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價出租房分配方案
時間:2022-02-28 0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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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我區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公開、公正、公平、有序進行,現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號)和《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通知》(政發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全區本次涉及30套廉租住房的分配,根據我區城市中享受廉租住房補貼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情況進行公平、公正、公開分配。區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組織廉租住房家庭的審核、公示、確認和分配工作。
一、分配對象及條件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人家庭成員具有規劃區范圍非農業常住戶口,目前享受廉租住房補貼,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在當地居住3年以上;
2、現無房居住的家庭或現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享受廉租房分配的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必須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廉租住房分配
1、已參加集資建房的;
2、已分配國家優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購房、享受貨幣補貼政策等);
3、已建私房的(含在規劃區外建私房的)。
(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家庭每戶限租一套住房。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狀況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核定,蓋章為準。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企業單位職工或臨時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勞動工資部門核定,加蓋勞動工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無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屬社會從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審核,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確認,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區審核,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確認后,加蓋公章。
三、住房面積核定
家庭現住房狀況,由申請人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初審,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復審,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核定,加蓋公章為準。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企業單位職工或臨時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核實,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確認,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由其通過產權產籍審查進行核定。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屬社會從業人員的,由申請人居住地社區核實,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確認,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由其通過產權產籍審查進行核定。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程序
1、申請。廉租住房申請人到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領取《廉租住房申請表》,如實填寫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現狀等情況。
2、提交證明材料。申請人如實填寫《廉租住房申請表》后,要附以下相關材料,由社區居委會審核后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1)家庭收入證明。“低保人員”提供區民政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住房情況證明。家庭成員現住房產權證和產權產籍查檔證明。
(3)家庭戶口簿和戶主身份證明。
(4)婚姻證明。
(二)評議程序
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收到社區居委會審核的《廉租住房申請表》及證明材料后,及時委托申請人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并組織居民小組進行評議,提出評議結論。評議范圍應當在申請人居住地鄰里之間進行。評議程序必須在5日完成。
(三)審查、公示程序
1、初審(一次公示)。申請人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為申報材料的初審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審查后,在申請人現居住地社區進行一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社區居委會對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申請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復審。
2、復審(二次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接到社區居委會初審報送的材料后,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復審結束后對申請人情況在其居住社區進行二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初審單位進行核實。
3、核準(三次公示)。區住房保障辦公室為申請廉租住房的復審及核準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申請材料,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進行復審,復審核準后將核準結果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確定為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條件的申請人,并將名單予以公布。
(四)準入、搖號程序
1、準入。經區政府批準公布的廉租住房分配申請人,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發放《廉租住房準入通知書》。
2、搖號。對于取得準入通知書的申請人,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按照住房困難程度、房源總量和其他規定的條件進行公開搖號。搖號前15天向社會預告以下事項:一是發售搖號的時間和地點;二是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數、戶型、面積、位置等情況;三是搖號中簽的比例和操作規程;四是區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搖號過程邀請公證處予以全過程監督和公證,同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行風監督員、新聞媒體記者、購房代表、有關鄉鎮街道分管領導全程參與監督。
搖號中簽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核發《廉租住房分配通知單》,并注明申請人可以分配的廉租住房面積標準和入住期限。
搖號中簽的家庭應在規定的時間辦理廉租房入住手續,入住順序按照搖號中簽的順序號進行分配,并與區住房保障辦公室簽訂《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未在規定期限簽訂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申請廉租住房的個人經調查核實屬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請資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輪候。輪候戶數按廉租住房分配總戶數的10%的比例確定。進入輪候期的申請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參加搖號未中簽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參加下次申購廉租住房分配的搖號,但須重新核實申報條件。
五、廉租住房的退出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每年要對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的經濟狀況、家庭成員進行核對,并將核對結果及時上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及時收回分配的廉租住房:
1、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中,生活得到改善,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2、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3、經調查核實通過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廉租住房分配的;
4、違反廉租住房管理合同約定,不及時繳納各種費用的。
5、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轉租、轉借廉租住房及改變房屋用途的。
六、監督管理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廉租住房的分配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
(一)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廉租住房的個人,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資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區住房保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分配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性質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三)區監察局應當監督各職能部門充分履行監管職責,對相關部門及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廉租住房在建設、分配、管理中出現嚴重問題,產生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區住房保障辦公室要暢通投訴渠道,建立投訴、處理工作制度,設立廉租住房分配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或網上投訴信箱,對投訴的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向投訴人反饋結果,相關材料要建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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