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住房保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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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57號)精神,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以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為目標,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擴大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覆蓋面和受益面,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農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和舊城綜合改造、農民工居住條件改善等多渠道并舉、多形式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第三條本規劃適用于**市中心城區,包括定海城區、臨城新區、普陀城區,規劃期限為2008至2010年。
第二章總體目標和原則
第四條到2010年底,基本實現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標準2.5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應保盡保”;基本滿足人均收入在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城市困難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基本完成已規劃的現有舊住宅區的綜合改造;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得到基本解決。本規劃期限內,市區新增保障廉租住房家庭500戶以上,新開工經濟適用住房13萬平方米以上,基本實現低保家庭及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應保盡保”的目標。
第五條住房保障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面覆蓋、應保盡保原則。根據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實現人人有房住的目標,不斷改善人居環境。
(二)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原則。按照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在制定統一的保障規劃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分步實施。
(三)適時調整、動態管理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難狀況,對保障范圍、保障標準等政策進行調整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保障范圍、方式和步驟
第六條本規劃期間主要保障范圍為市區常住戶口、年人均收入在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困難家庭,通過廉租房實物配租、租金補貼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形式實施住房保障。
年人均收入在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有能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和其他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5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分層次享受租金補貼政策;低收入家庭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及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房戶,盡可能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政策。
第七條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應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安排,分層實施,從低到高,有序推進。
(一)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1.5倍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開始保障年人均收入10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倍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完成保障年人均收入10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應保盡保”工作。
(三)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5倍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
(四)2008年起,積極推進舊城綜合改造,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明確用工單位責任,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切實改善他們的居住條件。
第四章保障措施和政策
第八條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房屋租賃市場變化等實際,調整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2008年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調整為每人補足16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2元;低保邊緣家庭租金補貼標準調整為每人補足16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0元;其它低收入家庭租金補貼標準為每人補足16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貼8元。
第九條多渠道籌集廉租房實物配租房源。實物配租的房源主要來源為: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其它建設項目中配建,騰退的部分國有直管住房也可作為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十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設,也可在土地出讓條件中約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堅持政府組織實施、總量保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做到保本銷售、控制對象、公開公平。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和輪候制。
第十一條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依法逐年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加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力度。對擅自降低標準等損害職工利益的行為,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限額規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積金。積極支持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房消費的公積金貸款,適當放寬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條件。健全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加強住房公積金的風險控制體系建設。
第十二條積極推進舊城綜合改造。舊城綜合改造應遵循政府組織、群眾自愿、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區別對待、改造與保護結合的原則,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
定海城區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定海舊城改造的實施意見》要求,力爭到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近中期改造計劃的危舊房屋改造、低洼地段改造、歷史文化保護區修繕、“城中村”整治等任務。普陀區政府也應制定規劃,加快舊城綜合改造。
第十三條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主體,承擔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居住場所的義務。要求農民工自行解決居住場所的,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有條件的用工單位,應在生活服務設施用地中配套建設農民工公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稅費政策。農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時,可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引導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為施工現場農民工提供標準化的臨時宿舍。
第十四條大力發展和規范房屋租賃市場。認真貫徹國家建設部等八部門《關于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號),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嚴肅查處房屋租賃中的違規行為。鼓勵有條件的市民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中小戶型住房。
第十五條多渠道籌措住房保障資金。我市住房保障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提取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三)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的結余部分;
(五)社會定向捐贈資金及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和公眾監督。
第十六條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城綜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各商業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優先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或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第十七條住房保障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職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工作,研究制定城市住房困難認定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負責收入審核。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優先保證住房保障用地。財政部門要會同建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辦法。財政、地稅、國稅部門要督促指導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稅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關具體實施辦法。人行**市中心支行要會同市城建委、市財政局制定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金融支持政策的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普陀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住房保障制度,并組織實施。
岱山縣、嵊泗縣可參照本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分別制訂相應的住房保障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劃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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