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及其規避與防范
時間:2022-12-22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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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風險按國際審計準則定義,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此定義在我國更多適用于社會審計,作為國家審計,筆者認為應主要指國家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因不確定因素,對被審計事項作出不真實反映或不恰當評價和處理而給自身帶來負面影響或損失的可能性。它不同于社會審計,它所產生的后果不僅只是經濟損失,而更多表現為在政治、社會、威信、信譽等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特別在法制日趨健全的今天,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社會反監督力度逐步加大,國家審計風險也日益增強。為此,正確認識國家審計風險,分析風險形成原因,研討規避與防范措施已十分必要。
一、國家審計風險類型及其特點
(一)按審計風險表現的途徑分為:報告風險、評價風險和處理風險
1、報告風險主要指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審計中未能真實、完整報告和反映被審計單位情況和問題,而給政府和社會提供錯誤信息所帶來的審計風險。它來源于審計報告、信息等環節,具有潛在性、隱蔽性等特點。
2、評價風險主要指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或審計結論中對被審計事項作出錯誤或不恰當評價,而給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造成影響或損害所帶來的審計風險。它來源于審計評價環節,具有不確定性、不穩定性等特點。
3、處理風險主要指國家審計機關因審計不當,對被審計單位或個人作出錯誤處理而造成的影響或損失所帶來的審計風險。它來源于審計處理處罰環節,具有法律性、賠償性等特點。
(二)按審計風險表現的形式可分為:直接風險和間接風險。
1、直接風險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作出不恰當評價或錯誤處理后,給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造成直接損害的風險。它主要特點是產生及消亡時間短,它往往隨著審計報告或審計結論產生而產生,隨著復議或賠償結束而結束,它損害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和個人。
2、間接風險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向政府和社會提供錯誤信息,而被政府及其他單位或個人采用后所帶來影響或損害的風險。它造成損害的對象不僅是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而更多的是政府和社會第三者,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和損害較直接風險更大、更深遠。
(三)按審計風險形成原因可分為:審計主體風險和審計客體風險。
1、主體風險是指國家審計主體,即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中,由于審計不當而帶來的風險。它又可分為:“缺位”風險和“越位”風險。
(1)“缺位”風險主要指國家審計機關未能完全按照國家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正確行使職權,全面履行監督職能,致使審計監督不到位而帶來的審計風險,或審計人員未能完全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和內容實施審計,造成審計情況不全面、不真實而帶來的風險。它主要特點是危害小,但防范難度大。
(2)“越位”風險主要指國家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超出法律賦予的審計權限行使審計職權而帶來的審計風險,主要表現為擴大審計對象和范圍、違反審計程序、超越審計權限等,由于它直接影響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利益,所以它帶來的損害更突出,危害性更大。
2、客體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不如實、完整提供會計資料或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致使審計人員作出不恰當評價,甚致錯誤結論而帶來的風險。它較主體風險更具隱蔽性、危害性,并且審計防范難度極大。
二、國家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
剖析當前環境下國家審計風險成因,其原軒主要有以下幾點:
1、審計執法環境較差。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突出。會計信息失真使得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而作出正確判斷、辨別真偽的難度加大,審計風險也隨之增大;二是法律法規滯后。近年來,隨著國家方針政策的不斷調整和變化,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致使有些法規、規章相互磨擦,新舊法規以及法規之間存在差異,甚至矛盾之處,加之,改革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造成審計處理處罰無法可依,有法難依,自然也增加了國家審計定性及處理的風險;三是審計獨立性難以實現。我國目前審計體制是實行上級審計機關和地方政府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行政上又隸屬于同級政府,地方審計機關在工作中很難做到兩者兼顧,特別是對問題的反映和處理上又更要服從于地方“長官”意志,地方審計既要維護國家財經法紀,又要服務服從于地方經濟發展和地方利益需要,而兩者又往往相互矛盾,審計獨立性受到侵犯,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不能得到保證,審計風險也由此產生;四是審計決定和意見執行較難。特別是在貧困地區,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處問題認識不到位,審計發現問題屢查屢犯,審計決定和意見得不到完全執行,而又無更多的強制措施,致使審計職能不能充分發揮,為審計成果轉化和審計事業的發展也帶來了一定的風險。
2、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夠。審計人員的素質包括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素質、業務技能素質。審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活動,它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備有查賬技能和會計法律等專業知識,還必須具備有分析、判斷、寫作、表達等綜合能力,同時還應具備有積極的工作態度、高度的責任意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廉潔的審計作風。在審計過程中,如果審計人員責任意識不強或不具備應有的業務技能,不能真實、完整反映被審計單位情況,全面揭露、查處存在的問題,將產生審計過失風險。另外,如果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違反審計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原則,甚至出現不廉潔行為,隱瞞少報查出的問題,制造虛假審計報告,將會產生嚴重的舞弊和欺詐風險。
3、審計制度不盡完善。近年來,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國家審計風險意識不斷增強,審計準則及各項規范相繼出臺,對規避和防范審計風險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就目前建立的制度還不能完全有效控制風險的存在,它僅僅初步規范了一些審計操作,對審計環節出現的各項風險責任不明確,從制度上不能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和劃分審計責任,從而加大了審計機關風險。目前,我國一些行業審計還沒有成熟的審計操作規范,造成從審計方案編制開始就存在風險,審計檢查中,由于審計手段局限,個別審計證據獲取難,審計證據不充分,導致問題定性發生偏差,而審計評價又往往無統一標準,審計評價無章可循,現行審計處理標準彈性較大,審計處理處罰合理不合法,合法又不合理,可以說審計過程中審計風險無處不在。
