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抗旱應急措施

時間:2022-06-08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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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抗旱應急措施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切實增強干旱風險意識,提高抗旱應急工作的科學性、主動性和時效性,提升抗旱減災的應變能力,保證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輕旱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率先發展、和諧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干旱評估標準》、《省抗旱防汛預案》、《省抗旱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堅持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責任制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重點應急解決群眾吃水和保糧食生產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綜合治理、講求實效的原則;堅持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堅持先生活、后生產,先節約、后開發的水資源應急配置原則。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鄉村、城鎮的抗旱減災和災后救助工作。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市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設立市抗旱應急指揮機構,與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合署。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軍分區參謀長、市水務局局長擔任。

指揮機構成員單位由軍分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市水務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農牧局、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廣電局、市氣象局、市工業局、市物價局、市商務局、市扶貧開發辦、市供銷社、市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成,指揮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市水務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市抗旱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指揮全市抗旱應急工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抗旱減災應急資金,督促落實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統一部署抗旱應急宣傳工作。

各成員單位在市抗旱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能分別是: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應急抗旱期間各項工作的統一協調,負責向省政府上報旱情、災情,并匯總上報請求省政府解決的問題。

軍分區負責組織駐地部隊和預備役部隊及時開展拉運送水和抗旱應急工程建設等支援地方救災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和監督媒體宣傳抗旱救災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抗旱應急期間水資源統一調度,監督實施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建設,協調組織為特困災區運送生活用水,保障災區應急供水。及時掌握河道來水、灌溉、蓄水等水情信息。

市發改委負責相關規劃的指導,組織應急抗旱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及資金爭取。

市工業局負責組織調配抗旱應急所需要的電力、成品油等救災物資。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抗旱應急資金,并監督使用。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救濟受災群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市農牧局負責指導災區農業生產恢復工作,以及救災生產資料的組織調運和供應工作,及時掌握農情信息。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開展災區社會治安工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市建設局負責落實城市應急供水措施,及時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市交通局負責災區公路暢通及抗旱救災物資、設備運輸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落實受災地區防疫和醫療救護措施,監督、監測飲用水質量,確保抗旱應急期間飲用水衛生安全。

市廣電局負責抗旱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地報道旱情、災情和抗旱救災工作。

市扶貧開發辦負責掌握貧困縣受災情況和因災返困情況,及時制定扶貧方案和措施。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和預報,及時提供氣象信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物價局負責災區農資市場物價監督,確保大旱期間的物價穩定。

市商務局負責災區商品物資供應,確保災區商品流通順暢。

市供銷社負責化肥、農膜等抗旱農用物資的市場供應,協調抗旱物資征調工作。

市供電公司負責抗旱應急用電的組織供應。

2.2市抗旱應急指揮部辦事機構及職責

設立市抗旱應急指揮部辦事機構,與市抗旱防汛指揮部辦公室合署。負責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等信息,組織開展旱情、災情評估工作,負責專項抗旱應急補助資金的計劃使用,組織實施抗旱應急減災措施,及時做好宣傳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指導縣(區)抗旱防汛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各縣(區)也要成立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及辦事機構。

3.旱情信息及預警

3.1.旱情監測

建立完善的旱情監測體系及報告制度,及時為決策層提供準確的、多方位的旱情信息,重點監測天氣預報、雨情、耕地土壤墑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庫蓄水量、農田灌溉、農村供水、城鎮供水、農作物長勢及其它農情共10個方面的信息。

3.2旱情評估

全市旱情按灌溉農業區、雨養農業區、農村人畜飲水和城鎮干旱四個區域類型進行評估,并分別劃分為特大干旱、嚴重干旱、中度干旱、輕度干旱四個等級。

3.2.1特大干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確定為特大干旱

(1)灌溉農業區(主要指工程可正常投入運行的萬畝、千畝及小型灌區),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30%,或7~10月和11~元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養農業區(指灌溉農業區以外的耕作區,以下同):①土壤墑情相對濕度小于40%;②降水量春秋季(3-5月、9-11月)2個月同比偏少75%以上,夏季(6-8月)1個月同比偏少80%以上,冬季(12-2月)三個月同比偏少55%以上;③春季、秋季連續無雨日數大于75天,夏季大于50天,冬季大于90天;④受旱面積達到總耕地面積的70%以上。

