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基層法官流失看法官管理體制之弊端
時間:2022-07-11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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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全國法院紀檢監察工作會議上指出:“今后的法院工作要在三個方面下功夫:其一是要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其二是要在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上下功夫;其三是要加強基層、基礎工作上下功夫。”筆者理解,上列三個問題,集中反映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法官隊伍建設,因為,法官隊伍是法院隊伍的核心力量,法官隊伍建設也當然成為法院隊伍建設的中心內容,任何一個法院只要法官隊伍建設好了,才可能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才可能把法院的基層、基礎工作建設好,但是,恕筆者直言,目前法官隊伍尤其是基層法院法官隊伍建設不容樂觀。其他不說,就當前基層法院法官流失情況看,讓人十分揪心,從而也暴露出我國基層法院法官管理體制的諸多弊端。筆者就這一問題談點看法。
一、基層法官流失的現實情況
近些年基層法院法官流失經常發生。最嚴重的當數*年機構改革和干部管理體制改革。在當時,因法官納入公務員管理序列,在鼓勵干部提前退休可連升三級并獲豐厚退休待遇的浪潮沖擊之下,重慶轄區的基層法院法官呼啦啦一下走掉了三分之一。一個單位的辦案主力(年齡大多在40-50歲之間)一下減少了三分之一,這個單位審判力量的極度削弱,可想而知。而且,審判中堅力量退下來,年輕的法官頂替不上,法官隊伍的整體斷層導致青黃不接,因而不少基層法院的審判工作事實上已趨癱瘓之狀。更可悲的是,這一嚴重的教訓,我們的國家、我們的各級決策機關并沒有從中總結,或者說根本沒有吸取教訓,政策依舊,無視法官資源的浪費,法官仍在繼續流失,而決策者一如既往的無動于衷。
眼下,基層法院尤其是經濟不發達、生活條件艱苦的西部地區基層法院,法官隊伍思想欠穩定,想離開法院者并非個別。表現之一,有些法官特別是從事中層以上領導工作的法官,認為在法院工作沒有前途、地位低、責任重、工作環境艱苦,不如另尋出路。因此,一遇民主推薦外任,有的不惜拋掉庭長、副庭長職位去就任鄉長、副鄉長。雖然每次民主推薦的量不大,但卻反映了一個導向:法院的中層領導不如一個鄉鎮干部,那么繼續在這里苦守有什么意思?從而動搖了法官職業的思想基礎。表現之二,年輕的法官,幾乎是每培養成熟一個,就走調一個。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僅二、三年時間即已走調五個年輕法官,或選擇直轄市帶區的地區行政部門經報考另謀職業,或通過關系報考監獄管理人員或獄警,甚至不惜直接辭職回老家以解除夫妻兩地分居之苦。表現之三,基層法院退居二線的院長、庭長們,不知從何時興起一個規矩:一旦宣布退居二線,就如同退休一樣,連招呼都不打一個即揚長而去。有的回家以玩為主,有的選擇擔任律師、從事法律咨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無論“玩”的還是“干的”,他們的原有待遇一點不能少,甚至連每月數百元的通訊費用都照領不誤,凡此種種,基層法官的現狀可窺一斑。
二、基層法官流失的原因分析
法院社會地位低下是法官流失的政治原因。
老實說,凡進入法院工作的人,都曾經有過激動,感到自豪和榮耀,他們選擇法院原本是要為法治終身奮斗,從未對法官的職業動搖過。然而,星移斗轉,三年媳婦熬成婆,他們在為法官職業榮耀的進程中逐漸品嘗到法官職業的危險與艱辛,而這種危險與艱辛并沒有贏得社會的同情與理解、國家的尊重與重視。前不久,某縣對縣上市管干部進行民主測評,一個縣公安局的局長、政委屬于測評對象,而同級法院的院長和檢察院的檢察長卻榜上無名。在平時的各種會議和各種通知中,法檢兩家都當成一般局級單位對待,法檢兩家的人、財、物都卡得死死的,好象這樣才算是體現了黨的領導。比如,中共中央作出《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中規定:“為加強審委會、檢委會建設,可設專職委員兩名左右”①要求讓德高望重、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擔任。而一到地方,縣里組織部門卻加一條規定,年齡必須在45歲以下,完全無視兩家的專業性和司法經驗的重要性。為什么我們的庭長們愿去鄉鎮就職,那是因為鄉鎮長是按副處級配備,而基層法院的法官除院級班子外,其他任何人最高級別只能達到正科級。因此,有的法官只好另尋出路。
基層法官待遇低下是法官流失的經濟原因
人民法院的經費保障,按現有財政體制實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級負責制,即中級法院以上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負責,縣級法院由所在地財政負責。這種財政體制,前者被人們稱之為吃皇糧,而后者稱之為“吃雜糧”。吃皇糧者,自然高枕無憂,但吃雜糧的人們免不了擔憂,甚至食不飽肚。因為,基層法院一般地處經濟落后區域,一切經費開支靠縣級財政撥付,但縣上無能為力,有的連辦案經費都難以保障,法官家庭生活狀況也就可想而知。就待遇對比上看,基層法官與中級以上法院法官的經濟待遇相差甚遠。一般講基層法官的工資收入要相差一半,有的甚至要少三分之二。就拿筆者來講,工齡41年,副處,月薪3084元,但若在中級以上法院任職,工資收入高出7000元以上,筆者在所在法院的工資最高,但卻還低于中級以上法院參加工作不久的書記員工資收入。站在基層法官的角度怎么也想不通,同為共和國法官,為什么待遇差別如此巨大,誰還愿意在基層法院工作呢!
