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工作方案
時間:2022-07-27 0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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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落實陜西省交通廳等六廳局《關于印發〈陜西省集中治理車輛外掛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示范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堅持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以教育引導和經濟處罰并用為手段,在示范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堅決治理和糾正車輛外掛行為,不斷規范涉車費(稅)征收和公路運輸市場秩序;教育引導車主依法從事運輸經營,按章繳納公路養路費等國家費(稅);嚴厲打擊各種漏、逃國家費(稅)的不法行為,以及引誘車輛外掛的中介機構和個人。力求通過一年的綜合治理,切實解決我區車輛外掛問題,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治理原則
治理車輛外掛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示范區管委會領導、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堅持以教育引導、鼓勵和勸返與行政強制、經濟處罰相結合,督促外掛機動車主轉回我區;三是堅持依法治理,規范費(稅)征收和執法行為;四是堅持綜合治理,堅決取締非法中介機構、中介人,消除車輛外掛產生的外在誘因;五是堅持明確范圍、區別對待的原則,在積極治理車輛外掛的同時,切實保護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籍車輛正常跨區流動的合法權益。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的組織領導,確保治理目標,責任落到實處,成立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領導小組。
1.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組織領導、安排部署示范區車輛外掛治理工作;根據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工作的開展情況,適時召開治理外掛工作會議,研究和解決治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任:*
副主任:**
成員:****
辦公室設在示范區交通局。
4.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在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負責治理車輛外掛工作的實施;負責收集、匯總和分析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工作的相關信息,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和省治理車輛外掛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作情況;加強相關單位之間的協調聯絡,及時解釋、解決治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妥善處理好人民群眾舉報、投訴等信訪事件。
(二)車輛外掛的認定
車輛外掛,是指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我省戶籍,在我省境內長期經營運輸,但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車管部門注冊登記并繳納公路養路費等國家費(稅)的機動車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可確認為外掛車輛:
1.車輛懸掛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號牌,車輛所有者為我省居民,或車輛實際使用者經常居住地在我省;
2.車輛懸掛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號牌,但其運輸的貨源地主要在我省,并主要在我省境內從事運營;
3.車輛懸掛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號牌,車主在我省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或車輛稅登記,并在我省境內從事運營。
4.車輛懸掛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號牌,但在我省保險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經濟實體為其提供購車貸款或擔保,并在我省境內從事運營;
5.我省車輛轉賣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懸掛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號牌后,車輛的實際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車輛主要停放地等未發生變化,且仍在我省境內從事運營;
6.在我省境內運營或參與工程施工,調駐或滯留2個自然月以上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車輛,未按規定辦理調駐登記手續。
(三)廣泛開展治理車輛外掛的宣傳
要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在車輛集散地、公路收費站、治超檢測站、貨源集散地和涉車費(稅)征管窗口發放宣傳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宣傳國家、我省及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的政策、規定。重點宣傳車輛外掛的危害、治理意義、治理措施,以及養路費征收管理的政策等法律法規,力求家喻戶曉,贏得社會各界和車主的理解與支持。
(四)各有關部門職責
治理車輛外掛,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因此,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統一行動,密切配合,確保治理車輛外掛工作取得實效。
1.交通部門
(1)征稽部門
在治理車輛外掛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登記、統計自2005年起我省轉往公路養路費征收標準低,或實際執行標準較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車輛;調查摸清車輛外掛車主(駕駛員)居住地、車輛停放地、行駛區域、主要貨源地、費(稅)登記地、運費結算地和車輛運營等情況,同時要重點摸清調駐車輛運營情況,填制《車輛外掛信息登記表》;組織開展稽查活動,加強對行駛我省公路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車輛公路養路費繳納情況的檢查;切實做好車輛外掛的回轉工作,及時辦理養路費建檔和征收工作。
(2)交通運管部門
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加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管理。
①普查和清理懸掛外省牌照,但在我轄區從事運營的車輛。
