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敗體系交流

時間:2022-11-27 0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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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敗體系交流

腐敗是一種社會歷史現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從根本上遏制和完全消除腐敗,需要經歷很長一個歷史階段。當前,腐敗已成為我國最大的社會污染,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蒙受巨大經濟損失,而且對黨和政府形成嚴重政治挑戰,必須盡快構建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一、當前腐敗行為的主要形式

(一)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一是索賄受賄,已懲辦的腐敗案犯均不同程度存在這種行為;二是貪污腐化,利用職務便利直接侵吞或竊取公共財物非法據為己有;三是挪用公款,利用工作便利挪用巨額公款恣意揮霍;四是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五是倚權經商,利用職權從事經濟活動獲取非法收益。

(二)拉幫結派,買官賣官。一些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干部違背組織原則和組織程序,拉幫結派,任人唯親,甚至把選拔任免權當作商品,按照“行規”、“慣例”賣官鬻爵;一些干部則熱衷于找后臺、買官位,溜須拍馬、跑官要官。

(三)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一是官僚主義嚴重,憑主觀想象盲目錯誤決策;二是工作不負責任,辦事拖拉、推諉、扯皮;三是私事擠軋公務,玩忽職守貽誤事業。

(四)奢侈浪費,腐化墮落。一些官員講排場比闊氣窮奢侈,動用公帑吃喝玩樂、請客送禮、大搞慶典;少數官員生活腐化墮落糜爛,沉溺于燈紅酒綠、紙醉金迷、聲色犬馬。

二、當前產生腐敗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素質低下。思想防線乃防腐的首道屏障,思想政治素質低下的官員一般難以潔身自好,在腐敗巨大收益、貪廉利益反差、權力至上觀念及拜金主義意識的共同誘惑和合力沖擊下,往往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成個人謀私的工具。

(二)體制存在漏洞。經濟轉軌時期特有的法制建設滯后、體制機制缺陷、規制能力薄弱和管理經驗缺乏等現實環境,為腐敗提供了生存縫隙。盡管有關部門出臺了頗多監控措施,但這些措施或者抽象籠統,或者要求不高,或者零碎散亂,既不配套又難以操作,其結果是“不準”和“嚴禁”多如牛毛而腐敗行為我行我素、照貪不誤。

(三)監控機制乏力。我國針對腐敗的現行監控機制已不適應現實需要:一是專職監督機構缺乏獨立性,紀檢監察部門的人事、財務、立案和處分等權力完全掌握在同級黨委與政府手中,很難真正依法獨立開展工作,對同級黨政“一把手”的有效監督更是難上加難。二是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與其所承擔的任務不相稱,缺乏必要的權威。三是監督機制不具雙向性,上級尚可監督下級,下級難以監督上級。四是監督機構缺乏有效協調和有機配合,各自為戰,未能形成監督合力,有些領域存在監督空擋或薄弱環節。五是監督措施存在漏洞,缺乏可操作性。六是輿論監督作用發揮不夠,媒體報喜不報憂現象仍然突出。七是黨務政務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不高,增加了監督難度。

三、構建懲防腐敗體系的思考

反腐敗斗爭的勝敗事關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當前,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已屬箭在弦上、不得不發,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一)強化教育,充分發揮教育在防腐倡廉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教育是基礎。抓反腐倡廉,首先必須由教育入手,從世界觀和價值觀上校正黨員干部的思想坐標,處理好“四個關系”,發揮好第一道屏障作用。

1.處理好教育的重點對象和覆蓋社會的關系。抓廉政教育,其重點是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這是端正黨風進而帶好社會風氣的關鍵。為此,一要在干部中大力開展理想信念、從政道德、優良傳統和黨紀國法教育,使干部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從政。二要在全社會大力開展公民權利和公民義務教育,使公民認清自身享有的法定權利和應盡的法定義務,自覺反對和揭露各種腐敗行為,營造反腐倡廉的社會氛圍。三要在全社會公開投訴舉報腐敗的辦法和途徑,引導公民積極與腐敗行為作斗爭。

2.處理好教育與制度約束和監督防控的關系。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不能無限夸大。國內外的經驗表明,如果沒有健全的制度和嚴格的監督作保障,則腐敗行為不可能得到應有的懲處,對其他人進行廉政教育便顯得蒼白無力,教育效果就勢必大打折扣。因此,必須綜合運用制度和監督手段懲防腐敗,使教育、制度、監督三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3.處理好教育的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的關系。提高干部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可能憑一時的教育一蹴而就和終身受用。因此,廉政教育既要適應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圍繞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又要重視其基礎性地位和特殊功能,從戰略高度通盤考慮,處理好階段性與長期性的關系,做到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筑牢拒腐蝕、永不沾的思想紡線。

