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職能配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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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職能配置方案

根據《中共**縣委、**人民政府關于鄉鎮機構改革的實施方案》(景發[2002]10號)要求,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此方案。

一、黨委、人大主席團、政府的主要職責

黨委的主要職責:鎮黨委是鎮各種組織和各項事業的領導核心,發揮著統攬全局和“龍頭”作用。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決定及鎮黨員代表大會決議。(二)討論決定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組織實施。需由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問題,責承并督促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三)領導鎮政權機關和群團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職權。(四)抓好黨委自身建設和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和其他基層組織建設。(五)負責對本鎮干部的教育、培養、監督和推薦工作。(六)抓好上級有關部門派駐本鎮單位的黨組織建設,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本鎮單位的干部,領導和協調上級有關部門派駐本鎮單位的工作。(七)領導本鎮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社會主義計劃生育工作。(八)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

人大主席團職責:㈠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鎮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㈡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貫徹實施情況。㈢審查和批準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財政預算和部分變更,并向下次代表大會會議備案。㈣將代表提出的方案和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交有關機關或組織研究辦理,督促有關機關或組織將辦理情況答復代表。㈤組織代表聯系選民、開展視察、執法檢查、調查、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及上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工作,組織代表向選民代表大會報告。㈥接受人民群眾對本級億政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并督促有關部門辦理。㈦組織選民依法罷免、補選本級和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㈧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確認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報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并通知原選區選民。㈨接受主席團成員和鎮長、副鎮長的辭職、決定副鎮長的個別任免。鎮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副鎮長中決定人選。主席團決定后,報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備案。㈩負責召集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十一)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交辦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政府的主要職責:㈠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決定和命令。㈡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展各項服務事業。㈢加強水利建設、國土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㈣依法征收農業稅,管理本鎮財政、執行本級預算。㈤管理和發燕尾服文化、教育、科學技術、廣播、體育、衛生和勞動保障等事業。㈥保護國有資產和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力、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組織的合法權益。㈦開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教育,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秩序。㈧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㈨管理民政工作,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保障荼,辦理兵役事項。㈩加強民主政治建設,推行政務公開。(十一)辦理同級黨委和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下屬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責

(一)行政機構

單列機構

(1)紀委

主要職責,按照《黨章》規定對鎮黨委管轄區域內的黨員履行黨的紀律檢查,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和其他黨委的決議,協助鎮黨委加強黨組織的建設,檢查黨的方針、政策和決議在本鎮貫徹和落實情況,履行黨員的“教育、監督、懲處、保護”四項職能,當好鎮黨委的參謀助手,發揮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的主力軍、牽頭人作用。

(2)武裝部

主要職責:在鎮黨委、政府和上級軍事部門的領導下,負責農村民兵整組、培訓和兵役工作;組織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擔負戰備和治安勤務及完成急難險重任務。戰時動員和組織民兵參軍、參戰,配合部隊作戰,保衛后方,支援前線。

完成黨委、政府交給的其他任務。

(3)統工聯

主要職責:1、負責聯系本鎮的縣政協委員和各界人士搞好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本鎮的縣政協委員和各界人士參政議政。2、做好統戰工作,團結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在黨委的領導下,為本鎮的經濟發展貢獻力量。3、做好工會工作,圍繞著黨委和全鎮工作的大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工會的決議,抓好新經濟組織的建會工作,突出和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4、完成黨委、政府交給的其他各項任務。

(4)婦聯會

主要職責:1、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參與經濟建設。2、教育廣大婦女增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事業發展。3、為婦女兒童服務,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4、代表婦女參與社會的協商對話,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婦女兒童事務及其規約的討論制定、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5、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5)團委

主要職責:在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引下,在鎮黨委的領導下,堅持以服務當地經濟建設、發展社會生產為中心,求實改革,建功立業,在改革發展中健全團組織的職能,拓寬工作領域,增強團組織的活力和凝聚力,充分發揮團組織的后備軍和助手作用,帶領團員和青年農民為兩個文明建設獻智獻力。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機構

