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糾紛解決經驗交流
時間:2022-06-27 03: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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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已進入了經濟社會轉型期和多元利益格局中,隨之而來的是社會矛盾糾紛開始大量集中爆發,而且呈現出主體多元化、連鎖反應強、組織程度高、對立情緒大等特點。單一的以訴訟模式化解糾紛的現狀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充分發揮審判權、行政權、自治權等不同性質的權力在法定運行區間內的各自優勢,形成不同權力的組合優勢,打造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勢在必行。人民法院在多元化化解決糾紛中,就要充當推動者、參謀者、協調者、指導員的角色,使各種解紛機制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發揮解決紛爭、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一、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思路
以萊山區為例分析,近年來社會矛盾糾紛數量不斷上升,形式日益多樣,性質越加復雜。從矛盾主體范圍來看,過去的糾紛主體主要是自然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等糾紛,而近年來職工與企業、個人與行政機關、法人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從矛盾主體數量來看,過去主要是一對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糾紛,而近年來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數人形成的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自然資源權屬等;從糾紛處理難度來看,呈越來越難的趨勢,這既有當事人利益要求過高原因,也有群體性糾紛涉及面廣、影響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還有因新類型糾紛缺乏法律調整而無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大量糾紛出現后如何解決,就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首要問題。當今的現狀是社會各界在高呼民主與法制的同時,造就了對訴訟機制的迷信,助長了訴訟萬能思潮的泛濫。“為權利而斗爭”、“上法庭討說法”成為一種社會時尚,“依法解決”也被片面地理解為依司法訴訟程序解決。“依法解決”成了有關部門和組織回避矛盾,推卸問題的方法和借口,由司法機關壟斷糾紛解決權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識。在法院內部,也出現了包攬一切矛盾糾紛、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傾向。近年來,法院案件受理數量一直呈持續上升態勢,大量的矛盾糾紛涌到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已難以承受案件壓力之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當事人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與情理、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的差異,不能正確處理個體利益與大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一旦敗訴,則怨氣沖天、四處投訴、纏訟纏訪,使法院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承受著重大壓力,有些矛盾糾紛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而且也損害了國家法律權威。
從解決社會爭議的效果看,司法是有效的,但不是萬能的,也不是最好的糾紛解決手段。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解決,也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得到公正的解決。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也還必須要正視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結果。如何化解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從現階段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政治優勢,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一條較好的出路。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和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通過人民調解自治、行業自律協調、行政調處和司法審判的有機結合,使司法和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形成合力,促使糾紛以更加便捷、經濟、高效的途徑得到解決,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和完善,關鍵是要實現各種機制之間的協調運作,形成功能互補,防止相互間的“扯皮”。同時,人民法院和非訴糾紛解決機構之間也應當取長補短,相互借鑒彼此的經驗。因此,法院首先要在認真履行司法職能的前提下,對自身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有清楚的定位,才能充分發揮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
一是以審判職能為中心,充分發揮訴訟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主導作用。在現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成中,以訴訟審判為代表的國家司法權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更具有正統性和權威性。法院是通過發揮其裁判功能和監督功能來體現其保障功能的。一方面,在直接化解當事人糾紛這個層面,人民法院通過直接行使審判權,公正司法,定分止爭,裁斷是非曲直,從保障糾紛的最終解決。另一方面,司法追求的目標并非僅僅是化解糾紛,而是要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通過裁判對社會價值做出引導,使全社會真正理解和體會到司法的權威,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力求使其從心底達到“勝敗皆服”的客觀效果。
