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事業單位改革思路的探討

時間:2022-10-30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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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事業單位改革思路的探討

我縣事業單位改革思路探討

近幾年來,以“脫鉤、分類、放權、搞活”為基本思路的事業單位改革在全國各地普遍展開,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遇到的困難和障礙也在不斷增加,各地先后探索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顯得不夠合理和相對滯后,直接影響著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我認為事業單位改革必須進一步沖破瓶頸,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政策,推動事業單位改革健康、有序發展。

一、事業單位改革將會遇到的障礙

近幾年來,我縣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探索和嘗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隨著改革的深入,遇到的問題也會越來越多,主要表現為:

⒈保障制度不健全將制約著改革的程度。我縣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從年開始實施,目前參保范圍為差補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保單位近四百個,參保人員五千余人,實行“全額結算、差額繳撥”的征繳結算辦法。但由于財本文章原創網站為網政困難,歷年來財政累計欠費近六百余萬元。目前,自治區尚未出臺有關事業單位人員參保的規定,如果仍采用原來的參保辦法必將對我縣的財力狀況提出嚴峻的考驗。

⒉改革資金的缺乏將制約著改革的進度。我縣屬經濟不發達縣,是自治區級貧困縣之一,不少事業單位雖然名義上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但實際上財政上并不撥錢,而不少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由于經濟效益欠佳,連工資都不能正常發放。現在將要改革時,競爭上崗人員就需要補繳養老及其他保險;內退及退休人員需要支付離退休費用;被分流人員需要支付置換金等,這就需要大量的改革成本,而被改革的事業單位大多資金不太充足,雖有部分資產,但變現難度較大,或雖可變現但缺口較大,這就給事業單位改革帶來了資金瓶頸,其主管部門在事業單位有錢時就拼命地想收,但在事業單位改革成本不足時則不聞不問,推給政府,推向社會。

⒊人員分流難制約著改革的速度。人員分流問題是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大難點,從現實情況看,事業單位的人員大多數不愿被分流,這是因為:一是事業單位有著穩定的收入,從我縣將被改革的事業單位情況看,雖大多數是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但大多數事業單位的工資(包括浮動的津貼)都是按時發放的,且事業單位的工資不僅比企業工資要高,而且比行政機關的也要高,也可算得上是一個“鐵飯碗”,而一旦被分流,工資收入最起碼要打折,甚至失去穩定的收入來源。二是事業單位復雜的人員關系也決定著分流難。事業單位的人員關系相對比較復雜,能進事業單位的,除急缺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外,很多是憑關系、托人情進來的,不管分流誰,來自方方面面的壓力也是比較大的。三是事業單位現有的人員結構也決定著分流難。從目前人員分流的辦法看,主要是通過競爭上崗的辦法來進行,但從事業單位現有的人員結構情況看,年輕的同志有知識、有技能,大多數是本單位的業務骨干,年老的同志知識水平不高,業務跟不上形勢,如果競爭上崗,明顯處于劣勢,屬于被淘汰的對象,但這些老同志大多數是本單位的元老,甚至是創始人,曾經對本單位作本文章原創網站為網過很大的貢獻,現在年老了,將之分流出去,于情于理又說不開去。從現行的人員分流政策來看,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未聘人員要以單位、行業或系統為基礎,堅持以內部消化為主的原則來實現多層次、多形式的安置制度,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單位往往缺少改革成本,保障制度不健全使得人員分流難以到位。

二、事業單位的的改革方向

事業單位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解決現有事業單位存在的問題必須依靠改革,但改革的方向不是也不可能取消全部事業單位,重點在于調整和規范。而調整和規范的重點是要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政策

⒈合理分類,為事業單位改革奠定基礎。根據國家關于對事業單位實行“分類定位、分開管理、分別改革”的要求,結合事業單位的工作職責、業務性質、功能定位和經費預算管理形式,將事業單位分為行政管理類、社會公益類、生產經營類三大類,并明確三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方案:

生產經營類改制

——可借鑒國有企業改制的政策辦法,結合產權制度改革,打破所有制和地域、行業、隸屬關系,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兼并或轉讓國有產權等方式進行。可以改為或進入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也可以改為或進入非國有單位;可以成建制改企轉制,也可以將相關單位合并重組并改企轉制。

