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局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時間:2022-11-05 1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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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及時處理和解決檔案工作中的突發事件,確保國家檔案資源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有關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由人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發性危及或可能危及檔案安全和嚴重干擾檔案工作秩序,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以應對的事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國家檔案館、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部門應急處置其轄內突發事件。企事業單位檔案部門、軍隊系統檔案部門及其他檔案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應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反應、果斷決策、合作互助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國家檔案館、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部門應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責任制,制定相關工作預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進行。
第六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和實施預案的有關危機情況和背景;
(二)應急處置工作的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
(三)應急指揮機構的建立及其人員組成,應急處置工作隊伍的數量、分工、聯絡方式、職能及調用方案;
(四)有關協調機構、咨詢機構以及能夠提供援助的機構、人員及其聯系方式;
(五)搶救檔案的順序及其具體位置,庫房常用及備用鑰匙、重要檢索工具的位置和管理人員;
(六)檔案庫房所在建筑供水、供電開關及檔案庫區、重點部位的位置等;
(七)向當地黨委和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聯系方式;
(八)其他預防突發事件、救災應注意事項。
第七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向當地黨委和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國家檔案館、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部門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檔案安全保管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應定期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組織救災演練和對所屬防災、救災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教育,增強對檔案工作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九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國家檔案館、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及時收集有關政府機構、氣象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在監測過程中發現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應及時啟動有關預案,采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置,防止危害和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國家檔案館、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要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及時報警,在第一時間通知搶險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通知專業搶險救援部門等。在可能的情況下,采取行動消除事故。
(二)組織救援遇險人員,轉移和妥善安置受威脅檔案。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關閉和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三)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損失做出初步判斷,啟動相關應急處置預案。
(四)對災害事故造成的受損檔案,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搶救。特別是對受水淹檔案,要及時采取冷凍或干燥的辦法穩定檔案的狀態,避免災情進一步惡化。
第十一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國家檔案館、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部門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立即向當地黨委和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國家檔案館在向當地黨委和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同時,需向國家檔案局報告:
(一)因人為、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檔案嚴重損壞或丟失的;
(二)因人為、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檔案館庫房建筑損壞,危及檔案安全的;
(三)國家檔案館工作秩序受到沖擊,危及檔案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突發事件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地區(單位、部門)、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
(二)事件的簡要經過和檔案損失情況的初步估計;
(三)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件發生后已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四條接到突發事件報告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本辦法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核查情況。
第十五條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視事件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有必要組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小組人員構成應包括突發事件所涉及的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檔案業務方面的專家。
第十六條國家檔案局應根據接報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的情況,向相關單位通報。
第十七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國家檔案館、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其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國家檔案館、中央和國家機關應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國家檔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