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22 0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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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圍繞優撫工作的年度重點調研任務,優撫安置局先后派出調研工作組,赴江西、湖南、福建、浙江、安徽五個省共19個縣市區調研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調查采取與基層民政干部座談、深入優撫對象家中調查、現場考察醫療機構減免情況等方式,自下而上地摸清情況,有所側重地選取典型,特別是對那些勇于適應新形勢、敢于創造新經驗、形成長效機制的地區給予了重點關注。通過調查,我們對優撫對象醫療難狀況有了一個整體的了解,對各地解決醫療難的措施和辦法有了一個宏觀的把握,對建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體系形成了一定的思考。調研回來后,我們又與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就全國現行醫療保障體系的情況進行了溝通,獲得了許多背景資料。現就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問題綜合報告如下。
一、背景——我國醫療體系的基本架構
1、總體概述。據了解,我國城鄉醫療體系可以用“一保險兩制度三網絡”來概括。“一保險”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主要針對城鎮而言;“兩制度”即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主要針對農村而言;“三網絡”也稱為三級醫療網,其中,一級醫療組織主要是由農村鄉、鎮衛生院、城鎮街道衛生院和相當規模的工礦、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醫院,以及獨立門診部和一些開業醫生,農村的鄉村醫生所組成,二級醫療機構主要是指各地一般市或縣級醫院及大城市的區級醫院,是跨幾個社區的預防、醫療和保健中心,是城鄉三級醫療衛生網的主要層次,三級醫療機構主要是指全國、省、市直屬的城市大醫院,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這項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時,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沒有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地區,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報銷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費用。2003年末全國所有地級以上統籌地區均實施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10895萬人,其中參保職工7977萬人,參保退休人員2918萬人。全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866億元,支出637億元,年末基金滾存結余681億元。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重點解決農民因患傳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到2010年,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該制度一般采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于10元,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低于人均10元。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按人均10元安排補助資金。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屬民辦公助社會性資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年內沒有動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要安排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對象主要是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醫療救助形式可以是對救助對象患大病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補助,也可以是資助其參加當地合作醫療。醫療救助資金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建立獨立的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個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民政部門審核批準,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管理體制。省、市(地)、縣級財政都要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資金,對農村貧困家庭給予醫療救助資金支持。
4、優撫對象在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中的特殊規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老紅軍為新中國的建立立下了汗馬功勞,是建國功臣,新中國建立后,又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貢獻,目前他們都年事已高,大多數人疾病纏身。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是為保衛國防安全、參加抗災搶險和社會主義建設中負傷的軍人,傷殘等級在二等乙級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基本自理,因為身體的傷殘以及引發的疾病,造成醫療負擔較重。解決他們的醫療問題是政府必須承擔的責任,保持他們的醫療待遇不變,體現了黨和政府關心。農村優撫對象在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中目前還尚未有特殊規定。
5、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經費單獨列帳管理的理解。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解釋,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經費單獨列帳管理,是指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經費按上年該統籌地區離休人員、老紅軍醫療費用實際支出的平均水平,由其所屬單位或原經費支出部門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帳,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分別管理,二者之間不能相互擠占或挪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經費不足支付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實際上從政策規定看,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并未進入醫療保險。
