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經濟責任經驗交流

時間:2022-05-13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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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經濟責任經驗交流

在目前干部管理方式和方法中,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內容已成為管理監督不可缺少的重要事項。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制度是進一步發揮審計職能作用、推進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所產生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地方政府審計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受法定代表人主管領導和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對經濟組織在任期內的工作成果進行鑒定,明確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經濟狀況和經營業績的活動。總的來看,目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展比較順利,但是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向前推進,必須引起重視,采取可行措施,加快研究和解決。

一、在基層困擾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問題

首先,計劃性與臨時性的矛盾。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造成了任務安排的臨時性,直接影響了地方審計部門的計劃性,審計力量的協調成為突出問題。由于審計任務的臨時性、沒有計劃性,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就是“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本末倒置”式的審計,給審計工作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查處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很多不便,特別是辦理了調任、轉任、升遷的領導干部若發現了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給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督部門處理問題帶來更大的難度,這樣一來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就流于形式,起不到監督領導干部廉政勤政的效果,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其次,人員安排與經費保障的矛盾。經濟責任審計部門一般是依托同級審計部門,地方經濟責任審計機構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等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平時審計部門既要完成上級部署及地方政府交辦各項任務,同時,還要對同級財政、財務收支實施監督。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化,人事變動頻繁,離任審計對象較多,如領導換屆,一次性的離任審計委托少則三~五個、多則十幾個(有的時間跨度較長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在較短的時間內拿出審計結果報告),而地方審計部門力量較少,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審計方法還多停留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方法上,審計資料的連貫利用也較差,往往使離任審計工作“人疲馬乏”效率不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很難保證,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

再次,審計評價與評價標準的的矛盾。審計評價也是一個較難的問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評價是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及所在單位的內控制度、管理情況等作出綜合性評價。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體現,是組織人事、紀檢部門認定領導干部功過是非的主要參考依據,事關領導干部升降,因為具有其特殊性就顯得更為重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恰當準確、客觀公證與否,關系到審計報告的質量,也關系到審計的風險,在目前地方審計機關還沒有一套完整評價體系,沒有統一的評價指標,審計人員也就對領導干部難以作出較高質理的評價。如何客觀、準確、具體地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事項進行評價,一直是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及需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以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評價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評價體系,沒有量化界定,審計人員難以操作。

第四,審計結果與公開透明的矛盾。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抄送干部管理和紀檢監察部門;審計機關出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不公開披露。對于干部管理和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對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在組織部門任用時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也不利于審計人員在群眾監督下,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

二、對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采取的對策

一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審計機構,選調和配備一批政治素質好、熟悉審計業務、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以盡快適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需要,充實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要切實保證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必需的經費,將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從多方面給審計工作尤其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必要的支持,為盡快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二是,實行真正意義上的部門聯動。成立一個由黨政有關領導參加,組織、人事、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布置、反饋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地方黨委、政府要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確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模;干部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共同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名單,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再提交黨委、政府批準,納入審計機關年度項目計劃。組織部門嚴格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做到不審計、不任、不重用,參考審計結果,再決定人事去留。將“離任審計”的觀念轉變為“任職審計”的觀念上來,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擊性,從而使得審計部門有充裕的時間來澄清問題,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結果的利用率。

三是,保持職業性。分清什么可以評價,什么不可以評價,嚴格按照《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標準。具體做到:1、不屬于規定審計范圍之內的事項不予以評價。2、沒有經過審計的事項不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指有的具體事項,雖屬審計范圍,但由于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沒有涉及,如根據被審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作總結、業績報告、會計報告、述職報告等之類的資料等。3、沒有足夠的證據作支持的審計事項不予評價。4、評價盡可能用數字說明問題,從而來表達事實,進行評價,不能脫離數字這種表現形式去盲目評價。5、在評價中要注意分清工作和經濟上的失誤。是屬于工作失誤還是違法違紀行為,是集體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力求準確無誤。6、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素質,要加強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除了定期的業務培訓以外,還要督觸審計人員自學,定期開展審計工作經驗交流,針對審計評價中出現的問題,采用典型案例分析等辦法,提高審計人員業務水平和技能,正確規范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

四是,盡快建立健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建立一系列關于經濟責任審計作為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干部監督管理體系中處于什么地位,審計監督如何與紀檢、組織監督有機結合;紀檢、組織部門如何反饋審計結果運用情況,怎樣確定審計結果的運用標準。只有盡快建立健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在全社會全面推行,并更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