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整改現狀調查報告
時間:2022-08-20 09: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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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整改是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機關依法審計所做出的審計決定或提出的審計建議,對其自身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或薄弱環節,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糾正,制定相關制度加以改進,使審計查出的問題不再發生,嚴格遵守財經法規,提高管理水平的過程和結果。審計整改既是被審計單位的工作,也是審計機關的工作,它是審計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機關的責任是監督促進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并給予適當的指導和幫助。
一、當前審計整改工作現狀、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
隨著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入和審計整改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大多數被審計單位已經能夠正確對待審計工作,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通過強化審計整改的組織領導,加強溝通協調和合作機制,改進機構運作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內部管控制度,細化分解審計整改責任,建立審計整改反饋報告制度,并定期開展審計整改排查等方式,積極落實審計整改。
雖然近年來審計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審計整改環境整體面臨機制體制不完善、審計整改制度支撐不足、缺乏審計整改效果認定標準以及審計查證不到位等原因,仍存在整改監督力度不大、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不徹底等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審計機關對審計整改落實、執行和結果反饋的監督檢查不夠。
1.由于目前審計整改大多是審后整改,事后監督,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往往是在執行當年審計項目的同時兼顧上年審計項目的整改檢查,客觀上精力和時間有限,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審計、輕整改的現象,放松了對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和結果反饋的監督檢查。
2.由于現行審計法規中缺少關于審計整改問題的明確表述,沒有具體明了的操作程序,審計機關在依法督促審計整改問題上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撐,僅依據審計(調查)報告提出的問題和審計建議要求被審計單位整改,缺乏硬性約束力。審計機關強制執行力不足給了被審計單位逃避整改的空間。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認同度不夠,整改不及時、不徹底,存在短效整改現象。
1.由于立場不同或審計查證不到位等原因,部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存在異議、直接指出審計工作存在不足;表明有不同看法,保留意見;對部分審計發現問題不予回復、不予整改。
2.由于缺乏對審計整改的效果認定標準,一些被審計單位存在應付整改檢查,蒙混過關的思想。審計整改僅停留在審計發現問題表面、問題發生當地、當時,就事論事地進行整改處理,沒有對問題產生原因的深入分析,源頭治理力度不夠。尤其是涉及資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問題,被審計單位多采取制定或修訂制度、重申有關規定并承諾今后加強管理等措施進行整改,但對已經發生的問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或追回相關資金,短效性審計整改特征明顯。
(三)全面的審計整改合作機制尚未建立,相關部門間缺乏溝通協調,沒有形成審計整改監督合力。
1.在宏觀層次上,目前還缺乏一種有效的機制,將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起來,就審計機關宏觀建議進行研究。審計報告中涉及體制機制性問題需要國家出臺相關政策,以及一些宏觀層面的,有關建章立制的建議,都需要多個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完成,被審計單位無法單獨完成整改。
2.在微觀層次上,目前多數審計機關僅就查處經濟案件開展了與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對審計查出的一些其他問題,還沒有與地方各部門建立一種相互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由地方政府統一主導各部門開展整改督促工作,形成審計整改監督合力,促進審計整改落實。
二、改進審計整改工作的建議
(一)明確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和職責分工,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各負其責。
審計機關應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法規,尋找審計整改的法律支撐,運用法律手段,明確審計整改責任主體,落實審計整改建議,嘗試審計整改問責,維護審計嚴肅性和權威性。
1.審計機關是審計整改的督辦檢查主體。
審計法、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均對審計機關作為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在具體操作層面,應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和審計組的具體責任,即審計機關對審結項目整改檢查負總責,法規處、辦公室作為職能部門,具體指導和督促各審計組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適時開展審計整改回訪工作。各審計組對審結項目整改檢查負直接責任,具體負責各自審結項目的整改檢查和結果反饋工作,并向審計機關提交被審計單位整改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審計組整改檢查工作報告。
2.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整改的執行落實主體。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并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這些規定都明確了被審計單位是落實審計整改的直接責任主體,并負有向審計機關報告整改落實情況的法定義務。
3.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是審計整改的監督管理主體。
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審計機關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的款項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的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對審計機關提出的處分建議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被審計單位逾期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審計機關通知暫定撥付有關款項的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各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對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和反饋整改結果整改負責。
4.嘗試建立審計問責制度,大力督促被審計單位認真落實審計整改。
在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對被審計單位和各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落實和監督審計整改的明確要求基礎上,結合《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關于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等有關規定,嘗試建立審計問責制度,具體明確問責的對象和原則、問責的內容和問責的方式,增強審計威懾力。
(二)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制度,理順審計整改跟蹤檢查運行機制,確保跟蹤檢查取得實效。
1.制定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制度,按年度編制整改跟蹤計劃,確定組織形式、檢查內容和實施程序等。
一是年初根據上年審結項目的報告、決定報出時間,初步列明項目整改時限表,制定年度審計整改跟蹤檢查計劃。根據審計發現問題和審計建議類型,確定重點項目進行實地回訪跟蹤檢查,其他項目采取報送檢查方式,開展全面的整改檢查工作。
二是由法規處、辦公室牽頭,有關業務處參加,組織審計整改實地回訪工作,全面了解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審計建議采納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對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于采取報送檢查方式的審計項目,要在取得被審計單位整改報告的同時,取得相關證明材料。業務處室要就審計整改跟蹤檢查的開展情況,向審計機關提交整改檢查工作總結。
2.及時總結分析審計整改工作,建立審計整改內部通報制度、強化審計整改考核力度。
一是及時總結分析審計整改工作情況。反映整改取得成效,查找整改工作問題和難點,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整改工作的有效建議。
二是建立內部審計整改工作通報制度。限定整改跟蹤檢查完成時限,對各審計組整改跟蹤檢查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對于被審計單位提出異議、保留意見、不予答復、不予整改的問題,責成相關審計組查證核實。經核實,屬于被審計單位責任的,將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因審計查證不實等原因,導致審計決定存在重要錯誤事項的,將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審計組和審計人員責任。
三是強化審計整改績效考核力度。進一步細化審計整改考核打分標準,明確審計組提交審計整改報告時限,提交整改報告不及時的審計組、審計整改發現重大審計瑕疵的審計組不得分。
(三)創新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工作方式,改進審計工作,提升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整改科學行和可執行性。
1.將審計整改工作前移,做到邊審邊改。對于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急需改進和容易改進的問題,在審計過程中即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落實。一方面可以強化審計整改落實力度,另一方面,也減輕了后續審計整改跟蹤檢查的工作壓力。
2.提高審計建議的可操作性和審計決定的可執行性。一方面在審計過程中,要深入研究被審計單位的行業背景和管理模式,針對具體問題提出適宜操作的審計建議,避免泛泛而談。另一方面,要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違法違規問題嚴格依法作出可以操作的審計決定,提高審計整改的可執行性,提升審計機關的威信力。
(四)加強與各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形成審計整改監督檢查合力。
1.審計機關和審計組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視程度,做到整改內容、整改時限心中有數,掌握審計整改跟蹤檢查的主動權,確保審計整改及時、到位。
2.探索全面建立與地方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及時溝通,有效行動,形成部門之間督促整改落實的強大合力,共同促進審計結果落實,維護地方經濟發展秩序。
3.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協調,積極宣傳審計法律法規,使被審計單位充分了解和重視審計工作,取得被審計單位的支持配合,確保審計整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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