二、現狀——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十分突出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工作。早在1949年5月,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政府就正式頒布《革命烈士榮譽軍工人員及年老軍工人員撫恤優待條例》和《邊區撫恤工作細則》,規定對完全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軍人設立榮軍醫院進行供養。建國伊始,就在原工作實踐的基礎上,逐步形成退役軍人、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等的醫療保障制度。針對不同對象對國家的貢獻大小和其本身的損失程度,根據當時的國民經濟發展狀況,設定了不同的醫療待遇。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了變化,1988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1989年民政部受國務院委托制定的《關于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對各種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再次予以明確并一直執行至今。但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出現許多問題。
1、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公費醫療待遇無處落實。據調研抽樣統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年醫療費支出為6000元左右,而一般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總平均支出為2000元左右。目前出現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在職傷殘軍人不能與一般職工一樣進入醫保。勞動保障部門強調這部分特殊群體不能擠占正常人的統籌基金,要單獨列賬管理,經費應由其所屬單位支付。而傷殘軍人大部分都在企業,許多企業現在已名存實亡,紛紛倒閉破產,根本無力支付醫療費。傷殘軍人下崗后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時,又同樣因為“經費原渠道解決”的規定使他們享受不到醫保對一般下崗職工的減免優惠。即便所屬企業沒有破產仍然正常經營,這些企業仍然以醫改后取消公費醫療為由不愿再承擔這部分費用。個別做的比較好的地區,其醫療待遇落實情況也完全取決于企業經濟效益和企業的政策觀念,有的醫藥費全報,有的舊傷復發醫藥費全報,其它醫藥費按比例報銷,還有的實行門診定額包干、住院按比例報銷,作法千差萬別。對在機關事業單位中為數不多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也并沒有落實實報實銷的待遇,大部分實行與單位其他職工一樣的報銷比例。“醫療待遇不變”最終在傷殘軍人身上落得一紙空文。二是在鄉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醫療費用捉襟見肘。這部分對象是優撫醫療保障的傳統群體,一直以來是由各地財政據實撥付到當地公費醫療辦或民政部門。隨著公費醫療制度的取消,醫療藥品價格的持續攀升,特別是在鄉傷殘軍人普遍進入老年高致病期,原有的經費保障方式已遠遠不能滿足傷殘軍人的需要。許多地方的財政部門不愿再增加投入,勞動保障部門也以其統籌基金不足為由拒絕將這部分群體納入醫保單獨列賬管理,民政部門左右為難,處于一種十分尷尬的地位。據了解,在鄉二乙以上傷殘軍人原公費醫療待遇落實起來難度非常大,有的地方甚至對他們的費用進行包干,且包干金額很低,不夠治療一次感冒的費用,迫使他們使用為數不多的撫恤金去支付醫療費用,大大影響了其生活質量,在已基本解決生活難的今天,許多傷殘軍人又因病返貧。
2、三等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在體系內外差異較大。主要反映在三個方面:一是在職三等傷殘軍人傷口復發醫療費解決相對較好。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并納入工傷保險范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舊傷所發生的醫療費。并同時享受按傷殘等級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從12個月到6個月的本人工資不等;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二是在職三等傷殘軍人非傷口復發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無從落實。《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在職傷殘人員享受其所在單位工傷人員的同等醫療待遇,但《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非傷口復發的傷殘軍人不納入工傷保險。非傷口復發的傷殘軍人只能與普通職工一樣,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崗、失業三等革命傷殘軍人醫療難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傷殘軍人的特殊性得不到任何體現。三是在鄉三等傷殘軍人醫療保障經費十分短缺。按照現行優撫政策,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長期以來,地方財政對此沒有專門預算,民政部門主要依靠優撫對象自然減員經費予以保障。隨著近幾年中央財政撫恤事業費據實結算和優撫對象普查工作的開展,結余經費已基本不存在,對他們的醫療保障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特別是,由于三等傷殘的殘情決定他們的傷口一般情況下是穩定的,絕大部分對象得病是非傷口原因,而酌情給予補助的隨意性又較大,以至于許多三等傷殘軍人不管傷口是否惡化,為了提高傷殘等級,解決醫療困難反復上訪。
3、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水平更低。烈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按照現行政策,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隨著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和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有由國家大包大攬經營醫院的方式已經轉變為各醫院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作方式,醫院強調角色的轉換和謀取更大的經營效益,不愿再象過去一樣承擔社會責任,減免政策根本無法落實。在繼續實行減免政策的地區,大多數也是通過政府對醫院給予財政補貼的方式加以維系,而且主要集中在掛號費、診斷費、出診費、注射費、處置費等一般小額費用上,主動承擔減免費用的醫療機構寥寥無幾。由于治療費等的提高,藥費的居高不下,實際上優撫對象負擔還是很重。我們調查時了解到,有的老優撫對象不得不靠向親友借錢或貸款治病,有的藥條子多達數萬元。有的由于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往往是有病了,要么吃一點去疼片之類的藥,緩解一下病痛;要么尋求一些不用花錢的偏方什么的,自己安慰一下自己;要么在家自己忍受病魔侵蝕。這部分對象占優撫對象總數的4/5、大多已風燭殘年、來日不多,急需得到國家的特別關照。
