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水稻種植暫行辦法

時間:2022-01-10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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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水稻種植暫行辦法

開展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是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的一項重要強農惠農措施,也是我市在建設全省農村改革發展試驗區工作中確定“建立廣覆蓋的政策性涉農保障體系”的重點研究課題。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據省委農辦、省財政廳、省農業廳、保監局《關于印發省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辦發〔〕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開展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政府引導。各級政府通過財政補貼保費等調控手段,積極宣傳、推動和落實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業務的開展,保護水稻種植戶的積極性,促進水稻生產。

二是市場運作。我市開展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業務,按省的統一部署,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市分公司”)為唯一經辦機構。在市場化經營的前提下,重視經營風險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辦法和措施。

三是農戶自愿。必須堅持農戶繳費自愿原則,不得強制農戶和組織等繳費參加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

四是協同推進。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各自職能,妥善協調和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積極推進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工作。

二、參保對象

被保險人為水稻種植者(包括農戶、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等),原則上以自然村、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整體參保或連片參保,參保登記列表時細化到農戶或獨立承包經營單位。

三、進度安排

我市全面鋪開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必須大力發動種植戶積極參保,只要水稻種植者(含農戶、企業、生產經營組織)愿意交費參保,承辦保險機構均應受理。為促進全面鋪開,加大推進力度,明確各縣(市、區)完成農戶交費參保的任務基數:

各縣(市、區)要選擇水稻種植面積較大的鎮(街)、村、農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作為率先推進的切入點。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經濟聯合社和經濟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現代農業園區等發揮帶頭作用,組織和帶動種植戶集中投保。縣、鎮、村各級要加大推動和服務力度,尤其是鎮、村級要發揮貼近農民的主力軍作用,積極推進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工作,想方設法提高種植者交費參保的覆蓋率。

四、工作流程

1、普通種植戶的參保流程。普通種植戶指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始承包者,即普通農戶。原則上以自然村為單位,整村100%造冊組織投保,參保面積要與種植戶承包面積相符。原則上,要求同一村委會的所有自然村均應同時參保。自然村負責據實填寫好參保水稻面積清單并收取種植戶自負部分保費后,上交村委會;村委會經核實、匯總已收保費并填寫好本村的承保明細表后,上交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核實、匯總并填寫好本鎮(街)的承保明細表后,統一向當地人保財險公司(縣級支公司)辦理參保手續并繳交農戶自負部分保費。經辦保險公司審核投保單和統計匯總資料,收取保費后以鎮為單位出具正式的保險單及發票,并以村委會為單位附參保水稻面積清單,參保面積清單具體明確到自然村和農戶。各縣(市、區)必須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當年早造和8月10日前完成當年晚造的投保工作。

2、規模種植戶參保流程。規模種植戶指從農戶中承包水田進行規模化水稻種植的自然人或組織(含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種植大戶等),一般以水稻種植面積達50畝以上視為規模種植戶。規模種植戶可單獨作為投保人向當地人保財險公司(縣級支公司)投保。經辦保險公司要明確專人提供服務,審核投保人的投保單和提供的水田承包合同、原農戶水田承包經營權證等資料,做好統計匯總,收取投保人自負部分保費后出具正式的保險單及發票交投保人。經辦保險公司在受理規模種植戶的投保后,及時向涉及的鎮通報情況,避免統計重復。

五、保險責任和范圍

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其保險責任為暴雨、洪水、內澇、風災、雹災、凍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保險責任生效時間以保險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險單起保時間為準。

六、保險費及財政補貼標準

按《省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辦發〔〕18號)和《關于調整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保費負擔比例的通知》(財農〔2010〕393號)的規定,保險金額為每造每畝300元,保險費率5%,即每造每畝15元,其中,中央和省財政補助65%,即9.75元;按市縣兩級財政共負擔15%且市級財政負擔不低于50%和精確到分的要求,市級財政負擔1.12元和縣級財政負擔1.13元;種植戶承擔20%,即3元。保險費由人保財險分公司專賬管理,定向使用。

七、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撥付

1、填寫承保明細表。人保財險各縣(市、區)支公司簽單當月結束后,于次月的5個工作日內填寫好本地區承保明細表并送當地農業局核實確認后,報人保財險市分公司,再由人保財險市分公司審定匯總后,送市農業局核實確認。經市農業局核實確認后,交回人保財險市公司辦理市、縣級財政保費補貼撥付手續。