(3)干旱引發的農村生活用水困難人數大于農村總人口的10%。

(4)市城區及各縣城缺水率為20~30%、持續時間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續時間大于30天。

3.2.2嚴重干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確定為嚴重干旱

(1)灌溉農業區3~6月份失灌率達15~30%,或7~10月、11~元月的失灌率達到21~35%。

(2)雨養農業區:①土壤墑情相對濕度在40-45%之間;②降水量春秋季(3-5月、9-11月)2個月同比偏少65-75%,夏季(6-8月)1個月同比偏少60-80%,冬季(12-2月)三個月同比偏少45-55%;③春季、秋季連續無雨日數在51-75天之間,夏季在36-50天之間,冬季在61-90天之間;④受旱面積達到總耕地面積的50~70%。

(3)干旱引發的農村生活用水困難人數占農村總人口的7~10%。

(4)市城區及各縣城缺水率為5~10%、持續時間大于90天,或缺水率為10~20%、持續時間大于60天,或缺水率為20~30%、持續時間達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續時間達10~20天。

3.2.3中度干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確定為中度干旱

(1)灌溉農業區3~6月失灌率達10~14%,或7~10月、11~元月失灌率達10~20%。

(2)雨養農業區:①土壤墑情相對濕度在45-55%之間;②降水量春秋季(3-5月、9-11月)2個月同比偏少50-65%,夏季(6-8月)1個月同比偏少40-60%,冬季(12-2月)三個月同比偏少35-45%;③春季、秋季連續無雨日數在31-50天之間,夏季在31-35天之間,冬季在31-60天之間;④受旱面積達到總耕地面積的30~50%。

(3)干旱引發農村生活用水困難人數占農村總人口的5~7%。

(4)市城區及各縣城缺水率5~10%、持續時間達31~90天,或缺水率為10~20%、持續時間達21~60天,或缺水率為20~30%、持續時間達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續時間達8~10天。

3.2.4輕度干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確定為輕度干旱

(1)灌溉農業區3~6月失灌率低于9%,或7~10月、11~元月失灌率低于10%。

(2)雨養農業區:①土壤墑情相對濕度在55-60%之間;②降水量春秋季(3-5月、9-11月)2個月同比偏少30-50%,夏季(6-8月)1個月同比偏少20-40%,冬季(12-2月)三個月同比偏少25-35%;③春季、秋季連續無雨日數在15-30天之間,夏季在10-20天之間,冬季在20-30天之間;④受旱面積達到總耕地面積的10~30%。

(3)干旱引發的農村生活用水困難人數占農村總人口的3~5%。

(4)市城區及各縣城缺水率5~10%、持續時間達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續時間達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續時間達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續時間達3~7天。

3.3信息報告

建立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等信息報告制度。

3.3.1報告程序

縣(區)行政區域內的實時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等信息,由同級抗旱防汛指揮部綜合分析掌握,并報告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市行政區域內的實時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等信息,由同級抗旱防汛指揮部綜合分析掌握,并報告市抗旱防汛指揮部;特大和嚴重干旱情況下,縣(區)抗旱防汛指揮部應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等信息,可以在向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報告的同時,一并向省抗旱防汛指揮部報告。成員單位負責掌握的有關干旱信息及職責履行情況,應及時報告市抗旱防汛指揮部。

3.3.2報告時間

在特大干旱及嚴重干旱發生期間,縣(市、區)抗旱防汛指揮部每日上午9時向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報告前一天的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中度干旱發生期間,每周一上午9時逐級向上級報告前一周的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輕度干旱發生期間,每旬初第一個工作日上午9時向上級報告前一旬的旱情、災情和抗旱應急工作動態。成員單位負責掌握的干旱信息及職責履行情況,按照市抗旱防汛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需要及時報送。

3.4干旱預警

3.4.1干旱預警等級

預警等級分為Ⅰ、Ⅱ、Ⅲ、Ⅳ級,與旱情評估確定的特大干旱、嚴重干旱、中度干旱、輕度干旱等級相對應,并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4.2干旱預警