三、原因——制約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的癥結
造成醫療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原因也有優撫對象自身的原因;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既有思想認識上的問題,也有工作實踐上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現行的醫療政策法規已不能適應優撫對象醫療的需要。目前我國已進入全面推進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而現行的優撫對象醫療政策基本是1988年《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原則性規定,既沒有配套性的實施辦法,時效性又不強,已遠遠落后于各項社會制度改革的深化,原有政策的不適應性愈加明顯。相信隨著新《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修訂出臺,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會步入一個新的臺階。
2、優撫對象自身的條件決定他們需要更多的醫療。據調查,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中大多數都是建國前參加革命的功臣,一是他們的年齡都在70歲以上,并且身上多有戰爭年代留下的疾患,甚至是集多病于一身,有的只能靠打針吃藥來維持生命,醫療開支巨大,有的每年花費幾萬、甚至十幾萬元;二是由于這些老優撫對象年輕時都把青春獻給了祖國的解放事業,結婚時年齡偏大,找的對象及生的子女大多都有些缺陷,家庭成員素質普遍較差,自力更生能力不強,有的的對象配偶也身患疾病需經常治療,有的對象子女不僅沒有經濟能力來贍養他們,反而還需要優撫對象來照顧;三是他們居住的地方又多為貧困地區、革命老區,優撫對象多,地方財政困難,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負擔起來有心無力。
3、責權利不統一,事權財權分離。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正處于逐步建立完善的時期,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尚未完全成熟,這也為優撫醫療政策的落實增加了難度。實際工作中,有的地方是民政部門負責,有的地方是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有的地方是衛生部門負責,還有的地方是財政部門負責。這樣就造成的有限資源的分散和抵消,難以形成合力,部門之間的財權和事權分離,責權利的不統一,管錢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錢,有了問題誰都找不到,常常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導致問題難以解決,引起優撫對象的不滿,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四、經驗——各地已形成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的基本框架
各地在基本解決優撫對象生活難、住房難的同時,一直把解決醫療難作為優撫工作的重點,認真落實中央對優撫對象制定的各項政策,積極探索新形勢下保障優撫對象醫療權益的有益形式和長效機制。幾年來,許多地區采取政府政策主導,民政、財政、衛生、勞動等部門聯合實施,定點醫療單位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辦法,努力構建了效果明顯、靈活多樣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不僅繼承了優撫對象享受特殊醫療照顧的傳統,而且蘊育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的雛形,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綜合我們掌握的全國面上的情況及這次調研的結果,該制度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幫助重點對象納入相應體系。即,城鎮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對象納入農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及農村醫療救助網絡,下崗失業傷殘軍人給予進入體系的特殊照顧。江西省以都昌縣和九江縣為代表,絕大多數縣市區將二等乙級以上在職傷殘軍人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費個人繳納部分完全由財政負責。都昌縣對失業傷殘軍人在安置、生活保障、養老、醫療方面制定了全面優惠的政策,如在醫療方面,規定失業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在法定限休年齡前,由原企業一次性交納2000元/人醫療費到醫保局,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三等傷殘軍人在法定退休年齡前,由企業按距法定退休年齡前實際月份以相當于本人月基本工資10%的標準計算,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同時規定了傷殘軍人將來退休后的醫療待遇,企業為每個傷殘軍人一次性向社保局交納5000元的醫療保險費,傷殘軍人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有關規定領取醫療保險待遇。湖南省長沙市由區、縣財政每年投入近千萬元落實二乙以上傷殘軍人的原醫療待遇不變,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實報實銷。常德市規定對在鄉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由縣級財政撥專款到社保機構,醫療費不足部分由財政負擔;對在職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中系行政、事業單位的由當地財政按每人4000-7000元標準納入財政預算撥專款到社保機構,醫療費不足部分在其他醫療費中調劑;系企業單位的,由原單位按每人4000-6000元標準撥到社保機構,醫療費不足部分由單位補貼;系破產企業的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由企業破產前按每人15000元一次性清償到醫保部門,醫療費實行據實報銷,醫療費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逐年補貼。長沙縣、瀏陽市將在職失業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社會平均工資的2%交納保險費,其余部分由區、縣財政解決。衡東縣出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醫療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在鄉、有工作單位的在職、失業的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落實辦法。福建省絕大多數縣市結合農民合作醫療,實施重點優撫對象“雙投保、雙報銷”制度,即在重點優撫對象個人投保的基礎上,由縣、鄉、村共同出資,再為他們投一份保,被保險人同時享受住院補貼。福州市對兩紅和二乙以上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由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統籌使用,單獨核算”,其中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企業失業的在鄉二乙以上傷殘軍人和兩紅的醫療費資金渠道列入財政預算,在職對象的醫療費按照前三年實際發生醫療費年人均支出的核定標準由單位繳納到醫保機構。