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黨內民主促進黨內和諧

時間:2022-12-11 03:22:00

導語:以黨內民主促進黨內和諧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以黨內民主促進黨內和諧

自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首次提出以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的新命題后,黨內和諧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什么是黨內和諧?黨內和諧的判斷標準是什么?促進黨內和諧的路徑是什么?成為不能回避的問題。把黨內團結等同于黨內和諧,通過增強黨內團結來促進黨內和諧,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看法。黨內團結是黨內和諧的應有之義,但是,黨內和諧不是黨內團結能夠全部概括的,不能簡單地把黨內團結等同于黨內和諧。

任何政黨內部都不可能沒有矛盾,而總是在矛盾運動中發展進步的。促進黨內和諧是一個不斷化解黨內矛盾的持續過程。在不同歷史時期,化解黨內矛盾的思維、理念、方法和途徑是不同的。黨內路線斗爭曾經是中國共產黨處理黨內矛盾的思維、方法和途徑,這顯然已經不符合今天促進黨內和諧的時代要求,而應當用民主的思維、理念、方法和途徑處理黨內矛盾,以黨內民主促進黨內和諧

以黨內民主促進黨內和諧,要求加快推進黨務公開。黨務公開,增強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是黨內民主的前提條件。公開什么內容、誰來決定公開的內容、以及公開的時間等問題非常重要。在以往黨務公開實踐中,存在著事后公開多、事前公開少、過程公開少、公開不及時等突出問題。黨員特別想了解的內容和特別想知道的時候卻不公開,而黨員認為是無關緊要的內容卻遲到地公開,這在黨員心理認同上產生問題。如果黨員在心理上不認同黨組織的所作所為,黨內是難有和諧可言的。所以,事后黨務公開必要,但事前公開和過程公開更需要。近兩年來,中央有關部門在推進黨務公開方面已率先進行了嘗試,黨內外反響很好。每當黨內重大舉措啟動實施時,中組部有關負責人接受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媒體記者的采訪,已經形成了慣例。2005年7月7日,中組部首次出席國新辦會,介紹在全黨開展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有關情況,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效果很好。2006年12月2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宣布中紀委、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中臺辦、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和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等中共中央七部門設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并公布了七部門新聞發言人及新聞機構電話,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蔡武的話說“這是質的飛躍”。今后,加快推進黨務公開,除落實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黨的各級全委會召開會議時,可根據議題事先征求同級黨代會代表意見或邀請部分代表列席會議”外,需要深入思考和解決的問題至少包括:各級黨代表大會政治報告草案應提前廣泛、公開地征求黨代表、全體黨員和人民群眾的意見;逐步推行黨代會像人代會那樣對新聞媒體有限開放;逐步擴大黨代會列席人員范圍;黨的代表大會期間黨代表提案和會議簡報在黨內公開。

以黨內民主促進黨內和諧,要求完善黨代會的開會制度。審議“兩委”(黨委和紀委)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黨內重大問題,是黨代會的重要職權,也是開好黨代會的重要環節。聽取有余、審議不足,決定迅速、討論不充分,是一些地方黨代會存在的突出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大會期間審議報告和討論問題時是否允許黨代表發表不同意見和看法。從黨內一系列文件規定來看,沒有哪一部文件規定不允許,相反,卻規定“黨員有權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氛圍”、“鼓勵和保護黨員講真話、講心里話”,專門提出上述要求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現實針對性,決不是無的放矢。那么,問題出在哪里呢?恐怕在于對“跟黨組織保持高度一致”、“統一思想”的理解和把握上。實際上,強調跟黨組織保持高度一致和統一思想是有特定的適用條件和范圍的,即決策后在行動上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四個基本”(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理論、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在解放思想中統一思想。把握住這些特定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有利于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氛圍,以及黨員和黨代表在討論時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為此,要宣傳、認識和確立一些民主理念,這些理念在黨內受到推崇,堅持這些理念的黨員及黨代表,在黨內受到尊重,是黨內和諧的重要標志,是真正的黨內和諧。同時,還要有黨內民主制度來保障和落實這些理念,包括建立審議中黨代表進行質詢制度、黨代表在黨代會上的言論不受黨紀追究的制度。

以黨內民主促進黨內和諧,要求完善黨內選舉制度。黨內選舉是否民主、公平,直接影響著黨內和諧與否。如果候選人提名權過于集中,選舉人對候選人情況不了解,候選人沒有選擇性,雖然搞差額選舉卻指定“陪襯差”,以及投票規則偏離民主方向,選舉人和被選舉人雙方都會不同程度地產生不公平感,黨內難以和諧。從這個角度說,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將候選人提名權和決定權對應分解給黨委常委會和黨委全委會(票決);自上而下地擴大差額選舉的比例,自下而上地擴大差額選舉的范圍,由目前的黨委委員、常委,逐步擴大到黨委書記、副書記差額選舉;總結試點經驗,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范圍,為自下而上推進奠定基礎,成為黨內民主發展的方向;處理好選舉和調動的關系,堅持選舉上任后除特殊情況外不宜調動原則,這對選舉人是一種尊重,對當選上任者則意味著責任取向。

以黨內民主促進黨內和諧,還要求完善黨的委員會制度。從理論上說,黨的委員會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黨的領導機關,但是,各級黨的委員會開會次數很少而且時間有限,黨章也沒有對同級委員會職權作出明確規定。以地方為例,黨章第26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領導本地方的工作”成為地方各級委員會職權的籠統規定,實踐中往往造成如果全委會不開會,則黨委的所有職權都將由常委會包攬的可能性,造成常委會在行使全委會職權后,哪些工作必須向全委會報告,哪些工作可以不報告范圍不清的現象,在實際工作中,全委會要了解什么、不要了解什么,自己沒有主動權來確定,而只能是常委會報告什么,全委會就聽什么。因此,建議通過修改黨章增寫黨的各級委員會的職權,與常委會職權作明確劃分,常委會職權應小于全委會職權,并貫徹執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黨內權力流向問題和黨內民主的體制問題,促進黨的組織內部的協調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