4、審計手段落后,審計經費和審計力量嚴重不足。隨著電子信息化飛速發展,會計電算化已逐步普及,而地方審計機關,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審計手段相對滯后,加之,地方政府不能確保審計經費和審計力量,多數審計機關人員少,任務重,審計操作中常常重成績、輕風險,重數量、輕質量,重收繳處罰、輕處理規范,審計風險意識普遍較低。目前,審計中又廣泛采用審計抽樣的審計方法,審計抽樣本身就存在風險,而審計力量不足,又加大了審計風險系數;審計手段落后,審計效率低下,又促使了審計力量嚴重不足,影響了審計質量,審計準則和規范不能得以完全執行,審計復核形同虛設,審計風險日益增大。
5、社會風險不斷增強,審計風險存在因素逐步加大。當今社會是知識經濟時代,挑戰與機遇并存,社會競爭不斷加強,經營與投資風險日益增大,審計外部環境引發審計風險增加。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社會風險越大,高風險的企業、單位越多,對這些高風險企業、單位的審計也必然增加審計風險;二是社會風險意識增強,政府和社會公眾對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隨著國家審計威信不斷提高,社會對審計成果的依賴性更大,審計風險也隨之逐步增大。
三、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的措施
(一)強化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增強防范審計風險意識。
1、加強專業知識的培訓教育。主要是強化對審計理論及法律、法規的學習,包括審計準則、審計署1至6號令以及各項審計規范的學習,提高審計人員專業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
2、努力培養復合型審計人才。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國家審計也將逐步向績效審計、管理審計發展,審計更需要復合型人才,它涵蓋財經、計算機、管理、政治理論、工程建設等多方面內容,在加強這方面知識培訓的同時,可適當采用業務輪崗以及交叉審計、聯合審計等多種審計方式,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
3、強化政治素質教育。在今后較長時期內,應切實強化對審計人員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以及廉政警示教育,引導和培養審計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自覺規范審計行為,增強在復雜環境中處理和協調問題的能力,增強審計風險意識,提高抗風險能力。
(二)嚴格遵循審計程序,依法審計,正確行使和履行審計法定職權。
國家審計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它依據《憲法》、《審計法》等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履行經濟監督職能,要依法審計、依法行政,首先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也就是遵循法律規定的審計方式、步驟、順序、期限進行審計;其次應解決審計“越位”和“缺位”現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審計對象和審計范圍組織審計檢查,審計過程始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事實求是的原則,促使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充分發揮審計的宏觀經濟監督作用,使審計職能最大化而審計風險最小化。
(三)改進審計方法,規范審計操作,努力提高審計質量。
審計質量低是引發審計風險的重要原因,而審計方法和審計操作又是審計質量的根本,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在于提高審計質量,科學的審計方法和規范的審計操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在改進審計方法和規范審計操作中應注意做到以下四點:一是革新審計技術手段,加快計算機審計步伐,提高審計效率;二是逐步從就賬查賬的傳統審計方法中解脫出來,加大對賬外線索的跟蹤調查以及實物和工程的核對審計,增強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準確性,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三是堅持審前調查,全面掌握和熟悉被審計單位情況,為編制科學審計方案奠定基礎,從而規范和指導審計操作;四是規范審計過程,嚴格按審計準則要求取證、編制審計底稿、出具審計報告和結論,確保審計證據充分、審計定性準確、審計處理恰當合法;五是客觀、公正、適當進行審計評價,審計評價應確保在審計范圍之內,審計多少,評價多少,并始終堅持客觀公正、事實求是、責任明確、謹慎性的評價原則。
(四)積極推行審計公告制度,創造良好審計外部環境。
社會對審計的監督是把雙刃劍,它既可增大審計風險,同時,通過社會監督,提高審計質量,促進審計工作規范化,又可以降低審計風險。推行審計公告制度,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1、通過年度審計項目向社會公開,促進審計項目規范化管理,向社會證明審計工作已走向法制化軌道,以博得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通過向社會公開審計單位和審計范圍及內容,并可設立對外舉報電話,更多途徑搜集和掌握被審計單位及個人的違紀線索,更深層次揭露和發現違紀違規問題。
3、通過向社會公開審計,增大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和審計人員的監督力度,增加審計人員壓力,促進審計工作規范,既可實現審計執法公開,杜絕執法不公現象,又可加強廉政監督,促進審計人員廉潔自律。
(五)加強審計規范化建設,健全審計內控體系。
1、進一步健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每一個審計項目,應嚴格做到三級復核,兩級把關,即審計組長復核、審計部門負責人復核、審計機關專門復核機構復核,分管領導把關、審計機關案件審計委員會把關,每一環節明確復核內容和責任,并作好相關記錄,堵塞審計漏洞,另外還應建立科學、嚴格的內部考核制度,督促檢查審計準則和各項規范制度的執行,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2、推行重大問題報告制度。對審計查出問題,審計機關內部應明確審計處理權限和責任,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堅持集體決策,并報請政府分管領導批示,作好相關記錄,以減小審計機關的風險。
3、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審計質量實行層層負責制,明確審計人員職責,特別是對審計中出現過錯責任進行追究,以增強審計人員責任感,從而達到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的目的。
4、推行雙承諾制度。雙承諾制即:首先,審計進場時,被審計單位按審計承諾告知要求,向審計組就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等事項作出書面承諾,以界定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轉稼和解除審計責任,規避審計風險;其次,審計現場結束后,審計組向派出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時,就審計報告是否如實、完整反映被審計單位情況和問題向審計機關作出書面承諾,以界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責任,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規避和化解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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