石獅市、晉江市將重點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從擁軍優屬基金中撥出投保專款,在保險年度內,住院每人天補貼醫療費80元。浙江省杭州市規定經批準改領撫恤金的失業二乙以上傷殘軍人應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按月領取養老金前,其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因特殊治療發生的應由個人自理的醫療費,由當地財政負責繳納和實報實銷。紹興市對在鄉對象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辦法,投保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長興縣專門成立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公室,將在鄉的三屬、三等傷殘軍人、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全部納入農民合作醫療統籌,大病統籌經費個人負擔部分和專項醫療補助經費由縣財政統一承擔。安徽省肥西縣幫助在鄉對象全部納入新型合作醫療體系,每人年參保費由政府繳納。
第二層次,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實行醫療優待。江西省規定,優撫對象憑民政、衛生部門制發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優待證》到定點醫療單位(一般城區為縣、市人民醫院或中醫院,鄉村為鄉、鎮衛生院)就醫,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交費、優先拿藥;免收掛號費、注射費、換藥手術費;減收尿、糞、血化驗三項常項或加上胸片、肝功能五項常規檢查費、住院床位費、換藥費。減收費用比例多為20-50%;被減收的費用一般由定點醫療單位自行消化,減收費用數額較多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在下撥衛生事業費用時給予適當補助。據調查反映,享受醫療優待人員醫療優待折款一般在200元以下,有少數重點優撫對象因交通不便等原因,患病后在村醫療點看醫生或自行買藥治病;各定點醫療單位的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費用一般在1500-5000元不等。福建省福州市采取發放醫療優惠卡的方式,實行憑卡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并免收掛號費、注射費和部分床位費、護理費、手術費。泉州市三年來為4735人次的優撫對象投入減免費用465萬元,同時組織軍地醫務人員形成義診隊,對重點優撫對象每年上門體檢一次,并為他們建立了健康檔案。安徽省池州市對重點優撫對象床位費、CT及核磁共振檢查、用藥等方面給予25%至40%的減免,同時規定各類國有、集體和個體藥店或藥品超市向優撫對象按零售價的80%以下出售藥品。
第三層次,給予定額門診醫療補助。江西省級財政每年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按人均160元的標準專門下撥醫療補助經費,同時要求縣級財政部門列出專項經費(一般在2-10萬元),從而使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分攤到一定數額的醫療補助費(一般為130-300元/年),主要用于門診醫療。醫療補助費由民政或衛生部門列專賬管理,每年年初把分攤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費記錄在《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優待證》上。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的人員憑《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優待證》到定點醫療單位就醫。定點醫療單位在優撫對象繳費時,分別在醫院做賬和在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優待證上做記載,定時到民政或衛生部門報銷。也有地區的優撫對象到定點醫療單位就醫,先由本人墊付醫療費用,憑定點醫療單位醫療發票到民政或衛生部門在限額內(一般為300-500元)按實際費用的10-25%補助。補助實行限額使用,超支自理,結余部分可結轉到下年度累計使用。江西在確定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費用時,大多數地區所有對象一個標準,按地區不同150至300元/每人每年;有的按不同優撫對象類別劃分不同標準,一般是在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低于其他優撫對象20-60元,其他優撫對象同一個標準。浙江省紹興市給予重點優撫對象定期醫療補助,根據對象類別的不同,每人每年補助標準300至500元不等,結余部分可轉下年使用。長興縣對在鄉的三屬、三等傷殘軍人、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指定醫院住院,醫療費用在2000元(大病統籌起報線)以下的實行專項醫療補助,費用在1000至2000元之間的,補助比例30%至45%不等,費用在1000元以下的,補助比例5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700至1200元不等。湖南省長沙市和常德市分別對在鄉復員軍人每人每年給予150元和80元的醫療補助,
第四層次,實施重大疾病醫療費用救助。大病醫療救助的實施對象主要是那些享受撫恤補助但又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三屬”、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和部分三等傷殘軍人。江西省已有10余個縣、市由政府出臺了“重點優撫對象重大疾病醫療費用救助實施辦法”。辦法界定了重大疾病;明確了救助方式、救助標準,如實際發生醫療費用金額超過1000元的,救助500,但一次性救助限2000元,年度內救助限5000元,對界定為重大疾病患者,每年救助1500-3000元等;規定了經費籌集渠道,每年從自然增長經費中每人每月提留5元,年合計60元計入個人帳戶,每年通過從撫恤補助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節余款中各提取20%、從每次接收的捐贈款和下撥的救災款中劃出5%、縣財政在每年財政予算中作適當安排、組織專項捐贈款的收入等方式建立救助基金,據統計,2002年江西全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共安排醫療保障經費近3000萬元。福建省福州市去年從財政或本級擁軍優屬保障資金中撥出196萬元用于1607位優撫對象的大病救助。浙江省紹興市采取“分類別、定起點、上封頂”的救助辦法,烈屬按實際醫療費的50%給予救助,在鄉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及在鄉三等傷殘軍人非因傷口復發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超出部分按40%給予救助,在鄉復員軍人醫療費用超過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至40%給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上線為2000至3000元不等。杭州市對大病救助范圍內的孤老或孤兒“三屬”、在鄉三等傷殘傷口復發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全額承擔,對其他對象住院醫療費給予50%至90%的救助。安徽省池州市通過自然減員經費、愛心獻功臣捐助款、各級財政補貼等方式建立救助資金,每個對象年救助資金最高支付額為1萬元,隨對象入伍時間的不同,確定不同的起付標準,救助比例10%至20%不等。
