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關于辦公賓館商業場所建筑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方案
時間:2022-07-14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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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有關規定,
一、為統一我市規劃編制、土地出讓及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的容積率建筑面積計算規范采用《省房屋建筑面積測算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省實施細則》有關規范。如《省實施細則》調整,
二、根據《省條例》要求。從其調整。
但符合下述各款規定的依照該款規定計算相應的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三、依照《省實施細則》需計算建筑面積的建筑物地面以上建筑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1.為鄉村提供永久性的公共開放空間局部(單個空間不小于400㎡)無條件地為公眾使用的該部分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2.辦公建筑層高大于4.2m超出局部以每1.2m為單位累進增加0.5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即層高為4.2m-5.4m含〉按該部分建筑面積的1.5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層高為5.4m-6.6m含〉按該部分建筑面積的2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以此類推。
3.賓館建筑層高大于4.5m按第2條方法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按第2條方法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4.商業用房實體分隔面積為2000㎡(含)-10000㎡且層高大于6.0m分隔面積為1000㎡(含)-2000㎡且層高大于5.1m分隔面積為1000㎡以下且層高大于4.5m商業建筑。
可按其實際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單個空間建筑面積在10000㎡(含)以上的大型商業建筑。
以及建筑內集中設置共用的主入口門廳、大堂、中庭、內廊及采光廳等可按其實際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5.大型會議室、宴會廳和有特殊空間高度要求的配套用房。
如凈高大于2.2m含)按挑出墻體外的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如凈高小于2.2m按挑出墻體外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6.建筑飄窗的窗臺面與室內地面高差不應低于0.3m且其進深自墻體內側至挑板外側不應大于0.8m窗凈高小于2.2m超出此規定的飄窗。
7.同層標高外挑或內凹凈寬大于0.8m含)或面積大于3㎡的與室內地面連通的設備平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未封閉陽臺建筑面積指標;封閉的同層標高設備平臺依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其余建筑面積另行單獨計算地下容積率指標。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高出室外地坪≥1.5m局部,
8.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除作為車庫及消防、人防、配電等公共配套設施用房外。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及建筑密度。
四、附注
應按其窗臺板外挑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1.窗臺板水平投影與樓板或樓板挑出部分重疊的不得認定為飄窗。
如果涉及容積率變化的不得進行分割細分后登記房產。
2.實體分隔面積為1000㎡以下的商業用房在料理房屋產權登記時可按需進行細分;其他商業用房如在房產登記時需增加實體分隔進一步細分的應按本規定重新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須分別列出按《省實施細則》計算的實際建筑面積以及依照本規定計算的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五、建設項目初步規劃設計方案、擴初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方案)及審查提供的技術經濟指標中。
之前尚未料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可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七、本規定由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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