實行公務員管理模式是法官流失的體制原因
法官法明確規定了法官任命的資格、條件和嚴格的程序,因此擔任法官的難度要比公務員大,如果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也按擔任領導職務的行政公務員一樣,按同樣的年齡退居二線,確實是一種人才資源的浪費。②事實上,國家培養出一個法官的成本高出一般公務員多少倍,而一個成熟法官的作用與責任比一般公務員要重得多,尤其作為擔任領導的法官,一般來講,不擔是法官業務的精英,也是審判管理的能手,不同于一般行政機關的干部。這類法官們“黃金時期”大多在40歲以上到55歲左右,因為這個年齡段法官是精力充沛、經驗豐富的時期,且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是難得的復合型人才。③而現在,法院擔任院、庭領導的法官一步入50歲,就被退居二線,這種人才資源的浪費,既是事業的損失,也是國家的損失。而且,這些人退居二線后,公務員管理部門從來不進行跟蹤管理,形成“明為退居二線,實為退休不干”,再度導致人才資源的浪費。凡此種種,都是法官實行公務員管理體制所帶出的嚴重弊端。
三、改變法官流失現狀的路徑
首先,當務之急是要提高決策機關和全社會對共和國法官職業的認識。尊重法官職業,善待法官群體,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志。人們應當懂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只有具備了一支高素質、嚴管束的法官隊伍,才算是有了完備的基礎。而要讓這樣一支隊伍真正發揮作用,如果沒有高地位、優待遇,則會動搖法治的根基。④現在有一種傾向,一提到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好象就意味著脫離黨的領導,脫離權力機關的制約,這是一種不正常的心態。黨的領導和權力機關的制約,不應當是法官的地位越低越好,待遇越差越好。放眼世界,看看他國是怎樣善待法官的。當然,我們強調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是指在現實國情之下的盡可能的隆其地位和優其待遇。改革開放三十年的經濟發展,國力已具備了改善之條件。
其次,應當改革和調整法官的現行管理體制。如果考慮到法官已納入公務員管理序列,涉及國家立法問題,可以在現有體制之中尋求調整。法官的任職年齡應當考慮與國際接軌,至少要比一般公務員后推5年以上,甚至經驗豐富、德高望重且身體素質好的個別法官可以延長2至5年退休,這對審判專業的傳幫帶大有好處。對于已經退居二線的曾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應加強管理,可集中組織起來從事專項工作發揮余熱,對經教育拒不回單位的按退休處理,不能象現在這樣任其自流,放任不管,影響法官隊伍的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三,應當重視人民法院的基層、基礎建設,著力改善基層法官的待遇。目前基層法院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是:同為共和國法官,但基層法官與中級以上法院法官的待遇相差太大,這個問題不解決,勢必影響人民法院的基層建設,動搖共和國法治的根基。筆者認為,基層法官的待遇應當納入省級以上財政負擔,從根本上縮小現在的巨大差距。如此,不但起到了穩定基層的作用,也使國家重視基層建設的戰略落到實處,更兼基層法院能擺脫地方的不當干撓,維護法律的正義與權威。辦法總比問題多,只要宏觀決策與微觀措施相結合,總會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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