2、縣級財政保費補貼撥付。人保財險各縣(市、區)支公司填寫好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縣級保費補貼撥付的申請,附經市農業局核實確認的本地區承保明細表,報送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保費撥付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把屬于本級財政應負擔的保費補貼資金撥付到當地人保財險公司賬戶。

3、市級財政保費補貼撥付。人保財險市分公司填寫好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市級保費補貼撥付的申請,附經市農業局核實確認的全市承保明細表,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在收到保費撥付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把市級保費補貼資金劃撥到人保財險市分公司專用賬戶。

4、中央和省財政保費補貼撥付。由人保財險市分公司會市農業局等按省定程序和要求辦理。

八、風險管理

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執行“有限責任,風險共擔,最高賠付,總額封頂”的原則,實行最高賠付限額制。承辦保險公司的最高賠付總額為全市當造全部水稻種植保險保費收入的2倍。

九、賠付處理

水稻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由人保財險分公司統籌賠付。

1、理賠標準。保險水稻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賠償金額=不同生長期的最高賠償標準×損失率×受損面積×(1-免賠率)×保險費繳交率

損失率=單位面積植株損失數量(或平均損失產量)/單位面積平均植株數量(或平均正常產量)

水稻不同生長期的最高賠償標準

生長期每畝最高賠償標準

移栽成活—分孽期每畝保險金額×40%

拔節期—抽穗期每畝保險金額×70%

揚花灌漿期—成熟期每畝保險金額×100%

2、報案程序。若參保的水稻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災害損失時,先由被保險人向當地村委會報告,村委會向當地鎮政府(街道辦)報告,由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將各村水稻受災情況進行匯總向當地縣級人保財險公司報告,保險公司會同農業部門根據受災情況采取現場查勘核實及重點地區抽查的方式,確定保險水稻損失率,并將結果報送相關部門。

3、理賠服務。一般案件由保險公司與受災地鎮政府(街道辦)會同村委會組成理賠查勘服務小組,進行現場查勘、定損,確定損失面積和損失程度,做好記錄,并及時取得被保險戶主(或其授權的代表)確認。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計算。發生大面積災害或重大疑難案件時,由縣級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當地經辦保險公司會同當地農業部門、受災地鎮政府(街道辦)、村委會等相關部門共同查勘定損,會商合理解決。遇到爭議未能解決的,提請市農業局、人保財險分公司會商解決。市級會商解決不了的,或不服市級會商解決意見的,可由被保險人或承保公司提出訴訟解決。

4、免賠率。一是水稻種植保險執行起賠點為20%,其中規模種植戶以所承包的每個農戶的水田面積為單位執行起賠點;二是水稻保險絕對免賠率統一確定為10%。

5、賠償處理。如發生保險責任的損失,經核定損失程度后記錄在案,在當造水稻成熟后確定最終損失程度,統一兌現賠款。

如果總賠款在全市當造保費收入2倍以內的,計算公式為:

個案賠款=核定賠款

如果總賠款超過全市當造保費收入2倍的,按封頂系數比例賠付。計算公式為:

個案賠款=核定賠款×封頂系數

封頂系數=總保費收入×2÷核定總損失金額。

十、理賠公示制度

查勘定損后,經辦保險公司在出險地鎮(街)和村委會將理賠明細公示一周,如無異議,由經辦保險公司委托金融機構把理賠款兌現到投保人指定賬戶,確保理賠公開、賠款到戶。公示期間如有異議,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再予以賠付。

十一、工作經費

承辦保險公司的運作經費由保險公司負責。市縣兩級政府要撥出專項工作經費以推動工作開展。根據函〔〕86號文件精神,人保財險各縣(市、區)支公司從專項保費收入中提取3-5%作為經營費用,在有合法手續及票據的前提下,轉帳支付給直接參與協保協賠的工作人員。

十二、工作要求

開展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是中央、省、市、縣強農惠農政策、保障糧食生產供給的又一重大舉措。政策性水稻種植保險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地區的具體實施工作。市、縣兩級政府授權本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人保財險市分公司和各縣(市、區)支公司要切實做好承保工作。

各地各單位要協調聯動,加強政策宣傳,鼓勵和支持水稻種植者投保參保,尤其要加強重大災害的防范,做好技術鑒定和解決爭議問題,指導巨災特別處理等。市縣兩級農業、財政、人保財險公司等要加強溝通聯系,制訂具體操作辦法,共同推進水稻種植保險工作。人保財險市分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要制定專項業務工作規范,為農民提供規范、便捷的服務。

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