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發言稿
時間:2022-09-22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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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學習會,我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和思考中,選了兩個小題,跟大家交流。
一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意義。“理念”對大家來說可能是一個新詞,可能對外國人來說也是一個新的中國名詞。因為我在電子版的英漢大辭典里輸處“理念”這個詞,沒有出現相應的英語詞語。可能在十年以前,大家在報紙上也看不到這個詞,我國的所有辭典當中,我只中《辭海》只有此還中有這個詞,但解釋是:理念,舊哲學概念,柏拉圖哲學中的“觀念”通常譯為“理念”。康德、黑格爾等人哲學中“觀念”指的是理性與概念,同時也譯作“理念”,所以那個名詞跟我們現在講的“理念”是不相干的。我國國家真正出現“理念”這個詞是在2002年的《中國現代漢語詞典》,出現了一個一欄“新名詞解釋”,出現了“理念”這個詞,它的解釋:1、信念;2、思想觀念。我國的學者、專家,包括我們法院的領導,在使用這個詞的時候,“理念”和“觀念”兩詞也是并用的,當然現在這段時間用“理念”這個詞的多,用“觀念”的少。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所謂“理念”,就是人們在認識規律過程當中的一系列觀念、信念、理想和價值追求,是支配人們思想和行動的意識形態和精神指導。羅干同志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實質,概括為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從中可以看出理念的重要性。正如羅干所講的,歷史證明正確的思想一旦被群眾掌握,用于指導實踐,就會產生巨大的物質力量。而一旦指導思想發生偏差,實際工作就會必然走偏方向,就會給黨和人民的事業帶來巨大損失。現實中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乃至我們經常講的一些法制笑話,歸根到底都可以從“理念”上找到原因。過去我們都講“現代法治理念”,實際上“現代法治理念”這個概念一般指的是西方發達國家通行治理國家的方式、治理國家的理念,但是這個詞存在很多問題。首先,“現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含義并不十分清楚,缺少制度規定性,誰也說不清楚它的內涵和外延。什么是“現代西方法治”,對此國外的學者們進行過闡述,中國的學者也作了研究,并作了一些概括,但迄今為止,無論西方學者們的闡述還是中國作者們的概括,都是從特定角度出發,缺乏對西方現代法治進行總體清理,并缺乏結合實際的變化,將法治的研究置于動態的泗礁,結果不是理論上以偏概全,就是脫離實踐,獨守一家之見,讀者不僅對五花八門的理論感到撲朔迷離,而且對理論與實踐的關系也迷惑不解。從我國學者的研究當中可以看出來,“現代法治理念”這個名詞,實際上含義不是很清楚的。同時,西方存在不同的現代法治模式和不同的理念,各種理念汗牛充棟,并且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我國的一些學者實際上對西方現代法治理念的認識并不全面,或者說很不全面,卻到處推行以偏概全,還以為是靈丹妙藥的所謂西方現代法治理念,并將此作為衡量是非的標準,結果把我們的思想搞亂。在司法理念上同樣也是如此。另一方面,現代法治理念中包含了西方各國一些與我國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問題,不加分析地引進也會帶來嚴重的后果。這也可以從幾方面進行分析:一、如果有人推崇司法獨立,強調西方的三權分立,大講西方法院怎么怎么獨立,但我們有些同志沒有注意到,這種西方法治的獨立實際上相對的。比如法治楷模美國,他推崇國家利益直上原則:在國家利益面前,什么都要讓步,不惜發動戰爭,不惜屠殺他國人民,宗旨只有一個,為了我的國家利益。可以把成噸的炸彈仍掉別國的領土上,只要國家利益需要。最典型的例子我們還可以知道:中國一個代表團到美國訪問,當地×××分子向當地的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說代表團的團長迫害×××。我國外交部向美國發出照會,指出這樣做會影響中美兩國關系,美國聯邦政府就以“國家利益”為借口,這個案子如果開庭審判的話,會影響中國和美國的關系,為了國家利益,要求這個案子由法院撤訴。聯邦法院就把這個案子撤掉了,這就是典型的國家利益至上,可以影響法院的司法權,所以法治也是相對的。二、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歷史源遠流長,都有自己的文化。他們的觀念、思維方式、道德標準、價值取向、行為規則,乃至社會制度、法律制度等等都是根植于他國文化上的,西方現代法治理念也是根植于他的文化當中的,與中國的東方文化有很大差距,所以他們管理國家的方式我們也不能照搬過來,因為可能到我國會收到文化排斥。從這個意義上講,西方的法治對我們也不是靈丹妙藥。三、任何一個事物,如果要適用必須都結合自己的國情和實際情況。西方法治理念同樣也是如此。我們如果要學習西方先進的制度和理念,同樣也要結合中國的實際,適應中國的文化發展和社會需求。最典型,我們講的當事人舉證原則——“誰訴訟,誰舉證”,這是一個很好的司法原則。但是中國有十億農民,很多農民還處于貧困中,缺少法律知識和文化,我們就不能簡單照辦,什么都要當事人舉證,典型的是過去有一段時間,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我們竟然要求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人——被害人家屬,提供被告人家中有財物的證據。被告人在浙江作案,老家在貴州、云南,要被害人的家屬,一個老農民提供被告人在云南有財產的證據,然后我才能判。這就是典型的受西方法治理念的影響,顯然是不現實的,根本就不利于保護被害人利益。再一個方面,法治是一個發展過程。西方現代法治歷經數百年,到現在為止仍是沖突重重,問題重重,遠沒有達到完善的地步。中國的法治不過百余年時間,真正搞“法治”還不到二十年,因此我們不能指望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就走完西方國家幾百天經歷的法治歷史,有的學者提出,這就需要我們有耐心,不能因為法治暫時碰到困難而灰心,喪失對法治的信心,甚至重新回過頭去重走人治的老路。所以說,法治實際上是一個理想和過程,這種理想存在于過程當中,人們只有接近,但不能完全實現這種理想,所以法治是沒有終點的行程。——這是我國國家一個比較有名的學者提出來的,還是比較符合實際情況的。在我國現階段,泛泛地講現代法治理念不行,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體現社會主義法治內要求的一系列觀念、信念、理想和內在要求的結合體,是指導和調整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方針和原則。同志將“現代法治理念”改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即是對我國法治理念的準確地位,又是對前一個時期理論上的混亂作的撥亂反正,具有重要的意義。現代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主要反映在五個方面: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這我就不展開講了。
