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現狀及利弊分析
時間:2022-04-04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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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黨內監督體制,切實加強黨內監督,是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回顧黨內監督體制形成的歷史,總結其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對于我們正確認識當前黨內監督的現狀,加強和完善黨內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黨內監督體制的歷史沿革
黨內監督體制大體上經歷了執政前和執政后兩個大的發展階段,若干不同的歷史時期:
(一)執政前的黨內監督及其體制
1、黨在初創時期的黨內監督
我們黨從成立的第一天起,就非常重視黨的紀律和監督工作。1921年,黨的“一大”制定的黨綱明確規定:黨的領導原則是“蘇維埃管理制度”,“地方執行委員會的財政、活動和政策,必須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從黨的第一個黨綱,到1924年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歷次黨的章程,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
1927年4月召開的黨的“五大”上,黨內同志出于對陳獨秀武斷專行的日益不滿,第一次提出了“集體領導”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大會還選舉產生了第一個專門執行黨的紀律和黨內監察的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但是由于陳獨秀右傾機會主義在黨內占據著統治地位,在革命的緊要關頭,不奪取軍隊,不發動群眾,放棄了革命的領導權,最終造成了大革命的失敗,也使黨內監督的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
2、“八七會議”以后,黨內監督在曲折中發展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召開緊急會議,糾正了陳獨秀的右傾路線,并選出臨時中央政治局,從而加強了黨的集體領導。但是會議在反對右傾的同時,左傾思想有所抬頭,錯誤通過了懲辦主義的政治紀律決議案。
1928年黨在莫斯科召開的“六大”,進一步總結了大革命時期的經驗教訓,提出了要加強黨的無產階級基礎,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和加強黨的集體領導等重要思想。在貫徹黨的六大路線后,整個中國革命得到迅速恢復和發展,但由于先后出現了立三路線和王明路線的左傾盲動主義錯誤,給中國革命造成了巨大損失,對黨內監督產生很大的沖擊。黨的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制原則都遭到破壞,軍事領導方式實際上為少數人個人所包辦;組織生活中,中央蘇區大搞家長制,一言堂;紀律路線則盛行懲辦主義。第五次“反圍剿”斗爭失敗后,又陷入悲觀絕望的“右傾投降主義”和“逃跑主義”。直到遵義會議,黨才糾正了“左傾”教條主義、冒險主義在中央和軍隊的統治,調整了中央領導機構,決定取消“三人團”,確立了以同志為代表的黨中央的第一代領導集體,從而在危急關頭挽救了革命、挽救了黨,走上了一條將馬列主義與中國革命具體實踐相結合的正確道路。
3、抗日戰爭時期的黨內監督及其體制
1938年,黨中央六中全會總結了王明“左傾”錯誤和在長征途中及其以后的叛黨事件,重申了黨內民主集中制原則,強調全黨同志必須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會議還對區黨委之下設立黨的監察機構的具體條件和職能作出明文規定,即:由各中央局決定,在區黨委之下設立監察委員會,其職權主要是,監察各級黨的機關、黨的干部及黨員的工作,以及對黨的章程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1941年9月至1945年春,黨開展了以反對主觀主義、宗派主義、黨八股為主要內容的整風運動,樹立了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走馬克思主義與中國革命具體實踐相結合的道路。整風運動統一了全黨的思想,加強了黨的紀律,提高了黨的戰斗力。
1945年6月召開的黨的七大,認真總結了黨內監督的經驗教訓,提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黨內監督指導思想,并對黨內監察機關的產生辦法、任務、職權、領導體制等都作了專門的規定。由于當時戰爭頻繁,環境極不安定,上述規定未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但是,七大已為黨執政后如何開展黨內監督打下了初步的基礎,在黨內監督史上有著十分重要的歷史意義。
1949年3月,在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前夕,同志在七屆二中全會上告誡全黨:要警惕“糖衣炮彈”的進攻,經受住執政條件下的考驗,繼續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繼續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他還號召全黨發揚批評與自我批評等優良傳統。
從黨內監督體制的形成和發展情況上看,執政以前的黨內監督大致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黨內監督受到了領導人的高度重視。特別是同志,十分重視對革命斗爭歷史經驗的總結,發表了很多關于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紀律建設的綱領性著作和講話,為開展黨內監督提供了強大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武器。第二,在革命斗爭的實踐中,黨始終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不斷改進黨內監督,逐步形成了一系列關于開展黨內監督的優良傳統和做法,如提倡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等。這些做法是黨內監督的成功創造,現在看來,仍然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第三,黨內監督注重制度建設,初步形成了監督體制的基本框架。第四,黨內監督體制注意借鑒了蘇聯的社會主義黨內監督的實踐和國民黨的腐敗吏治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和辦法。
