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代辦”強化基層治理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0 03: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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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代辦”強化基層治理調研報告

按照《中共縣委辦公室關于印發<縣開展“大學習、大討論、大調研”活動三個專項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賡即召開黨委會確立大調研課題,結合全鄉率先推行的“村官代辦”制,全方位開展基層治理調研活動。現將鄉推行“村官代辦”制強化基層治理調研報告如下。

一、推行“村官代辦”制的社會背景

2018年,縣針對群眾辦事各類“卡證多、程序多、資料多、證明多、跑路多、花費多”等現實問題,在鄉創新試點“群眾張嘴、干部跑腿”的村官代辦機制,出臺“村官代辦三十條”,實現群眾辦事少跑路甚至零跑路,切實解決群眾辦事難、效率低、成本高的問題。“村官代辦”在鄉試點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方面方便了群眾辦事,成功解決辦事效率低、辦事成本過高的現狀。另一方面又強化關鍵環節的監督,管住“微權力”,預防“微腐敗”,有效地防范了基層干部推諉扯皮、故意發難、吃拿卡要等現象的發生,進一步提高了農村基層服務群眾的效率。截至目前,鄉累計代辦1700余件群眾事務,節約成本3萬余元。

二、明確“村官代辦”工作思路

(一)曬出“一個清單”。梳理制定并出臺《鄉村官代辦三十條》,將代辦事項具體細化為8大類30項。一是民政和社會保障類,主要是“五保”對象入住敬老院、申報農村五保、申報優撫、申報殘疾人護理費用補貼、申辦殘疾證、大病醫療救助、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就業援助。二是計生服務類,主要是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生育服務等級、病殘兒醫學鑒定。三是村民建房、商品林采伐申請類,主要是申請建房、商品林采伐。四是矛盾糾紛類,主要是申請民間糾紛調處、法律援助。五是兵役登記類,主要是協助開展兵役登記。六是靈活就業類,主要是代辦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登記手續。七是社會保障參保類,主要是代辦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代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社保年審。八是服務村民其他事項,主要是代辦入黨、黨組織關系接轉,戶口遷入、遷出手續及其他申請事項。

(二)明確“一個主體”“六大原則”。“村官代辦”制度的主體是村官代辦員,鄉所有鄉、村、組“三類”干部及脫貧攻堅幫扶責任人全部明確為村官代辦員,履行為群眾“代辦業務”職責。“村官代辦”制度堅持六大代辦原則。一是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群眾的意愿,尊重群眾的自主選擇,代辦事項必須由群眾委托,群眾不愿代辦或涉及個人隱私的不代辦;二是便民原則。以方便群眾為中心,全程代辦、協辦群眾提出的各項事情,對行動不便的村民實行上門代辦;三是公開原則。對代辦項目、辦事程序、完成時限、代辦人員等信息全面公開,實行陽光服務,接受群眾監督;四是依法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條件下進行代辦,做到既合法合規又讓群眾滿意;五是無償原則。村民事務代辦實行無償服務,不收取任何手續費、代辦費,群眾只需繳納按政策規定收取的費用,如工本費等;六是高效原則。堅持快捷高效,對群眾申請或委托辦理的事項,即時受理,快捷承辦,限時辦結,及時反饋。

(三)嚴格“五個程序”。“村官代辦”制度嚴格按照“問事、受理、代辦、回復、建檔”五個程序進行。一是問事環節。深入農戶走訪,及時了解村民訴求,需要代辦事項。二是受理環節。村官代辦員接受申請后,進行受理登記,填寫《鄉“村官代辦員代辦”服務委托單》,備齊相關材料,登記《鄉村官代辦員代辦工作臺賬》。三是代辦環節。匯總需要待辦事項,經村官代辦員梳理后,按照即辦件、限時件、承諾件、特辦件四種類型分門別類送至職能部門辦理,并做好登記。四是回復環節。村官代辦員將代辦事務辦結并向委托人予以回復。對未能辦結的,解釋清楚原因,在條件成熟后再受理代辦,委托人對辦理結果是否滿意進行評價。同時,填寫《鄉“村官代辦”辦理結果告知單》。五是建檔環節。群眾事務代辦結束后,由村官代辦員建立工作臺賬,經審查后存檔備查。

