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財政體制改革指導意見
時間:2022-08-23 03: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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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個私企業(私營股份制企業除外,下同)稅收征管,充分調動街道發展經濟、培植財源、增收節支的積極性,提高街道財政公共服務能力和保障水平,現就街道財政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財權與事權相適應原則。將適合街道管理的收支下劃街道,明確區街兩級事權和財政收支范圍。
(二)“保存量、分增量”原則。區級核定各街道收入基數,基數內給予街道固定補助,增量部分區街分成,充分保障區街兩級利益。
(三)激勵發展原則。街道引進特定行業實現的稅收列入街道財政收入,區級不參與分成,促進街道經濟發展。
(四)約束管理與考核獎懲相結合原則。加強財政約束和管理,規范稅收征管秩序,建立考核獎懲機制,調動街道創收積極性。
二、主要內容
(一)街道財政收入范圍的劃分
1.征管范圍。以各街道行政區劃分界線,界定各街道的稅收征管范圍。
(1)街道征管范圍內的個私企業稅收列入街道財政收入。各街道的地稅收入由地稅分局負責征管,國稅收入由區國稅局負責征管。
(2)各街道協稅護稅收入列入街道財政收入。
(3)各街道引進的特定行業企業實現的稅收列入街道財政收入。如:物流運輸業、再生資源回收公司、商貿業(僅含煤炭、礦業商貿、省級以上知名品牌銷售公司)。街道引進的特定行業企業落戶其他街道的,企業實現的稅收由引進街道和企業所在地街道按5:5比例分成。
2.收入范圍。實行按稅種劃分,原則上凡適合街道征管的稅種均列入街道收入范圍。具體包括:
中央收入:增值稅75%部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60%部分。
街道地方收入:增值稅25%部分、企業所得稅25%部分、個人所得稅25%部分、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
消費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殘疾人保障金列入區本級收入范圍。
(二)收入基數的核定
按照各街道轄區內個私企業2011年財政收入實際入庫數,核定街道的財政總收入和地方收入基數。
(三)激勵政策
1.街道財政收入實際入庫數扣除特定行業企業實現的稅收收入后,任務內按地方收入基數的10%加上2011年協稅護稅任務的40%,作為街道的固定獎勵基數;超任務部分區與街道按比例分成。根據各街道收入基數不同,確定不同的超收分成比例,朝陽街道、緯四街道、釣魚臺街道分成比例為4:6,張公山街道、大慶街道分成比例為5:5。
2.特定行業企業實現的稅收收入,納入街道財政收入中,單獨考核計算,按實際入庫地方收入數,在扣除市級分成后,全額返還街道,區級不參與分成;如市級給予相應補助,區級全額補助街道。
(四)收支結算
1.區財政部門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街道收入報表,按月計算預撥獎勵資金,年終進行結算。
2.列入區級支出范圍的街道聘用制人員經費,按原政策或相關會議紀要執行。
3.今后街道新增聘用人員經費全部由街道承擔。
(五)處罰措施
1.對未完成收入任務的街道,按鄉鎮街道財政收入目標考核辦法執行。
2.對未完成收入任務的街道,按每少完成10%的任務,扣減補助10萬元,扣完為止。
3.對混庫的街道,除對當年收入調整、進行通報批評外,在下一次考核時,按混庫稅額地方部分的兩倍扣減補助。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街道財稅所。各街道分別成立財稅所,負責收入結算、街道財務報賬、居委會財務和協助稅務部門征收管理等工作。區國稅局、地稅局各指派5名工作人員,分別派駐5個街道,實行稅務部門和街道雙重管理,負責做好稅收征管工作。所長由各街道副書記或副主任兼任;國稅、地稅部門派駐街道的人員任副所長;各街道財稅所工作人員,從街道工作人員中調劑解決,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財稅所的工作職能和工作人員職責,另行制定。
(二)認真做好稅收劃分報解。根據街道稅收征管范圍和核定的個私企業名單,區國稅局、地稅分局對相關數據進行劃分維護,每月按時向區財政局提供街道收入完成情況,確保新的區對街道財政體制順利實施。
(三)嚴肅稅收征管秩序。稅務部門和街道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范圍進行征管,嚴禁混庫。今后新增個私企業要嚴格按照各街道稅收征管范圍進行劃分、征管、報解。區財政部門定期核查街道收入情況,每季度一次,如發現混庫,區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懲罰措施予以處罰。
(四)加大綜合治稅力度。各街道要依托財稅所,建立協稅護稅網絡,完善稅源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區支持企業發展若干獎勵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大引稅工作力度。
(五)區對街道財政體制自2012年1月1日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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