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總體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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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總體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目的

1.2指導思想

1.3基本原則

1.4編制依據

1.5適用范圍

1.6事件等級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日常工作機構與職責

2.3專家顧問組與職責

2.4組織體系框架

2.5應急聯動機制

2.6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分工

3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2預警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4預警級別及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2擴大應急

4.3指揮與協調

4.4新聞報道

4.5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社會救助

5.3保險

5.4調查和總結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6.3應急隊伍保障

6.4交通運輸保障

6.5醫療衛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資保障

6.8資金保障

6.9社會動員保障

6.10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7.2培訓

7.3演習

8附則

8.1名詞術語說明

8.2監督檢查與獎懲

8.3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切實加強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制定本預案。

1.2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要求,全面提高黨委和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穩定,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1.3基本原則

1.3.1以人為本原則。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依靠專家和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健全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參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

1.3.2依法規范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堅持與相關政策銜接,與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按照有關程序制定、修訂應急預案;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3.3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四方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區政府是處置全區重大、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主體,統一指揮協調駐區部隊和企事業單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

1.3.4資源整合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信息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1.3.5平戰結合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建立健全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防災救災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組織和培訓專業隊伍和志愿者隊伍,在應急準備、指揮程序和處置方式等方面,實現平時預防與突發應急的有機統一。

1.3.6廣泛參與原則。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把社會、民眾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結合起來,形成政府各有關部門、駐區部隊和有關單位以及志愿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體系,實現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4編制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編制本應急預案。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于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四方轄區內應由四方區處置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1.6事件等級

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三個級別。

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復雜,對四方區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全區各方面力量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Ⅱ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對四方區較大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力量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Ⅲ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復雜,對一定區域或較小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個別部門和單位的力量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應急組織機構。設立四方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作為區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議事、決策和協調機構,統一領導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由區長擔任,副主任按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四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成員由區直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消防、環保等駐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成(見附件1)。

2.1.2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職責:

●研究確定全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負責指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負責安排、調用救援的人員、物資、設備、器材;

●負責協調與市應急組織機構及駐區單位、部隊的關系;

●對本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當事件超出本區處置能力時,依法請求省、市支援;

●向市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控制、救助工作情況;

●分析總結年度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情況。

2.2日常工作機構與職責

2.2.1日常工作機構。四方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加掛區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區應急指揮中心備有指揮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委員會的指揮平臺。

2.2.2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執行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決定,組織協調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收集區內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上報區應急委員會,并根據委員會的決定警情;

●組織制定職責范圍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的措施,完善監測和預警系統;

●審定區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預案,督促檢查預案演練;

●負責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網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保障網絡暢通;

●維護指揮平臺,保證其正常運轉,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及時為領導提供信息、通信、預案、咨詢和指揮場所;

●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承擔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應急事項。

2.3專家顧問組與職責

四方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聘請專家組成區突發公共事件專家顧問組。其主要職責是: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級別判定和預案啟動及應急結束等提出咨詢、建議;

●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向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供科學而有效的決策咨詢方案;

●承擔其它工作。

2.4組織體系框架

2.4.1組織體系運轉程序。當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立即向應急委員會提請啟動四方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或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應急委員會決定預案啟動后,在區應急指揮中心成立四方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同時向市政府報告。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和處理需要,派遣若干工作組、專家咨詢組和應急處理隊伍到現場進行應急處理和技術指導,并做好善后工作。

2.4.2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享、條塊結合”的原則,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4.3組織體系框架圖(見附件2)

2.5應急聯動機制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四方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負責與駐區部隊、單位的溝通和協調,駐區部隊和有關單位在區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協調下,共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2.6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為主責部門;專項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部門為協作部門;區財政局、發改局、民政局和區委宣傳部等是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部門和預測部門分工見附件3)

3.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建立信息監測制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監測。

3.1.2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信息監測系統,負責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日常監測和初步研判,及時、客觀預測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并按照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

3.1.3在各有關部門、街道、社區居委會或相關企事業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收集并上報發生在四方區域內和區外對本區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日常信息逐級上報,緊急、重大信息可越級報告。

