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穩定社會管理交流

時間:2022-09-08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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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穩定社會管理交流

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糾紛、促進社會公正、保持社會穩定,也是檢察機關承擔的重要社會責任。基層檢察院處在執法辦案的前線,承擔著參與社會管理的工作任務,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促進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發揮批捕起訴職能作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穩定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基礎。檢察機關要始終把維護穩定作為首要任務,充分發揮批捕起訴職能作用,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提高打擊和預防犯罪的能力,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社會管理創新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突出打擊危害社會管理和穩定的刑事犯罪。針對社會治安形勢,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能,突出打擊嚴重暴力犯罪、犯罪、“兩搶一盜”等多發性犯罪和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堅決懲治各類破壞社會管理、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活動,保持社會安定有序。

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靈活運用“兩減少、兩擴大”等輕緩刑事政策,加強與其他政法部門的協調溝通,積極推進刑事和解、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和普通刑事案件簡化審理等工作,不斷完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機制,探索和規范刑事和解、附條件不起訴等措施,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

認真落實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對辦理的重大復雜案件、熱點敏感案件、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群體性事件所涉案件等,要認真評估可能存在的不穩定因素,明確提出意見,科學制定預案,有效防止因執法不當激化矛盾或引發新的矛盾。結合執法辦案工作,定期對社會穩定形勢進行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提出消除隱患、強化管理、預防犯罪的對策建議,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重視輿情分析和民意調查,了解群眾訴求,核查輿情反映的問題,盡力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

加強檢察環節釋法說理工作。重點對不批準逮捕、不起訴、不立案等開展書面或口頭釋法說理,不斷提升檢察人員釋法說理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理念,注重加強教育疏導,析法明理,理順當事人情緒,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訴求,有效防止過激行為;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在做好檢察環節執法辦案調解說理的同時,建立和完善檢調對接機制,通過參與、服務、協調、監督等方式主動融入大調解體系,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

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重點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集中整治以及平安創建活動;重視網絡虛擬社會建設,在堅決依法打擊利用網絡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的同時,加強對網絡犯罪新情況、新特點的研究,及時提出建議,促進網絡管理,維護網上秩序,凈化網絡環境;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辦案機制,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品行調查、分案起訴、回訪幫教等制度,積極參與青少年群體的教育保護工作,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加強對流動人口犯罪情況的分析,深入研究發案原因、犯罪特點和規律,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對策及建議,協助加強流動人口的管理。

二、發揮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作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大部分的職務犯罪案件發生在行政管理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等社會管理組織中,因此,依法查處社會管理過程中發生的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犯罪案件,對于促進有關機關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具有重大意義。

嚴肅查辦社會管理領域的職務犯罪。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作用,嚴肅查辦社會管理機關、組織和管理人員中的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重大責任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涉及的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社會保障、醫療教育、征地拆遷、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管理領域侵害民生民利和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職務犯罪案件,保障國家權力的依法行使,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大力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要進一步加大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力度,不斷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拓展防止腐敗的領域。繼續深化對商業賄賂和工程建設領域、國土資源領域突出問題的專項治理,加強預防宣傳、警示教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預防調查、案件剖析等工作,充分運用職務犯罪預防年度工作報告、檢察建議等形式,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加強管理,依法行政,防止和堵塞社會管理中的問題和漏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在依法履行打擊、保護、監督、教育、預防等職能作用中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三、發揮訴訟監督職能作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和任務,更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目標追求。要以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為抓手,進一步加強對立案偵查、刑事審判、民事行政訴訟和監管執行等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完善和細化訴訟監督措施,建立健全協調協作機制,規范執法監督關系,堅決監督糾正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問題,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提高執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強化刑事訴訟監督。堅持把監督糾正個案問題與監督糾正普遍性問題,開展經常性監督與開展專項監督,加強訴訟監督與查處司法腐敗,強化監督制約與加強協作配合有機結合起來,著力發現異常執法行為,加大對不立案、撤案、判無罪、改變定性等執法活動合法性和正當性監督,著力監督糾正有案不立、立案不當、判決不公的案件,促進司法公正。堅持把解決群眾司法訴求作為重要抓手,深入研究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深層次原因,綜合運用量刑建議、庭審辯論、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監督方式,保障訴訟活動依法進行,推動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深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建設,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協作配合,從更深層面推進法律監督工作的發展。

拓展民事行政監督。針對民商事爭議和社會管理領域矛盾糾紛集中的特點,進一步加強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民行執行活動的監督。完善和落實民事行政申訴及抗訴案件適用檢察建議提起審判監督辦法、民事行政執行工作檢察監督辦法等規定,理順和規范執法關系。探索在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司法所建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聯絡站,有效地拓展和延伸民行監督工作。認真受理不服民事判決申訴,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多元化監督格局,充分運用提請抗訴、建議提請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等手段,糾正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工作的監督,規范執行監督的范圍、途徑和措施,提高監督的效率。積極開展調解監督、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切實保障民生,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改善控告申訴工作。充分發揮控告申訴檢察的“窗口”作用,認真貫徹落實檢察機關涉檢信訪評估預警辦法,開展涉檢信訪積案化解專項活動,熱情接待來訪群眾,積極辦理來信來訪案件,努力提高處理人民群眾信訪問題的能力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水平。認真落實檢察長接訪制度、首辦責任制、責任追究制,著力完善公開審查、公開聽證、答疑說理以及“兩見面”、“兩承諾”等有效措施,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苗頭,把問題處理在基層,促進案結事了人和。

規范監所檢察。加強對監獄、看守所監管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不當減刑、假釋、違法辦理保外就醫、取保候審,以及超期羈押等問題,進一步規范監管執法;建立和完善監外執行的交付、監管、考察、監督工作制度,積極推行無縫銜接管理,糾正脫管漏管,維護監管秩序;積極參加社區矯正工作,促進社區矯正試點和推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幫教,規范與其他部門的工作銜接,定期開展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專項檢查、幫助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盡快回歸社會;協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社區矯治人員再犯罪、社會閑散人員犯罪的調查分析,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對策建議,促進完善教育管理措施,有效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