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民主建設思考

時間:2022-10-24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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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民主建設思考

黨的十七大政治報告對加強黨內民主建設有一系列重要論述。認真學習這些論述并結合新形勢、新問題,積極探索推進黨內民主建設的有效途徑,對全面加強黨的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推動人民民主的發展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一、推進黨內民主建設的重大意義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黨內民主是增強黨的創新活力、鞏固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保證。”這是深刻總結歷史經驗得出的科學結論。事實表明,沒有黨內民主,就沒有黨的興旺發達。什么時候有了黨內民主,我們黨和黨所領導的事業就充滿生機。什么時候黨內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壞,黨就會犯錯誤,黨的事業就會遭受嚴重挫折。

(一)黨內民主始終是共產黨人高舉的旗幟

馬克思、恩格斯歷來是主張民主制的,在19世紀60、70年代,當歐洲各國興起創建群眾性社會主義政黨高潮的時候,他們就把黨內民主作為建黨的切入點,把民主制作為黨建的原則。他們在共同起草的《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中寫道:“所有盟員都一律平等”。恩格斯指出,無產階級政黨“完全有權把‘民主’一詞寫在自己的旗幟上”。列寧也明確指出,俄共“整個黨組織是按民主原則建立的”。從根本上講,共產黨的歷史使命就是建立一個沒有壓迫和剝削,沒有階級差別的自由人聯合體的理想社會,民主無疑是共產黨人所追求的重要政治目標。

(二)黨內民主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根本之策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是一項嶄新的偉大事業,這一事業的成功離不開黨的領導。實現黨的領導就必須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條件。只有發展黨內民主,才能在全黨形成認真學習的風氣、民主討論的風氣、積極探索的風氣和求真務實的風氣,廣大黨員才能敞開思想、暢所欲言,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思想,從而形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民主是凝聚力量的強大紐帶。只有發展黨內民主,才能把全體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調動起來,把全黨的智慧集中起來,把全黨的意志凝聚起來,使廣大黨員積極投身于黨的事業,形成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強大力量。民主是決策科學化的重要一環。只有發展黨內民主,充分聽取黨員和下級黨組織的意見,才能集思廣益,群策群力,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保證黨所制定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科學性,使黨和國家的事業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民主是實行黨內監督的有力武器。只有發展黨內民主,才能形成良好的氛圍,使全黨始終拿起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對領導干部實行切實有效的黨內監督,從根本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從而保證黨對國家經濟建設和其他各項事業實施正確的領導。

(三)黨內民主是實現和發展人民民主的前提和關鍵

十七大報告指出“要以擴大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以增進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我們黨是執政黨,執政黨內的民主狀況對全社會的民主狀況產生著極大的影響,發展人民民主,首先必須發展黨內民主。黨內民主生活正常,黨員領導干部具備民主意識、民主習慣和民主作風,就會以身作則,影響和帶動自己所在的工作領域形成良好的民主風氣。相反,如果黨內民主生活不正常,領導干部搞一言堂,勢必處理不好與黨外干部、群眾的關系,更談不上發揚人民民主。從這個意義上說,黨內民主是發展人民民主的基礎和關鍵。

(四)黨內民主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

中國共產黨87年的歷史實踐表明,什么時候黨內民主堅持和發揚得好,我們黨和黨所領導的事業就充滿生機與活力;反之,黨的事業就會遭受嚴重挫折。能否發揚黨內民主,直接關系到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全局,關系到黨和人民事業的興衰成敗。蘇共、墨西哥革命制度黨、印度國大黨、印尼專業集團黨、日本自民黨等幾個大黨、老黨都是因為缺乏民主和腐敗而喪失政權甚至亡黨的。這些教訓從反面揭示了“沒有黨內民主,就沒有黨的興旺發達”。

二、影響黨內民主建設的主要原因

(一)來自中國社會歷史文化傳統中的負面影響

中國獨特的歷史文化傳統,給中國共產黨帶來了積極影響,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消極影響。比如專制思想,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樣:“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文化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還比如,小農意識的影響,突出表現為個人崇拜。再比如,儒家封建倫理傳統的影響,一方面封建忠孝觀使普通黨員習慣接受家長統治,對領導唯命是從;另一方面,領導者受封建家長制影響,把自己看作大家長,置于組織之上。封建宗法制度也影響到用人上的論資排輩,任人唯親,權威政治等。

(二)來自共產國際,特別是蘇共建黨模式的影響

中國共產黨誕生之初,在各個方面都受到了共產國際,特別是蘇共的影響,黨內民主也是如此。由于受蘇共建黨模式的影響,加上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形成了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從而淡化了少數領導的民主意識,強化了集權意識,使得民主和集中被割裂開來,片面強調下級服從上級,忽視下級和基層的反映;片面強調黨員的義務,忽視黨員的權利。正如小平同志所說,長期困擾中共黨內民主建設的個人崇拜和專制作風,不僅“同我國歷史上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有關,也同共產國際時期實行的各國黨的工作中領導者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有關”。

