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建設調研報告
時間:2022-03-27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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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十三年的醞釀、起草、論證、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終獲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高票通過,表決通過當日,國家主席簽署第六十八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將從明年8月1日起施行。
至此,這部議程歷經十三載的法律,終于塵埃落定。從有關反行政壟斷專章在草案中的“幾起幾落”,到反壟斷法草案受困于部門利益的爭執不下,再到相關部門的反壟斷執法權之爭,反壟斷法草案的每一次變動都牽動著無數敏感的神經:國內壟斷企業關注它,因為這將有可能動搖他們根深蒂固的“自然壟斷”地位;外資機構關注它,因為他們擔憂對外資并購的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是否會成為資本與技術進入中國的法律屏障;中小企業關注它,因為透過原則性的規定,他們多多少少看到了消除行業壁壘的希望;消費者更關注它,因為它帶來的市場競爭格局的改變將讓他們有可能分享市場經濟的福利。
我國的反壟斷制度,當然要與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性質相適應,還要考慮我國現在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水平。與此同時,我國的反壟斷法無疑還有更多空間可以拓展。例如,對行政壟斷作詳細的規定,理順反壟斷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關系,對于執法機構仍需明確的責任與權力界定等。總之,我們期待這些問題能夠在隨后的實施細則和執法建設中尋求解決。
一、與反壟斷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
(一)與反壟斷相關的法律法規
年黨的吹響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號角,解放了人們的思想,改變了人們傳統的反競爭觀念,從而為在中國的經濟生活中引入競爭機制和建立中國競爭法創造了條件。年國務院的《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是中國關于保護市場競爭的最早的行政性法規。這個規定指出,“開展競爭必須擴大企業的自主權,尊重企業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的地位”,“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占優勢的情況下,允許和提倡各種經濟成分之間、各個企業之間發揮所長、開展競爭。在經濟活動中,除國家指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專門經營的產品以外,其余的不得進行壟斷,搞獨家經營”,“開展競爭必須打破地方封鎖和部門分割。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準封鎖市場,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區、本部門銷售”。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全國人大常委會逐步頒布了一些涉及反壟斷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第7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第15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也有禁止串通投標招標的規定。
(二)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
◇年,由商務部負責起草和調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卻未能出。
◇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仍然未能出。
◇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將該法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并作為重要經濟立法項目。
◇2年,國務院將該法列入立法計劃。
◇年2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年立法計劃中,《反壟斷法》又一次被列入立法計劃。
◇年12月,商務部稱《反壟斷法》修改審查已獲較大進展。
◇年3月,兩會上,政協委員呼吁盡快出《反壟斷法》。
◇年6月,備受關注的反壟斷法草案如期出現在6月24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議程里。這意味著,歷經12年之久的起草階段后,反壟斷法草案終于正式進入中國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程序。
◇年8月30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終于高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歷經13年之久的反壟斷法終獲出,這無疑是市場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的必然,這部“經濟憲法”的推行,也必將會對我們的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二、反壟斷法出意義重大
(一)反壟斷法的出有利于保護公平競爭,鼓勵創新發展,形成和諧有序的競爭環境。
反壟斷法并不是要限制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是通過限制和阻止市場勢力和反對不正當的市場行為,以維護和擴大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的自由權利,排除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達到鼓勵創新、促進自由競爭、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當前經濟生活中存在著一些企業未形成規模經濟與一些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市場的現象。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途徑,除了實施大公司大集團發展戰略,發展規模經濟,盡快提高競爭力外,就是通過制訂反壟斷法,促進和保障各類企業在公平競爭中發展壯大,同時防止企業形成較大規模后產生壟斷窒息競爭,進而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并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此次出的反壟斷法不僅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有了明確的具體規定,同時,對行業協會壟斷,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有了相關規定,全面應對經濟生活中各種壟斷行為。