雖然執政前的黨內監督及其體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其問題和不足也不容忽視:第一,監督體制具有一定的自我約束性。盡管自1927年“五大”以后,歷次黨的代表大會都設立了專門的監督機構,但是黨內監督的職能基本上由各級黨委直接承擔,監督主體和監督客體合一。第二,監督依賴于最高層和領導人的重視。監督體制中未形成高效運轉的監督機制,很難制止權力的過度集中,每當黨委、特別是黨的主要領導人發生路線錯誤或重大決策失誤時,難以保證黨內監督有效地發揮作用。第三,黨內監督的各項規定過于原則化,除黨章上的幾條規定,缺乏實施監督的具體法令、法規,因而黨內監督很難起到監督約束的作用。第四,監督機構職能較弱,不能獨立開展工作。使幾次錯誤路線對黨內監督產生過很大的影響,并在執行紀律的過程中造成擴大化和懲辦主義的錯誤,制造了冤假錯案,給革命事業造成了損失。
(二)執政后黨內監督體制的歷史
1、建國初期的黨內監督體制
1949年10月,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中國共產黨成為全國范圍內執政的黨。在黨中央和同志的領導下,黨內監督體制也得到了改進和加強。1949年11月,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成立,其職權主要是:檢查各級黨的組織、黨的干部及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在黨內加強紀律教育,使黨員干部嚴格地遵守黨紀、實行黨的決議與政府法令,以實現全黨的統一與集中。1955年召開的全國黨代表會議上,將紀律檢查委員會改為監察委員會,加強了黨內監督。1956年召開的黨的“八大”,對健全黨內監督體制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黨章要求從中央到地方的縣以上黨委,都要設立監察委員會。
在黨執政初期的7年間,黨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共查處了各類違法亂紀案件30多萬起。1952年2月,石家莊市委副書記劉青山和天津地委書記張子善貪污腐敗問題被檢舉揭發,在毛澤同志的親自過問下,劉張二人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對少數混進黨內的階級異己分子和蛻化變質分子產生了極大震懾力。1953年至1954年間,黨內發生了高崗、饒漱石的事件。按照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黨中央開展了反對高、饒的斗爭,從而進一步增強了黨的團結,使全黨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
從1957年起,黨的指導方針發生了“左”的錯誤,黨內政治生活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1962年的八屆十中全會雖然加強了監察機關的職權,但是由于當時黨在指導思想上存在著嚴重“左”的傾向,反而在1963年至1966年進行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又錯誤地處分了一批黨員干部。
十年“”,在“以階級斗爭為綱”路線的錯誤引導下,黨內監督機關和監督工作遭到全面破壞,專門監督機構蕩然無存,濫用權力的現象相當普遍,以致冤假錯案叢生,黨和國家的民主政治建設遭到極大破壞。
2、改革開放形勢下黨內監督體制的發展
(1)拔亂反正時期的黨內監督體制。粉碎“”后到1982年,是“”后的拔亂反正時期。在鄧小平同志的領導下,全黨進行了關于“真理檢驗標準”的大討論,極大地促進了全黨和全國人民的思想解放。
1977年黨的十一大通過新的黨章,決定恢復建立黨的各級紀委。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中央紀委,摒棄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錯誤指導方針,重新確立了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把黨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不僅為黨內監督工作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和思想基礎,也指明了正確的組織路線和政治路線。
為了保證黨內政治生活正常化,使黨內監督有章可循,1980年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討論通過了《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黨內監督問題作了專門規定,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黨內和黨外相結合的方法,加強黨組織和群眾對黨的領導干部和黨員的監督。
(2)從十二大到十三大,黨內監督體制不斷得到強化。黨的十二大確立了黨內監督機構的“雙重領導體制”。十二大的黨章規定,各級紀委同時受本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提高了紀委的監督地位,進一步加強了黨內監督的權威性。黨的十三大黨章對“雙重領導體制”未作實質改變,十三大的報告還提出,要“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會定期報告的制度,適當增加中央全會每年召開的次數。使中央委員會更好地發揮集體決策作用;建立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的工作規則和生活會制度,使集體領導制度化,加強對黨的領導人的監督和制約。”
(3)十三大到十四大之間,黨內監督體制又經受了歷史的考驗。十三屆四中全會之前,黨經歷了一個嚴重忽視黨的建設,淡化黨風的過程。1987年,國家重新恢復和確立了行政監察體制。1988年,大多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對紀檢機構和人員進行了精簡,紀檢機構的大幅度減少,削弱了黨內監督。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動亂,干擾了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對黨的十三大所作出的關于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規定造成了極大沖擊,使其不能順利實施。
