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突發事件預案
時間:2022-10-24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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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金融機構突發公共事件,指導、規范金融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切實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及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金融和社會穩定,根據《浙江省處置金融機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的金融機構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影響某一局部地區或全市經濟社會秩序、甚至破壞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各類突發性金融事件。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金融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第三條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事件分為一般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和特大突發事件。
(一)一般突發事件:有少量客戶參與,單個金融機構網點出現支付風險,對當地經濟秩序造成一定破壞。
(二)較大突發事件:有部分客戶參與,某一金融機構中的多個機構網點同時出現支付風險,對當地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破壞。
(三)重大突發事件:有較多客戶參與,某一金融機構整體或多個金融機構局部同時出現支付風險,對經濟金融秩序造成重大破壞,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四)特大突發事件:有大量客戶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整個金融領域同時出現支付風險,嚴重破壞經濟金融秩序,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設立**市金融機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應急領導小組)作為決策領導機構。市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聯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政府聯系金融工作的副秘書長任副組長,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武警**支隊等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分析判斷形勢,研究應急戰略和計劃,作出啟動應急預案的決定;根據應急預案,決定應對措施,統一協調指揮各方力量,迅速部署落實;向上級報告有關情況;根據事態發展情況,決定調整應對措施和工作部署或決定應急中止。
第五條市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聯系金融工作的副秘書長兼任,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武警**支隊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主要職責是:研究各地上報的信息,對異常情況或重大事項及時向市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對是否啟動本預案提出建議;協調市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金融機構開展應急工作;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對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總結。
第六條突發事件發生時,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武警**支隊等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在市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各司其職,協同處置。
市級各金融機構作為協作單位,要按市應急領導小組要求,積極協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全力保證金融系統穩定。
第三章處置程序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為突發事件的報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各有關單位要建立信息報告責任制,明確報告責任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問題都應當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
第八條發生突發事件的單位及責任人應當在2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所在地未設金融監管部門的則直接向上級金融監管部門)、公安局報告。接到報告的政府、金融機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及公安局等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各自上級報告。
責任單位在電話報告的同時,應同時上報書面材料。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過程及現有程度、已經采取的措施、準備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影響等簡要情況。
第九條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應急領導小組要對突發事件等級進行分析判斷,以便采取相應的應急反應措施,同時向上一級機構報告。
第十條判定突發事件性質后(即區分一般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和特大突發事件),發生地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本預案對應的處置措施對突發事件進行處置。
上級機構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密切關注事件的發展態勢,并按一般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特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做好相應的工作。
第十一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有關信息及突發事件情況。其它任何單位無權向社會此類信息。
第十二條經采取處置措施后,突發事件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由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市應急領導小組批準,中止預案的執行。
第四章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對地方性和全國性的金融機構發生的突發事件分別采取不同的處置措施。地方性金融機構按金融機構自身組織資金、動用存款準備金、財政資金、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的順序進行救助;全國性的金融機構應快速爭取其上級機構的資金救助。
第十四條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處置措施
(一)一般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1、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
機構負責人立即趕到現場,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保衛人員及時到位,加強警戒,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吸收存款,組織現金,做好頭寸供應等自救工作;檢查引發突發事件的原因;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2、市應急領導小組
迅速派出工作組,統一協調指揮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3、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人民銀行派出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做好現金供應和資金清算工作。
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檢查事件發生原因;下發要求其它金融機構做好防范突發事件工作的通知;指導金融機構開展應急工作。
財政部門確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經費支持。
公安部門協助做好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及其營業網點和調撥現金的保衛工作。
宣傳部門提出是否報道、如何報道的意見及有關信息和宣傳方面的控制措施;加強對外報道的管理。
(二)較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在堅持一般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的基礎上,適時采取下列措施:
l、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從系統內調劑資金,向金融同業拆借資金,以及通過其它渠道籌措資金。
2、人民銀行做好動用存款準備金救助的準備工作。
(三)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在堅持較大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的基礎上,適時采取下列措施:
1、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
向人民銀行申請動用存款準備金。
2、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人民銀行按規定程序允許動用存款準備金,并做好緊急再貸款的發放準備工作。
財政部門做好財政資金的救助準備工作。
公安及武警部隊抽調警力,加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工作。
(四)特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在堅持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的基礎上,適時采取下列措施:
1、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
向政府申請財政資金救助,向人民銀行申請緊急再貸款。
2、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提供財政資金救助。
人民銀行按規定程序發放緊急再貸款。
公安及武警部隊做好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工作,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并協助金融機構做好資金調撥的保衛工作。
(五)接管、重組或撤銷
對地方性金融機構,采取了所有的救助措施后仍不能平息或難以阻止突發事件進一步惡化的,經應急領導小組研究,金融監管機構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序對金融機構實施接管、重組或撤銷。
第十五條全國性金融機構的處置措施
(一)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
機構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保衛人員及時到位,加強警戒,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組織現金,做好頭寸的供應工作;積極吸收存款,從系統內調劑資金,向金融同業拆借資金,做好自救資金的組織工作;檢查引發突發事件的原因;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上級金融機構
主要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指導、協助事發機構開展應急工作;組織系統內資金,向金融同業拆借資金,并及時劃撥資金。
(三)市應急領導小組
迅速派出工作組,統一協調指揮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四)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人民銀行派出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做好現金供應和資金清算工作;及時向上級行報告事態發展情況。
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檢查事件發生原因;下發要求其它金融機構做好防范突發事件工作的通知;指導金融機構開展應急工作。
公安部門協助做好發生突發事件金融機構及其營業網點和調撥資金的保衛工作;加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工作。
武警部隊對出現群眾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圍攻被擠提機構營業網點及政府機關等特大突發事件情況的,要動用警力,協助做好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工作,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宣傳部門應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新聞報道工作,加強對市內新聞媒體和對外報道的管理,嚴肅新聞宣傳紀律,嚴禁擅自報道,任意炒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財力保障
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和誰投資誰負擔的原則,當金融機構發生突發事件后,除中央負擔外,需地方負擔的,按金融機構財務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提供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要劃撥專款,保障處置突發事件相應的經費支出。
第十七條人力保障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突發事件的應急人力調配機制,確保在突發事件中人力合理調配安排。
第十八條制度保障
(一)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自動授權市應急領導小組采取包括動用各類資金和公共設施的權力,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對事件作出反應,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進一步擴展。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舉報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預案分別制定本行政區域金融機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根據本預案,各級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公安等相關單位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