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知識產權現狀調查報告
時間:2022-04-30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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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法院批復和省高院通知,我院自2007年6月1日起受理發生在轄區內除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自2009年7月1日起受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件。根據省高院于2007年6月下發的《關于在市人民法院開展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審判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我院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該項試點工作,目前,我院仍是全省范圍內唯一開展該項試點工作的法院。本文試圖對我院實施該項試點工作以來的相關情況進行簡要回顧,總結成效,分析問題,提出建議,以便為同行或學者提供一個研究參考的改革案例。①
一、試點工作主要做法
(一)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
我院于2007年5月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該庭與其他審判庭同屬平行并列的審判機構,統一審理各類知識產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該庭現配備庭長(由院審委會委員兼任)、副庭長各1名,助理審判員2名,書記員1名,其中,3人具有法學或法律碩士學位,4人具有大學英語六級以上水平,正、副庭長先后赴美國和比利時參加知識產權專業和WTO知識培訓。
(二)受案范圍與審理情況
1、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與侵犯知識產權有關的非法經營罪及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我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刑事案件80件,審結77件,其中審結假冒注冊商標罪25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33件,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15件,非法經營罪3件,銷售偽劣產品罪1件。
2、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及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案件外,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相關的涉外、涉港澳臺糾紛案件也由我院管轄②。2007年6月至2010年3月,我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民事案件187件,審結167件,其中審結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78件,侵犯著作人身權、財產權糾紛35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糾紛47件,不正當競爭糾紛4件,商標權轉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各1件。
3、知識產權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我院共受理并審結各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5件,審結4件,其中審結商標行政處罰案件2件,不履行知識產權保護法定職責和不服強制扣留決定案件各1件。
(三)審判管理
1、立案與案號編立。我院所有知識產權案件由立案庭統一立案,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先交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查確定案由、審限后再交立案庭統一立案。
我院2009年前的知識產權案件案號分別編立為(年度)義刑初字第×號、義民初字第×號和義行初字第×號。2009年1月起,根據省高院統一規定,案號分別改立為(年度)金義刑初字第×號、金義知初字第×號和金義行初字第×號。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已單立“知”字號,但刑事與行政案件仍被列入“刑”字號或“行”字號。
2、審判程序。我院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除少部分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外,其他各類案件均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3、業務主管。我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各項業務由院長直接主管,所有判決書由院長審核簽發,民事調解書和撤訴裁定書則由庭長負責審核簽發。
4、上訴審理機構。我院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后,根據案件性質分別由上一級法院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和行政審判庭審理。
5、司法統計。我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司法統計工作除按最高法院相關規定分別對知識產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進行統計外,知識產權審判庭單獨設立各類統計臺帳,以便全面反映知識產權案件整體情況和加強知識產權案件司法統計分析工作。
(四)業務指導
我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的業務指導分別歸口上級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分別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相關業務學習培訓。
(五)對外協調與司法宣傳
我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負責向市知識產權試點城市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③、上級法院匯報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與各有關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聯系協調各類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統一負責典型知識產權案件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成果的司法宣傳。
二、試點工作主要成效
(一)審判質效不斷提高
我院審結的167件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判決34件,調解撤訴133件,調解撤訴率達79.64%,另有刑事自訴和行政案件各1件也以撤訴方式結案。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合計判決113件,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只有19件,上訴率為16.81%,其中僅有2件刑事案件被二審改判緩刑。此外,我院知識產權案件還實現了無簡轉普、無超審限和無涉訴信訪,刑事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僅有12天,民事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僅有81天,較好地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全面性、終局性和權威性④。如在審理原告朱土元訴被告陳亞玲侵犯技術秘密糾紛一案時,我院做到了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有效銜接,在先前行政判決維持行政機關對被告所作的行政處罰后,于本案又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確保了司法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的統一。又如在審理原告市俊寶工藝品廠訴被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不履行知識產權保護法定職責行政糾紛案時,因我院對案件的成因癥結了如指掌,經協調,本案在被告向原告提供相關案外人的侵權證據后撤訴結案⑤。
(二)司法公信日益提升