(1)預警單位。Ⅰ級預警由市人民政府。Ⅱ級預警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抗旱防汛指揮部。Ⅲ、Ⅳ級預警由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決定并。

(2)預警條件。當旱情發展達到低一級預警指標的上限或接近高一級預警指標的下限、并呈持續發展趨勢時,應果斷高一級的干旱預警。

(3)預警程序

Ⅰ級預警程序。市抗旱防汛指揮部辦公室針對旱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全市旱情進行綜合評估,向抗旱防汛指揮部呈報評估意見。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形成預警建議呈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決定并。

Ⅱ級預警程序。市抗旱防汛指揮部辦公室針對旱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全市旱情進行綜合評估,向抗旱防汛指揮部呈報評估意見。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形成預警決定并呈報市政府,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抗旱防汛指揮部。

Ⅲ、Ⅳ級預警程序。市抗旱防汛指揮部辦公室針對現狀旱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全市旱情進行綜合評估,向抗旱防汛指揮部呈報評估意見。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會商形成預警決定并,同時報市政府備案。

(4)預警內容。向社會公開通報旱情,針對預警等級和具體旱情提出抗旱救災的工作要求和具體措施。當發生特大和嚴重旱災時,動員全社會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5)預警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時利用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6)預警的終止和調整。當發生大范圍有效降雨和通過抗旱措施,受旱地區70%以上的受旱面積土壤墑情得到明顯改善,大面積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緩解,城鄉生活供水基本恢復正常時,參照預警時的程序,由市政府或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決定預警的終止,并預警終止公告。或者根據旱情緩解程度,調整執行下一級別的預警。

4.應急響應

市級預警后,同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市、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亦應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4.1Ⅰ級應急響應

4.1.1Ⅰ級預警后,市政府會商部署抗旱應急救災工作,并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檢查指導抗旱工作。市抗旱防汛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工作機制,積極開展抗旱減災工作。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動態等信息,加強日常事務處理工作。

4.1.2Ⅰ級干旱預警后24小時內,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對本系統做出應急響應部署,并立即行動抓好落實。

4.1.3涉及兩個以上縣(區)河流的各類應急水資源,由市抗旱防汛指揮部統一調度、配置和監管。

4.1.4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全市旱情、災情及存在問題,爭取中央財政支持;市、縣、鄉三級財政及時調整預算,增加抗旱應急資金,保障抗旱應急措施及時落實;動員金融部門加大對災區群眾的信貸支持,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向災區捐助資金,幫助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有關部門全力保障受災群眾生產生活資料的市場供應,實施價格干預措施,保障災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1.5強化社會治安,保障供電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草場、農田及場院火災,蚜蟲等農作物病蟲害,人畜腸道疾病等次生災害發生,保證災區社會安定。

4.1.6通過電視臺、廣播臺、報紙和政府門戶網站對全市抗旱救災工作進行專題報道和宣傳,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抗旱救災的氛圍。

4.2Ⅱ級應急響應

4.2.1市政府會商部署抗旱應急救災工作,并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檢查指導抗旱工作。市抗旱防汛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工作機制,積極開展抗旱減災工作。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動態等信息,加強日常事務處理工作。

4.2.2Ⅱ級干旱預警后48小時內,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做出本系統的應急響應部署,并立即行動抓好落實。

4.2.3涉及兩個以上縣(區)河流的各類應急水資源,由市抗旱防汛指揮部統一調度、配置和監管。

4.2.4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全市旱情、災情及存在問題,爭取中央財政的支持;市、縣、鄉三級財政及時調整預算,增加抗旱應急資金,保障抗旱應急措施及時落實;動員金融部門加大對災區群眾的信貸支持,同時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向災區捐助資金,幫助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有關部門全力保障受災群眾生產、生活的市場供應,實施價格干預措施,保障災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2.5強化社會治安,保障供電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草場、農田及場院火災,蚜蟲等農作物病蟲害,人畜腸道疾病等次生災害發生,保證災區社會安定。