(三)來自政黨體制上的局限性

縱觀世界各國政黨發展的活力動力來源大致可分三類:一是靠黨外力量。在多黨競爭體制下,政黨發展的活力、動力主要來自于黨外。比如,在野黨、司法系統、新聞媒體等。執政黨在不斷應對這些黨外力量的挑刺中來修正政策、維護自身發展的。二是靠派別。指執政黨公開承認黨內派別的合法存在。執政黨靠內部派別的制約和爭奪來達到調解政策、緩解國民情緒不滿的目的。三是靠個人,主要靠領袖個人的影響和魅力,領袖英明又健在,政黨就有生命力和活力,如韓國、印尼、菲律賓、境外的國民黨等。我國在建國后形成的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多黨合作制,政治協商制度,簡稱為多黨合作制。多黨合作制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是由中國多階級、多階層的社會結構和中華民族在求獨立、求解放的過程中形成的。所以多黨合作制是適合于我國國情,是具有優越性、合理性和歷史必然性的一面的。但我們這種政黨體制也是有局限性的,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在黨外沒有反對黨(只有合作黨),黨內不允許有反對派別存在(可以存在不同意見),在黨內和黨外都沒有競爭的機制下,推動黨發展的動力、活力來自哪里呢?過去曾有過靠個人、靠領袖的影響和魅力,結果出現過個人專斷,如斯大林同志的晚年、同志的晚年都出現過個人專斷的錯誤。這表明這些問題決不是靠個人素質能夠解決的,而是在政黨體制上存在著局限性。要克服這種局限性:首先我們不能照搬西方,因為它不適合中國的國情;其次,在黨外,要完善多黨合作制,把政治協商制度納入決策程序,在黨內,要從個人影響逐步走向科學化、民主化,就是要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把黨內民主視為黨的生命。

三、現階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的突破口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一系列積極穩妥、扎實有效的推進黨內民主建設的重要舉措,筆者認為應把以下兩方面作為現階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的突破口。

(一)改革和完善主要領導人選舉方式

選舉制度,是黨內民主的一項根本制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適當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范圍和比例。在實踐中,許多地方采取參照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的結果來提名候選人。黨的十七大報告把改革黨內選舉制度作為黨內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以強調,提出“改革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制度和選舉方式?!卑凑者@一要求,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加以改進。

1、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過去主要領導候選人提名的主體只有一個,是上級黨組織。十七大報告指出“推廣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這樣推薦的主體就由一員變為多元了。

2、實行差額選舉。十七大報告提出:“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范圍”。十六大以來,全國有300多個鄉鎮開展領導班子直選試點,這種“兩推一選”的做法已經得到普遍推廣。推薦是差額,最后選舉也是差額。我們要按照十七大精神,進一步擴大差額選舉比例,堅決杜絕變相等額選舉,在基層黨組織中進一步擴大直選范圍。

(二)改革權力運行機制

按照黨章規定,黨內權力設置主要分為三個層次:一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及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二是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叫中委會),三是由全委會(中委會)選舉產生的常委會。這種權力機構設置的運行,按黨章規定,是各級黨委常委會向各級全委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各級全委會向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但在現實中,這三個層面是相互斷裂、無法監督的。因為在現實中還沒有一套剛性的常委會向全委會、全委會向黨的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的制度。另外,按黨章規定,黨的各級最高權力機關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黨的各級委員會是黨的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大會職權,執行代表大會決議。但閉會期間黨的各級最高權力機關還缺乏履行職責的途徑和渠道,這樣權力就容易集中在部分人或少數人手中,這種權力機制運行的弊端是重大問題由少數人決定。所以必須從機制上理順和規范黨內正常的權利歸屬關系。

1、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了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這就使代表們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代表職責、行使代表權利有了明確和權威的依據。

2、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旨在總結以往試點的經驗,創新形式、規范程序,為全面推行黨代會常任制提供更充分的理論和實踐依據。

3、實行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的制度。黨的十七大把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作為一項重要制度,第一次在黨代會報告中作出了規定,對于理順黨內權力關系、加強黨內監督、保證權力得到正確行使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4、從發揮全委會作用入手。十七大報告提出“發揮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也就是“三重一大”問題的決策權由全委會決定。一是可以增加中委會或全委會開會的次數?,F行黨章中規定,中委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會,而黨的八大黨章中規定中委會每年至少開兩次會,在黨的十三大報告中提出,在適當的時候,增加中委會開會的次數。增加中委會或全委會開會的次數就意味著增加中委會或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次數。二是分清常委會和全委會的職責。由于缺乏制度平臺,在現實中重大事情主要由常委會作決定,所以要發揮好全委會的作用,就要分清常委會和全委會的職責?,F實中,已有兩個文件可以看作是分清常委會和全委會職責的開端。一個是2002年7月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該條例在1995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基礎進行修改,增加的其中一條規定“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也就是把主要干部的決定權由常委會轉到了全委會。另一個文件是**年11月中央下發的《關于黨的十七大代表選舉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十七大代表的推薦人選由常委會提名、由全委會決定。分清了職責,就能很好發揮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