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效能責任追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14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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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級行政投訴中心正確運用效能責任追究這一有力武器,嚴肅查處各種影響行政效能、破壞發展環境的違法違紀案件,有效地促進了行政機關效能建設工作。但效能責任追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和普遍性的問題。為此,本人結合工作實際,就當前效能責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問題及解決其問題的對策,筆者在此談談看法。
一、當前效能責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當前,各級行政投訴中心的工作可以說是在摸索中發展,探索中前進,在發展前進的過程中,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筆者認為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存在責任不明晰、追究不均等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有些直接責任人并不是監察對象,《監察建議書》、《監察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無法適用。二是按現行的人事管理體制,省、市直管部門的人事任免、調離崗位等不受市人事勞動部門的管轄,這給責任追究帶來一定的難處,即使是可以管轄的對象,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還是需要通過人事、組織部門或其原單位來執行,由于多了一套程序,有時也會產生執行不到位,不了了之等情況。三是對不依法行政和破壞發展環境的違法違紀案件缺乏深入的調查和科學的分析,不能正確區分責任主體應承擔的責任,以致出現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等互相混淆的問題;四是在實施效能責任追究時,有時受人情關系和個人得失的影響,在追究上出現了上寬下嚴、追下不追上,有情寬、無情嚴的情況。
(二)、存在定性不準確、追究不嚴肅的問題。一是對效能責任追究的內涵理解不準確,混淆概念,把效能建設的責任追究當成一個“筐”,用效能建設責任制代替所有的責任制,明明不是效能建設方面的問題,卻硬要按效能建設方面的追究條款去套;有的在認定責任時,分不清不作為與亂作為、不認真履職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嚴重影響效能責任追究的準確性和公正性;二是不愿追究。對效能責任追究案件視而不見,沒有組織力量予以調查,上級督辦也故意回避,甚至還捂著、蓋著,在量紀方面避重就輕,故意從輕處理了事;三是不敢追究。有的地區和部門沒有很好地進行責任分解,責任不明確,出了問題要追究責任時,不好確定對誰進行追究;四是程序不規范。對責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檢查、處分決定的作出都沒有規定具體的程序,使效能責任追究案件在查處時出現隨意性,領導重視的案件就追究,領導不重視的案件則往往不予追究。五是少數垂直管理部門是效能責任追究的真空地帶,出了問題,地方管不了,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基于部門利益的考慮,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連違紀違法的當事人都不進行嚴肅處理,根本談不上對效能建設方面出現的問題進行責任追究。
(三)、存在結合不緊密、追究不靈活的問題。目前各地對效能責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告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方式,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效能責任追究方式過少,結合不緊密、追究不靈活等現象,有的單位將效能責任追究的懲處與教育職能割裂開來,注重對違紀人的懲處,卻忽視了其他教育方式的運用,追究手段單一,嚴重影響了效能責任追究的教育和警示效果;有的單位包庇袒護被追究者,故意把行政處理與組織處理區分開來,以行政效能責任追究代替黨紀處分,影響了效能責任追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存在機制不健全、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一是效能責任追究制度不夠健全。從全省的情況看,目前還沒有出臺有關效能責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一些地方雖然制定了效能責任追究制度,如贛州市出臺的《贛州市優化發展環境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但因還在試行階段,在效能責任追究的形式、措施及執行到位方面均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二是效能責任追究的量化不夠。在現行的效能責任追究文件中,對效能責任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缺乏硬性和操作性強的規定,比如,吃拿卡要的,到多少量就采用口頭效能告誡?多少才采用通報批評?達到什么程度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對一項行為,怎樣就算是情節輕微、怎樣就是情節嚴重、怎樣才是情節特別嚴重?對這些都缺少量化的解釋,效能責任追究的內容和方式還比較抽象和簡單,還有待于進一步充實和具體化。
(五)、存在領導不重視、追究不嚴格的問題。一是有的領導干部對效能責任追究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認為效能責任追究是“人為擴大問題的影響面”,出了問題,只要上級不過問,就不認真追查,不作處理;有的礙于“關系網”、“說情風”,包括來自上頭的干擾,害怕得罪人,采取“丟卒保帥”的手段,追“小”不追“大”,追“少”不追“多”,追“輕”不追“重”,敷衍過“關”;有的考慮到被追究者曾經是“功臣”,是“能人”,有過貢獻,心慈手軟,故意避實就虛,避重就輕。二是責任追究工作得不到領導的支持,即使行政投訴中心查實的違反機關效能建設和破壞發展環境的行為,并嚴格對照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做出了處理決定,但單位和部門消極執行或者變相執行甚至不執行,行政投訴中心對其也沒有更好的制約辦法。
二、加強效能責任追究工作的幾點對策為進一步落實效能責任追究制度,發揮好效能責任追究的重要作用,根據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增強效能責任追究意識,營造良好氛圍效能責任追究制能否真正得到落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如何,責任意識強,就會自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敢于真抓實究。反之,就會出現“只掛帥不出征”的現象。少數干部對行政效能建設工作認識不深,意識不強,總感到不違法,不違紀,總不能因為自己工作效率不高而受處分;還有的干部認為,機關效能建設不象違法違紀,對干部進行效能責任追究下不了手;少數干部還存在著等待、觀望的思想,看看再說。這些思想的存在,嚴重地影響了機關效能責任追究制的落實。為此,針對這些認識上的差距,應采取有力措施,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宣傳,提高廣大干部的思想認識。一是嚴格要求各部門、各單位的干部要認真學習行政效能建設的相關文件,消除思想認識上的誤區,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二是加大宣傳力度。利用會議、文件、簡報、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行政效能建設的重要性和實踐意義,及時宣傳進行了責任追究的反面典型,形成輿論,做到查案一件教育一片。通過這些工作,不斷增強各級機關干部的責任意識,明確抓好效能責任追究是創優發展環境、提高機關效能的關鍵,營造良好的效能責任追究氛圍。
