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整頓餐飲洗浴業環境辦法
時間:2022-05-28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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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餐飲洗浴服務行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轄區從事餐飲洗浴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服務行業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服務行業,是指向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業:
(一)賓館、旅館服務業;
(二)餐飲、食品加工服務業;
(三)洗浴、娛樂服務業。
對單位食堂的環境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改、規劃、藥監、衛生、公安、文化、工商、城管執法、市容園林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優先發展符合我區經濟發展規劃和城市功能區劃的清潔型和污染防治措施到位的規模型服務企業,積極推廣中小餐飲集中經營統一治理污染的模式,逐步淘汰污染嚴重治理無望的餐飲企業。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服務行業項目,應當在建設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方可正式營業。
藥監、衛生、公安、文化、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或頒發證照時,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或情況說明的經營活動,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遞交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新建服務行業項目的選址必須符合區域規劃功能、環境功能區和文物保護的要求。設立餐飲服務行業的建筑物在設計時應當設計餐飲業專用煙道,預留油煙、污水、噪聲等污染物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并采取措施防止熱、光、氣味等污染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八條已建成但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的服務行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對選址、經營品種符合有關要求的,可責令限期補辦環保手續,并落實相關污染防治措施后,納入日常環境監管。
第九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場所新設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等污染的服務行業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樓;
(三)商住綜合樓中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四)住宅區、文教區、文物、旅游景點或其他特殊區域(區域規劃配套的服務設施除外)。
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將前款規定的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行業項目。
嚴格控制在距離居民住宅樓、醫院、學校、幼兒園、黨政機關、干休所、文物、旅游景點等環境敏感點9米范圍內新設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的服務行業項目。
第十條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確需設立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的服務行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其中在文物保護區、旅游景點周邊的應取得文物、旅游部門的同意,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時,應同時附上對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征求意見可以通過問卷調查、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審批應充分考慮征求的意見。
第十一條服務行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施分類管理,凡擁有6個(含)以上基準灶頭或餐飲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污染嚴重的其他餐飲單位(油炸、火鍋、涮鍋、燒烤等)應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他服務行業項目編制制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應予以公示,其中環境影響報告表公示形式為登報(公開發行報紙)、政府網站等方式,并在現場張貼公告,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環境影響登記表公示形式為現場公告張貼。
第十二條新開辦服務行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必須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的新開辦服務行業項目需要進行試營業的,服務行業項目經營者應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自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服務行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前依照新開辦項目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新建無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
(二)污染物排放數量、類型、去向和排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的。
第十四條服務行業項目經營者應使用天然氣、液化氣、輕油、電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第十五條產生油煙、惡臭的服務行業項目,其經營者必須配套設置油煙、惡臭的污染防治設施,油煙、惡臭經處理后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油煙排氣設施的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油煙凈化設施與經營規模相匹配,其排風量、油煙凈化設備和專用煙道所需空間必須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0米;
(三)項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時,其油煙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時,其油煙排放口離地高度不應小于15米,并不得朝向環境敏感目標,油煙排氣筒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有關環境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六條服務行業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及餐飲廢水:
(一)餐飲油煙不經過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
(二)餐飲污水經城市公共雨水管道排放。
第十七條服務行業項目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加強維護和保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不正常使用:
(一)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的;
(三)不能提供油煙凈化設施維護保養記錄或維護保養記錄不全的。
第十八條服務行業項目產生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管道的,應當設置規范化的殘渣過濾裝置、隔油設施以及污水處理設施等污染治理設施,經處理后排放的污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隔油、污水處理設施等污染治理設施不應設在廚房、飲食制作間及其他有衛生要求的空間內。
第十九條服務行業經營者應妥善收集廢油及其他含油廢物(以下簡稱廢棄食用油脂),交由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專業處置單位集中處理,不得擅自排放、傾倒。
禁止未取得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處理廢棄食用油脂的活動。
第二十條服務行業項目產生的餐廚垃圾應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服務行業項目產生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服務行業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其經營活動對周圍環境的噪聲影響,不得在室外設置并使用產生高噪聲污染的音響設備。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在商業區人行道、市區主要街道和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
確需在街道兩旁直接朝向人行道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其安裝架底距地面的距離應大于2米,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的,不得小于1.8米;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須相距3米以上,且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門窗等敏感點。
第二十三條服務行業項目實行年度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制度。服務行業經營者應當如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方式;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服務行業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須嚴格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服務行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服務行業,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服務行業項目,產生的油煙、惡臭、污水、噪聲、振動等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及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污染嚴重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能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依法報請區人民政府按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后,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出臺服務業相關環保規范(標準)的,執行新環保規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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