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4-30 11:39:00

導語:天津市人事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天津市人事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務員政策法規

市政府各委、辦、局,區、縣人事部門:

現將《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國家公務員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

第三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表現、品德修養和職業道德。

能,主要是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是指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

績,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工作效率、效益和貢獻。

在實施年度考核時,可將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分解成若干要素。確定考核要素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公務員的義務、職位職責和年度工作目標。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標準以其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以內,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七條對國家公務員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瑣。

第八條考核國家公務員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部門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負責考核。

第九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平時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實填寫工作記錄,主考人定期檢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記錄,對其履行公務民義務、職責和完成工作目標任務情況做出階段性評價。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年度考核要在年終總結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條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

(二)主考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記錄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對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見和考核等次進行審核。

(四)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由主考人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擔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一條在年度考核時對于有特殊情況的國家公務員予以分別辦理:

(一)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二)當年調任、轉任的國家公務員參加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在征求原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確定等次;

(三)掛職鍛煉的國家公務員參加原單位的年度考核,由掛職鍛煉單位提供情況;

(四)本年度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國家公務員不參加年度考核;

(五)受行政警告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在處分期內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不能定為優秀等次。受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在處分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但只寫評語,不定等次,作為解除處分的依據。

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申請復核,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國家公務員本人。其中,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如對復核意見仍然不服,可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的,具有晉職、晉級和晉升工資的資格,并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家公務員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二)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為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獎金。

(四)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第十四條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后,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并執行相對應的級別工資。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年度考核結束后,各單位要將考核工作總結和《年度考核審核備案登記表》,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備案,未經審核備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

第十六條年度考核結束后,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將《國家公務員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由部門負責人、本部門人事等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國家公務員代表組成。國家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選產生。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日常事務由本部門的人事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部門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考人寫出的考核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二十條各部門負責人、主考人、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1.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2.天津市國家公務員一九九年度考核審核備案登記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