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經營模式調研

時間:2022-09-05 10:44:00

導語:南通經營模式調研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南通經營模式調研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南通外向型經濟呈持續快速發展態勢,已由傳統的服裝、紡織和機械制造業發展為電力、紡織、服裝、機械、化學纖維、電子等多種行業共存的多元化格局。到2005年底,在南通實際開業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經達到2257戶,它們在南通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2005年入庫兩稅和所得稅達31.24億元,占南通國稅收入的35.97%。為了了解跨國公司在南通投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業績、經營管理模式,以及這些企業具體的運作模式對稅收的影響,以期探尋更加有效的適應新的國際稅收管理需求的管理對策,維護國家權益,我們特組織了這次對部分跨國公司在南通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調查。

一、調查對象的選擇

這次調查主要選取了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在南通投資舉辦的企業,以及與這些企業可以對比的具有相當規模的,經營期達3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共20戶,其中,世界500強投資的企業10戶,投資總額大多在1000萬美元以上,涉及船舶制造、電子、化學纖維等行業,外國投資者主要來自歐美、日本、韓國和新加坡。調查的20戶企業2005年入庫稅款15176萬元,占全市涉外稅收收入的5%。調查年度為2003年至2005年。中外合資企業7戶,外商獨資企業13戶。其中,造船企業1戶,機電企業1戶,光盤制造企業1戶,飼料企業2戶,化學纖維企業3戶,電子企業4戶,皮革制造加工企業4戶,化工企業4戶。20戶企業總投資額為149165萬美元,戶均投資額7458萬美元,總注冊資本93834萬美元,戶均注冊資本4692萬美元,其中外方注冊資本8194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為87.32%,戶均外方注冊資本4097萬美元。20戶企業中18戶企業有外方派遣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管理。2005年度盈利戶16戶,實現銷售額和利潤額分別為830695萬元和55669萬元,占2005年度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盈利戶實現銷售額5898503萬元的14.08%和實現利潤額588704萬元的9.46%;虧損戶4戶,全年銷售額191683萬元,虧損15355萬元,銷售額和虧損額分別占全市虧損戶1344024萬元銷售額的14.26%和虧損額115586萬元的13.28%。

二、被調查企業的基本運作模式

為了使信息有效快捷的在不同層級上流動,使上級更直接掌握下級的情況,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在組織結構的安排方面盡量使之扁平化,這樣可以減少管理層次,增加管理幅度,便于上下級之間的溝通。這次在調查的20戶企業中,中方控股的企業只有1戶,中外方持股比例相同的企業有1戶,另18戶為外方絕對控股。由于大部分企業為外方控股,因而,企業實際運作模式就不可避免地納入跨國公司內部運作系統。從企業在采購、生產、銷售及知識產權運用等方面來看,企業的運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境內集團統一采購原材料,南通公司負責生產并自行銷售,同時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這類企業由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投資公司負責在中國統一采購原材料,采購的廠家、價格由中國投資公司決定,然后由廠家直接向南通公司供應,南通公司自行生產產品并銷售,同時按照協議規定的標準向境外總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2、境外總公司提供技術,境內成立專門的銷售公司,南通公司只負責生產。這種模式的企業多為集團公司擁有專有技術,在技術方面具有競爭優勢,南通公司使用集團公司的技術,并按照要求生產產品。進口原材料多從境外關聯公司采購,產品內銷由專門的銷售公司負責,南通公司須向境外總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3、境外總公司提供技術,南通公司負責生產,部分或全部原材料從關聯公司采購,部分或全部產品銷售給境外關聯公司。此運作方式與第二種不同之處在于,沒有專門的銷售公司負責銷售。企業所用的核心技術由境外總公司向南通公司提供,南通公司按照協議的標準向境外總公司支付技術使用費。

4、集團統一采購,南通公司生產,(部分)產品的銷售價格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部分)產品銷售給關聯企業。原材料由集團統一采購供應給南通公司,南通公司負責生產,部分產品價格由集團統一制定,部分產品銷售給關聯公司。在這種運作方式下,南通公司不向境外總公司支付任何特許權使用費,但有的公司向境外關聯公司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傭金。

5、南通公司自行采購、生產,產品出口給境外關聯方。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境外集團公司控制著企業產品的境外銷售權,而不是像其他企業通過材料采購、技術使用、商標使用等方式從企業獲取利益。

6、原材料從境外關聯公司采購,南通公司負責生產,產品出口給境外關聯公司。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境外集團公司控制著企業的原材料采購價格和產品的境外銷售價格,南通公司既不需要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又不需要支付傭金,集團公司一般通過產品的轉讓定價從企業獲取利益。

跨國公司通過上述幾種運作模式使南通公司的利潤在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人為進行調節,或者將利潤轉移至國外,或者轉移至其在中國的控制中心,如北京、上海等地。

三、經營業績指標分析

為了全面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我們對企業的獲利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采用相應的指標進行了分析。

