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會矛盾的成因分析及應對之策

時間:2022-06-27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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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會矛盾的成因分析及應對之策

鄉鎮是國家與漁農村社會的一個最基本的結合點,作為國家政權在漁農村社會的減震器和防火墻,處于社會矛盾已經尖銳激化后的前沿陣地,是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織者和實施者。如何準確把握矛盾、積極化解矛盾,促進漁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構建和諧漁農村是我們當前面臨的重大課題。帶著這個問題,我們重點對黃龍的社會矛盾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分析。

一、當前海島漁村社會矛盾的成因。

1、源于運作不規范而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最為典型的南港村民間借貸事件。應該說對于當時而言,為解決漁民生產投資、調整漁業產業格局、促進漁業生產起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由于運行缺乏監管,加之在具體操作中滲入“私利”成份,導致村里借給漁民的錢收不回來,而漁民借給村里的錢又償還不了,于是在2000年引發群體越級上訪事件。而與之相類似的峙岙村村級集體資產流失事件,也是因當時村主要干部無視有關規定,擅作主張,輕易將村里公共積累資金悉數外借,導致無法收回,并形成惡性循環。又因事隔久遠,村里的主要干部幾經輪替,使得這一事件久拖不決。

2、源于利益分配差距拉大導致的心理失衡。引發社會矛盾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而引起群眾心理的不平衡。在漁村由于漁業股份制很不規范,特別在利益分配方面,股東與雇工、船老大與船員之間利益差距懸殊,且船老大公開接受回扣的現象嚴重,導致船員和雇工產生很大的心理落差,成為了矛盾的重要隱患。

3、源于政策體制轉型和保障體制不健全。隨著現代化、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以及家庭、經濟、文化諸方面因素的變化,傳統的農村家庭養老正日益受到嚴峻的挑戰,漁農村群眾企盼社會化養老保險的愿望日益強烈,特別是老年漁民因晚年生活無保障而牢騷滿腹;此外,當前的青壯年群眾有強烈的養老保險愿望,而目前我國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和相關政策尚未建立,漁民群眾對此意見很大。

4、源于群眾觀念相對滯后和不良情緒未及時疏解。如在峙岙村北面新建的垃圾填埋場一事,在確定選址前已得到廣大群眾的同意。但當垃圾填埋場啟用時,卻有個別群眾無事生非,百般阻撓,說是峙岙村又不是“垃圾村”,為啥把全鄉的垃圾傾倒在峙岙村,即使要倒也倒峙岙村的垃圾,險些發生沖突。此外,一些弱勢群體,長期以來積壓的不良情緒未得到及時疏解,也是引起社會矛盾激化的一個重要因素。這種情況主要表現在困難群體和“兩勞”人員身上,由于沒有相對固定的行業和收入,僅靠政府救濟難以維系生活,心理上就比較敏感脆弱,一有風吹草動就會馬上產生一些過激反應。

5、源于群眾正當利益遭受侵害和損失。最鮮明的例子就是黃龍的隧道施工爆破理賠事件和黃龍采石企業生產爆破震動和粉塵排放事件。由于隧道施工爆破,不可避免地由于爆破震動使周邊群眾的房屋及構建物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壞,由此引發群眾要求索賠的社會矛盾。在開采黃龍石材資源中,村級集體經濟得以壯大和穩固,但開采中的施工爆破引起的震動和粉塵影響群眾的生活環境,導致群眾集聚到鄉政府上訪的事件頻發。

6、源于政策法規的不理解和周邊事件的沖擊影響。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小黃龍事件。一些群眾認為小黃龍島歷史上曾有人居住,并進行過植樹造林和放牧活動,當年政府也曾將小黃龍的首、中、尾部一分為三地劃分給北港三個村管理,于是就認定小黃龍不屬荒島,其資源開采理應按首、中、尾三部分分屬于北港三個村,其利益所得也該如此。加上當時受洋山“4•21”事件的影響,群眾要求獲取利益所得十分強烈。

7、源于群眾訴求途徑的單一與反饋不順暢。一方面群眾的利益訴求途徑相對單一,群眾日常的利益表達缺乏一種常規化、低門檻的制度設計,于是信訪、上訪成為唯一有效的利益訴求途徑。另一方面,一些社區、村干部群眾意識不強,工作方法不當,得不到群眾的理解與認可,甚至造成更大誤解,導致矛盾進一步升級。

二、當前海島漁村社會矛盾的應對之策。

1、樹立化解社會矛盾的執政理念。一是樹立“維穩也是政績”的思想。發展是政績,穩定也是政績。堅持把做好維護穩定工作作為檢驗鄉鎮各級干部執政為民、用權為民的重點來抓,作為應對各種復雜局面、提高執政能力的重點來抓,作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科學發展的重點來抓。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關心人民群眾的疾苦,誠心誠意地為群眾排憂解難。善于把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結合起來,全力化解社會矛盾,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二是樹立“群眾滿意是第一標準”的思想。堅持科學執政,實行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加強基層民主建設,組織和支持人民群眾參與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積極推進依法治鄉,建設法治政府,教育和引導各級干部真正樹立以民為本、群眾利益至上的執法理念,真正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群眾呼聲是第一信號,群眾需要是第一選擇,群眾利益是第一原則,群眾滿意是第一標準,努力打造廉潔、務實、高效和人民群眾滿意的政府。

