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及防范對策
時間:2022-12-09 04:48:00
導語:審計風險及防范對策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當前,在黨的十六大精神指導下,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正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快速和健康的發展。隨著經濟結構加速調整和改革開放力度加大,這既給我們的審計事業帶來了生機和活力,又對審計工作提出了嚴峻挑戰,可以說是機遇與風險并存,條件和困難同在。那么,作為嚴肅財經法紀、維護經濟秩序的國家經濟綜合監督的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要適應新形勢積極應對,就必須依法履行好自己職責,服務經濟建設大局,當好經濟衛士,做好領導決策的參謀助手,民眾的眼睛。最關鍵就是提高工作水平,提升工作質量,然而,水平和質量又與審計風險密切相關。因此,如何識別、預測、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風險的規避對策,就成了當前審計界面臨的一項迫在眉睫的研究課題。
為此,我就審計風險的涵義、特征、成因及其防范對策,談幾點粗淺的認識和體會。
一、國家審計風險的涵義
所謂風險,顧名思義就是指難以預料的一種不平常的危險。由此,審計風險可理解為審計領域中存在的一種不可預料的危險。國家審計風險是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由于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或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恰當或不正確,而給國家審計機關帶來某種損失的可能性。雖然目前國內外學者對審計風險的認識不一、闡釋各異,然而卻萬變不離其宗。其內核表明了審計主觀對被審計客觀事物的運行規律,一時尚無法完全操縱和控制,同時也反映了審計的結果不可能完全出現審計所設計和希望的理想結局。
審計風險的涵義,應從狹義和廣義兩個層面來認識和理解。
所謂狹義的審計風險是因審計主體(審計機關)方面的因素而導致審計領域或審計工作出現的風險。確切地講,狹義的審計風險是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在施行審計監督過程中,由于受到某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其審計行為與法律、法規相背,提出的意見和作出的結論與客觀事實不符,以及審計評價失實等,從而受有關關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種損失的可能性。專家們稱為“檢查風險”。主體因素引發的風險是屬主觀方面的。
所謂廣義審計風險,不僅是審計主體因素方面引發的風險,而且包括審計客體(被審單位)引發的風險。客體有兩個層面:一個層面是可能出現在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不能被本單位的內控制度、結構程序和政策及時防止和發現的可能性,專家稱其為“控制風險”。另一個層面是在不考慮內部控制結構下,被審單位整體的財務報表和賬面余額以及業務類別上發生錯誤的可能性,專家們稱其為“固有風險”。它獨立地存在于審計過程之外,是與被審單位自身的行為特點、業務性質、工作人員素質和品德有關,是一種難以計量的審計風險。客體因素引發的風險相對于主體而言是屬客觀方面的。
綜上所述,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專家稱為三要素。三要素之間存在著密切關系,從定量的角度看其公式: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審計風險與其三個子風險呈正向關系。
二、國家審計風險的特征
根據多年的審計工作實踐,我認為國家審計風險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一)風險存在的客觀性。審計風險普遍存在于整個審計的過程中,這是一種客觀的事實,不因人的意志而轉移或消失。
(二)風險存在的長久性。就某個審計項目來講,審計風險是有其時限性,即審計風險只存在于一定的時間范圍之內。而就審計工作領域而言,審計風險是客觀的、永久存在的。
(三)風險具有的潛在性。有時審計人員所作出的審計結論雖然偏離了被審計事項的客觀事實,但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審計風險是暫停留在某階段,這并不能說風險就不存在,一旦造成影響,引發追究行為,潛在風險就能轉化為現實風險。
(四)風險損失的多重性。審計風險的后果,損失的層面不僅是審計機關,而且也可能涉及到某級政府的損失,不僅是表現在經濟領域,而且也可能表現在政治領域等。
(五)風險內在的可控性。雖然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然而審計人員可以發現它、認識它,掌握其規律,在實際工作中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審計方法,經過恰當的審計程序,去抑制、降低或控制它。
(六)風險控制的艱巨性。國家審計風險源,分布于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雙方。審計主體倘若對法律法規認識理解不充分,用法執法不到位,審計依據和審計取證稍有偏差,均有可能引發審計風險。所以,審計主體必須在審計程序的各個階段和環節上布控設防,壓縮戰線,因為戰線越長意味著風險越大,這就是說,審計人員只能在一定的范圍內控制審計風險;審計客體如果提供了存在著瞞報、漏報等虛假信息的資料,審計人員盡管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據此提出審計意見作出審計結論,但同樣會引發審計風險;再加之每個審計項目都存在著固有的風險。因此,審計風險的成因繁多、錯綜復雜,尤其是審計客體方面因素引發的風險更難以控制,這就決定了風險控制異常艱巨。
三、國家審計風險的成因
現階段形成國家審計風險的因素很多,大體可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國家審計主體方面成因
審計人員政治、業務素質不高,綜合能力差都可能引發審計風險。
首先,審計風險意識淡薄。目前,審計機關雖然有風險意識,但因實踐中現實風險的表現不明顯,所以審計人員在認識上普遍存在著重任務輕風險的現象,其實這是最大的審計風險隱患。表現在審計機關內部,統籌、協調、綜合管理等環節,均未能適應審計風險管理的需要。
