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煤礦安全治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12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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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通過對全市煤礦進行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堅決杜絕重大以上事故發生,有效遏制較大事故,確保一般事故大幅度下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煤礦事故控制指標,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力爭控制在220人以內。依法關閉一批小煤礦。
二、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月日)。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訂工作方案,動員部署工作,開展宣傳活動。
(二)組織實施階段(年月日至月日)。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團組織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徹底整治安全生產隱患。各煤礦企業對礦井安全、采煤工作面、掘進頭進行自查,自查率要達到100%;按照管理權限,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跟蹤,采取定點復查、定期復查、重點復查的方式進行,復查面必須達到100%。
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認真梳理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工作的實施情況,對薄弱環節和實施不力的單位定點督促,落實整改。市經濟信息委、重慶煤監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安監局、市國資委等部門要組成若干督查組,對各產煤區縣(自治縣)、有關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煤礦企業必須達到30%;對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回頭看”總結提高階段(年月日至月日)。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工作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全面總結評估。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能投集團及各煤礦企業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牽頭抓,其他領導成員“一崗雙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把領導責任、管理責任、操作責任落實到具體環節、具體崗位、具體人頭。對各類安全事故,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問責,一查到底,嚴肅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要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能投集團及各煤礦企業要全面排查治理各煤礦企業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全面排查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全面排查建立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情況;全面排查建立煤礦重大隱患檢查、登記、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情況;全面排查由自然災害引發的煤礦災難隱患情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余地,消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
(三)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執法。主要執法內容包括:一是各產煤區縣(自治縣)“打非”工作機構、人員、裝備是否落實到位;二是對非法違法開采行為的打擊和查處情況;三是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情況;四是煤礦證照不全或過期、停產整頓未經復產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情況;五是煤礦越層越界生產的情況;六是煤礦超定員、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以及以掘代采的情況;七是煤礦私自采購、儲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情況;八是煤礦無視政府監管,拒不進行停產整頓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情況;九是對1個煤礦在3個月內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情況;十是煤礦停產整頓驗收不合格的情況;十一是煤礦1個月內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十二是資源整合煤礦主體未明確、該關閉的多余坑口未關閉等十種類型的情況;十三是因地災、洪災等自然災害影響,國土房管、水利等部門提請當地政府關閉的情況。上述情況中出現的非法違法煤礦,一經檢查發現,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執法,立即關閉。
執法檢查中,發現有以下十三種情形的煤礦,必須立即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一是瓦斯超限作業的;二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三是高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四是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五是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是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是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的;九是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十是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區域生產,或在其他區域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十一是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十二是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十三是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超過檢定周期的煤礦安全計量器具的。
(四)加強煤礦安全基層基礎建設。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能投集團及各煤礦企業要分解煤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要完善煤礦安全監管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和必需的設施設備,向煤礦派駐“一對一”安全特派員;嚴格執行“一通三防”制度;全面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三大經濟政策;全力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企業12本臺賬,特別是嚴格落實干部帶班下井和安全調度值班制度;建立重點監管企業“黑名單”制度;運用推廣金屬支柱、壁式開采、三人連鎖放炮器等技術;開展煤礦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力推進煤礦安全文化建設;加強煤礦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五)強化煤礦瓦斯治理攻堅工作。堅持“先抽后采、以風定產、監測監控”十二字方針;開展瓦斯示范區縣(自治縣)和示范礦井建設;嚴格執行瓦斯監測監控制度,年產6萬噸以上煤礦必須建立瓦斯固定抽采系統,探頭必須完好有效,數量必須足夠,布點必須合理;嚴格執行瓦斯超限制度,嚴格做到瓦斯超限及時停產、及時斷電、及時撤人、及時處理;確保礦井通風系統暢通,嚴格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
(六)全面落實汛期安全工作措施。全面落實“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措施;全面落實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窯積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壓水開采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范措施;全面查清小煤礦與相鄰礦井連通情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全面落實除險加固措施和完成安全隱患治理工作;全面落實汛期安全預警機制和應急措施。
四、職責分工
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開展煤礦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工作。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檢查責任制,確保職責明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工作到位。建立由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參加的煤礦安全生產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和解決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市經濟信息委、重慶煤監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安監局、市監察局等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統一行動,加強督查和指導,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市能投集團要制訂工作方案,切實開展煤礦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能投集團要深刻汲取今年以來發生的煤礦安全事故教訓,樹立發展是硬道理、安全穩定是硬任務,發展是第一要務、安全穩定是第一責任的理念,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組織開展煤礦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工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掛帥,深入基層一線,開展抽查、巡查工作。要特別注意與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和特點相結合,全面推進隱患排查治理、打擊非法和違法開采、矸石山安全整治、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
(二)突出重點,切實整改。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能投集團要督促企業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立即整改治理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誰掛牌、誰驗收”的原則,實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掛牌管理,定期跟蹤,驗收銷號;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安全隱患和重大危險源要制定監控措施,落實專人監管,做到萬無一失。整改工作確保實施方案,做到責任人、完成時限、工作任務、措施和經費“五落實”。特別是對停產整頓礦井、事故整改礦井、停產檢修礦井等三類礦井必須落實停產整頓整改措施,落實有關規定和要求。煤礦企業、鄉鎮(街道)、區縣(自治縣)煤炭管理部門要建立隱患排查和整改記錄臺賬。
(三)暢通信息,及時報送。企業自查自糾情況要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主管部門報告;市屬國有煤礦自查情況由各礦業公司向市能投集團和市國資委報告;各產煤區縣(自治縣)、市能投集團所有掛牌整治的隱患要報市經濟信息委備案。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每月日、日將工作情況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市經濟信息委。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每月日、日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市政府。年月日前,市經濟信息委將工作總結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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