——支持職工個人或合伙優先購買本事業單位,允許其實行分期付款,一次性買斷的可給予適當優惠。鼓勵民營經濟和非國有單位參與事業單位改企轉制,可以出資購買,也可以入股控股。

——現承擔的無法律、法規授權的政策制定、審查審批職能要收歸行政機關;執法與服務不分的要進行剝離,技術檢測、檢驗、鑒定機構不再承擔行政執法職能。

——整合機構編制。職能相近、交叉重復或職能單一、設置分散的,要予以歸并重組;一個行政部門設置多個行政執法機構的,原則上合并為一個機構,實行綜合執法。

社會公益類放權

——進一步擴大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在業務運營和用人、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真正確立其獨立事業法人的地位,探索建立科學的事業法人治理結構。今后政府部門對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導,依法監督,搞好服務,重點管好其領導班子或法定代表人,監管其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按照“區域覆蓋”和就近服務的原則,職能任務相同、相近或在一個區域內重疊重復設置的,要打破部門、條塊界限進行聯合重組;設置零散、規模過小、服務對象單一的,要予以合并;任務不足、長期不出成果、產出效益差和長期未配備工作人員投入運行的,要予以撤銷。今后對需要財政撥款或財政補貼的單位,其機構編制規模要嚴格控制。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和國(境)外資本,以出資創辦、入股聯辦和民辦公助、公辦民助等形式,興辦必須由政府舉辦之外的各類社會公益事業,逐步形成社會公益事業舉辦主體的多元化。

⒉積極推行聘用制,為事業單位改革確立合適的用人機制。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和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事廳關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積極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在推行聘用制的同時,要銜接好聘用合同與崗位聘用合同的關系,要按照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要求,制定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崗位及職責要求、崗位紀律、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后果等個方面內容的聘用合同文本,以一個聘用合同解決問題,將崗位聘用合同內容包含在聘用合同之中。注意各項崗位聘期的銜接,但應以崗位聘用合同為基準,其他聘期應服從于崗位聘用合同期限,待辦理了人員續聘手續,再考慮其他如職稱的聘期,這樣可以體現職稱的評聘分開,更好地推進事業單位的聘用制。

⒊妥善分流,為事業單位改革掃清障礙。事業單位改革的難題是人員分流問題,除加大宣傳讓事業單位職工充分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事廳關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的同時,還可以:一是鼓勵事業單位人員自主創新創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離崗創業,在一至兩年內保留原單位職工身份;二是鼓勵自謀職業,事業單位實行首次聘用管理時,本人愿意應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員,可以申請自謀職業,經單位批準后辦理解除人事關系手續,由單位一次性發給安置費;三是轉崗聘用。鼓勵依托技術、行業優勢,通過興辦新的產業、創辦社會化服務實體等辦法,對未聘人員實行單位內部轉崗安置。

⒋建立新型的社會保障機制,為事業單位改革開道。當前,雖然自治區尚未出臺有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我們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先做好前期工作,一是要加大保險的宣傳和保險費的征繳力度。要千方百計增強人們的社會保險意識,就我縣的情況來看,雖然社會保險工作在我縣開展已有十多年的時間了,但人們對保險的認識還遠遠不夠,只停留在交保險的階段,對投保時間、投保工資、個人帳戶的增長率和退休待遇的關系還不是很清楚,參保人員在參加了社會保險以后有哪些權利義務,還有待于社會保障機構加強宣傳。二是要普遍開設個人帳戶,體現激勵機制。無論是什么性質的事業單位,都要建立個人帳戶,鼓勵參保人員多投多保,個人帳戶積累額越多,以后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建立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也有利于人員流動時保險金的劃轉。

⒌建立健全人事爭議仲裁機制,為事業單位改革保駕護航。事業單位改革是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涉及面廣,涉及個人的切身利益多,在改革過程中單位和個人問題的各種糾紛也不斷出現,這就要求建立健全人事爭議仲裁機制,凡建有工會組織的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調解委員會,對未建立工會組織人員較少的事業單位,應由主管部門統一設立調解委員會,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