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辦交易場所工作方案
時間:2022-09-09 09: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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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集中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2〕1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集中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方案的通知》(馬政辦秘〔2012〕17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縣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防范金融風險,規范金融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貫徹實施《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落實交易場所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堅持清理整頓與促進行業規范發展相結合、集中清理整頓與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交易場所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依法清理整頓,促進各類交易場所規范發展,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總體目標。
用半年左右的時間集中開展清理整頓,使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管責任進一步落實,違法違規的各類證券期貨交易活動得到全面清理,各類交易場所規范經營制度進一步健全,行業自律顯著加強,人民群眾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排查范圍和清理整頓對象
(一)排查范圍。
所有在我縣注冊的由省及以下政府批準或省有關部門批準的各類權益和中遠期交易場所,未經批準自行開展各類權益和商品中遠期交易的交易場所,包括從事股權、產權、藝術品、金融資產、碳排放權等交易和稀貴金屬、農副產品、醫藥產品等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以及外省、市上述交易場所在我縣設置的分支機構,均屬本次清理整頓的排查范圍。
(二)清理整頓對象。
1.違法違規的交易活動。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本縣內交易場所有以下違法違規交易活動的,均為清理整頓對象:
(1)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2)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少于5個交易日;
(3)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
(4)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從事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場所。
2.違規設立的交易場所。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自行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未經省政府批準、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所。
三、清理整頓工作要求
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在本縣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
(一)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準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
(二)對已存在上述違法違規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立即停止交易活動,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并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
(三)對未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在規定的時限內,經整改合格后,按照國發〔2011〕38號和皖政辦〔2012〕1號文件規定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四)對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鼓勵其通過重組、整合、引入新的投資者進一步做大做強,并按國發〔2011〕38號和皖政辦〔2012〕1號文件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四、清理整頓工作機制和職責分工
(一)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集中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縣工商局、縣商務局、縣公安局、縣法制辦、縣金融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縣集中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金融辦。
(二)職責分工。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根據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合力推進。
縣政府金融辦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個階段的工作計劃,負責與市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聯席會議辦公室聯系,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商本縣內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性質認定,共同研究非法證券活動的處理建議。
縣工商局負責提供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各類交易場所的工商登記情況;查處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對未按規定批準設立或違反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縣商務局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的清理整頓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各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積極協助各相關部門做好社會維穩工作。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3月10日前)。根據市方案制定我縣清理整頓工作方案。
(二)摸底排查階段(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15日)。按照方案要求,對交易場所進行全面摸底排查,確定清理整頓對象,提出清理整頓建議。
(三)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根據摸底排查情況,針對清理整頓對象制定具體整改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四)督查考核階段(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對照工作目標和任務,對前一段時間清理整頓情況開展督查,確保清理整頓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清理整頓工作的各項任務和要求。縣集中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我縣清理整頓工作,抓緊將清理整頓任務分解到交易場所,明確監管責任,建立工作機制,確保清理整頓工作扎實開展,取得實效。
(二)嚴明交易場所責任,切實規范市場秩序。強化交易場所的責任主體意識,提高交易場所守法遵章的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督促交易場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風險管理等各項規定,逐步規范市場秩序。
(三)加強宣傳,營造清理整頓的良好環境。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國發〔2011〕38號、皖政辦〔2012〕1號和馬政辦秘〔2012〕17號精神,營造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良好社會氛圍。設立舉報電話及舉報信箱:。對群眾舉報或反映的交易場所清理整頓中的突出問題,認真核查,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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