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建設性作用經驗交流
時間:2022-08-20 11: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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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的建設性作用,是國家審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審計提出的新要求。在新時期、新階段,要發揮國家審計“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作用,就是要進一步提升審計監督層次,改善審計監督方式,加強審計監督力度,發揮國家審計的建設性和前瞻性作用,保障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穩定運行。正如劉家義審計長所指出的,“建設性決定著審計的生命力,決定著審計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利益,決定著審計能夠在多大范圍內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也決定著審計能夠在多寬的領域推進民主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因此,審計的建設性作用不僅在于抓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和進行經濟犯罪線索的查處,更重要的是在揭示問題、查處問題的基礎上,更好、更多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找出體制性的障礙,堵塞制度性、體制性、政策性缺陷和漏洞。
面對全球化的巨大浪潮和國內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環境,如何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保護中國經濟這條大船乘風破浪、平穩向前,就成為當前審計工作必須加以研究的一個重大課題。劉家義審計長曾強調,“各級審計機關要牢固樹立科學的審計理念,不斷推進審計創新發展”。創新是一個人突破自我、超越自我的力量源泉,也是一個組織不斷前進、永葆生機的不竭動力。審計創新就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使審計“免疫系統”功能得到充分體現。對此,國家審計要適應新形勢的挑戰,緊緊圍繞公共財政這條主線,以理念創新為靈魂,模式創新為支撐,方法創新為推力,內容創新為載體,成果運用創新為抓手,全面推動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
一、以理念創新引領建設性審計。審計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推動民主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國家審計要發揮建設性作用,必須在審計理念上有所突破,突出審計的宏觀意識和大局意識。審計不僅僅是查賬本,更要“管中窺豹”,尋找賬本后面更為重要的東西——制度、體制和機制上存在的問題。這就要求國家審計必須從長遠角度和戰略高度為科學發展服務、為推動改革服務,在實際工作中切實做到“六個高度自覺”。要樹立科學審計理念,從微觀案件入手,從宏觀視角分析,為政府當好參謀和助手,有力地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以模式創新支撐建設性審計。國家審計要發揮建設性作用,必須在更高視野、更寬范圍、更多角度、更深層次發現問題,這就需要審計模式的創新。如果僅進行一些專項審計,不但分散了審計的力量,還因為審計的交叉、重復,浪費了審計資源,而且無法從宏觀角度把握發現的問題。以財政大格局審計等為代表的新的審計模式,在充分整合審計資源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審計項目計劃,建立系統內部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圍繞政府預算管理、債務管理,擴大審計的覆蓋面,從宏觀性和整體性提出審計建議,更好地發揮了審計的建設性作用。這種通過集中審計力量,在全國范圍內就某一個社會熱點問題或重大問題進行審計的模式,對于有效發揮國家審計的建設性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三、以方法創新助推建設性審計。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設性審計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好的審計方法。方法的創新離不開兩個載體,一個是技術,一個是人。因此,要實現方法創新,必須加快技術創新步伐和培養大量的創新性審計人才。隨著計算機技術在管理中的廣泛運用,傳統的審計技術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審計技術創新,就是要不斷提高計算機應運水平,特別是強化AO系統和OA系統的推廣應用、交互應用。要加快審計人員信息技術的培訓,讓審計人員既是審計專家,又是信息技術專家。審計機關要以培養創新型人才為突破口,在具體審計形式和技術層面積極探索新方法,更好地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
四、以內容創新豐富建設性審計。國家審計除了關注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性以外,還必須緊緊抓住公共財政這條主線,拓展其他審計內容,關注經濟安全、社會民生、廉政建設、政治體制改革等問題。開展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審計內容不斷豐富的體現。績效審計能對政府公共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經常性監督,有利于推動建設高效廉潔的政府,也有利于促進全社會科學發展、節約資源能源。當前開展的省部級及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使審計對象從組織變成人,這種審計突破組織束縛,將審計查出問題和審計建議針對單個的、在組織中具有重要影響的人,更有利于審計建設性作用的發揮。
五、以成果運用創新提升建設性審計。審計成果是審計工作的結晶,其能否充分利用,是體現審計價值的關鍵。要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必須多角度、多層次加強審計成果的運用。要充分利用“兩個報告”的重要性,進一步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提升審計在國家經濟社會運行中的監督地位。要加強監督審計整改的力度,跟蹤審計整改全過程,確保審計整改不走過場,杜絕“屢查屢犯、屢犯屢查”的問題。通過建立機制,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之間、審計機關與其他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進行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積極探索審計成果的外部運用,讓大量的審計報告、信息進入黨委、政府和公眾的視野,從推動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推動公民社會形成的角度不斷提升建設性審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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