(二)反壟斷法的出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壟斷會導致市場失靈,會損害包括普通消費者在內的所有市場經濟參與主體的利益,反壟斷法通過國家干預糾正市場失靈,使市場運行機制正常運轉,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同時,反壟斷法所維護的社會整體利益,是社會通過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而產生出的經濟凈增長,并不是單個或若干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總和,它所強調的是整個社會的發展。反壟斷法不僅在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使命,更在很多制度設計中體現了這一精神,綜觀相關規定,雖然不少表面看來出于限制競爭的目的,或者能夠產生限制競爭的后果,但實質目標卻有利于整體經濟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反壟斷法的出適應加入WTO的要求,有利于我國進一步參與國際競爭。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和我國對全球經濟影響力的提高,國內國際經濟結構調整不斷加快,企業間的合并、重組日趨活躍,使得國資、外資、民資的利益平衡和協調刻不容緩,沒有反壟斷法就無法對外國企業合并國內企業進行規范。因此,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及時出反壟斷法不僅能夠維護市場的有效競爭,推進企業和社會創新,還將極大地推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提升國家的整體競爭力。
(四)反壟斷法的出完善了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盡管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逐步出了一些涉及反壟斷的法律,諸如《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但沒有一部系統的反壟斷法,效力不足,對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制裁不力,缺乏一個獨立的具有權威性的執法機構,等等。而此次出的反壟斷法,充分考慮到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點,從我國經濟的實際出發來進行立法,并積極借鑒了國際有關立法的有益經驗,不僅完善了各種反壟斷的制度設計,同時也建立了反壟斷的專門機構,還充分考慮到了該法與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等,標志著我國競爭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能更好地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三、反壟斷法與執法建設
近些年來,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經濟領域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經濟結構調整步伐加快,企業相互參股、并購屢見不鮮,各種形式的資本重組活動日益頻繁,市場競爭領域不斷擴大,程度不斷加深。在這種形勢下,有些地區、行業已經出現壟斷苗頭,反競爭的現象日益增多,手段也在不斷翻新。有些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經營活動中實行歧視性價格、強制性交易或者不合理地搭售商品;有些經營者為了獲取壟斷利潤,達成固定價格、分割市場等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然而,價格執法的最終目的在于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特別是“違反公平、自愿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的行為要積極查處。諸如在競爭不充分領域中的價格形成機制上如何符合國家的相關法規,尤其對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且經營者處于市場支配地位、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要積極關注,不得明顯高于同一地區同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平均價格。
要保護好壟斷性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提高壟斷性企業的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但壟斷性企業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兩者之間應加以區別。
要有效地打擊從事經營相同業務的企業通過價格聯盟或價格協議搞價格壟斷,行業協會以價格自率為名串通漲價、合謀漲價,操縱市場價格,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要正確處理運用價格杠桿調節市場和使用不正當價格行為限制、排除市場競爭的行為。
反壟斷執法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且十分復雜的問題,無論對其性質的認定還是處罰的程度、方式等,都需要做深入扎實的研究。“反壟斷法”要解決的是有沒有競爭的問題,而“價格法”主要是防止不正當的價格競爭,兩者之間既有相同的地方,又需要相互的銜接。因此,對涉嫌壟斷行為,要深入調查取證,依法處理,做到科學執法和執法嚴謹。
價格主管部門作為政府唯一行使價格職能的行政機關,因工作內容與百姓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關,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倍受關注。因此必須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不僅執法人員要懂法,而且社會的多方面特別是企業、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都應該懂法、守法,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實施“反壟斷法”的社會基礎。按照價格違法、違規的行政執法程序,要建立“一·三·五”執法機制。“一”即行政執法許可制度。“三”即執法政策和法律依據公開、查辦案件程序公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的三公開原則。“五”要堅持五個規范,即執法用語規范、亮證行為規范、適用法律規范、取證程序規范以及文書撰寫規范,經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后形成最后的處罰結論。通過規范具體的執法程序力求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實現程序的獨立價值和正當程序的法治精神,有力地保障價格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本著程序面前同樣對待的原則,依照應有的程序處理問題,過程中不能省略任何一個環節,堅持程序正義、公正執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的貫徹,以體現無價的與執法相關的價值和信念。
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手段的經濟環境中,物價部門在強化執法檢查的同時起到了端正社會行風、政風的作用,增強了價格法規的宣傳。本著為“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的精神,將依法行政的總體要求細化為程序正當的法理精神,在平凡的崗位上以“價格人”應有的職業操守去追尋法律的精神家園,這也是黨和人民群眾對政府職能部門的基本要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進一步完善自身的管理機制,認真學習、掌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在內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好價格執法工作,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遏止價格違法行為,用實際行動維護推行法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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