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社保基金交流材料
時間:2022-05-22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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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之一。達到這個目標對構建和諧社會至關重要,然而對我國這樣一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人口大國來說,任務非常艱巨,其中,如何籌集充裕的社會保障資金又是其中的關鍵。世界銀行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在一定的假設條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年到2075年間,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收支缺口將高達9.15萬億元。筆者認為,只有立足我國實際不斷創新,充分運用好以稅收為主的各種籌集手段,才能在較短時間內建立起強大的國家社保基金,從而早日達到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為社保基金提供堅實可靠的基本來源
目前社會保障費的收取存在缺乏過硬的法律保障、籌集渠道不規范、征收對象窄、欠費嚴重等諸多問題,必須改為法律剛性強、稅基較寬、征收手段和征收額有保障的社會保障稅。費改稅后,不僅能為社保基金提供堅實可靠的基本來源,而且還由于征收率降低和籌集資金較充裕而有利于減輕企業和財政的負擔。有相對穩定收入來源的從業人員,包括各類企業職工、進城農民工等,都應納入社會保障范疇,所在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障稅,這樣一些企業不主動參保的問題亦可迎刃而解。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應考慮全國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實行15%-20%左右的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參保人和單位各負擔一半。社會保障應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并把社會保障稅列為中央專項稅,由國稅機關統一征收。
二、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作為專項收入充實社保基金
盡早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不僅可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緩解貧富懸殊的矛盾,還可將兩項稅收作為由國稅機關征收的專項稅用于充實社保基金。遺產稅和贈與稅應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近期稅率以5%-45%為宜,并設定適當的免征額。
三、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社會和個人捐助社保基金
社保基金亦可通過大力吸收社會和個人捐款的方式充實,并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進行引導。國家可允許企業社保基金捐款在所得稅前列支,并允許企業在資金周轉困難時緩繳不超過捐款部分的應繳社保費或社保稅;向社保基金捐贈的個人在有困難需要扶助時可得到社保基金的相應支持。
四、向取得國家不可再生稀缺資源開采使用權行為征收統籌金或加收社保稅充實社保基金
國家不可再生稀缺資源如礦產、石油、天然氣和土地等,其開采和使用關系到國家與民族的生存和命運,為限制其開采和使用,可提高其開采和使用的代價,在現有稅制框架基礎上,再對這些資源的開采權或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征收適當的統籌金,或直接征收一道社會保障稅,以充實社保基金。
五、將國家給企業的無償投資和減免稅作為社保基金資產,參與企業分紅充實社保基金
在采取包括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國有股減持收入和彩票公益金收入等方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同時,還有必要將國家直接給企業的無償投資和減免稅作為社保基金資產,因為這些資金本來就是國家資金,國家投入獲得相應的收益回報天經地義。這樣既可通過參與企業分紅不斷充實社保基金,還能加強監管,防止相關企業濫用這部分國家資金。
六、建立社保成長基金
社保成長基金是由國家設立,吸引社會資金投資,收益專門用于補充社保費用不足的基金。通過建立社保成長基金,給與該基金包括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適當政策傾斜,為基金開辟收益比較穩定的投資渠道,規定投資者能參與基金分紅,并確保隨時返本給投資人,從而吸引居民、企業和社會資金購買,不斷做大做強基金,并將基金增值收益補充社保基金。
七、用國家壟斷性資源非正常漲價部分的收益充實社保基金
國家壟斷性資源如鐵路和民航客運、水、電、原油、天然氣等,對其非正常漲價部分的收益,可全部或大部分收歸國家,充實社保基金。如鐵路和民航客運在“五一”、“十一”與春節長假期間票源供不應求,可根據需求適當提高票價,但漲價部分的收益全部或大部分補充社保基金。又如我國原油和天然氣價格與國際油價相比長期偏低,兩者價格最終接軌是大勢所趨,可有意識地分步漲價,并將漲價收益充實社保基金。
八、貨幣升值收益進入社保基金
我國人民幣升值潛力較大,在確保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可有計劃按步驟采取增加貨幣投放量等相應措施,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同時將增加的貨幣投放量充實社保基金。
九、在農村和城鎮個人中推行社會保障
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把廣大農民和城鎮個體戶與無業居民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因此,必須盡快制定出新的包括農民和城鎮居民個人在內的全體公民社會保障辦法,特別是切實可行的社保費籌集辦法。農民和城鎮居民個人交納社保費可實行優惠,有困難還可隨時保本退還社保費,通過由政府出大頭,個人合理負擔一部分,使他們都能享受到社會保障。
十、制定頒布《社會保障法》,規范社保基金管理,確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要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體系正常運轉和社保基金安全,必須以相應的法律法規作保障。而我國目前只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國務院條例,相關立法在人大立法層面上是空白,特別是至今尚未制定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這與社會保障的強制性、統一性要求和它對全體公民來說所具有的重要性是極不相稱的。因此,必須盡早制定頒布《社會保障法》,明確社會保障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社保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確保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健康發展,也使社會保障稅的制定實施有法可依。同時,中央財政應編制社會保障預算,把社會保障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應建立和健全社保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和違規懲處與違規舉報獎勵機制,確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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