(4)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的黨內監督體制。從1989年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開始,以同志為核心的新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的建設,為黨內監督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黨內監督不斷得到加強。
1992年,鄧小平同志發表了南巡講話,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戰略,進一步解放了全黨的思想,我國的改革和建設事業從此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1993年初,根據黨中央的指示精神,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開始實行合署辦公。這是黨政監督體制進行的重大改革。在同志的領導下,1993年8月,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確定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三項格局,即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辦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三項格局的提出,是黨內監督職能的具體化,從而將黨內監督進一步推向深入。
1996年1月,在中紀委六次全會上,同志闡述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指導思想,即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把反腐敗斗爭同改革發展、穩定有機地結合起來,依靠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群眾的支持,抵御資產階級和各種剝削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努力把消極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限度。這次全會還明確了反腐敗的領導機制,即: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這一舉措被寫入黨的十五大的報告中,并被概括為反腐敗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1997年9月,同志在十五大報告中指出:“反對腐敗是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斗爭。我們黨是任何敵人都壓不倒、摧不垮的。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決不能自己毀掉自己。”同時,報告還要求開展反腐敗斗爭必須“堅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通過深化改革,不斷鏟除腐敗現象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在黨中央的領導下,黨內監督體制得到不斷改進和加強。一系列有關監督體制、機制、政策、法規和管理的源頭治腐的措施相繼出臺。特別是1998年底,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全黨推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所確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以在全黨促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監督體制。
至此,在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領導下,黨內監督機關--中央紀委及各級紀委經過五年的實踐和探索,明確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指導思想、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以及三項任務工作格局,這些實踐有力地促進了黨內監督的開展。
綜觀建國以后黨內監督的歷史,從以下幾個方面昭示了黨內監督體制的經驗:
第一,正確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是黨內監督不斷取得勝利的根本保證。建國初期,由于黨中央、同志的正確領導,黨內監督工作走過了一段光輝的歷程。但是自1957年始,由于對國際國內政治狀況和社會狀況的判斷失誤,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生了重大錯誤,極大地影響了黨內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加強黨內監督必須依靠民主和法治。只有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加強法治,才能防止權力的過分集中,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防止個人的獨斷專行。
第三,黨內監督必須由專門的監督機構來負責。“”期間,黨內監督機構被全面破壞,代之以“群眾專政”,黨員干部的民主權利得不到保障,大批黨員被迫害,教訓十分沉痛。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實踐表明,只有成立專門的黨內監督機構,并強調監督機關相對獨立地開展工作,才能保證黨內監督經常化、制度化,保證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目前,黨內專職紀檢機構的監督,正在形成我黨的特色。表現為:一是領導體制實行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的“雙重領導”。二是權限正在擴大。紀委書記可以參加黨委書記辦公會,監督對象既包括黨員個人、下級組織,也包括領導干部、同級黨委及其成員。三是組織形態已構成自上而下的完整系統,尤其是向政府各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進展順利,監督的力度不斷加大。
