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方案
時間:2022-09-15 04: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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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督促各相關單位認真貫徹落實省、州關于做好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決策部署,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切實加強對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的監督和管,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有效預防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推進災后恢復工作依規、高效、廉潔開展,確保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順利推進,制定本方案。
一、監督檢查范圍及內容
(一)對省、州和縣委、縣政府有關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政策、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依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暴雨洪澇災后恢復工作的意見》和《州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的實施意見》,檢查縣級各相關單位和各鄉鎮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政策落實情況;檢查責任主體組織實施災后恢復工作的績效情況;檢查及時妥善安置受災群眾、推進受損房屋維修加固和恢復重建、加快特色產業恢復發展、恢復受損基礎設施、提高綜合防災減災能力、促進災區群眾就業創業等實施情況。
(二)加強災后恢復工作建設項目的監管。一是加強對項目資金管使用的監督檢查。強化資金籌集、審批、撥付等關鍵環節的監管,健全和完善資金管撥付和使用制度,嚴肅查處項目資金管各個環節的違紀違規問題。二是加強項目建設程序的監督檢查。檢查項目管、項目前期報批、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項目標后管、設備采購等工作開展情況,堅決糾正和查處弄虛作假、隨意變更規劃,違反審批和建設程序等問題。三是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督促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有關規定,嚴把工程質量關,嚴肅查處工程質量中弄虛作假以及監管中不負責任等問題。
(三)加強對災后恢復工作資金和物資管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一是檢查州、縣財政對到位的各類資金的管和及時足額撥付情況。二是檢查各相關部門管、使用災后恢復工作資金,特別是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重點檢查受災群眾臨時生活救助資金、撫慰金、過渡安置補助資金、房屋維修加固和重建資金的發放。三是檢查民政部門接受、分配、發放救災物資的情況。四是檢查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將救災資金項目、對象、金額等內容及時公開的情況。
(四)對各級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職責和黨員干部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是檢查縣級各相關部門、各鄉鎮履行職責和相關領導監管責任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發改、財政、住建、交通、水務、國土、環保等職能部門履行項目審批、許可、監管職責的情況。二是檢查工作機制、工作方案、項目資金臺賬和問題臺賬建立健全情況,摸清項目和資金底數,督促發現問題限期整改落實。三是檢查各級干部在災害治和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中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群眾工作紀律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組織領導及方式
(一)建立工作機制。成立以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為組長及縣級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縣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組織開展全州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鄉鎮、縣級相關部門落實監督檢查主作方案,組建檢查組,充分利用災后重建監督檢查的成功經驗,實行滾動不間斷檢查,推動監督檢查有計劃、有步驟順利進行。各鄉鎮、縣級各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每半年向縣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次,好的經驗做法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隨時報送。
(二)落實工作責任。按照“誰建設,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的要求,各鄉鎮、縣級相關部門既要全面履行好本鄉鎮、本部門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的領導責任,又要擔負起監督檢查的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本鄉鎮、本系統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的監管,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各鄉鎮紀委、各相關部門派駐紀檢組負責組織實施本縣、本部門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開展情況的自我監督和自查。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全面檢查。10月底前,由縣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對各鄉鎮、縣級相關部門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開展一次全面檢查。
2.專項檢查。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部門職能職責隨時對各鄉鎮、縣級各相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重點抽查。根據工作需要,縣紀委監察局會同縣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隨機抽取重點鄉鎮和行業,對其工作開展情況和干部履職盡責情況進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紀委、縣級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不斷推動監督檢查工作取得實效。縣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聯系溝通,增強監督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監督檢查工作格局,確保監督檢查到位、及時、有效。
(二)增強監督效能。各鄉鎮紀委、縣級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創新方式方法,將全面監督與重點監督、經常監督與專項監督、專門力量監督與社會力量監督結合起來,強化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查處的整體效果。要堅持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解決,確保監督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三)強化公開公示。要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于整個山洪泥石流災后恢復工作的全過程,及時公開救災款物的來源、數量、種類和去向,及時向社會公布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定期公開重大項目立項、開工和進展情況,向人民群眾交一本明白賬、放心賬。
(四)嚴格責任追究。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受有關舉報和案件線索;對山洪泥石流恢復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從嚴執紀,快查、嚴辦、重處。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物資、隨意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利用職權貪污受賄、故意規避招投標、政府采購規定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現一起,處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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