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深化部門法治建設匯報
時間:2022-01-04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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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7號)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見》(渝府發〔〕97號),結合我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匯報。
一、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一)建立健全政府工作規則和重大決策程序規定等決策制度,有關“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程序規定明確、具體可操作。
(二)出臺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前,依法采取聽證、公示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并將有代表性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向社會公布。
(三)出臺重大行政決策前,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將審查意見作為決策依據。
(四)對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決策事項,按法定程序舉行聽證,并將通過聽證程序收集到的意見作為決策依據。
(五)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由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等集體研究,行政首長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記錄備查。
(六)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評估、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程序規定、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
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七)依法、科學、合理界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職能和權限,科學設置行政機構,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職能清晰、權責明確,依法行使職權并承擔責任。
(八)推進政企、政資、政事及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加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投入,創造公平的發展環境和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九)建立健全政府預算體系,完善公共財政預算;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提高收入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推進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改革,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
(十)加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強化行政審批大廳建設,推進鄉鎮(街道)審批服務全覆蓋,加強行政審批項目庫管理,減少審批項目、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
(十一)優化工作流程,降低行政成本,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后監督管理等手段,積極發揮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
(十二)規范電子政務建設,健全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擴大行政電子監察范圍,逐步推行網上審批、咨詢、查詢和投訴等服務方式。
(十三)堅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注重網絡輿情匯集研判和處置,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
(十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要求,加強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法制建設,推動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嚴格執行應急管理“一崗雙責”責任制。
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十五)制定并落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依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依據、權限和程序。
(十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市行政執法基本規范(試行)》、《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規定,行政執法程序規范、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
(十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規范、公正文明,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得以嚴格執行。區縣(自治縣)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的比例不高于5%。
(十八)健全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有序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堅持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檢查,及時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問題。
(十九)嚴格實行行政執法案卷立檔、歸檔制度,按期開展案卷評查活動,健全對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后分析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十)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檢查,嚴格執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四、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二十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認真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和建議。
(二十二)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配合政協開展民主評議專題調研等工作,認真辦理政協提案和建議。
(二十三)自覺接受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認真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認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二十四)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明確、內容合法、程序規范,認真落實備案機構的整改意見,做到“有件必報、有報必審、有錯必糾”,糾錯率達到100%。
(二十五)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涉及行政管理內容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布。
(二十六)完善行政賠償制度,規范行政賠償程序,落實行政賠償經費。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二十七)認真貫徹落實《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健全并嚴格實行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強制措施備案以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統計等制度。
(二十八)健全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制度,規范專門監督程序;完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崗位的監察措施;確保對專項資金、基金和援助捐助資金的審計監督到位;自覺接受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
(二十九)鼓勵支持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監督。設置舉報箱、意見箱、電子信箱或公開電話。對群眾、新聞媒體以及網民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和回應。
五、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三十)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建立完善行政復議聽證制度、行政復議建議書制度、重要行政復議案件報備制度和典型行政復議案例匯編制度。
(三十一)及時受理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公正審理并作出復議決定。經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的比例不高于5%。
(三十二)全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履行后及時向復議機關報告。
(三十三)完善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政調解、行政仲裁以及商事仲裁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三十四)落實信訪穩定工作責任制,及時、依法、妥善辦理信訪事項,引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十五)做好人民建議征集工作,落實干部接訪、下訪和辦理人民來信制度,建立健全維護穩定工作的長效機制。
六、落實法治工作保障
(三十六)建立由區縣長負責的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機構和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落實區縣長法治政府建設的工作責任,區縣(自治縣)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兩次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
(三十七)制定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工作措施,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將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綜合目標考核體系。
(三十八)政府法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工作經費、辦公條件與工作任務相適應;法制機構負責人固定列席本級政府常務會議。
(三十九)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專題法制講座等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強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落實并堅持領導干部任職前依法行政情況考查和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四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制度,法制機構每5年應組織一次全面的資格認證培訓及考試,每兩年組織一次通用法律知識培訓,每次培訓不少于40個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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