(一)獲利能力指標分析

1、銷售收入。2003年至2005年三年銷售收入連續上升的企業有17家,另有1家企業2004年下降,2家2005年下降。2003年總銷售收入652973萬元,2004年為789568萬元,2005年為1022378萬元。企業總體銷售收入在增加,2005年增幅為29%,2004年的增幅為21%。

2、利潤額。盈利企業2003年利潤總額為54399萬元,2004年為54053萬元,2005年為55669萬元。在20家企業中有10家連續3年盈利,有2家連續3年虧損。2003年盈利面為65%,2004年為75%,2005年為85%,盈利面呈逐年上升之勢。

3、銷售毛利率。我們將被調查企業2005年的銷售毛利率在40%到50%之間1戶,20%到30%之間2戶,10%到20%之間10戶,0%到10%之間5戶,0%到-10%之間2戶。大部分企業的毛利率集中在10%到20%之間。

4、銷售利潤率。在銷售毛利的基礎上扣除了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及非正常收支,反映了企業實際的綜合管理水平和獲利水平。2005年調查企業的銷售利潤率情況:大于15%的1戶,15—10%的3戶,10—5%的7戶,5%—0的5戶,小于0的4戶。大部分企業的銷售利潤率在0到10%之間。

5、資產報酬率。該指標反映了企業利用資產的程度和效率,也說明資產增值保值的情況,越高越好。2005年調查企業的資產報酬率情況:大于20%的1戶,20—10%的5戶,10%—0的11戶,小于0的3戶。資產報酬率多數企業集中在0到10%之間。

(二)償債能力指標

1、流動比率。一般認為該指標2:1較合理,既達到一定的安全性,又充分利用了資金。過低意味著企業短期支付能力不足,缺乏應有的安全性;過高則意味著資金沒有充分利用。2005年調查企業情況:大于2:1的2戶,等于2:1的2戶,小于2:1的16戶,大部分企業短期償債能力并不理想。

2、速動比率。它是對企業短期償債能力更為嚴格的測試,由于扣除了一般占50%的存貨,所以一般認為1:1較為合理。2005年調查企業情況:大于1:1的3戶,等于1:1的3戶,小于1:1的14戶,大部分企業短期償債能力較差,較為合理的只有3戶。

(三)營運能力指標

1、應收賬款周轉率。該比率越高,應收賬款平均收賬期越短,表明企業在應收賬款上資金越少,同時在財務分析中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也就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大于10%的7戶,10—5%的4戶,5—1%的9戶,有三分之一的企業收賬速度較快,收賬時間短。

2、存貨周轉率。存貨周轉率越高表明存貨積壓少,企業存貨管理水平越高。大于10%的5戶,10—5%的8戶,5—1%的7戶,有四分之一的企業存貨周轉率快,存貨管理較好。

通過上面三方面的分析,我們將所調查的企業,按照業績分成四個檔次:好的4戶,較好的6戶,一般的6戶,差的4戶。

四、集團內關聯交易的分析

1、材料采購。調查戶中有15家涉及從境外關聯方采購,7家涉及從境內關聯方統一采購,大多數企業既涉及關聯方又涉及非關聯方的材料采購。采購價格由集團統一制訂,南通公司更多的是被動接受價格,而不是獨立采購。

2、產品銷售。在調查的20戶企業中,涉及出口業務的有17戶,2003年總出口收入375414萬元,2004年為428095萬元,2005年為663557萬元,逐年增加。除了2戶企業出口業務是非關聯交易外,其余15家都有關聯交易,所有或部分產品出口給境外關聯公司,再由關聯方在境外銷售。在調查的20戶企業中,出口企業占85%,出口收入占銷售收入的60%,說明跨國公司的產品銷售對象主要為國外消費者,他們更多地把中國當作其產品制造基地。

3、提供勞務。主要集中在銷售傭金和境內管理費收取方面。20家被調查企業2003年至2005年向境內外關聯方支付的傭金和管理費超過4987萬元。在境內收取管理費的企業大多是在境內設立統一的投資公司或管理公司的跨國集團。

4、知識產權費。該項目包括技術使用費、技術提成費和商標使用費等。我們在調查中發現,關聯交易額最大的就是知識產權使用費,有8家企業涉及該項內容。有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有按照生產數量定額計提的,有按銷售額和固定金額雙重標準計提的。2003年跨國公司從20戶調查的企業提取知識產權使用費為2743萬元,2004年為4928萬元,2005年為5356萬元,三年總計提取13027萬元。值得一提的是有的企業在免稅年度不支付技術使用費,在進入征稅年度后突然與總公司簽訂技術使用合同,支付相關費用,避稅目的十分明顯。

5、費用分攤。在調查中發現,跨國公司往往在中國境內如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設立投資公司,并投資多家企業,投資公司往往既是境內所有投資企業的管理中心,財務結算中心、又是采購、銷售中心,此中心為其所有投資企業提供行政管理、財務管理、采購、銷售等各項服務,每年管理中心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只是通過一定的方式將費用分別劃入各家,費用分攤的合理性有待作進一步考證。