第二,刑事司法的人權理論。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兌現“三項承諾”,必須在刑事司法領域當中堅持依法保護人權的理念。
1、人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從某種意義上講,實現法治就是為了保護人權不被侵犯。人權這個名詞寫入憲法,是中國人權事業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中國通過憲法和法律保障人權的認識進一步地深化,反映了社會主義法治的人權理念。雖然過去我們沒有講人權這個詞,但并不等于我們不講“人權”,我們黨領導人民推翻三座大山,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實際上就是為了解決人權問題,為了人民當家作主,這就是最大的人權。所以有的學者把對憲法的修改說成是“人權入憲”這種話,并不準確。因為我國憲法中已經規定了好幾十項“人權”,不能叫“人權入憲”,而是把“人權”這個詞這個概念直接引用到憲法當中。但是我們講的人權與西方世界講的人權是不一樣的,無論從內容上講還是從本質上講都有很大的差別。
2、我們講的人權是社會主義中國特色的人權。在理論上,對刑事司法人權的保護,一般的理論界的講法是僅針對被告人的。這個說法我認為是不準確不全面的,隨著人權理念的發展,人權的概念早已發生變化,現在已經涉及到各個領域,成為人的基本權利。我國歷來主張全面的人權,在刑事司法領域也是一樣。人權在刑事司法領導不再單純地保護被告人的權利,也包括被害人、證人、辯護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內容上已經更加廣泛。我們如果把西方司法領域的人權概念引用過來,會帶來問題。我國世界對證人專門的保護體系,對被告人也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包括改變容貌,改變身份,24小時提供保護等等,而我們國家沒有這一切。如果刑事司法當中僅僅保護被告人的權利,顯然是不夠的。所以單純講保護公眾的人權,不講保護被告人的人權;或者只講保護被告人的人群不講公眾的人權,都是片面和不準確的,都不符合我國的人權理念。作為刑事法官我們應該正確把握人權的基本內涵,在刑事活動中切實保護人權。保護人權包括很多方面,我這里只舉一項,被告人的人權是不用說的,是刑事人權的保護重點。有兩項我想講一下:一是被害人權利問題。我們在審案中發現,有的被害人家屬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求精神賠償。我們審委會討論時,曾經遇到過這樣的案子,但是他沒有提死亡補償費。結果我們下面有的法院說,精神賠償不能賠,死亡補償你又沒提,根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則,就簡單地賠了幾萬塊錢拉倒。上訴到高院,我們高院也有同志提出來,說:精神賠償提了,沒有依據,駁回了,而死亡賠償金又沒有提,沒有提出我們又沒有辦法判。這里就涉及到一個理念的問題,怎么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保護被害人權利?我們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律規定可以獲賠什么東西。告了以后當事人仍舊堅持那樣,那是當事人的問題;沒有告知,則說明我們法官理念上有問題,說明我們司法為民的理念不牢固。另外,還有對證人的問題,很多文章強調,要保護被告人權利,保護被告人沉默權,但又反對證人的沉默權,證人不能沉默,知道就得說,不說就是違法,這里頭也涉及到理念問題。涉及到的例子很多,講起來時間很長,我就不展開講了。在刑事司法當中的處罰權,定罪量刑也是人權問題,畸輕畸重都涉及到人權問題,不僅涉及到被告人的人權,也涉及到被害人的人權,涉及到公眾的人權,所以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我們不能簡單地來講人權保護誰。
3、死刑二審開庭要解決的問題要解決的就是人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在講到死刑二審開庭意義時講到五個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控制和減少死刑。我們在政法委匯報的時候,政法委提出來,提高高院匯報的事情很重要,但是我們之前都不知道你們為什么要二審開庭,政法委都不知道,你們應該向司法各家的領導說清楚,也應該向你們下面法院的領導說清楚,為什么要二審開庭?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2008年我們國家要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根據這個公約,我們要向全世界公布我們的死刑數字,而現在我們的死刑數字很大。所以中央在聽取最高法院匯報以后強調:我們要保留死刑,但要控制死刑,慎重地適用司法,我們要依法治國,并不是殺人越多越好。構建和諧社會,死刑數字一定要逐步降下來。這是中央作出的一個重大決策。涉及到我們國家最后公布死刑數字以后,我們在人權斗爭當中怎么樣處于一個主動的地位。所以死刑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最高法院想通過二審開庭壓縮一部分死刑,然后最高法院再收回核準權,爭取在2008年以前把死刑數量降到一定的范圍,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決策,我們很多同志不知道,也不可能說,最高法院不可能在公開場合說這個事情,但是作為我們來說,死刑案件二審開庭是最高法院控制減少死刑的一個手段、一個步驟,它的意義非常深遠,關系到我們國家的政治形象,關系到我們國家的信譽,關系到中央的決策能不能夠實現,所以我想借這個機會,也跟同志們把這個事情溝通以下。
我的發言完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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