②積極配合征稽部門做好車輛外掛調查取證工作,運管部門要定期向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辦公室報送《車輛外掛信息登記表》。
(3)路政、高速公路管理部門
各收費站、治超檢測站(點)要依據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辦公室所提供的車輛外掛主要地區的車輛號牌,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填寫、報送《車輛外掛信息登記表》。對在治超檢測站(點)查出的外掛車輛、無養路費車輛、持假養路費繳訖證車輛,應及時移送征稽機構進行處理。
2、公安部門
(1)車管部門
①積極配合交通征稽部門,對自2005年起轉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車輛(具體車輛號牌統計范圍由治理車輛外掛辦公室提供),進行一次全面核查。將轉出車輛清單以及轉出方、轉入方等情況匯總后,于2007年8月31日前報送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辦公室。
②對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注冊登記規定的外掛回轉車輛,要提供便利服務,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③在辦理車輛轉籍、變更、報廢和檢審驗時,對未按規定繳納公路養路費的,要督促車輛按時依法繳納公路養路費。
(2)治安刑偵部門
要依法打擊在示范區內為車輛外掛辦理注冊登記、審驗等手續的組織和個人。對妨礙和阻撓治理工作的要依法懲處。
3、稅務部門
(1)強化稅收征管,認真開展運輸行業經營狀況的檢查。重點檢查在省外注冊分公司的示范區運輸企業及在我省注冊分公司的外省運輸企業的納稅和發票開具、使用等情況,并將相關情況填寫入《車輛外掛信息登記表》,在規定時間報送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辦公室。
(2)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及時取得車輛外掛信息。對車輛所有者或車輛實際使用者為我省居民,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省境內從事運營業務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及時為其轄區(或運營)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納入征管范圍。
(3)貨物運輸業的納稅人在我轄區代開貨運發票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征收地方各稅。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對轉回我轄區外掛車輛的車主,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辦理營業執照。對拒絕辦理的,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予以處理。
(2)加強對運輸企業、個體工商戶及中介機構的登記監管,把好市場準入關。對無照經營、違法從事中介服務的機構和個人要依法取締。
(3)配合交通征稽部門對在我轄區注冊登記的運輸企業或個體運輸戶,懸掛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號牌車輛情況進行檢查。
四、實施步驟和要求
示范區車輛外掛治理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一)宣傳籌備工作。主要工作:成立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印制宣傳資料、組織開展宣傳;組織實施車輛外掛的排查摸底,登記統計和提醒勸返等工作。
(二)集中治理階段。主要工作:按照工作職責,集中時間和人員,對本轄區的車輛外掛從養路費等費(稅)繳納、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重點環節,全面開展清查和懲處;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供上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檢審驗,以及誘導、吸納車輛外掛的中介機構和個人嚴肅查處。
1.對*前主動轉回或書面申請在我轄區繳費的外掛車輛,如在外省已繳納養路費,原則上回原繳費地退費,再在我省按轉入回流優惠政策處理。退費確有困難的,按我省養路費征收標準和噸位核定標準,比照我省同類車輛噸位區間包繳比例補征差額部分養路費,從*起補征至外省繳訖證票面截止月,從票面截止月次月起在征稽部門辦理養路費注冊登記手續。
2.對*前主動轉回或書面申請在我轄區繳費的外掛欠費車輛,從*起在征稽部門辦理養路費注冊登記手續。
3.對*前轉回并在我轄區征稽部門辦理養路費注冊登記手續的外掛車輛,*年內可按我省同類車輛噸位區間包繳比例下調不超過5%的優惠,但累計優惠幅度不得超過應繳全費的25%。
4.從*,對未主動轉回的外掛車輛,按我省養路費標準和噸位核定標準足額補征*差額部分養路費,并以我省補差金額作為欠費額加收滯納金。*日起按我省養路費標準全額計征,對預繳部分養路費由車主自行回原繳費地退費。
5.對跨行我省公路,累計優惠幅度超過應繳全費25%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車輛,從*,按我省養路費征收標準查補差額部分養路費至查扣月月底。
6.對持假養路費繳訖證,以及所持繳訖證或遺失補辦票證與交通部統一格式、內容、制發要求不符的車輛,視為無效票證,按所持繳訖證所載繳費月份以我省標準征收公路養路費和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并處不超過應繳養路費額3倍的罰款,同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7.對在我轄區調駐超過2個自然月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車輛,可按我省養路費征收標準和包繳優惠比例自調駐月的第3個自然月起征收。對調駐車輛已在車籍地預繳養路費的,責令車主回原籍地退還。
8.對認定的外掛車輛未在我轄區繳納運管費或標準不足的,自通知下發之月起一律按我省標準征收運管費至查扣月月底。
9.對營運性外掛車輛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律按最高標準進行處罰。
(三)總結階段。總結治理車輛外掛的經驗、教訓和成效,并報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領導小組,并做好迎接省治理車輛外掛領導小組的檢查和驗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全示范區開展車輛外掛的綜合治理,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切實作為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按照示范區管委會的統一部署,明確責任、狠抓落實。
(二)依法治理。各相關單位要認真分析研究治理車輛外掛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杜絕出現“三亂”行為,確保治理工作順利開展、取得成效。
(三)密切配合。各相關部門在集中治理工作期間,要嚴格實行每周信息報告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要確保政令暢通,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對治理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防止出現群體性上訪事件。重大事項要及時上報示范區治理車輛外掛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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