第四,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配套措施,嚴格按監督制度、監督程序辦事。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建設中,一系列的黨內監督機制相繼建立,為黨內各級組織、黨員互相監督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撐。一是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為下級監督上級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渠道。二是在黨委成員內部的監督上,建立了黨的集體領導監督制度和黨的組織生活監督制度。三是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制度。包括下級向上級的請示報告制度、上級對下級的督促檢查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四是對黨員干部管理監督上,廢除了領導職務的終身制,制訂了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內差額選舉制度、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干部交流制度等。
雖然建國以來,黨內監督得到了極大的改進和加強,但是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有待于進一步加強。這種監督是對黨內重大決策、權力的監督,是監督機構的根本任務之一。但由于黨內監督機構承擔了大量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具體任務,不能集中精力對黨內民主建設情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等黨內民主的根本問題施以有效的監督,致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時有發生。
第二,開展黨內監督,必須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在改革開放形勢下,黨內監督面臨著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一是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時期,產生了大量法律、政策和制度上的漏洞,給少數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迅速蔓延。二是各個部門職責交叉,工作中相互推諉、扯皮等問題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不正之風的蔓延。而黨內監督偏重于事后查處,缺少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途徑。
第三,黨內監督缺乏配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內監督落到實處。雖然黨的十二大提出,黨的各級紀委對中央以下的同級黨委及其成員實行監督,但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由于實施監督的具體辦法不完備,各級紀委沒有充分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監督作用。事實說明,沒有建立相應的監督制度,就會使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無章可循,監督流于形式。
第四,加強黨內監督體制,必須正確處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與行政監察機關的關系。由于兩個監督機構在監督對象上有相當大的重合,難免出現職責不清、辦事重復、相互脫節、不夠協調等問題,必然會對黨內監督工作產生不利的影響。
第五,黨內監督必須加強獨立性。黨的十二大黨章規定了黨內監督的“雙重領導體制”,實際上仍然將黨內監督機構作為同級黨委的職能部門之一,往往是只有黨委的一元化領導。監督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監督者思想覺悟水平的高低。對于同級黨委及其成員的違法亂紀問題,紀委往往很難制止,不能充分發揮黨章所規定的監督作用。
二、黨內監督體制存在問題的原因
深入研究黨內監督體制的基本框架,就不難發現,法規不完備,機制不健全,體制未理順,力量不平衡是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1、黨內監督的法規不完備,監督工作難以做到穩定規范
目前,由于黨內監督法規不完備,使全黨監督工作不能納入較完整的規范之中。一是在黨規黨法方面,缺少高度權威的、統管全局的監督條例,全黨還沒有一部以黨章為核心具有權威性的監督條規。二是沒有建立起相互配套的黨內監督法規體系,由于一些已經制定的具體監督制度缺少配套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較差,難以發揮應有作用。三是缺少保障機制,對勇于開展監督者的合法權益缺少保護措施和激勵機制,對抵制、干擾和破壞黨內監督的行為缺少可供操作的懲戒標準。四是在黨的日常工作中,由誰來具體執行這些法規,怎樣在黨的自身建設過程中履行這些法規,還缺少細則規定。
2、黨內監督機制不健全,是自下而上及班子內部監督弱化、虛化的根本原因
作為黨內監督的主要形式,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和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顯得較為軟弱無力。這是因為黨內雖然已經制定了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民主集中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等監督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的運行機制、保障機制、約束機制和調節機制,無法發揮應有的效力。一是各級黨的代表大會是同級黨的權力機關和監督機關,但現行黨的代表大會四、五年召開一次,民主選出的黨代表一任四、五年,也只是開一次會議,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二是黨內的選舉制不完善,缺少無記名投票及監督檢查等制度上的保障,廣大黨員監督各級領導干部的有效渠道不通暢。三是在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和彈劾罷免制沒有建立健全的情況下,民主生活會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四是領導干部的政務活動公開化沒有形成制度,黨員對他們的情況不甚了解,無法實施監督。
3、紀檢專職機構監督體制未理順,監督功能受到一定的制約
