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治理學生申訴細則
時間:2022-07-14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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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請范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受侵害的;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生證書的權利受侵害的;
4、對學生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5、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為主任、書記為副主任的《學生申訴辦公室》。
2、申訴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請訴理由、其它有關情況。
三、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學生治理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四、處理
1、依據《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欺侮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況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校接到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訴書,在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為今后考核的依據。
3、學校對第一項處分決定撤銷處分的決定,都要及時報市委法制科備案。
4、受行政處分的個人如不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可以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屬教育行政機關申訴行政復議中申訴,由市教委或其所屬教育行政機關對其處理決定進行復議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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