審判質效的提高必然帶來司法公信和司法形象的提升,具體表現為:一是得到了各方當事人的信任,表現為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和調解撤訴工作相對容易。二是得到了政府與上級法院的充分肯定。我院先后被評為市保護知識產權工作先進單位和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先進集體,并被記集體三等功。三是得到了外國政府及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積極評價。開展試點工作以來,我院共審結各類涉外、涉港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24件,其中23件為國(境)外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僅有1件因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充分被駁回訴訟請求,樹立了我國法院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的良好形象。美國《2008年度特別301報告》稱,“產業界相信正在加強執法工作……和寧波的地方法院官員介紹了對法官加強知識產權培訓和加快處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努力。來自產業界的報告指出,近幾年,在提出知識產權刑事舉報更加容易”。
(三)各方協作配合順暢
“三審合一”后,我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內外協調溝通,重視加強與上級法院和相關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司法部門之間的信息通報、業務交流和協作配合,大家做到了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形成合力,共同營造了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⑥。如在審理原告沈陽維納斯商貿有限公司訴被告市金浪針織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經我院與市工商局聯系,該局迅速派員查扣了被告的所有侵權產品,促使被告認錯賠償。該案僅用10天時間即行和解撤訴結案⑦。又如在今年審理法國施耐德電氣工業有限公司訴TAMIRMOHAMEDDAWOUDABOUZEID(埃及人)、陳旭揚、謝仁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過程中,因三被告的刑事犯罪案件在中院同時審理,經兩級法院互相配合多方和解,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達成賠償協議,我院案件以撤訴方式結案,三被告則在刑事案件中得到了從輕處罰⑧。
(四)司法宣傳成效顯著
“三審合一”后,我院由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負責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對外宣傳工作,做到了協調、周密、有序,力度進一步加大,效果更趨明顯。開展試點工作以來,我院以“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行動月”和“優化自主創新司法環境”主題活動為載體,以召開新聞會、座談會、集中審判、案例展示、發放宣傳冊、舉辦講座、現場咨詢等形式,并通過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等平臺廣泛宣傳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及成果。其中,由我院主持召開新聞會2場,參加由省高院或我市組織的新聞會、通報會3場,在人民法院報、中國知識產權報、法制報等媒體上刊登司法宣傳稿件40余篇。推薦的被告人駱幸福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案入選最高法院百個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市蘇溪美能達服飾有限公司、蔣錦明假冒注冊商標罪案入選2008年全省法院10個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持續廣泛的宣傳擴大了我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也增強了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同感,更為轄區營造了良好的知識產權文化氛圍。
三、試點工作主要問題
(一)“三審合一”不徹底,縱向條塊分割依然存在
因目前全省僅在我院實施該項試點工作,因此,我院的相關案件上訴后仍分散到上級法院不同的業務庭,而我院知識產權審判法官尚不能完全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刑事、行政審判相關業務培訓,其整體業務水平難以全面提高,上下級法院間裁判尺度不一的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⑨,上下級的對口指導和監督也難以有效開展。
(二)三類案件角度不同,法官審判思維轉化存在困難
實行“三審合一”審判模式后,我院審理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官也會更多地考慮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從而更傾向于從民事角度判斷行為性質和選擇裁判結果,如實踐中發生的侵權行為的合法性轉化問題,超過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糾紛性質問題等等。這主要會引發上下級法院不同業務庭法官對同一法律事實的性質作出不同判斷并在裁判尺度上產生差異的問題。
(三)交叉案件較少,“三審合一”成效尚未充分展現
“三審合一”審判模式對于構建統一、全面、立體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作用明顯,特別是對于防止和避免不同的審判組織就同一法律關系或相同的法律事實作出不同的認定、正確處理三類案件在管轄和程序銜接中可能發生的矛盾和沖突意義重大。但自我院實施試點工作以來,除前舉2件案例外,其他案件均未發生程序繼起或重合的情形,1件意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也以案外和解方式得以處理。有觀點認為,為突出或擴大“三審合一”試點工作成效,可以或應當鼓勵、勸說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對被告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⑩。但因這種做法有違法官中立原則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實踐中并未付諸實施。如因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訴訟程序繼起或重合的情形,“三審合一”的功效將更為突出明顯。
四、試點工作思考建議
(一)實行“三審合一”模式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擁有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發市場,市場經營總面積達400余萬平方米,商位6.2萬個,匯集了16個大類、4202個種類、170多萬種商品,商品已出口到215個國家和地區,年出口商品集裝箱超過50萬只,市場外向度達65%以上。由此發生在這里的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相對較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日益受到國內外特別是一些主要發達國家的密切關注。因此,為了克服和避免現行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機制存在的矛盾和弊端,集約優化知識產權審判資源、統一司法尺度、提高審判質效、順暢內外協調、加大司法宣傳,從而進一步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實有必要在我院實施“三審合一”審判模式。而我院相對較多的各類知識產權案件、較強的知識產權審判力量、較好的轄區司法環境、上級法院的精心指導以及近三年時間的試點工作成效均說明或證明,在我院開展“三審合一”審判工作是有條件的,也是可行的。
(二)解決目前存在問題的建議
筆者認為,刑、民、行交叉案件較少是各地普遍客觀存在的現實{11},我們不能單純為了提高“三審合一”審判工作機制的功效而人為地制造案件。三類案件審判任務、審理重點不同,法官思維轉化存在一定困難,這也是客觀事實,但要重點解決上下級法官認識不一問題,其根本途徑還在于解決“三審合一”的徹底性、提高審判隊伍的綜合素質和上級法院統一司法尺度上。就與我院相關的工作而言,當前著手,一方面,上級法院的刑事、行政審判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我院知識產權審判法官進行相關業務指導與培訓,另一方面,上級法院審理二審刑事、行政案件時,可吸收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法官參加合議庭進行審理,各相關業務庭法官應重視和加強對知識產權審判業務的溝通,對疑難問題能最大限度地形成共識。長遠著眼,則應將上級法院的民三庭統一更名為知識產權庭,統一審理各類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統一全面負責指導監督其下級法院的各類知識產權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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