4.2.6通過電視臺、廣播臺、報紙和政府門戶網站對全市抗旱救災進行報道和宣傳,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抗旱救災的氛圍。

4.3Ⅲ級應急響應

4.3.1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指導相關縣(區)抗旱防汛指揮部組織開展抗旱應急救災工作,并派出工作組赴旱區調查了解旱情,幫助開展抗旱工作。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組織開展工作;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動態等信息,加強日常事務處理工作。

4.3.2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及時向省防總報告我市旱情、災情及存在問題,爭取省財政的支持;市、縣、鄉三級財政增加抗旱應急資金投入,動員金融部門加大對災區群眾的信貸支持,幫助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保障抗旱應急措施及時落實,有關部門要保證受災群眾生產、生活的市場供應,保障災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3.3強化社會治安,保障供電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草場、農田及場院火災,蚜蟲等農作物病蟲害,人畜腸道疾病等次生災害發生,保證災區社會安定。

4.3.4通過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和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搞好宣傳。

4.4Ⅳ級應急響應

4.4.1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及時指導相關縣(區)抗旱防汛指揮部組織開展抗旱應急救災工作,相關縣(區)抗旱防汛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赴旱區調查旱情,幫助開展抗旱工作;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動態等信息,加強日常事務處理工作。

4.4.2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及時向省防總報告我市旱情、災情及存在問題,爭取省財政的支持;各級財政增加抗旱應急資金投入,動員金融部門加大對災區群眾的信貸支持,保障抗旱應急措施及時落實,有關部門要保證受災群眾生產、生活的市場供應,保障災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4.3強化社會治安,保障供電和通信安全,防止次生災害發生,保證災區的社會安定。

4.4.4通過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和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搞好宣傳。

5.救災工作

對災區的救助要貫穿從預警到災后恢復的全過程,除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做好各自承擔的應急救災工作外,相關部門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民政和水務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保證災民有糧吃、有水喝。對特困災區,實行送水、送糧到村、到戶。

(2)衛生部門負責災區醫療救助,組織醫療隊到災區進行巡回醫療,對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救治,防止疫病傳播蔓延。

(3)農業、供銷部門負責協調化肥、農藥、籽種、地膜等救災物資的市場供應,并組織農業技術人員到災區幫助搞好生產自救。

(4)勞動保障部門積級組織農民外出務工,增加災區農民收入,力爭災區農民減產不減收。

6.災后評估

災后評估按市、縣、鄉分級進行。綜合評估的內容包括旱災等級評估、農業直接經濟損失評估、二、三產業經濟損失評估等。探討旱災發生的規律、特點,總結防旱抗旱措施和經驗,對抗旱應急預案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多渠道、多層次籌集抗旱資金,除積極爭取中央、省財政的支持外,各級財政都要安排抗旱專項經費,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在發生特大和嚴重旱災時,調整原來的財政預算,加大抗旱救災的資金投入,并采取社會募集措施。金融部門優先保證抗旱救災對信貸資金的需求。

7.2物資保障

水務、農牧、供銷、物價等部門要保證主要抗旱物資的正常儲備,掌握抗旱物資供求信息,鼓勵經營者積極組織貨源,保證抗旱救災物資的市場供應。

7.3技術保障

各縣(區)水務、農業、衛生、氣象等部門及抗旱服務隊、農技指導站、灌區管理單位、農機站在特大和嚴重旱災發生時,要結合行業特點,組織技術服務隊,深入抗旱第一線,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7.4通訊及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電視、廣播、網絡等手段,建立現代化的抗旱信息網絡,確保抗旱應急期間各類信息的快速傳遞。

7.5應急隊伍保障

災區各縣以抗旱服務隊為核心組建應急抗旱服務隊,人員落實到單位和個人,主要承擔為嚴重缺水區運送生活用水的任務。運水車輛主要從機關單位、大中型企業、駐地部隊中協調解決。

8.制定與解釋

8.1根據抗旱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抗旱工作的實際需要,本預案隨時修訂與更新。

8.2縣(區)抗旱防汛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各縣(區)應急預案,報市抗旱防汛辦公室備案。

8.3預案制定與解釋:本預案由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由市抗旱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4實施與生效: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