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醫療救助方案

時間:2022-05-20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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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醫療救助方案

第一條根據《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府〔〕355號)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和社會對因病而無經濟能力進行治療或因支付數額龐大的醫療費用而陷入困境的經濟困難家庭人員實施專項幫助和經濟支持的一項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醫療救助的指導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學、標準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著力解決困難群眾最關心、最現實、最迫切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努力實現困難群眾“病有所醫”的目標。

第四條醫療救助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實行屬地管理;

(二)救急、救難、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四)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政府救助與社會扶助相結合;

(五)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二章醫療救助對象

第五條醫療救助對象是指具有本區戶籍,符合救助條件的居民。救助對象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及五老遺屬,革命“五老”人員指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老接頭戶、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

(三)散居或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三無”人員(含孤兒),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人員。

(四)重度殘疾人以及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的各類殘疾人。

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參與社會生活和自理困難的肢體、智力、精神、視力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人員。

(五)享受40%救濟的60年代精簡老職工。

(六)低收入家庭,指經街道和社區認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標準兩倍以內、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實的其它救助對象。

第三章醫療救助標準和范圍

第六條醫療救助對象享受的醫療救助范圍包括:

(一)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救助對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個人繳納的費用,由政府給予全額資助。低收入家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政府酌情幫助解決。

(二)住院救助。對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含住院分娩)發生的、屬于醫療保險可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含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起付線以下的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金額后,給予按個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年累計不超過30000元的救助。

(三)特殊門診救助。對救助對象患特殊病種及治療項目發生的、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可報銷范圍內的門診費用(含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起付線以下的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金額和參保人員自付醫療費用困難補助后,給予按個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年累計不超過20000元的救助。

特殊病種及治療項目范圍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四)日常救助。按照《關于啟動“安康計劃”政府購買服務對象小額醫藥補助的通知》(民〔2007〕39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定額救助。救助對象因病需住院,確實無力繳交住院押金的,可根據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書及住院建議,經調查審核后,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定額救助,幫助其及時住院治療。

第七條下列情形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一)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以外的費用。

(二)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保健等發生的費用。

(四)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搶救費用除外)。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的情形。

第八條下列費用在審核醫療救助時應給予扣除:

(一)醫療機構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區“村改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三)政府的其他醫療補助金和社會各界已經捐助幫扶的救助資金。

第九條積極開展慈善救助,發動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區紅十字會、區慈善會要加強慈善資金的募集工作,對醫療費用負擔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給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醫療救助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符合醫療救助申請條件的對象可隨時提出申請,實行動態審批,各部門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給予審批辦理。

第十一條申請人或委托人需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戶口簿、身份證、社會保障卡、低保證、五老證、優撫證、40%救濟證、二代殘疾證等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二)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收費專用票據(發票)、疾病診斷書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接受其它單位及社會扶貧幫困資助情況的說明。

第十二條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參加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程序:低保對象及殘疾人按原有程序及經費渠道辦理;其他救助對象(低收入家庭除外)憑繳款發票到社區居委會申請,經街道審核后,匯總上報區民政局審批,所需經費由街道先行墊付,年終從區安康基金中結算。

(二)申請住院救助、特殊門診救助、日常救助程序:

1.推行醫療費用即時結算“一站式”服務,救助對象持社會保障卡、低保證、五老證、優撫證、40%救濟證、二代殘疾證等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墊付應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再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區安康中心依程序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預付資金并定期結算。

2.醫療費用即時結算“一站式”服務未正式實行前,救助對象按照以下規定辦理醫療救助:

(1)本人或委托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有效收費單據、住院醫療費用匯總清單、疾病診斷證明、病歷或出院小結等,經社區居委會入戶調查,對申請人家庭成員及收入情況、患病情況、社會資助等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2)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符合條件的上報區安康中心復核,不符合條件的經由社區居委會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區安康服務中心對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全面審核匯總后送區社保中心,由區社保中心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的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

(4)區安康服務中心依據區社保中心的審核意見,提出補助建議后統一匯總上報區民政局審批,報區安康基金領導小組備案。

(5)對符合條件最終予以救助的,由申請人所在社區居委會張榜公示(對象姓名、救助標準、救助金額),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無異議的通知其本人或委托人憑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到街道辦事處領取救助金;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街道辦事處,經由社區居委會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定額救助程序:救助對象因病需住院,確實無力繳交住院押金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提交疾病診斷書及住院建議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經社區居委會入戶調查后,不符合條件的當面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上報街道辦事處,經街道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由街道墊付定額醫療救助金,并報區民政局備案,每月從區安康基金中給予結算。

第五章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渠道為區安康基金。區安康基金主要來源于財政專項撥款、社會捐贈資金及專戶存款增值部分。

第十四條區政府每年至少安排300萬元作為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由區、街財政各承擔50%,街道承擔部分年終通過體制上繳。

第十五條區民政局根據醫療救助對象人數和救助基金籌資負擔情況等,編制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和使用計劃等,經審批后執行。

第十六條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區審計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依法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組織和實施

第十七條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運行機制。

第十八條各有關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密切配合,加強制度銜接,為做好醫療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九條區民政局負責牽頭協調和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并會同其它有關部門對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區財政局會同區民政局,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并檢查監督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區衛生局根據其職責,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監管和協調,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督促落實醫療優惠政策,鼓勵并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合理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適宜診療技術,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

第二十二條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和救助對象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第二十三條區殘聯負責殘疾人的認定,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殘疾人的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條區審計局依法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審計監督,促進資金管理和使用規范有序。

第二十五條區監察局依法對醫療救助基金監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廉潔高效。

第二十六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資料,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