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時間:2022-11-29 10: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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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縣《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結合《縣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縣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圍繞“人、車、路、貨、企”等關鍵要素和環節,集中排查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掛靠運營”、非法改裝、人員“無證上崗”和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上路運行等問題,推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和路線風險評估,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化建設,暢通信息協同共享渠道,對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實施動態監控和管理,根治長期存在的頑癥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整治任務和措施

(一)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

交通、應急部門對從事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進行一次集中檢查,重點檢查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責任制等情況;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資質資格安全準入,交通部門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進行集中檢查,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等情況,對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危貨運輸企業,要進行停業整頓。交通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協調溝通,消除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掛靠運營”現象。(由交通部門牽頭,公安、應急、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配合,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督促危險化學品車載常壓罐體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嚴格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相關檢驗規范制造生產車載罐體,并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隱患自查。(由市場監管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規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交通運輸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要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2018)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向承運人提交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貨物托運清單,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化學品標志,并提供“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裝載、充裝前查驗規定,依法從嚴查處未查驗承運企業(單位)、車輛、罐體、人員資質和安全狀況或者在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向道路運輸車輛裝載或者充裝危險化學品,以及超過車輛核定載荷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充裝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制度,按規定填報、攜帶、保存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要對承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進行外觀檢查,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由交通、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核查危化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和道路,重點核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49條所列情形,并會同交通部門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遇惡劣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部門可以臨時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令2019年第29號)規定,根據部門的職責分工,依法加強托運、充裝、運輸車輛及容器檢驗、道路運行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切實做好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由交通部門牽頭,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部門配合,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人員隊伍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資質進行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所有從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由交通部門牽頭,公安、應急等相關部門配合,按職責分工落實)

(五)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秩序

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檢查、重點加大對罐車的檢查力度,對超速、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反通行規定的行為,嚴格查處;對超載車輛,要禁止繼續行駛,將其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監管。(由交通、公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六)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倉儲、銷售企業的安全監管

應急部門要對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銷售企業進行全面檢查、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危化品查驗、登記、核準等制度。

三、時間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15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11月)。全面排查整治隱患,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并建立安全風險臺賬、隱患臺賬、整改臺賬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臺賬等基本臺賬,確保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隱患整改到位、違法行為懲處到位。

(二)集中攻堅階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持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打擊態勢,對前期發現的問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確保違法行為不反彈、隱患徹底整改到位。針對難點問題和重點任務,通過現場推進、專項攻堅等措施全力推進,逐一破解。

(三)完善鞏固階段(2021年5月至7月15日)。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堅的基礎上,融入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大灶”,完善監管措施,形成長效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將本次集中整治作為重點工作,建立主責部門牽頭、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的集中整治工作機制,加強協調推動,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協調解決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扎實推進集中整治工作。

(二)做好統籌協調。通過集中整治,解決影響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組織多部門聯合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通過集中整治行動,進一步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體制機制,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能力。

(三)強化督查檢查。適時開展督導檢查,采用明查暗訪、專項督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強化任務措施落實,確保如期完成各項整治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