罰。
(5)省級政府、省會市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政府及經濟特區市政府。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4.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1)罰款的收繳。原則上,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關分離。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對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退還。
(2)行政強制措施。除經申請和批準當事人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以外,當事人越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②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務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例題.(2014年湖南省第17題)
下列屬于行政處罰原則的有()。
A.處罰法定原則
B.公正公開原則
C.處罰救濟原則
D.一事不再罰原則
E.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專家解析】一般認為行政處罰有六大原則:①處罰法定原則;②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③公開、公正原則;④處罰救濟原則;⑤一事不再罰原則;⑥過罰相當原則。故選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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