3.1.4上報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等級、采取的措施和后續進展情況等。

3.1.5對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1.6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應堅持信息即發即報制度,并可視情或按上級要求執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于事件發生后2小時。

3.1.7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的報告后,應立即對信息予以復查、核實,提交專家顧問組進行研判,并做好信息匯總、分析和處理工作。

3.2預警

3.2.1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督和管理工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并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向區應急委員會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3.2.2依照突發公共事件性質的不同,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為預警第一響應隊伍。各響應部門、單位應將預警內容、范圍、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需征集、動用社會資源以及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信息迅速上報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提供持續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報警、接警、處警等各項工作。

3.2.3預警期的措施。進入預警期后,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嚴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發生和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及時向社會可能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

●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

●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3.2.4預警解除。根據突發公共事件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有關情況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立即宣布解除預警。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110、119、120、122、防洪、防震等公共事件接處警指揮調度系統是四方區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4預警級別及

3.4.1預警級別。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程度、危害程度和對社會的影響等因素,將我區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Ⅲ級、Ⅱ級、Ⅰ級,并依次用黃色、橙色和紅色加以表示。

黃色等級(Ⅲ級):適用于威脅程度較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較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橙色等級(Ⅱ級):適用于威脅程度很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紅色等級(Ⅰ級):適用于威脅程度很嚴重,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別嚴重并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3.4.2預警。一般級別的預警,由提出預警建議的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外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的預警,需報請區應急委員會批準,由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統一對外或宣布取消。

預警信息后,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進入相應的緊急工作狀態。各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已的預警級別,適時啟動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預警信息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經專家顧問組審定后,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案啟動申請。

Ⅰ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由區主要領導批準后啟動,區委書記、區長或分管區領導應趕赴現場,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

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由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啟動,并向區主要領導報告。分管區領導應趕赴現場,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

Ⅲ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啟動,并向分管區領導和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必要時分管區領導或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派人到場,參與制定應急方案,并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4.2指揮與協調

4.2.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做出響應,并成立現場指揮部,確定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指揮協調公安、交通、消防和醫療急救等部門應急隊伍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

4.2.2現場指揮部組成

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區委書記或區長擔任,指揮部成員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Ⅱ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區領導擔任,指揮部成員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4.2.3現場指揮部的具體名稱和設置地點,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確定。

4.2.4現場指揮部的職責:

●執行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決策和命令;

●組織協調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

●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指揮實施;

●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群眾;

●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2.5現場指揮部基本工作程序

●察看事件發生現場;

●進行人員救護;

●聽取先期處理報告情況;

●傳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有關指示;

●在聽取專家建議和意見的基礎上,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制定處置措施;

●按處置工作方案命令,全面展開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基本應急

(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派出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并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

(3)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單位和部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3.2擴大應急

當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發展趨勢并超出四方區行政能力控制范圍時,由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匯報,并請求市應急委員會直接指揮應急。

4.4新聞報道

4.4.1新聞的原則。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尊重公眾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知情權,消除公眾的恐慌心理,確保社會穩定。

4.4.2新聞的內容。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或損失情況,采取的應急措施,救援進展情況等。

4.4.3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負責統一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區委宣傳部派人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媒體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4.4.4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撰寫新聞稿或災情公告,報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同意后向社會。

4.5應急結束

4.5.1現場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應向批準預案啟動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出應急結束的報告。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后,宣布應急結束。

4.5.2接到應急結束指令后,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解散。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善后處置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5.1.2區相關部門、單位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征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后恢復計劃,并迅速實施。

5.2社會救助

5.2.1重大公共事件發生后,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迅速將群眾安置到指定場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

5.2.2事件發生后,民政部門應組織力量對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并逐戶核實,登記造冊,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5.2.3區民政部門應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鼓勵并支持社會各界自愿組織和參與救助活動。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應組織經常性的捐助活動,接受各種社會捐贈。

5.2.4救濟款物必須嚴格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公開發放的原則。重點用于災民災后生活、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以及災后重建。對救濟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

5.3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結束后,保險機構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迅速做好理賠工作。