二是以法律為依托,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參謀作用。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往往具有人數多、涉面廣、影響大、情緒不穩定、矛盾易激化等特點,而且這些矛盾糾紛往往還涉及多種復雜原因、多個復雜問題,處理起來難度比較大,不可能通過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了,也不可能單憑法院的審判力量能夠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堅持黨委對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領導,由黨政組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運用多種手段加以化解。法院應主動向黨委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方案,為黨委當好參謀,使矛盾糾紛通過不同的途徑,不同的手段得以預防、化解,促進社會的穩定。如在萊山區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我院提出的《關于處理房產遺留問題的意見》,對于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處理有關爭議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再如近年來,我區推進城鎮化過程發展很快,不少農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過程中限制或剝奪了部分村民的分配權利,引發了矛盾和沖突,使得有關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日益突出,這類糾紛處理稍有不當,將直接導致新的不穩定因素增加,影響農村發展的大局,阻礙農村改革的現代化進程,我院經研究制定出臺了《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分配問題的處理意見及建議》,對于此類糾紛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并針對每類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對于及時在全區范圍內統一標準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建立協調機制為手段,做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矛盾源頭預防。會同公安、工商、國土、城建、農業、勞動、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搭建合力平臺,建立矛盾排查處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研究社會矛盾動態,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的重大糾紛,研究制訂合乎法律的排查、解決方案,摸索并建立一整套長效的糾紛協調處理規定,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的產生。近幾年,很多外商獨資企業、內資企業、合資企業紛紛落戶萊山區,給萊山區的經濟發展帶來了生機,但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在依照《勞動法》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也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隨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仲裁調解法》的實施以及職工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福利、工傷、保險待遇等之間產生的糾紛不斷增多,涉及群體性的問題也越來突出,起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我院通過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執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所透視的問題及建議》,協調相關行政機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不斷規范企業的行為,減少勞動爭議的數量。從源頭上對職工因勞動保險、勞動合同引發群體糾紛的進行了有效的治理。
四是以協助職能部門制定規范為平臺,使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制基礎更加完善。積極協助職能部門制訂非訴訟糾紛解決規范,提高相關部門解決糾紛的合法性、程序性和社會性,增強人民群眾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利用率和信賴度,保證糾紛解決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要求。例如針對當前交通事故頻發,交警部門受行業內部規章的約束,扣留車輛期限只有20天,且不到收取押金,而傷情較重者治療周期較長,等治療終結和訴訟終結后,扣押車輛早已放行,使生效的法律文書難以執行,不利于維護受害者的利益。我院早于2006年開始積極與交警等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通過訴前保全的方式對涉案車輛進行保全扣押或收取相應預交押金,有利地增強了涉案當事人的救濟保障,有效緩解了交通肇事當事人雙方的矛盾。在此基礎上,我們進一步提出了法官與交警協同辦案的工作思路,醞釀派專人定期在交警部門設立工作點,除高效處理上述矛盾外,直接參與一些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彌補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空白,減少當事人訴累。
五是以加強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指導為目的,把好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的“第一道防線”。高度重視非訴訟解決糾紛機制的建設,并不斷推動基層調解組織、人民陪審員、專業領域的專業人員、律師等人的積極因素,充分利用他們代表性廣,分布在各行各業、各條戰線的優勢,鼓勵并指導他們在生產生活實踐中依法調處糾紛、超前預防矛盾,達到疏導解決糾紛的目的并能防止大量的矛盾糾紛直接涌向黨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我們專門建立了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構建全區“大民調”格局。推選14名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法官分別擔任七個鎮、街道、園區的人民調解指導員,通過舉辦基層調解員培訓、定期召開例會等方式幫助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運行機制、工作程序和制度及調解文書制作,在必要的情況下直接參與一些典型疑難民事糾紛的調解工作。每年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直接化解矛盾糾紛四百余起,從根源上減少了訴訟的發生。
糾紛解決機制是一項需要長期努力、多方協作、創新完善的社會系統性工程。法院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根據上級法院的安排部署要求,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圍繞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分工與配合的問題、糾紛解決組織的人財物問題、糾紛解決方式的法律效力問題等,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全面推進制度建設,積極提出立法建議,及時把成熟的經驗做法和制度機制轉化成為法律規范。把準方向和定位,爭取在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的過程中,做出更大的努力,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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