其次,審計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有的審計人員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甚至濫用審計處理、處罰權的現象仍然存在。隨著改革不斷深入,新業務、新制度層出不窮,審計人員缺乏相關業務管理經驗,僅通過審計項目對財政改革、投資決策、行政管理、市場運作等進行接觸和理解,使審計人員的思辨能力、創新能力都面臨考驗。審計隊伍專業結構單一,后續教育問題又跟不上。
第三,審計技術方法落后。現代審計廣泛運用抽樣審計技術,從理論上講,抽樣風險必然存在;從實踐看,當前較多是采用判斷抽樣,因而抽樣風險的概率更大。現有以手工操作為主的審計技術手段和方法,尚不能適應智能化的財務會計系統和管理系統,審計風險相對也大大提高。
第四,審計行為不規范。從開始立項到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實施審計工作要經過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三個階段,每階段都有很多環節,只要某個環節的審計行為不規范,都會產生風險。審計立項超出職責范圍,審前調查不夠充分,審計實施方案缺乏針對性,審計證據不充分,法規運用失當,審計判斷、審計評價失準,問題定性失誤,審計處理寬嚴失度,甚至違規處罰以及濫用審計處理、處罰和強制措施權等等,都會直接引發審計風險。
第五,審計機關管理水平差。審計從選項、實施、調查取證、處理等每個環節如果都不嚴格審核把關,就難以有效地避免、降低或控制風險。
(二)國家審計客體方面成因
首先,國家審計的質量和水平面臨時代挑戰。當今社會民主意識不斷增強,發揚民主渠道非常暢通,人民群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觀念和能力不斷增強;同時,從國家管理體制的改革、同級間的平行制衡,到廣泛的社會監督,整個社會形成了一種相互制約、監督的機制。國家審計的質量面臨形勢發展的嚴峻挑戰,審計風險也更突出。
其次,現代經濟生活對國家審計期望值過高。卓有成效的國家審計監督,已經成為市場經濟和國家管理體制不可缺少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社會、人民群眾對國家審計的期望值日益增高。這與國家審計職能和作用的有限性之間存在著差距,已越來越成為一種潛在的審計風險。
第三,被審計單位的誠信度亟待提升。被審計單位的誠信度和管理弊端,是產生廣義國家審計風的直接因素。這是通常所說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因素。兩本帳和假帳盛行,弄虛作假花樣繁多,內部控制形同虛設,使審計隱含著巨大的潛在風險。
(三)審計環境方面成因
第一,審計法律環境。法律在賦予審計監督權利的同時,也使其承擔著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已出臺的《審計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及《刑法》等有關法律中,分別對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的行為作出了規定,由于違規操作或對問題落實不清,損害了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引起行政復議,或被推上法庭,從而形成審計風險。另一方面,我國當前的審計法規體系還不夠健全,主要是現行法律、法規的相對滯后,使審計人員面對審計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無法可依,也形成了審計風險。
第二,審計管理體制制約。我國地方審計機關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地方審計機關是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其經費由地方財政撥付,人員隸屬于地方政府管轄;但同時,法律又要求審計機關對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這種體制和管理方式,必然影響到審計獨立性的發揮,從而也可能產生風險。
四、國家審計風險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最關鍵是要提高審計質量。為此必須做好以下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加強風險教育,增強風險意識,提高防范審計風險的自覺性。
(二)對審計干部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技能培訓,全面提高綜合素質。加強政治、經濟理論培訓,提高理論素養,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時代使命感,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充分發揮理論先導作用,指導審計工作實踐;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做到客觀公正,廉潔從審;加強審計業務培訓,更新和補充審計相關知識;加強審計人員的政策法律法規培訓,提高懂法、用法執法水平;積極創新審計技術和審計方法,大力開發和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
(三)嚴格執行審計程序,規范操作行為。特別是在審計工作三個階段的各個環節要嚴格把關。
(四)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監督制度和審計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認真實施審計署6號令,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法律規定。
(五)健全并推行審計項目風險評估,完善承諾制度。審計的每個項目在立項、審前調查、實施審計和報告階段,都必須對風險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風險的規避和防范。承諾制是將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區分清楚的重要措施,是降低審計風險的有效途徑,但要作進一步的完善,如:被審單位虛假承諾如何追究責任和予以懲戒等。
(六)要努力創造一個良好的審計環境,提高審計地位,增強依法審計的獨立性。
- 上一篇:葡萄霜霉病防治分析論文
- 下一篇:林業可持續發展研討論文
精品范文
4審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