五、設想——關于建立并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體系的思考
1、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幫助優撫對象程度不同地進入相應體系。“一保險兩制度三網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我國建立的覆蓋全國城鄉的基本醫療體系,是幫助人民群眾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途徑。優撫對象作為人民群眾的一員,政府有責任有義務將其盡早全面地納入相應體系,并體現出適當的優惠和照顧。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國發〔1998〕44號文件精神,確保老紅軍和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全部進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內,確保其原公費醫療待遇不變并單獨列賬管理、確保其統籌基金地方人民政府兜底。二是要發揮政府功能,幫助在職三等傷殘軍人和城鎮烈屬進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個人繳納參保費方面由政府給予補貼或適當的減免。對于其中下崗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或當地政府按一定基數繳納。對進入保險的對象,大病起付標準可以適當降低,最高限額可以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可以適當增加。三是要把握有利時機,幫助在鄉三等傷殘軍人、農村烈屬和在鄉復員軍人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內。對于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減免,在大病救助方面給予優先照顧,使他們充分享受到農村醫療改革的成果。
2、進一步創新工作思路,努力為優撫對象提供體系外的特殊照顧政策。一是要從政策上鼓勵并支持建立大病救助基金。可以借鑒江西都昌的經驗,采取各級財政投入一點、優撫對象自然減員經費節余投入一點和接受社會捐助相結合的形式,建立起優撫對象大額醫療保障金,重點用于解決優撫對象無力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二是通過政府出資為優撫對象建立定額門診醫療補助制度。已經建立的地區要逐漸加以規范,沒有建立的地區要加快建立步伐,重點用于解決對象老年病多發病的門診和日常藥品的支出。三是對于城鎮下崗失業對象,在沒有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地區,要抓好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或政府按規定報銷基本醫療費用政策的落實。四是積極探索大額醫療救助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路子,采取財政支付一部分、優撫對象自愿繳一點的辦法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為優撫對象住院提供體系外的第二層保障網。
3、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建立保障優撫對象醫療權益的長效機制。政府在提高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央財政應建立對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資金補助機制,并逐步加大預算力度,各地在經費上也應給予相應的配套。對于中央補助經費,可以考慮用于除老紅軍和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以外的其他對象(三等傷殘軍人、“三屬”、在鄉復員軍人、紅軍失散人員)的醫療保障;撥付時按適用對象的人數據實核算,地方財政統籌使用,杜絕平均分配;省、地、縣三級按照財政投入不低于1:1:1的比例配套資金,建立優撫對象大病救助基金;鼓勵省級財政對貧困地區和優撫對象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地方民政部門要掌握醫療救助的主動權,切實發揮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總之,通過中央財政專項投入、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就可以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長效機制。
4、進一步挖掘工作潛力,動員社會力量給予優撫對象更多的優厚待遇。一是要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特別是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階層的積極性。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特別是民營資本和私有經濟中蘊涵著極為豐富的資源和源源不絕的動力,要相信他們對革命功臣有著深厚的感情,只要政府加以正確的引導和有效的支持,提供必要的載體,創造靈活多樣的形式,就能夠轉化為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的強大力量。二是要充分發揮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作用。我國已建立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將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占主導地位,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同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并按扣除財政補助和藥品差價收入后的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既然這些機構并沒有完全走入市場,仍然享受著政府補貼,就有責任和義務對優撫對象給予特殊照顧。要動員他們的力量,繼續落實醫療減免政策,給予優撫對象在掛號、看病、取藥、治療、住院等方面的優先優厚待遇。三是要依托市、縣、鄉(鎮)醫院和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服務網絡。開展為優撫對象定期送醫送藥活動,啟動巡回醫療上門服務,開通優撫對象就診綠色通道,為每一位優撫對象每年至少常規體檢一次。四是加強優撫醫院(門診)建設與管理。優撫醫院是優撫工作的有效載體和重要陣地,在解決優撫對象的醫療難中起到的作用是其他方式無法替代的。地方政府要優化其發展環境,將其納入當地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它們尤其是基礎設施建設和先進醫療設備方面的投入,優撫醫院要主動適應形勢,積極尋求出路,特別是要努力成為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成為當地富有專科特色和競爭優勢的醫院,要加強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提高診治水平,加快優撫對象治療輪換速度,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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