五、跨國公司投資企業經營特點及對稅收的影響

1、轉讓定價的普遍性。在調查的20家企業中,有19家存在集團內部關聯交易,有些企業幾乎每一種類型的交易都有。這就說明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已經成為極其普遍的現象,在20戶調查企業2005年關聯交易中,產品銷售607447萬元,知識產權6080萬元,傭金及管理費1387萬元,可見涉及金額之大,從而也說明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受境外跨國集團公司的控制程度。

2、境內關聯交易增加。集團內跨國關聯交易已經司空見慣,東道國稅務當局也將跨國利潤轉移作為反避稅的重點,而在一國境內的關聯交易往往不如境外交易那樣得到“重視”。這次調查發現,在境內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主要是產品銷售,20戶企業2003年-2005年境內關聯交易產品銷售呈上升趨勢,分別為105574萬元、129297萬元和132467萬元。

3、無形資產交易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有形貨物交易。技術、特許權使用費交易額的增長速度已經大大超過產品交易額的增長速度。20戶企業2004年全部出口額比2003年增長了14%,而2004年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比2003年增長了80%;2005年全部出口額比2004年增長了55%,而2005年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比2004年增長了56%。這說明有形貿易的交易逐漸被無形貿易代替,知識和技術含量在交易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給實施轉讓定價調查帶來的難度越來越大。

4、交易手段的多樣化。進口材料、出口產品、技術轉讓、集團內勞務、融通資金、費用分攤等各種交易類型都有不同程度的使用,一切服從集團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多種交易并存的情況下,將一種交易劃分為貨物交易還是知識產權交易,或者是其他形式變得越來越不容易,給稅收管理帶來的難度越來越大。如境外總公司向境內公司無償提供技術,然后境內公司再以出口產品補償技術使用費,那么出口產品的價格中就包含技術使用費,在調整時應按照貨物交易還是按照技術交易進行調整就不容易區分。

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行為給我國經濟和稅收帶來一系列不良影響和后果。首先,使利潤在國與國之間不公平的分配,使國內公司獲取的利潤轉移至境外,不僅使境內公司實際經營情況扭曲,而且使國家稅款流失。這次調查的20戶企業每年向境外關聯公司支付的費用之高足以說明問題的嚴重。其次,境內利潤轉移,使地區之間稅收收入與地方經濟發展不相稱,使發達地區更加發達,影響利潤轉出地方稅收任務的完成,如許多跨國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設立投資公司或管理公司,將利潤轉移至該地區,這樣對其他地區稅收收入產生不利的影響。最后,存在利潤未轉出國境的情況下的稅款流失問題。因為我國對增值稅尚未實行普遍征收,消費稅只在生產環節征收,因此,大多數涉及消費稅的企業成立銷售公司,以出廠低價方式逃避消費稅。

這次調查的20戶企業2005年度銷售額占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盈利戶銷售額的17.33%,而實現利潤額卻只占盈利戶實現利潤額的6.85%,從這一點亦可以看出,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利潤的轉移已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現象,值得各級部門重視。

六、管理對策設想和建議

針對跨國公司關聯交易的特點及集團運作模式,結合我國稅務管理的實際情況,我們提出以下設想和建議。

(一)完善反避稅的立法,使反避稅有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我國反避稅工作開展得較晚,法律法規較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已勢在必行,反避稅立法也不例外。這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1、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的舉證義務,使稅務機關在反避稅調查中能掌握更多的信息。在反避稅調查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地位,納稅人掌握轉讓定價的全部信息,而稅務機關只是能了解到關聯交易一方的情況,具體的環節和細節并不清楚,只能依靠被調查對象提供,而被調查人往往以各種理由少提供或不提供資料,使稅務機關處于被動局面。因此,應該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明確納稅人的反舉證義務,迫使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主動積極的配合。

2、對避稅處以罰款。目前,在我國理論界仍然存在避稅合法和非法之爭,但在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已經相繼在稅法中設立了對避稅進行處罰的條款,美國規定,可以對補稅額處以最高40%的罰款,以打擊納稅人的避稅行為。我國只是補稅不罰款,威懾力不強使得納稅人認為避稅風險小。

(二)加強機構建設和人才培養。全國目前專職反避稅人員只有300人左右,與避稅企業數量相比,顯得人員太少,人力不足。而專職反避稅的機構也只在深圳、大連等地設立,其余地區只是設立一些部門而已,沒有專門的機構,使得反避稅工作無法得到保證。再者,在跨國公司中有專門的稅務專家為其服務,他們有專業的技術,豐富的經驗,全面的信息以及在全球范圍內精心的策劃,而我們稅務人員與他們相比在知識、經驗、工具、信息等方面處于劣勢,因此,必須在反避稅的人才培養上加大投入,培養出掌握法律、稅務、會計、計算機、外語等專業技術的高級人才與跨國公司的稅務專家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