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暫行方案

時間:2022-06-15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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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暫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管理,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手段,規范融資行為,有效控制融資規模,降低融資成本,防范財政風險,維護政府信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財政性資金(包括政府確定的投資主體融資)所進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具體包括: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基礎性項目;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保、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省、市、縣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政府投資項目投融資主體,以債務性融資、股權性融資方式所進行的政府投資項目融資業務全過程,包括資金的籌集、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應在統籌考慮政府投融資規模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政府財力相適應的前提下,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第五條安吉縣投融資領導小組是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管理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平衡年度建設資金;審定政府年度投融資總體計劃;確定政府信用擔保項目及額度;對投融資主體進行監管。

投融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提出平衡年度建設資金方案,擬定政府年度投融資總體計劃,建議政府信用使用額度及指定項目(包括融資平臺),為投融資領導小組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

縣金融辦主要職責:協調、溝通政府投融資主體與各金融機構;協調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政府投融資主體與各部門的具體問題;對各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業務進行管理,對各投融資主體提出考核、獎勵建議;具體落實投融資領導小組交辦的對各投融資主體的監管事項。

第二章融資計劃管理

第六條縣投融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投資主體提出的項目及資金來源方案進行匯總、審核,在對下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及財政性建設資金進行綜合平衡的基礎上,每年11月底前向縣投融資領導小組提出下年度全縣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計劃和資金總預算方案。

第七條每年年底,縣投融資領導小組根據縣投融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的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計劃和資金總預算,審定下年度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及相關的融資計劃。

第八條各投融資主體根據下達的政府投融資計劃制定具體項目的年度融資計劃,具體落實項目融資方式、規模、期限、融資成本、還款來源、融資次數和具體額度,報縣金融辦審批,作為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的依據。

第九條因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規模變化涉及項目投資計劃調整的,應按前款規定按項目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僅對部分融資事項進行調整的,應向縣金融辦報批調整方案。

第十條政府投融資主體按照批準的具體融資計劃與有關金融機構確定融資金額簽訂借款合同后,應將借款合同報送縣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融資平臺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平臺是指經政府批準或授權,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撥付和管理的主體,是代政府履行投融資職能的機構。

第十二條各融資平臺根據下達的政府投融資計劃分別制定本年度融資計劃,具體包括融資方式、規模、期限,投資項目的規模、進度、建設期限,到期債務的規模及處理方式、還款來源等,報縣金融辦審批。

第十三條因其他政府投資項目所需,根據縣政府下達的融資或擔保任務,指定融資平臺應履行相應融資義務,并報縣金融辦備案。

第十四條各融資平臺不得對政府融資平臺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各融資平臺間的相互擔保,須報縣金融辦備案。

第十五條融資平臺應嚴格區分各政府投資項目、其他專門項目的管理和核算,合理分攤費用,防止套用政府投資資金,擠占成本等現象的發生。

第四章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按照“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原則,落實“誰舉債,誰償還”和“誰受益,誰償還”責任,政府性項目投資主體是債務責任主體,具體負責各自融資債務的償還,按計劃組織管理預期收入,按期落實預期的償債資金。

第十七條設立償債準備金。按政府性債務管理有關規定,由縣財政設立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償債準備金按年初確定的融資金額的一定比例設立。

第十八條建立監測和預警機制,根據縣、鄉兩級政府財力狀況分別設置融資警戒線,以預警債務風險。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融資項目程序管理制度。各投融資主體必須按項目建立管理臺帳,完整反映項目的立項、概算預算的編制、工程招投標、工程竣工決算以及財務決算的審批等程序管理情況,接受縣金融辦、財政、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條建立融資項目財務狀況報告制度。各投融資主體應按月向縣金融辦提供融資情況統計表,反映融資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年終向縣金融辦提供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其財務說明書應反映年度融資資金到位情況、收入完成情況、債務償還情況、項目完成進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等。

第二十一條建立政府融資計劃考核制度,每年年初由縣金融辦牽頭對項目責任主體,包括融資平臺的項目投資情況及融資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意見報縣投融資領導小組審定后,作為政府貼息補助和其他相關獎勵的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