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申領及政策規定

時間:2022-06-15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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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申領及政策規定

為規范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意見》(政辦發〔2009〕106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全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辦發〔2010〕9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全縣流動人口居住證申領工作及相關政策待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居住證的種類、有效期限

(一)居住證分《省臨時居住證》(暗紅色)和《省居住證》(綠色)兩類。居住證主要載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現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狀況、計劃生育、社會保障、預防保健、隨同的不滿16周歲人員、租住房屋等信息。

(二)《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6個月至3年,具體期限根據流動人口擬居住時間確定。《省居住證》有效期為9年。居住證持有人需要繼續居住的應當在證件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辦理換領。

(三)居住證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省范圍內有效。

二、居住證申領對象及條件

(一)居住登記。在居住3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3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負責登記的單位辦理居住登記;負責登記的單位應當在其辦理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情況報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對報送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16周歲以下人員由監護人代為申報(申報后由受理單位發給受理回執);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且居住時間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二)臨時居住證。已滿16周歲人員,擬在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10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省臨時居住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不要求領證的,可以不發證:

1.未滿16周歲的;

2.擬居住30日以下的;

3.按照《條例》第八條辦理居住登記的。

(三)居住證。居住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自愿申領《省居住證》。

1.持有《省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穩定工作;

4.具有初中或相當于初中畢業以上學歷;

5.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生育的;

6.在本縣企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7.無犯罪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榮獲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或當選為居住地各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或經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屬于投資創業或引進人才的流動人口,可以直接申領《省居住證》。

三、申領居住證須提交材料

(一)《省臨時居住證》

1.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張;

2.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3.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

(二)《省居住證》

1.《申領居住證申請表》及身份證復印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張;

2.學歷證明(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相應證明材料);

3.省臨時居住證;

4.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證明;

5.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婚育情況聲明書;

6.常住地和居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7.能證明固定住所(房產證、住房承租合同或用工單位證明)和穩定工作(勞動合同)的相關材料;

8.常住地和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生育的證明;

9.隨行的7周歲以下兒童,須出具常住地或居住地醫療機構辦理的預防接種證明(沒有證明的,可到當地衛生院補辦)。

四、居住證辦理

(一)辦理《省臨時居住證》,由本人或單位持相關資料,向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當場辦理發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須提交的材料。

(二)辦理《省居住證》,由本人或單位持相關資料,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后出具回執,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發《省居住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當面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三)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變更登記一律免費。

五、居住證注銷

流動人口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省居住證》的,或其已不再符合申領條件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并收繳其持有的《省居住證》。

《省居住證》被注銷后,持有人仍繼續居住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領《省臨時居住證》。

六、居住證項目變更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證有效期內,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七、居住證的換領補領

《省臨時居住證》、《省居住證》證件有效期滿,持有人需要繼續居住或者證件因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證件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省臨時居住證》、《省居住證》丟失的,證件持有人應當及時在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補領新證。

八、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的待遇

居住證作為持有人在本縣居住的身份證明,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省臨時居住證》

1.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享受政府部門組織的勞動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維權知識等方面基本常識的培訓。在技術職稱的評定、職業資格證書的取得等方面,享有與本地居民相同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2.在本縣企事業單位工作期間,享有與本縣居民相同的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流動人口,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可根據有關規定和本人意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隨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已建立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本縣就業的,根據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繳存余額(包括單位為其等額繳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已婚育齡夫婦可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

4.持合法生育證件的育齡夫婦,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5.隨行的7周歲以下子女可與當地兒童一樣享受擴大國家免疫規劃規定的疫苗。

6.符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來人員子女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安政辦發〔2010〕11號)規定的,義務教育階段享有與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費政策。

7.根據駕駛人申領和使用規定,可報考相關機動車駕照。

8.對患有結核病、艾滋病等重點傳染病的,根據政策減免相關檢查和治療費用。

9.與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10.符合當地公共租賃房租住條件的,可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二)居住證

除可享受持《省臨時居住證》的待遇外,還可享受以下待遇:

1.與本縣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職業技能培訓補助。

2.患有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等傳染病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檢查和治療費用。

3.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子女,可申請就讀本縣所屬的中等職業學校。

4.其就讀中、小學子女可按規定參加本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5.持合法生育證件的育齡夫婦,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并參加我縣孕婦系統管理的,可享受生育補助政策。

持《省居住證》5年以上,并符合有關規定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實非農戶口。

6.持《省居住證》12年以上,所在家庭符合居住地生活援(救)助條件、且未享受戶籍所在地待遇的,可申請納入困難群眾救助范圍。

7.可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各類先進個人、榮譽稱號評選,并享受相關待遇。

8.榮獲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或當選為居住地各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或經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屬于投資創業或引進人才的流動人口,可以據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實非農戶口。

九、其他規定

本規定由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