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某某縣人民醫院在藥品購銷活動中商業賄賂行為一案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時間:2022-11-03 1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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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由來:
2005年3月11日,xx縣人民檢察院將xx縣人民醫院商業賄賂一案移交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進行聯合調查。我局發現案情重大,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即于2005年3月14日報請xx市工商局批準立案,2005年4月1日xx市工商局批準并委托我局正式調查,經過歷時2個月的調查取證工作,案情事實現已查清。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xx縣人民醫院,地址:xxx路,法定代表人:xxx,職務:院長,電話xxxx。
三、違法事實
經過與xx縣人民檢察院的聯合調查,現已查明:xx縣人民醫院,是一家全民所有制衛生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醫療,預防服務,2002年4月xx縣人民醫院向社會發出《一次性投資買斷xx縣人民醫院藥品供應權的標書》,標書中規定:“一次性投資的200萬元是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的數量,用批發價買斷甲方的藥品經營權供貨額900萬元是可變數,即可以增加,也可以減少,最后甲方取乙方承諾的滿意數中標。”(上述甲方是指xx縣人民醫院,乙方是指中標者)。當事人xx縣人民醫院分別于2002年4月27日與xx醫藥集團公司醫藥配選中心(龔xx、熊xx,)簽訂《西藥、成藥購銷合同書》,合同第一條規定,從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時效為5年,藥品成交額900萬元(批發價),第五條規定:乙方得到甲方西藥、成藥的供應權后,西藥、成藥的進批差是乙方作為支持甲方衛生事業的贊助捐贈給甲方,并向甲方寫出《贊助書》,贊助200萬元,《贊助書》與《西藥、成藥購銷合同書》同時生效。2004年4月27日熊xx、龔xx分別支付現金50萬元,但帳面反映為200萬元,并附有贊助金額200萬元的《贊助書》。2002年10月6日當事人與龔xx、熊xx又簽訂了一份《西藥、成藥購銷合同》補充條款,其理由是“由于xx市藥品招標價格的實施,給乙方經營和供應藥品造成困難,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以下補充條款”該補充條款第一條規定:“集資現款維持118萬元,”第五條規定:“優惠款按本補充條款的三、四款實扣抵滿118萬元。貨款按批發價實付,優惠款總累計達118萬元時合同終止”。2002年4月26日與當事人鄒x簽訂《大輸液購銷合同》,合同規定時效為4年,供應大輸液金額總數為76萬元。并向甲方出具《贊助書》,贊助30萬元,《贊助書》與《大輸液購銷合同》同時生效(2002年4月27日30萬元入帳)。2003年7月15日又與鄒x簽訂一份《大輸液購銷合同》補充條款,第一條規定:乙方供應的大輸液金額總數由原合同的76萬元改為38萬元(批發價),捐資款由原合同的30萬元改為15萬元。第二條規定:乙方向甲方交納5萬元信用、質量保證金。完成大輸液金額總數38萬元(批發價)后,予以退回。第三條規定:按國家規定的零售價除以1.15作為批發價結算。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之間。當事人xx縣人民醫院在采購藥品活動過程中,先后收受xx市藥商龔xx、熊xx倆人的回扣(所謂的贊助款)200萬元,收受xx市藥商鄒x30萬元的回扣(所謂的贊助款)兩筆回扣款共計230萬元,分別于2002年4月27日記入該院專用基金中的修購基金科目。銷售方按折扣前價格開具發票,xx縣醫院以發票價格與實付貨款價差作為折扣記錄,2002年10月20日沖減龔xx、熊xx回扣款82萬元,實際銷售藥品金額400萬元;2003年8月20日退還鄒x回扣(贊助款)15萬元,實際銷售藥品金額40萬元。共計退還回扣(贊助款)97萬元,此款項是從該院專用基金中的修購基金退返給當事人龔xx、熊xx、鄒劍x的回扣款項。至此,xx縣人民醫院實際收受當事人龔xx、熊xx藥品回扣118萬元,當事人鄒x藥品回扣15萬元。共計回扣133萬元。該133萬元所謂“贊助款”沒有在發票上注明,不沖抵進貨成本。而是將該款記入該院專用基金中的修購基金科目,用于該院門診大樓工程建設,并將全部款項支付給了xx工程公司。當事人xx縣人民醫院而未將所得的回扣讓利給患者,上述當事人的商業賄賂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擾亂了我縣藥品采購市場的經營秩序。當事人xx縣人民醫院將藥品讓利(贊助款)記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而非法定科目(藥品收入科目)。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如實記載。綜上所述,當事人xx縣人民醫院收受商業賄賂的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陳述、書證、證人證言為證。
當事人xx縣人民醫院收受龔xx、熊xx、鄒x的商業賄賂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其行為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四、處理意見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和《藥品管理法》第九十條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責令當事人xx縣人民醫院,立即停止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
二、沒收當事人xx縣人民醫院違法所得人民幣133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調查人:xxxxxx
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