(四)健全“五大機制”。一是健全領導工作機制。鄉黨委成立村官代辦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例會,通報工作情況,及時解決代辦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二是建立村官下訪工作機制。鄉、村、組三級干部每周至少三天深入村組,調查了解情況,對村官代辦事項進行摸底,并及時受理。三是完善監督檢查機制。鄉村官代辦工作領導小組要負責對村組代辦業務工作的指導,鄉紀委負責對村官代辦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辦理或不按規定收取費用的,無正當理由導致代辦事項不能正常辦結的,鄉紀委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是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建立“群眾動嘴、干部跑腿,辦事找村官”的村官代辦長效管理機制,真正把解決群眾辦事難的問題落到實處,為鄉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作出貢獻。五是建立考核機制。將代辦任務量化,鄉級代辦員每周至少完成1件代辦事項,村級代辦員每月至少完成2件代辦事項,組級代辦員每月至少完成1件代辦事項,未按時完成代辦任務的分別按照鄉級代辦員每件100元、村組級代辦員80元的標準予以處罰。同時,將代辦情況及群眾滿意度作為村官代辦員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與評先樹優相掛鉤。

(五)落實“三必訪、四必問”制度。村官代辦員必須嚴格執行“三必訪、四必問”,即困難戶必訪,幫助他們排憂解難;上訪戶必訪,向他們解釋政策、化解矛盾;老黨員和老干部必訪,請他們發揮余熱、獻計獻策;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農村落實情況必問,群眾生產生活情況必問,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必問,對地方黨委、政府的意見和建議必問。

三、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代辦員代辦水平有待提高。因村、組兩級代辦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對部分代辦事項辦事流程和縣級部門職能不夠清楚,代辦能力及代辦水平都需要進一步提高。

(二)代辦對象還需進一步明確。村官代辦的對象不夠明確,一方面加重了代辦員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又容易出現群眾翹起二郎腿遙控代辦員辦事的情況。

(三)代辦員的考核機制不完善。“村官代辦”的實行必然會增加代辦員的工作量,完善的考核機制有利于提升代辦質量、提高代辦積極性。鄉雖然出臺了懲罰機制,但光有懲罰,沒有獎勵,可能會使部分代辦員為完成任務而代辦,導致代辦質量的下降。

(四)代辦員工作負擔加大。代辦的事項較多、較雜,特別是縣級代辦事項,雖然避免了群眾多頭跑的問題,但實際上把多頭跑的問題移交給了代辦員,代辦員到縣上辦事同樣要跑多個部門,加大了代辦員的工作負擔。

(五)代辦員工資待遇不匹配。村組兩級代辦員需要承擔很大的工作量,沒有相應的工作經費作支撐,干部幾乎是全脫產工作,但僅有微薄的收入,導致代辦員的工作積極性不高。

四、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業務指導培訓。建議由《鄉村官代辦三十條》和《縣村級公共權力運行清單(42條)》所涉及的具體縣級部門加強對代辦員的業務指導培訓,切實提高代辦員代辦能力及代辦水平。

(二)明確代辦和不代辦范圍。建議對代辦對象再次進行全面梳理,除明確“五保、低保、貧困戶、重病戶、殘疾人等困難人員”為代辦對象外,也要拿出不代辦對象的范圍,如:涉黑、涉惡人員不代辦;長期反抗黨委、政府,反對黨的大政方針的人員不代辦;有能力辦,但自己懶得辦的人員不代辦等等,不能讓“村官代辦”變味,不能讓“村官代辦”成為黑惡勢力、反動人員和懶惰思想的培養皿。

(三)完善考核機制。建議進一步完善代辦員考核機制,做到有獎有罰,切實提高代辦質量和代辦積極性。

(四)設立村官代辦服務窗口。建議由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縣級村官代辦服務窗口,統一收集各鄉鎮的代辦事項,分類交各部門辦理,完成后,匯總發回各鄉鎮,減輕代辦員工作負擔。

(五)提高代辦員工資待遇。結合代辦員全脫產工作的實際情況,建議提高代辦員的工資待遇,解決干部后顧之憂,保證干部能夠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提升辦事工作效率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