4.處理好教育的自身辦教與合力施教的關系。建立和完善廉政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是推動廉政教育深入發展的現實需要。為此,在抓好各級黨政機關內部的廉政教育的基礎上,要把廉政宣傳教育工作納入黨的思想宣傳工作和反腐敗斗爭的全局進行總體規劃和通盤部署,努力構建全黨動手、社會共振、依靠各方力量共同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的大格局,形成合力推動、相互促進、協調發展、整體推進的廉政宣傳教育工作局面。

(二)加快立法,充分發揮制度在懲防腐敗工作中的規制性作用。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功能。加強反腐敗工作,歸根結底要靠健全法制,通過法律將反腐敗工作轉化為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行為和手段,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一是盡快制定懲治腐敗的專門法律。建立反腐倡廉的制度體系,必須有一部到若干部專門法律作為支撐,通過這些專門法律界定腐敗犯罪的性質、種類和處罰。當今世界不少國家都有反腐敗的專門法律,全球性的則有《國際反腐敗公約》。其中,《公約》明確了腐敗犯罪涉案融資的懲治、資金的返還、人員的遣返和司法的協助等,但其前提必須是腐敗犯罪。而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腐敗罪”的罪名,更沒有界定哪些行為屬于腐敗犯罪。因此,盡管我國已加入了《公約》,但在適用上還存在難題,必須盡快制定反腐敗的專門法律。近年來全國“兩會”此類議案或提案頗多,多年來確立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和依靠群眾參與的反腐敗體制機制也比較成熟,再加上推行廉潔自律、查辦大案要案、糾正不正之風和治理腐敗源頭這一格局的完善,反腐敗專門法律已具備了立法條件,制定的時機已趨于成熟。

二是適時提升黨內紀律為法律法規。我們黨涉及反腐敗的現行黨規黨紀很多,如《中國共產黨權利保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在當前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反腐敗必須提高法制化水平。因此,除繼續制定、調整和充實反腐倡廉的黨內規定之外,還要把那些經過實踐檢驗、比較成熟的黨規黨紀提升為法律法規,通過法律強制手段加大對黨員干部從政行為的約束力度。

三是逐步完善反腐倡廉的相關法律。我國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打擊犯罪及懲治腐敗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但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化和腐敗行為的泛化,這些法律已不同程度出現不適應。譬如,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界定,一直都在作出解釋、答復和補充而至今尚無定論;非國有企業人員不屬于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其腐敗行為只能以侵占罪論處;國際上均把腐敗的構成要件定為以權謀私,我國則還包括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后一行為往往更加隱蔽更難查證,使得懲治腐敗障礙重重。再如,如何在反腐敗的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界定沉默權和規定審判公開原則在二審中的適用等,都需要完善和修訂。又如,反腐敗必須制定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政程序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而我國這方面的立法尚有欠缺。這些配套法律必須盡快完善,使黨紀國法協調配套。

(三)強化監督,充分發揮監督在權力行使過程中的控制性作用。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必須抓好五個結合:

1.抓好單位主官監督與黨內全面監督的結合。黨內監督應包括對黨內各級“一把手”、所有普通黨員和各級黨政機關的監督。監督是雙向的,既履行接受監督的義務又行使監督他人的權利。通過這種監督以及監督“一把手”這個“點”和監督大環境這個“面”的結合,使監督工作全面得到加強。

2.抓好黨的內部監督與社會各界監督的結合。黨內監督是監督工作的基礎和核心,黨外監督是黨內監督的延伸和補充。對此,一要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基礎上健全黨外監督的渠道和機制,確保黨外監督的落實;二要及時公開黨內決策,提高社會認知度;三要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建議、批評、控告和檢舉等權利,保護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讓腐敗分子無處遁形。

3.抓好反腐倡廉教育與落實監督條例的結合。黨內監督條例使監督工作實現了自律和他律的有機結合,反腐倡廉教育則使監督防范關口前移,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形成了可能使黨員干部不犯或少犯錯誤的監督工作機制。因此,既要立足于教育和改造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線,又要借助制度和機制約束并規范黨員干部的行為,做到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并用,形成系統效應和良性互動。

4.抓好知情權利保障與發動黨員監督的結合。只有保障黨員擁有充分的知情權,才能調動黨員積極行使監督權。為此,既要通過宣傳教育提高黨員實施監督的法紀意識和政治責任感,又要落實黨員知情權等權利,為黨員全面行使監督權提供保障。

5.抓好履行監督職責與嚴肅監督紀律的結合。各級黨組織和黨員既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又要嚴格執行監督紀律,確保領導干部在一般情況下正常開展工作,使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切實取得實效。

構建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三者各有側重、優勢互補。應當三管齊下、形成合力,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深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