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主方式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時間:2022-06-16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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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堅持正確用人導向,按照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選拔干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選人用人公信度,既是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任工作結果的認可度問題,又是對干部選任工作過程的認可度問題,是衡量干部選任工作水平的一項綜合性指標。在新的形勢下,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關鍵要堅持走群眾路線,切實擴大干部選任工作中的民主,真正把黨員干部群眾的“四權”落到實處。
一、完善推行“三項制度”,尊重和保障黨員干部群眾的知情權
尊重和保障黨員干部群眾的知情權,是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前提和基礎。要在嚴格遵守政策法規和有利于工作開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干部選任工作的公開度和透明度。當前,重點要探索推行“三項制度”。
一是探索推行空缺職位預告制度。當領導職位出現空缺和醞釀調整時,在提名推薦前的一定時間內,黨委組織部門應積極探索各種方式向各個方面、各個層次預告空缺或調整職位,切實擴大黨員干部群眾的知情面,以便黨員干部群眾有充分的時間進行醞釀和比較,向組織提名推薦合適的人選。主要采取單位組織推薦和個人實名推薦兩種形式。通過對有關人選的醞釀,聽取各個方面的意見,為黨委組織部門提名推薦打下較好的群眾基礎,切實增強提名推薦的公信度。
二是完善推行考察對象公示制度。當前,在干部考察中,對考察對象公示一般采取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張貼考察預告的形式進行。此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公示的廣泛性,應進一步擴大公示面和知情范圍。在公示的形式上,除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張貼考察預告外,可考慮探索向社會進行公示的辦法,并有重點地向相應層級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發放書面公示,收集各個方面的情況反映,切實提高被考察對象情況的客觀真實性。
三是完善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任用條例》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已成為干部選任的必經程序,但還存在公示內容過于簡單、干部信息過于抽象等問題,還須進一步增進黨員干部群眾對擬任對象的了解,以便有針對性地反映問題和提出意見。既要公示組織部門認可的干部信息和考察情況,也可通過由擬任對象自己撰寫個人簡介、工作成績及不足等,豐富公示的內容。特別是要強化對現代傳媒手段的運用,通過照像、錄相等提供豐富的多媒體信息,增強公示的形象性和貼近度。
二、著力拓展“三個范圍”,尊重和保障黨員干部群眾的參與權
尊重和保障黨員干部群眾的參與權,是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核心所在。當前,重點要拓展黨員干部群眾參與干部選任的“三個范圍”。
一是拓展參與民主推薦的范圍。民主推薦是干部選任的必經程序。當前,在民主推薦中,除人數少的單位全員參加民主推薦外,一般參加民主推薦的均為各級領導干部,許多知情的普通黨員干部和群眾參與不到推薦中來,使得民主推薦難以真正體現“民主”。拓展民主推薦的參與范圍,就是要更加注重參加民主推薦對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把《干部任用條例》等法規中關于“其他需要參加人員”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和具體化。特別是要嚴格規定一定的比例,抽取部分相應層級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黨外人士代表、群眾代表、服務對象代表參加民主推薦,使民主推薦真正體現社會各階層的意愿。
二是拓展參與考察談話的范圍。目前的干部考察工作,參加考察談話的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地方或單位的聯系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和下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所了解和反映的往往也只限于考察對象的工作情況,而對考察對象“八小時”之外的情況,尤其是個人品行和群眾口碑方面的情況,了解不多,掌握不細。為此,必須進一步拓展考察談話的范圍。一方面,要把考察對象所在地方或單位的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納入考察談話范圍;另一方面,要向與考察對象業務工作往來較多的單位代表、考察對象過去工作過單位的同事、考察對象居住地的群眾了解情況。
三是拓展參與民意調查的范圍。民意調查是近年來干部考察中的一項創新舉措。各地在民意調查中,往往采取把民意調查代表集中在一起進行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由于受時間、場地等條件的限制,參加民意調查的人數極為有限,使得民意調查的針對性和廣泛性不強,必須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要在組織好以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主體的集中式民意調查的同時,廣泛收集信訪信息,并積極聽取干部監督部門、綜合執法部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切實拓展民意調查的范圍,全面真實地了解民意。
三、堅持做到“三個不用”,尊重和保障黨員干部群眾的選擇權
尊重和保障黨員干部群眾的選擇權,是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關鍵問題。要高度重視和加強對民意情況的綜合分析,進一步建立健全民意結果運用的剛性機制,使得民意情況真正成為干部選任的一項重要依據。當前,重點要堅持做到“三個不用”。
一是堅持做到民主推薦得票少的干部不用。民主推薦是黨員干部群眾行使選擇權的最重要環節。對民主推薦結果,要結合干部日常表現、單位風氣、參與推薦對象范圍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辯證的分析,堅持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民主推薦中得票少,多數人不擁護、不贊成的干部,如果沒有工作方面的特殊原因而影響其得票的,不得確定為考察對象。特別是在領導班子換屆時,對現任班子成員在全額定向民主推薦中推薦票不超過半數,或在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考察確屬不宜提名的,堅決不再提名。
二是堅持做到民意調查情況差的干部不用。民意調查是在更大范圍落實黨員干部群眾選擇權的重要途徑。要切實加強對民意調查結果的統計分析,建立民意調查結果的有效運用機制,把民意調查情況作為干部考察和調整使用的一個重要依據。對那些只對上負責、不對下負責,熱衷于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表面上政績突出,而民意調查得分明顯偏低、情況反映差、不得民心的干部,堅持不予提拔重用。對實行差額考察的,要把民意情況作為差額考察對象之間比較的一個重要依據,在其它各方面條件相當的情況下,優先選擇民意調查情況好的干部。
三是堅持做到群眾舉報意見大的干部不用。對在干部選任工作過程中,群眾舉報反映考察對象或擬任對象的有關問題,特別是涉及廉潔、團結、作風等方面的問題,要高度重視,及時調查處理。對經調查核實問題屬實、影響任用的,堅決不予上會研究或取消任職。對情況比較復雜,一時難以了解清楚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委托當地黨委及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專項調查,在問題調查清楚前不予上會研究或延緩任命。此外,對平時群眾舉報比較多、爭議比較大、問題沒有調查核實清楚的干部,一般不予提拔重用。
四、建立健全“三大機制”,尊重和保障黨員干部群眾的監督權
尊重和保障黨員干部群眾的監督權,是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保證。要堅持按照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舉報信息收集、處理和反饋機制,為黨員干部群眾實施有效監督提供便利條件。一是建立健全舉報信息收集機制。二是建立健全舉報信息處理機制。三是建立健全舉報信息反饋機制。在對群眾舉報信息進行調查核實、綜合分析和分類處理后,要及時將查核情況、處理結果向相關部門、領導和當事人進行反饋。對重大問題和重要信息,要及時向黨委和上級組織部門匯報,積極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特別是影響干部任用的問題信息,要在黨委研究決定前調查清楚并及時反饋。對反映干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積極采取發放《群眾意見反饋卡》的形式,向當事人進行反饋,有針對性地指出存在的問題,及時警醒干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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