(1)黨政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鎮各部門的綜合協調,上報下達、文印收發、信息反饋、文書檔案管理、機關后勤保障工作。

(2)黨建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干部考核、老干部管理、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共青團、婦聯、統工聯、武裝等工作。

(3)工業經濟發展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本鎮工業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負責工業項目的開發、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搞好工業經濟發展的服務和協商。

(4)農業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宣傳貫徹黨的農村經濟政策,本鎮農業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負責本鎮農業結構調整以及綜合服務部門的工作。

⑸財經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本鎮財經、稅收、農村財務管理及商貿流通工作。

⑹計劃生育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本鎮計劃生育行政管理工作;落實、宣傳計劃生育政策及相關法規;協調、指導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與司法所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主要職責:負責本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涉法案件的協調、鄉村政務公開、經濟環境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負責本鎮普法宣傳、教育及法律服務、民事調解工作。

⑻社會事務辦公室(掛勞動保障服務站的牌子)

主要職責:負責基層政權建設、村委會換屆選舉的組織領導;負責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貫徹落實;科教、文體、衛生工作;負責統計以及其他社會事務性工作,勞動力資源開發、富剩余勞動力轉移、本鎮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管理以及安全生產等項工作。

⑼城鎮建設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鎮、村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鎮村調整的管理與維護;負責國土資源的開發與管理;負責本鎮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㈡下屬事業機構

⒈農業綜合服務站

其主要職責:負責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水產、家機等技術推廣工作,為家民提供信息指導及產前、產中、產后綜合服務。

⒉計劃生育服務站

其主要職責:負責計劃生育“四術”及生殖健康服務。

⒊財政所(農業稅征收管理所與財政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其主要職責:負責本鎮農業稅的征收及鎮、村財務管理;完成財經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工作。

4、文化體育服務站

其主要職責:負責文化、體育、電視、廣播等工作,不斷豐富農村文化娛樂生活,為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公民道德建設搞好各項服務。

5、城建土地所

其主要職責:負責落實鄉村建設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工作。

6、民政所

其主要職責:負責擁軍優屬、復退安置、社會救濟、救災防疫、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工作,完成社會事務辦公室交辦的其它工作。

7、統計站

其主要職責:負責本鎮的計劃、統計工作,為本鎮的經濟發展提供可靠數據,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

三、人員編制、領導職數、股級職數

縣機構改革辦公室核定我鎮行政編制34個,事業編制36個。

(一)領導職數

1、黨委:設委員9名(含交叉任職)。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2名(不含鎮長和任紀委書記的副書記);

2、人大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1名(副書記兼職主席的,設副主席2名);

3、政府:設鎮長1名,副鎮長3名;

(二)其他副鄉級干部2名(統工聯主任1名,科技副鎮長1名)。

(三)股級職數

單列機構:

1、紀委:設副書記1名;

2、人大主席團機關:設秘書1名;

3、統工聯:設兼職委員若干(不定級別);

4、武裝部:設干事1名;

5、婦聯會:設主席1名(兼職委員若干,不定級別);

6、團委:設書記1名(兼職委員若干,不定級別);

綜合機構

1、黨政辦公室:設副主任(秘書1名);

2、黨建辦公室:設組織員2名;

3、經濟發展辦公室:設副主任1名;

4、農業辦公室:設副主任1名;

5、財經辦公室:設副主任1名;

6、計劃生育辦公室:設副主任1名;

7、社會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副主任1名;

8、社會事務辦公室:設副主任1名;

9、城鎮建設辦公室:設副主任1名;

10、司法所:設所長1名。

下屬事業機構

1、農業綜合服務站:設站長1名,副站長名(名額根據站的人數,按縣下發的《實施方案》確定;

2、計劃生育服務站:設站長1名,副站長名(名額根據站的人數,按縣下發的《實施方案》確定);

3、財政所: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4、文化體育服務站:設站長1名,副站長名(名額根據站的人數,按縣下發的《實施方案》確定);

5、城建土地所:設站長1名,副站長名(名額根據站的人數,按縣下發的《實施方案》確定);

6、民政所:設所長1名;

7、統計站:設站長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