按照黨章規定,紀檢機關的監督實行的是橫向與縱向領導相結合的雙重領導體制。但實際上是以橫向的同級領導為主,縱向上級領導為輔。各級黨的紀檢組織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并主要是對同級黨委負責。各級紀檢干部的配備、任免、調動,同級黨委的意見起主要作用,各級紀檢干部的有關利益、待遇也由同級黨政組織決定。在這一領導體制下,由于黨內民主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其監督職能時,很難對同級黨委實施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4、各種監督力量不平衡,是自上而下監督滯后的原因所在
在以上級黨委為領導中心的監督體制下,上級黨委是下級的全權領導者、管理者,也成為事實上最具權威的監督者。因此,自上而下的監督就成為黨內監督機制的主要形式。而下級對上級,同級之間,特別是廣大黨員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本應成為黨內監督的主要力量,但由于體制不順,沒有授權等等諸多原因,反而處于次要的地位。這種由黨委自上而下的監督,在實踐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但實際運作中也有著難以克服的障礙:一是上級的層次越高,與下級的權力距離越遠,監督越薄弱。往往是事后問題嚴重時,才進行檢查處理。這就使得許多本來可以及時糾正的問題發展蔓延,造成極為不良的后果。二是監督的隨機性很大,其效力主要依上級領導人的注意力、思想作風、原則性以及對部屬的寬嚴而變化。有些領導干部對待自己熟悉、欣賞的下級,尤其對自己親手培養、提拔的下屬干部往往監督不嚴,該處理的不處理或處理不力,放松、放棄了必要的監督。三是從客觀上看,一個上級統率若干下級,即極少數人對多數人監督,數量的懸殊和空間距離的疏遠,再加上信息渠道的不暢和違法亂紀行為的隱蔽性,都有可能使上級對下級的腐敗失察,或者即使察覺,也往往成為事后監督。
三、建立健全黨內監督體制的對策
建立一個自上而下、平行制約和自下而上監督有機統一和平衡配置的監督體系,是新時期加強黨建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改進和完善黨內監督體制的客觀需要。必須盡快加大工作力度,使黨內監督體制中各種權力制約機制形成合力:
完善黨內監督的若干法規和制度建設
一要盡快制定出一個能統管全黨,具有最高權威的《黨內監督條例》,全面闡述黨內監督的方針、任務、內容、重點、方法、形式,較為明晰地確定負有監督責任與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在實施黨內監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關系、協調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使黨內外干部群眾明了開展黨內監督的目的以及方法、途徑等,為黨內監督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奠定基礎。二要制定相配套的專項法規、制度。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和必要的保障制度,確定行為規范和監督依據。健全《領導干部回避制度》、《領導干部個人財產申報制度》、《領導干部考廉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等,完善民主評議制度。包括《保護監督者權益條例》、《黨內監督嘉獎條例》、《黨員干部干擾、抵制和破壞監督懲處條例》、《利用監督徇私枉法懲處條例》等。三要做好對現行黨內監督法規的修訂完善工作。對有關監督條例進行量化、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形成比較完備、互相配套、互相制約、互相聯系的黨內監督法規體系。
2、完善自下而上的監督機制
能否形成有效的自下而上的監督機制,關系黨內監督機制的基礎性工作。必須采取多種措施,進一步強化黨員群眾的監督。一是嚴格按照黨章規定,改進現行的選舉制度。改進和逐步擴大直接選舉;堅持、改善和發展差額選舉;建立和健全黨員或黨員代表提名候選人制度;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逐步減少“長官意志”主導的形式性選舉,增加能夠體現選舉人意志的實質性選舉。二是實行黨代會常任制。黨的中央、省、縣委員會每年必須向黨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批評,答復詢問。黨代會除了例行聽取工作報告外,有權指定聽取黨的有關領導和部門的專項報告、匯報以及個人的有關情況說明。三是盡快建立黨員代表大會的質詢和聽取、收集和反映黨員群眾意見的聽證制度,同時,要建立黨員領導干部向黨代會代表提供其活動檔案制度,以利隨時了解、掌握領導層活動細節,便于監督。四是建立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定期評議制度、彈劾和罷免制度。按照有關規定,下級定期評議上級領導干部。對群眾投不信任票、不稱職的領導干部,實行彈劾和罷免。“彈劾”權應下放到下級機關或下級紀檢部門。下級機關或下級紀檢部門對上級領導干部提出彈劾,上級機關必須受理,對不受理者追究責任。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條件下,彈劾必須到位。五是建立黨內公開化制度。規定各級黨委的職權向全黨公開,除必須保密的以外,黨內決策和黨務活動內容公開,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收入申報公開,對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的批評和懲處公開。
3、強化班子內部監督機制
常委會研究重大問題,在充分表達個人意見的基礎上,實行“無記名投票制”,防止“一言堂”。要加強對民主生活會的監督檢查。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抓住領導班子中的主要問題,通過批評和自我批評認真加以解決。同時,要把檢查出來的問題和整改意見,公布于眾,以便于群眾監督。
4、實行巡察制,強化上級對下級的監督
將巡察制度的范圍擴大到縣以上黨組織。實行分級負責,一級管一級的原則,以宏觀監督為主,強化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上級可定期或不定期向下級派遣巡察員,行使監督職能。除完成中央紀委已經規定的巡視組的任務和職權外,還應賦予對檢舉、控告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初步核實,考察取證,以及對被巡察、檢查對象的違紀行為進行糾察或向有關組織建議處分的權力,以有效地發揮巡察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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