2、建立化解社會矛盾的應對機制。一是建立預警機制,實現矛盾糾紛有效控制。按照“預防在先,警示在前”的原則,不斷完善矛盾糾紛預防信息體系,發揮好鄉鎮綜治辦、司法所及社區、村各類調解組織、調解員及信息員扎根基層、熟悉情況的優勢,健全和落實矛盾糾紛信息定期報送制度,對典型性、突發性、影響大的重大民間矛盾糾紛隨時報告,沒有發生重大民間矛盾糾紛的,實行零報告制度,確保矛盾糾紛發現得早、控制得了。二是健全排查機制,積極預防矛盾糾紛發生。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實行社區、村每周、鄉鎮每半月一次大排查制度。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期和糾紛多發季節,組織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活動。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以及重點人、重點事、重點越級上訪和重復上訪對象,進行重點排查,并逐一建立臺帳,掛號解決。三是強化應急機制,防止矛盾糾紛擴大升級。指導各類調解組織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調解、教育、協商等方法,積極穩妥地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內部和萌芽狀態。對于重大群體性矛盾糾紛,及時準確決策,及時掌握信息,審時度勢,準確定性事件,確定處理的基本原則和調控手段,及時控制局勢。同時做到善于妥協,善于充當協調者,善于做出有理有節的妥協,勇于對現場群眾和有關媒體進行公開,適時反饋,特別是牽涉到群眾直接、現實的利益問題,要以不拖延、不推諉、不搪塞的態度給予落到實處的答復,引導群眾合法有序地表達意愿和訴求。四是落實聯動機制,形成化解矛盾糾紛合力。建立健全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縣、鄉鎮、社區(村)三級矛盾糾紛調解網絡,形成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新格局,全面啟動包括邊防派出所、綜治辦、司法所及各社區的治安調解組織的矛盾糾紛聯動聯調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作,合力調處矛盾糾紛。五是完善考核機制,確保矛盾查處落到實處。鄉鎮、各有關單位每年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嚴格落實獎懲措施。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長期打不開工作局面的,給予通報;因排查調處不力致使矛盾糾紛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堅決實行“一票否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尋求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辦法。一是健全化解社會矛盾組織體系。建立鄉鎮主要領導親自抓、其他黨政領導具體抓,全體機關干部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定期召開社會矛盾大排查例會,并根據排查結果,明確工作重點,部署化解矛盾的工作任務。積極創造條件組建化解社會矛盾聯動聯調服務中心。根據鄉鎮實際,抽調鄉鎮機關內骨干力量和派出所干警,配足配強聯動服務中心人員,并設立公開投訴電話,向社會作出承諾,增強聯動聯調服務中心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聯動聯調服務中心的工作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實行集中辦公,加大對聯動聯調服務中心人員的管理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促進聯動聯調服務中心人員集中學習、互相交流、疑案會診和突發性事件的有效處置。二是整合化解社會矛盾各方力量。切實把化解社會矛盾融入到黨員聯系和服務群眾工作中去。每位黨員在聯系和服務群眾工作中,做到關心群眾的生活、群眾的思想、群眾的情緒,保證聯戶區群眾和睦相處,文明相處。加強人大代表工作,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是選民所選,在本選區中享有一定的威信,而且代表和選民的溝通更為直接,做好代表工作對本選區內的社會和諧具有一定的意義和作用。充分發揮工、青、婦群團組織的作用,發揮“老年協會”、“漁民老大家屬促進會”等群眾組織的作用,努力使社會的各種力量得以有效整合,協同運作。三是強化化解社會矛盾宣教力度。抓好鄉鎮、社區和村各級黨員干部的教育培訓,增強鄉鎮各級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促進鄉鎮各項工作依法行政、按法辦事。加強在校學生為重點的法制教育工作,做到預防犯罪從小抓起。利用伏休禁漁期,舉辦各類漁民培訓班,增強漁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工具,大張旗鼓動地進行宣傳教育,并通過張貼標語、橫幅、宣傳窗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讓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四是落實寬嚴相濟管打結合方針。進一步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狠抓責任制落實。堅持“嚴管”與“嚴打”相結合,始終保持對嚴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適時開展嚴打整治活動,加大打擊力度,形成對各類犯罪分子的震懾聲勢;遏制各類案件發案率,深入開展禁黃、禁賭、禁毒工作,堅決掃除社會丑惡現象。進一步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落實群防群治,重點強化公共場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確保人民安居樂業。加強安全生產和安全營運,全力遏制一切安全事故。深化專項整治,抓好重點行業、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