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質量控制經驗交流
時間:2022-08-20 1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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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審計系統的一件大事,是推動審計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促進審計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至此,由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準則構成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框架基本形成。
新準則的頒布實施,不僅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遵循的職業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且對審計的整個流程以及流程中每一個環節所要遵循的標準和指導性內容作出了明確規范;不僅對審計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而且對堅持依法審計、文明審計所必須遵循的審計職業道德也作出了明確規范。其核心就是要規范審計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提升審計水平,更好地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建設性作用,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推動實現國家良好治理。結合多年的審計工作實踐,筆者認為,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強審計質量控制。
一、規范操作,過程控制
審計質量控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要求審計人員嚴格執行審計規范,將質量意識貫穿于編制審計方案、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記錄、出具審計報告等全過程。
(一)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調查了解和編制審計方案是審計項目質量管理的第一個重要環節,新準則中不再把審前調查單列一個階段,而是將其也作為了審計實施的一部分,對這一過程的描述也變成了調查了解,但并不影響其在加強審計質量控制中的重要意義,新準則第五十七條用“應當”這個約束性詞匯規定了要進行調查了解,并在下面的條款中進一步明確了調查了解的內容和著眼點,因此,審計過程中要注意切實加強調查了解,充分研究法規和政策,從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舞弊動機和內控缺陷等方面入手,抓住被審計單位問題的關鍵所在,有針對性地組織和安排審計,為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做好充分準備,更為實施審計打好基礎。
審計實施方案是開展審計工作的基本依據,在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形成的審計實施方案要有明確的指導性和可操作,要科學地規劃審計步驟和審計思路,確定審計具體目標、重要審計事項和審計風險,由于制定方案是在正式開展審計之前,調查了解不可能面面俱到,實施審計過程中有可能會發現之前的判斷和評估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在實施過程中持續關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斷和對存在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是否恰當,及時做出修正,并調整審計應對措施,在此需要特別注意調整的頻率和幅度,如果調整過于頻繁或過于隨意,很有可能成為降低審計質量的窗口。
(二)審計取證和審計記錄
審計取證和審計記錄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內容,整個審計過程就是審計人員圍繞審計目標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最終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的過程。要實現審計目標,保證審計質量,使審計工作底稿所反映的重要事項和查出的問題建立在真實可靠的基礎上,審計工作底稿必須有相應的審計證據作支持,為了使審計過程中所收集的會計資料及其它相關資料能夠形成具有證明力的審計證據,審計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充分發揮專業技能,采用多種審計技術方法收集證據,并對證據進行分析、提煉、歸納,并編制成高質量的審計工作底稿。
新準則取消了審計日記,但審計質量全過程控制的宗旨卻并未因此發生任何的改變,通過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來實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質量控制,特別是第一百零五條中關于“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事項,均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要求,通過完整記錄審計活動的全過程為質量控制提供依據。
(三)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所有審計程序和內容的綜合反映,是審計質量控制的組重要環節,反映了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其評價意見,反映了查出問題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的意見,并且提出改進和規范的意見和建議。審計報告要客觀公正、事實清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定性要準確,評價要符合實際。報告要求要素完整、結構合理、表述準確,用詞恰當。對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關鍵是真實性和完整性,要如實反映審計所查出的問題。此外還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認真征求和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防范和規避審計風險。
二、加強監管,分級控制
一是責任到人,分工負責。新準則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實行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并在一百七十五條至一百八十六條明確了審計質量各環節的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形成相互銜接的責任鏈,審計質量控制是所有人員參與的、涉及審計實施各個階段的管理,從審計組成員到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每一環節責任人都要按照新準則的要求,對每一個審計項目,堅持把每一個環節逐項細化,落實到人,責任到人,確保整個審計項目的各個質量控制點沒有任何的疏漏和不當。
二是抓好督查落實。審計機關質量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審計項目實施過程的督辦和檢查,保證工作有序開展。要按照審計方案制定的審計內容及重點,審計實施時間、審計目標進行督促檢查。業務部門和審計組要加強審計現場管理,重點檢查審計取證和審計記錄,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嚴格執行審計審核制度,建立健全審計組長、業務部門負責人、專職復核機構三級審核制度,落實分級負責責任制。在此要特別提一下審理制度。隨著新準則的頒布實施,審理制度得以推廣。實行審理制度,與原有復核制度相比,業務部門與審理機構的責任劃分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審理機構負直接責任,業務部門負間接責任。但是在強調審理機構責任的同時,要盡可能避免出現審計人員覺得反正審理人員發現不了問題,審理人員要最終承擔責任,自己可以不負責任的情況,那樣的話就可能導致整個審計質量的下降。因為審理人員無論如何都不如一線審計人員了解情況。因此,一方面審理人員要不斷提高素質和能力,不僅要審理項目審計結果,而且要關注項目審計過程;另一方面,業務部門也要強化質量和責任意識,在業務部門和審理機構的共同努力下,使審計質量切實得到保證和提高。
三是把審計質量控制和考核、評優緊密聯系起來。新準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要求審計機關對其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實行審計業務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審計質量控制目標的實現情況。一旦納入考核,勢必引起業務部門的高度重視,但也給評審機構客觀公正地評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另一方面可選取有可比性的項目組織集中交叉評審,將評審情況作為考核依據不失為一個好的辦法。
此外增強意識也是加強質量控制的一個重要方面,一是增強責任意識。新準則要求審計人員要有職業勝任能力,要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經驗,因此每個審計人員要反思自己是不是具備勝任能力,能不能履行好審計職責。二是增強質量意識,或者說是風險意識。審計質量和審計風險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審計質量高,審計風險就小;審計質量低,審計風險就大。審計人員要時刻關注審計質量和審計風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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