5.4調查和總結

5.4.1事件結束后,區突發公共事件專家顧問組應及時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技術調查和評估工作,并在20日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5.4.1現場指揮部應當在1周內向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交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專題報告,由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制作相關應急部門和人員的通訊簿,明確聯絡方式,確保通訊聯絡暢通。

6.1.2各級應急值班部位要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確保及時把握和傳達事件的最新發展動態。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6.2.1各專業技術部門根據應急救援業務需求,采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6.2.2建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確定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對裝備器材及時維護更新,保證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和高效。

6.3應急隊伍保障

6.3.1公安、消防、醫療急救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駐區部隊和民兵預備役是搶險救援的后備力量。人防、地震、防汛、消防、衛生等專業救災隊伍,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行動的骨干力量。各專業部門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6.3.2社區和支援者應急隊伍。健全社會動員機制,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隊伍。在志愿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由區相關部門給予支持和幫助。

6.3.3應急隊伍調動。一般和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單位按照預案調動自己的應急隊伍進行處置。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專業隊伍為主體、支援者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協調調動應急處置隊伍。

6.3.4應急隊伍演練。各類應急處置隊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并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短期脫產訓練。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應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練。

6.4交通運輸保障

6.4.1完善應急運輸保障協調機制,科學配置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的運輸保障系統。

6.4.2交警部門負責公路暢通保障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進行交通管制。區建管局負責交通線路防護和搶修工作。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優先運送應急處置人員、物資和裝備。

6.5醫療衛生保障

6.5.1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轄區各大醫院負責院前急救和后續救治等工作,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區疾病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并嚴密組織實施。

6.5.2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區衛生局要迅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迅速組織向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區域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6.5.3區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區急救資源狀況,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6.6治安保障

6.6.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區公安部門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各街道、社區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6.6.3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如現場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發生,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滅火、排爆、斷電、斷水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現。

6.7物資保障

6.7.1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單位要根據不同事件和災害種類,制定救災物資生產、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做好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建立區物資儲備庫,儲備物資。

6.7.2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建立與其它區市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以備我區物資短缺時,可迅速調入。

6.7.3應急救援物資由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在調用儲備物資的同時,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以保證應急時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補充和供應,為應急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資保障。

6.8資金保障

6.8.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應急儲備資金。區財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增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并根據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6.8.2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一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內部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二是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經區政府批準后,啟動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8.3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區政府批準的撥款事宜,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8.4加強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明確支出用途和處理程序,實行跟蹤監控和內部審計,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動用重大資金由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審批。

6.9社會動員保障

6.9.1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處置工作需要,在全區范圍內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6.9.2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援。以居民委員會為基礎,積極組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

6.10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10.1相關部門要規劃和建設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員緊急避難場所,場所的建設與公園、廣場、人防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或改造相結合。

6.10.2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指揮部、應急棚宿區、應急供水、供電、通訊、物資供應、廣播、衛生防疫和應急廁所等基本保障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標志牌。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進行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減災等常識的普及宣傳教育,增強廣大群眾的預防意識,提高應急能力。把突發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納入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提高青少年學生應對危機的意識和能力。

7.2培訓

7.2.1公職人員培訓。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面向公職人員組織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相關知識培訓,增強公職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和能力。

7.2.2專業人員培訓。開展好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崗前培訓和常規培訓工作。

7.2.3市民培訓。各有關部門結合自身業務領域,利用現有設施有組織、有計劃地為市民提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應急、自救和互救等知識的培訓,各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根據區政府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加強自救、互救和逃生等知識的培訓。

7.3演習

7.3.1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預案演習,做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7.3.2應急演習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說明

突發公共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區委、區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

專項應急預案:是總體預案的組成部分,是各部門針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冊。

應急保障預案:是在預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關部門制定的指揮系統技術、通信、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應急隊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治安、物資、資金和應急避難場所等保障預案。

應急儲備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金。

應急專項準備資金:是區財政部門在一般支出預算“其他支出”中增設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準備資金。

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指為應對某類突發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揮部、領導小組等機構。如區防汛指揮部、區安全生產委員會。

相關部門:指與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處置、善后、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部門,包括主責部門、預測部門和協作部門。

8.2監督檢查與獎懲

各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并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