(二)、明確責任追究范圍、主體、形式、程序,打牢效能責任追究基礎嚴格執行效能責任追究,前提是必須明確效能責任追究的主體、范圍、形式、措施以及程序,這樣對查實的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進行責任追究就有章可行,當事人也易于接受。同時,也使辦案人員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的執法。首先,明確效能責任追究范圍。根據目前行政效能中存在的普遍問題,明確行政效能責任追究的范圍,讓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白哪些行為是要受到追究的;第二,明確效能責任追究主體。以文件或法規的形式明確行政投訴中心和市直、駐市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投訴機構為實施效能責任追究的主體,并賦予其行政投訴中心或投訴機構明確職責。
第三,確定可操作的行政效能責任追究方式。按以人為本,教育為主同時又嚴肅執紀、從嚴治政的原則和要求,視應受追究的責任大小、情節輕重等不同因素,給予被追究人口頭效能告誡、書面效能告誡、通報批評、調離崗位、免去職務直至責令辭職、除名解聘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多種追究形式。第四,明確效能責任追究程序。應嚴格依照法規規定、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給予當事人效能責任追究,做到有理有據,程序合法(規)。
三、嚴格適用效能責任追究手段,確保追究到位機關效能監察的最終目的是提高監察對象的工作效能,并不是為處理干部,但是,嚴格效能責任追究,是加強效能監察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嚴格適用效能責任追究追手段,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追究機關效能責任,以法律為準繩。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地方法律法規為準繩,做到寬嚴適度,處理恰當。二是嚴格界定、區別對待客觀責任與主觀責任。在責任追究中要正確界定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主觀責任從嚴,客觀責任從輕,不能把主觀責任變成客觀責任;要弄清是故意還是過失,故意從重,過失從輕;要弄清是失職瀆職還是工作失誤,失職瀆職從重,工作失誤從輕;要弄清主要領導責任還是分管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從嚴,分管領導責任從輕。三細化責任追究方式。責任追究工作還應依據問題的性質和程度、發生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和影響采用不同追究方式,對調查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可及時采取一案一整改、《處理建議書》等方式向被投訴單位指出,以利于問題的解決;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干部可采取口頭效能告誡或書面效能告誡的方式;對影響機關效能的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在年終績效考評中,對沒有完成上級部署的機關效能建設工作任務的單位采取通報批評方式;對打擊報復調查人、檢舉人或向企業、個人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采取免職的方式;對于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導致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造成惡劣影響的,則移交給紀律部門和組織部門對其進行處理。四、完善效能責任追究機制機關效能責任追究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強的工作,必須依法積極穩妥地開展,效能責任追究不僅要有政策法規依據,而且要有憲法、法律依據,這是我們開展行政效能責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礎。
(1)進一步建立健全效能責任追究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效能效能責任追究制度,但因各地行政效能投訴工作尚處在不斷規范和健全階段,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在效能責任追究的措施、方式及執行等方面的規定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因此,在全省仍至國范圍內制定出臺一個行政效能責任追究辦法,明確行政效能責任追究的范圍、統一行政效能責任追究形式、規范效能責任追究措施及效能責任追究的工作保障措施,已成為各地行政效能投訴工作迫切要求。
(2)把紀律處分、組織處理與效能責任追究結合起來。根據行政效能投訴工作納入紀檢監察機關管理的模式,可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作為效能責任追究的一種形式,增加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辭退等處理手段,充分運用《監察決定書》、《監察建議書》等處理方式,增強效能責任追究的實際效果,這樣既進一步規范了行政效能投訴的工作機制,又加大了行政效能責任追究力度。
(3)加大責任追究措施的執行力度。目前,在各地效能責任追究實踐中,注重效能責任追究形式產生的社會效應,而忽視對個案責任追究措施的落實的現象仍然存在。要加大行政效能責任追究力度,對追究措施的落實是關鍵,要把紀檢監察機關對紀律處分執行到位的工作經驗應用到效能責任追究工作中,全程跟蹤效能責任追究措施的執行,定期檢查各單位、各部門對效能責任追究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不落實責任追究措施的單位及其負責人作為效能責任追究案件予以嚴肅查處,并在此基礎上制定配套制度措施,建立行政效能責任追究工作的有效機制。
(4)制定效能責任追究監督制度。對查實了違反優化發展環境機關效能建設的問題,特別是作出處理決定的,對處理決定落實情況制定監督制度,以避免處理決定落空現象,影響效能處理的權威;對一些不牽涉到單位內部機密的處理決定,盡可能地讓社會各界特別是新聞媒體知曉,一方面,將被處理人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可以增加被處理者的自身壓力,促其堅決改正錯誤;另一方面,通過社會各界的宣傳,對其它單位和人員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可有效避免同一問題在不同單位、不同時間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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